浅谈优化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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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优化

“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才能吸引更多外资。”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重要讲话中的这则比喻,形象说明了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土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支持经济和企业发展。近年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着力服务保障区域社会经济,统筹抓好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抓改革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建设营商环境、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上取得了实效果、积累了经验。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从国家层面就营商环境中法治保障进行规范(详见图一、图二)。

图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专门规定法治保障

图二:法治保障的基本内容

然而,在现实中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法治环境并不乐观。笔者作为基层人大代表在调研中,民营企业家的“法治观”值得深思。对于企业老板犯罪,他们认为,民营企业家如果不守法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就可能导致企业直接关闭;国营企业不同,老板犯罪,从其他地方调入就可可能化解危机,不至于企业倒闭。对于业务骨干(核心技术人员),民营企业自己花钱、耗时培养,如果犯罪,这个企业可能受到重创,甚至一蹶不振;而国营企业不同,国家花钱培养,老板没有那么心痛,业务骨干(核心技术人员)犯罪入狱,直接选调就可以。这些朴实的观点,倒出民营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困境与忧思。在检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法治保障要求中,所有法律人都应该有所作为,为优化民营企业法治营商环境出力献策。

一、优化民营企业法治化营商环境值得反思的现实问题

图三:法治保障的涪城实践

在国家机关(行政、司法机关)调研时,笔者发现工作人员对什么叫法治保障不清楚,工作重点不明确,甚至连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专章规定“法治保障”规定内容都不知道。在民营企业调研中,一位企业家在回答对法治保障最大需求是什么?这位企业家的回答是:“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就是企业之幸;不过度执法,就是企业之福!”。通过调查研究和民营企业家“面对面”发现企业生存和发展存在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民营企业生存成本高,门槛成为过不去的“砍”

1、授信难、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税收负担重。

2、行业垄断(央企国企政府平台公司),招投标不加区别一刀切,在“保证金、资质等级”等方面预设不合理条件,设置高门槛(低价款项目也要求高资质),搞无任何实质意义的3C认证,增加民营企业成本,以其先天优势变相排除或者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竞争,没有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而且选择低价中标(怕审计担责)。低价中标危害大,中标的多是没有实力的“皮包“公司,中标后卖“标”现象突出,特别建筑安装企业,质量是百年大计,低价中标转包过后,施工企业没有利润,农民工安全防护措施自然跟不上,企业根本没有“利润”去研发新工艺、购置新设备。

3、有关部门设置“隐形门”“玻璃门”,乱收费,卡脖子,大欺小。

(二)民营企业优惠政策落地难,“优惠”成为“忧虑”

1、注册难,不灵活、不变通、一根筋。比如必须要求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才能迁址(工商变更“住所”),即便该办公场所产权事实上已经归属于该家企业,而且实际在该经营场所办公,也不行,非要产权证。造成注册地和经营场所不一致,由此衍生其他问题比如税收缴纳、当地政策无法享受。如此影响、限制企业落地生根。绵阳应当在公司注册这一块借鉴其他地区的成熟做法,从本本主义、教条主义中解放出来,为企业落户创造宽松的条件。

(三)政府“售后”服务缺失,关键时刻验“歪经”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笔者通过基层行政执法近年来从种类、数量精简压缩行政审批改革实践,认为政府在管理、事后服务存在许多缺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尽快跳出“行政审批改革就是简单取消审批数量”、“不审批也就不管了,不提供服务”、“审批权=管理职责”、“一批完事”等怪圈,依法履行好法律本身赋予的审批、管理、监督、服务职责,大胆提出“行政审批延伸服务”观点。民营企业被经营许可后或者依法设立后,政府的服务并没有结束,而是刚刚开始。

