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解密

西周奴隶制社会的运转,依靠的是两项权利原则:礼和刑。在东周末年,随着“礼乐制度”的彻底崩溃,各诸侯国之间不断发生战争。为了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安定,大家不断的对现实不断的探索,寻求一种新的治理方式以求社会的再次安宁。于是形成了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提出了“仁政”的思想;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主张“无为”;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主张“兼爱”。而法家则提出以刑法治理天下的“百家争鸣”的局面,而法家却一直处在被批判的境地。。。。。。

2法家发展历史

法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管仲(实编制查户口实行军管),但是在韩非子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强调“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一派以申不害为首,强调“术”,政治权术;一派以商鞅为首,强调“法”,法律与规章制度。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认为“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君王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法捉摸,这是“术”;君王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这让法家的思想得到有机的结合和发展,是法家的思想进入了空前的阶段,《韩非子》一书更是法家的典范。

3.法家的主张

3.1法

3.3.1明法去私

法的作用就是在公平的原则下,依照客观的标准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要维护处理的公平性,就必须除去人因为身的自私自利而造成失去公利的行为。因而要培养臣民的先公利后私利的观念,有守法精神才会有法治的效果。

3.3.1.1明定公私的区别

国家的法令制度规定的就是臣民必须要奉行或禁止的,这是人主公开执行的国家规条。要做那些合乎个人私利的事,如对朋友讲义气等狭义的信条,不惟国家的禁止而节制,不因为国家的赏赐而劝勉的,这是私人的信条。君臣居心不同:国君使用心计来控制臣子,臣子使用心计来侍奉国君。由于利益的不同,出自的目的也不同,因而英明的君主不会因为自己的“私”来伤害臣子的“公”。若君主因为自己的“私”伤到臣子的“公”,臣子就不会依附与他,不会为他效力,国家就会衰弱甚至灭亡。所以,要强调君主应当明定法禁,来规范臣子的行为。

3.3.1.2奉公守法可以使国家强盛

一个国家要强盛就必须要求全体人民奉公守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的安定。要坚持公利和私利之间的差别,这就是人们守法的根本前提,然后坚持以公利为先。这样才能全民一心,这样社会才会安定,国家才能使国家兴盛。

3.1.2制定法律:

3.1.2.1法应该开诚布公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约束百姓的行为。因而要百姓守法首先就是要他们知法,只有先知法,才能守法。因此,贤明的君主谈到法令就应当连境内最卑贱的小百姓也没有不知道的。所谓的“罪刑法定主义”,就是要根据成文公布的法律才能判定某种罪,该受到某种惩罚。

3.1.2.2法应当详尽明白

法令倘若太简省,那么人们就各持一词,相互争讼,所以明主的法令一定要详尽地例举事例,要做到必要的详尽,有关何种情况,将如何解决都必须记载清楚,这样百姓有所遵循,官吏执掌法令约束人民,维护治安就容易多了。

3.1.2.3法要因时制宜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治理人民没有一定不变的准则,只有法才是治理的准绳。法令要随着时代演变转化修理,才能治理得好,政治措施要与时代相宜,才能出功效。时代转移而法令变更的一定混乱;智巧多端的人众多而法令没有改变的一定削弱。因而圣人治理人民,法令跟着时代更换,禁约随着人们的智力多端而改变。

3.1.2.4法应当统一固定

喜欢凭个人的私智改变法制,时常用个人的私情扰乱公道,法令禁约随意改变,号令不停的改变,这就是走向灭亡的征象。《韩非子*王征》一旦法令修正后,就不好无故经常改变,因为法令是全国奉行的准则,就必须统一固定,百姓才好理解,可以遵行无碍。(统一固定与前面的顺应势市而改变不矛盾,只是先后顺序而已)

3.1.2.5法应当易知易行

国君要凭一定的标准来用人行政,立法能顺及臣民易于理解易于实践,便可以使上下关系和谐,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不能苛刻。一旦苛刻就会造成百姓与臣子都很难实行,这样臣子的辛劳就得不到君主的安抚,君主就不能分清小人与君子,就会造成像秦始皇一样的暴政。

3.1.3实施法律

3.1.3.1法是一切行动的准则

英明的君主要求他的群臣,不能在法令范围之外,凭个人的私意随意加罪;不能在法令范围之外,凭个人的私意随意赏赐。一切施赏行罚,没有不照法令去做的。严格的法令,是用来禁止犯罪,屏弃私情的;严格的刑罚,是用来贯彻法令惩戒臣下的。这样一切行为有了准则,治理就有了准绳。社会就会明朗。3.1.3.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处罚犯过错的人,即使权贵大臣也不能避嫌;赏赐行善事的人,即使是平凡的个人也不忽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人人自率,人人守法。“不辟亲贵,法行所爱”,强调的正是法的平等精神。这样执行不仅仅让国家稳定,晋文公就是这样称霸的。

3.1.3.3法的普遍性与绝对性

冀望百姓能受我的德化,在国境之内找不到十个人;用法律约束他们不敢为非作歹,那就可以是全国人号令统一;处理政事的人,要运用一套对多数人有效的办法,而不是只对少数人有效的办法。因而要讲究发的普遍性与绝对性。3.1.3.4厚赏重罚

大凡赏罚有必然的作用,那就是奖劝赏功和禁止奸行。赏赐优厚,百姓便急切得到自己想建立的功业:刑罚严重,百姓就会急切节制自己的奸行。所谓轻刑,是让人在犯罪时的处罚轻,这样不能达到劝戒的目的,因为在大利面前小的代价是没有意义的。

3.1.3.5赏罚有信罚比赏有用

大凡法律规定的赏罚要做到位,做到赏罚分明,对于规定的赏赐一分不少,对于规定的处罚也不能因为不忍心或者其他的原因不罚或少罚。

3.1.3.6毁誉应与法令一致

君主贯彻法令上的惩罚,私下对于各种人士推尊和贬抑,一定要与赏罚一致。如果法令上该赏的,却加以贬抑,该罚的却加以推崇,法令就不能贯彻了。

3.1.4教育法律

3.1.

4.1人民惧怕威权服从法令

没有一个人是不害怕权威的,没有一个人愿意受到惩罚,君主掌握权力,掌握处罚的条例,因而因为惧怕威权就要服从法令。

4.2爱心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一个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总会有偏激的行为要请老师教诲;有严重的疾病要请医生诊治。父母光有爱心是不行的。因而论及治国也不能全靠爱心。换句话说:是要很客观很理智地用法治国。因为所谓的“仁”和“暴”就是在感情的层面下产生的。

4.3以法令禁止人民为非作歹

法家有严密的完善的制度,是人民不能犯法,不敢犯法。借法来培养人的道德,方法是加强戒备。使人无法犯法,一旦犯法从严处理,使人们不敢犯法。确信法的效用普遍而绝对。比如说整顿脏乱,预期呼吁公德心,不如加强警戒,严厉取缔来得有价值。

3.2术

术是暗藏胸中的机智,可以私下监督臣下,所以越是高深越好。国君必须能用术驾御百官,然后监督百官治理百姓,才能达到自己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杜防大臣营私舞弊,进而监督群臣尽忠职守,使他们真正的为国家福利,提高行政效率。

3.2.1术的特征

3.2.1.1治国要有术

一个国家的治理一定要有“术”。光靠法术是不能的,因为君主和臣子的利益是不同的,这样就会有臣子蒙骗君主,阿谀君主,这样就会使君主做出错误的判断。因而君主要用术来控制臣子的真实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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