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有什么区别?
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又称案外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岀书面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部分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企业被强制执行
对其法定代表人有哪些影响
一是因企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二是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等行为,其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因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将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3
在什么阶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常见的有: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生效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