1、监管大于服务,甚至没有服务,只有监管和处罚。事前不告知、事中不服务,事后算总账。适用政策脱离当时的背景和企业的实际,照“本本”执法。执法没温度,倒查没商量,上下部门对政策的解释适用不统一、执法人员无所适从,企业百口莫辩。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意识不强,对民营企业漠不关心。政府官员要树立是企业“股东”的意识,民营企业虽然缴纳的税收没有国企、央企多,但解决了大量的人员就业,特别是生产性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政府职能部门可以成为企业的“顾问”,事前事中事后上门来为企业服务,提高企业家幸福感,有利于政商和谐。

4、政府为企业服务,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清单化、规则办法措施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和测评机制。不能运动式,搞“一阵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5、政府职能部门下企业不能走形式、做样子、甩脸子,要实实在在为企业解决问题找路子。比如对于高科技企业,政府职能部门

派专业官员对接、为高科技企业人才储备、人才交流、产品研发、上市融资提供有效路径和办法,对于真正具有应用价值和科技含量的产品研发、生产企业给予奖励。不搞形象工程、面子活路,不能放水,甄别“高科技”,把资金用在刀刃上。从“淄博烧烤”中获取灵感,吸取经验,政府部门要真正改变观念,变“管理”为“服务”,变“事后罚款”为“事前引导、事中指导”,和企业家交“朋友”、结“对子”,服务不能放在口上,政策不能落在纸上,要落在地上,不但要动口,而且要动腿,解决企业合理关切,恢复企业家信心。

(四)法治保障缺乏创新,问责“过度”“容错”变成“问责”

1、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缺乏“创新精神”,中央有规定的需要等地方甚至县区的“红头文件”。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民营企业家吃饭、聊天,时刻不忘“红线”。民营企业发展,需要把握“商机”,而许多商机就是在“等政策”“等文件”中失去。干部“容错”机制变成了“问责机制”,允许大胆探索、大胆实践,大胆创新,让“能干事、敢干事”成为一种新风气。

2、智力资源发挥乏力,身边的“智库”作用急需“利用”。政府部门要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利用西南科技大学的专业优势,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依托九院、中物院,把优秀大学生人才留下来,搞企业、搞专业运用、搞社会实践,不怕小微企业多,形成小微企业遍地开花、大学生“千人”创业的局面,进而培育多个、多处年轻的市场主体。建立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园地,提供优厚的条件和配套的服务,做实而不务虚。利用西南科技大学等大专院校,鼓励自主择业,鼓励“产学研”结合,为高科技中小微企业凝聚、输送、培育优秀人才,改善提升创业的软环境。

政府部门对于新办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在用地审批、优惠政策扶持等各个方面,决策、执行力度要跟上,不拖、不哄、不欺、不诈,提高效率和责任心,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

政府职能部门要秉承“先指导、再引导、后教育、再处罚”的原则,坚持事前告知、事中指导、事后监督的办事程序,比如事前为企业进行法律、政策、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学习,事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纠错方案,对拒绝改正的再进行处罚。

(五)民营企业“幸福感”不“满”,发展空间受限

1、如果企业家没有幸福感、不敢发展,没有信心,就谈不上营商环境的改善,就留不住企业,如果留不住企业,必然影响当地的财税收入以及就业,营商环境的改善就是一句空话、大话甚至假话。

2、企业做的越大,风险越大,不敢做大。招商引资来的企业,缺乏继续发展的法治环境,企业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3、拖欠工程款现象严重、难回款,资金压力大。

二、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法治保障的需求

图四: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法治保障方法

图五: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基本内容

图六:民营企业法治阶段保障图

图七:公安机关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法治保障基本分类图

三、民营企业法治保障的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机关属于除了作为人民政府组成部分的行政执法机关外,部分国家机关还依法享有限制人生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权,享有刑事侦查权、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和执行权,享有司法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有权就“任性”,注意执行法律与法治保障的有机统一。

1、自觉遵守宪法,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必须与宪法保持绝对一致。在现实执法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往往认为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与我们具体工作很远。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除了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性质、任务外,宪法还对国家的经济组织形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的法律地位。同时,宪法还确立了公民权利,规定了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等基本原则。以公安机关执法权的特殊性为例,经过笔者详细研读在公安机关执行的具体法律中把宪法直接作为立法依据的法律最多(如图八)。虽然宪法不是行政执法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但是宪法理念却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因此,宪法就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边,在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法治保障过程中,遵守宪法“三不”原则(如图九)。

