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及辩护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11日3时55分许,被告人卢*驾驶“顺利3”轮空载由广州市番禺沙湾往云浮六都方向行驶至距广西洲34#浮标约1250米,距广西洲尾对开约210米水域时,遇罗**驾驶“粤三渔01”渔船搭载被害人杜*在该处下航捕捞作业。由于被告人卢*未保持正规了望,未履行让路船主动避让义务,未正确履行岗位和管理职责,而罗**驾驶“粤三渔01”渔船时未按规定显示航行及作业号灯,未尽到被让路船协助避让的义务,导致“顺利3”轮与“粤三渔01”渔船发生碰撞,造成罗**与被害人杜*落水,后罗**被附近渔船救起,被害人杜*沉溺身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杜*系落水溺死。经海事部门认定,“顺利3”轮负事故主要责任,“粤三渔01”渔船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卢*系事故主要责任人。
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卢*经广东海事公安局传唤后主动到肇庆海事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卢*一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卢*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李**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认定“顺利3”轮造成本案事故证据不足;二、水上交通事故有别于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本案属于一般的交通事故,不是重大事故,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三、被告人卢*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建议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后期被告人卢*认可海事调查结论,认为自己对雷达性能和操作不熟练及在开船过程中疏忽瞭望,也没有督促水手瞭望,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被告人卢*对其描画的船舶航行示意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可“船员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表”中的检查结果。
二、被害人的陈述。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郭*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粤广州货22”船的驾驶员。2014年9月10日23时许,“粤广州货22”船从平洲出发前往云浮六都。9月11日2时50分左右,我在狮山附近水域接班任当班驾驶直至天亮。4时许,“粤广州货22”船出思贤滘后从琴沙尾上行,当时天气很好,微风,有月光,能见度好,涨潮,水流很慢。航行至琴沙尾时,我发现船右前方有一条显示白灯的渔船在捕捞作业,具体位置在琴沙尾上中段、琴沙腰附近对开水域(由于天气条件好,即使渔船不开灯,通过瞭望也能见到对方渔船)。“粤广州货22”船从思贤滘到经过该渔船,共航行了约5至6分钟。“粤广州货22”船航速6节多,一直正常行驶,没有减速。船的左边航道有几条下航船,船前方附近没有上航船,未留意船后方有无上航船。当“粤广州货22”船行至贝水监控点对开水域时,一条很大的自卸砂船(船头有输送带)从船左舷超过,航速应该在7节以上。“粤广州货22”船航行过程上一直开启AIS,但没有装雷达。经过事故附近水域时,没有见到渔船上晃动手电筒,也没有听到呼救信号。“粤广州货22”船的右舷有两个新痕迹,可能是9月20日在广州芳村码头卸货过程中造成的。
(四)证人封*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顺利3”船船长,于2014年9月10日21时许至24时任当班驾驶,继续接班是9月11日6时至9时。我在航行至南海西樵大桥水域交班后,9月11日1时才入睡,当时天气状况良好,能见度1500米左右。休息期间没有感觉到船发生碰撞。9月11日上午在关塘监控点接受海事调查时才知道发生了事故。船舶装有雷达和AIS设备,均处在良好状态。雷达量程设置在0.5海里,雷达显示屏上共有6个圆圈,每圈之间的量程间距是250米,最小量程120米左右。
(五)证人黎*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9月11日7时许,罗**老爸说罗**的船被撞,要我帮忙拖船。我就和梁*各开一条船,从撞船水域约开了半小时到金马大桥下游靠近三水岸边发现被撞烂的“粤三渔01”渔船。当时该渔船搁浅在岸边,船内装满了水,发动机等都没有了。我和梁*等人将船内的水舀出,然后并排用胶绳拖住“粤三渔01”渔船的船首,大约当天8时许将船拖至琴沙洲尾停泊。我的渔船没有上过油漆,拖带过程中没有碰撞过。
(七)证人罗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罗**的同村兄弟。2014年9月11日4时30分许,罗**的母亲找我送罗**到医院。之后,我去到上沙村码头,见到罗**躺在地上,就将其送到青岐卫生院治疗。4时43分许,我用手机打110报警。5时10分,110回电需核实现场具体位置。随后,我去到下沙渡口与民警及海事执法船一起到出事地点搜寻渔船和杜*。6时30分许,从下游驶来的渔船称在马口水域有一艘被撞沉的渔船漂浮在水面。之后,我和其他人去到马口水域,见到了罗**的“粤三渔01”渔船,之后先是与附近经过的渔船一起将被撞渔船拖到岸边固定,随后由罗**、黎*、梁*驾驶渔船将罗**的渔船拖到琴沙洲。
(九)证人梁*的证言。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后,我与罗*乙一起驾般将罗*丙的被撞渔船从金马大桥下游拖至琴沙洲停泊。我驾驶的“粤三渔09”没有上过油漆,拖带过程中没有与罗*丙渔船发生碰撞。
四、勘验、检查笔录。
(一)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方位图。证实内容:事发地点距广西洲尾岸边210m,距右岸858m,距上游(34#)浮标1.25km,水深13.7m,坐标为东经11247’36.8”E,北纬2308’55.8”N。
(二)船舶勘验报告、图片说明及“顺利3”轮及“粤三渔01”船照片。证实内容:“顺利3”轮、“粤广州货22”、“南航顺”、“粤三渔01”的勘验报告情况。其中“粤三渔01”机舱处左舷舷板横向破裂,裂缝长2.0米,裂缝上下舷板左右错开,机舱处左舷外伸侧板破损上翘。左舷船中多处留有斜前上擦痕,擦痕处留有油漆。尾轴人字架弯曲变形。机舱处左舷部有擦痕,长1.3米。“顺利3”轮左舷船首多处有擦痕,有24个勘验点。
五、鉴定意见。
六、书证。
(一)碰撞事故调查报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肇庆海事局(以下简称肇庆海事局)出具的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关于事故主要责任人的说明及关于“顺利3”轮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调查情况说明。主要内容:“顺利3”轮未保持正规了望、未履行让路船主动避让义务,负事故主要责任,当班驾驶员卢*当班期间未遵守值班规定且未及时纠正当班水手值班期间玩手机、疏忽了望的行为,其未正确履行岗位和管理职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粤三渔01”渔船在作业期间未按规定显示号灯、未尽到被让路船协助避让的义务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四)户籍村料及前科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卢*及被害人杜*、罗**的基本身份情况,另被告人卢*无违法犯罪前科。
(五)广东海事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5年3月16日,广东海事公安局对卢*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3月31日20时30分,广东海事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民警袁*、林*乙在“顺利3”轮(锚泊在西江肇庆水域)向犯罪嫌疑人卢*送达《传唤证》,传唤其于2015年4月1日9时到肇庆海事局接受讯问。2015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卢*依时到案。同日,该局决定对卢*取保候审。
(六)由被告人卢*绘制的船舶航行示意图,证实案发期间“顺利3”轮船舶的航行情况。
(七)船员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表。主要内容:肇庆海事局海巡执法支队对卢*进行船舶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雷达、AIS的操作及使用等,总分是100分,70分及以上为合格,卢*的得分为39分,不合格。
(八)“粤三渔01”船的船舶证书、检验证书、航行日志、船员证等书证。主要内容:“粤三渔01”船的所有人是罗**,为捕捞渔船,定员2名。罗**持编号为C09-53160174船员证书,职务为机艇驾驶员,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杜*持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
(十)和解协议书及收据。主要内容:被害人罗**一方与清远**有限公司、卢*达成和解协议,由两后者支付68万元人民币赔偿款。2015年1月14日,卢*向罗**支付了上述赔偿款项。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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