图八:公安机关执行的主要法律直接根据宪法制定脉络图

图九:宪法“三不”原则

2、行政法律为民营企业法治保障提供可能在国家机关民营企业法治保障中,行政执法占据主导地位。

图十:公安行政执法“三大纪律”

图十一:行政执法“三大纪律”

3、把刑事政策融入民营企业法治保障

表1民营企业罪案侦查重点

四、优化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基本路径

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出台。且在《意见》第四条专门指出“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提出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通过上述研究,民营企业法治保障工作主要是根据市场主体之一的民营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根据国家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所涉及的领域采取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所需的措施,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这种保障,包括帮助民营企业自身建设、法治服务、维持良好法治环境。针对上述研究分析的情况,提出以下路径: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主动将执法在“服务”中落实

(二)清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纠正法律执行偏差

(三)搭建政企平台,开展“认亲”活动

(五)开展行政执法“售后服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把执法活动看成是出售的“产品”,把民营企业视为“消费者”,这样就很容易搞清楚“上帝”和“仆人”的关系。行政审批少、管得少更要管得好,要把有限的行政管理资源,用在更关键的事项上。对民营企业开展的无论是行政还是刑事执法活动,应当开展“售后服务”工作。一是对执法人员执行法律的情况要监督到位,发现故意刁难民营企业或者乱执法行为坚决追究。二是,从民营企业发展角度考虑,不能一罚了之,一抓了之,尽最大努力帮助民营企业尽快恢复和发展生存,保持正常经营活动;帮助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市场行为。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精简办理事项流程,推动减少各类证明事项,持续落实公安政府服务“川域通办”、“全域通办”改革举措。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依托“互联网+”,发挥好大数据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强化网络监管、远程监管。协同市场监管、等职能单位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最大限度避免执法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

绵阳市涪城区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头号工程”,持续深化招商引资有热度、项目落地有力度、服务企业有温度的“三度服务”,让企业充分感受到涪城优质、高效、便捷的贴心服务。为不断擦亮“三度服务”品牌,涪城区坚持面对面听取意见、实打实解决问题,深化落实企业家“早餐汇”、银企“鹊桥会”、企业家座谈会和重点企业全覆盖走访“四大常态机制”,系统出台《涪城区关心关爱企业家10条措施》《涪城区支持企业发展26条措施》《涪城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稿)》《支持空天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等惠企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六)营造安全环境,为企业平安“守夜”

在工业园区和矿山企业连片的重点区域部位,巡逻力量延伸至企业周边,指导企业加强安全防范。加强对企业“一标三实”、“e治采等基础数据采集,积极推广国家反诈app的安装使用。推动建立企业员工护企队、与企业共同建立警务室,深入企业,围绕扰乱秩序、阻扰施工、结伙斗殴、强买强卖等涉企违法犯罪,广泛收集线索,开展案件调查。积极介入企业风险防范,定期开展评估会商,针对企业管理漏洞出具提醒函、告知单,协助企业完善防范措施。加强企业技防能力水平,协调运营公司,打破技术壁垒,已将企业探头接入公安指挥中心。

(七)用法治眼光看待市场,完善市场机制保障公平,开放市场体系激发活力,全面保护产权增强信心

国家机关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核心在于为其生存、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需要全民参与、社会理解、民营企业全力配合。

(作者:谢平,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三级高级警长,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理事、绵阳市涪城区政法系统企业服务专员,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四川警察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学习强国”平台法治宣传专家,公安部信访专家,四川省公安厅研究员,四川省“双百”法治宣讲专家,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警察法治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四川省绵阳市法学会理事,四川省绵阳市刑法研究会理事,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社科联常务理事、涪城区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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