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刑法案例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民事刑法案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以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抗诉的,应继续审理

被依法撤销或注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通知》指出,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

《通知》认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通知》还指出,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同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承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王某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李某系城市居民。1993年3月,王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其所有农村住宅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由于该住宅使用的是农村宅基地,法律禁止此类转让,因此双方未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协议签订后,李某即向王某给付了价款并搬入该住宅居住。2002年9月,该住宅由于征地拆迁,李某作为拆迁户领取了房屋拆迁款18万元,并享受拆迁户的购房优惠购买了商品房一套。2003年4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李某返还拆迁款及购房优惠的折价。

争议焦点

评析:

1、权利人非因客观原因不行使权利。这是权利的外观表现状态,是权利失效原则适用的行为要件。它不因权利人是否知道该权利,或主观上是出于善意或恶意而有所不同,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但是,如果权利的不行使是由于外在的客观因素造成的,权利人主观上并没怠于行使权利,则其行为是符合诚信要求的,不应使其蒙受权利失效的损失。

权利失效原则的法律后果,依其所适用权利性质的不同,可分两种:

1、适用于形成权时,法院得宣告权利人权利本体消灭,权利人不得再为主张。

2、适用于请求权时,利害相对人得以拥有抗辩权,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但原权利本体并不消灭,相对人若放弃抗辩或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不发生不当得利。

区分不同的法律后果,是为了保证原则与现有制度的有机统一,保持立法与司法技术的协调。同时,在具体的个案中,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也不排除法官在确认上述一般的法律效力时,要求相对人给予权利人一定的补偿,以维护个案的公正。

1.1问题提出

中国在由二元经济社会跨入现代经济社会的过程中,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和城市化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必然的趋势。改革开放20多年来,已有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成为城市中“事实上的迁移人口”,在中国城市中已出现诸如“浙江村”之类的移民自发安置形式[1,2],无论是数量巨大的流动人口还是采取自发安置的“移民”,都已经给中国社会和城市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进入90年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已从“离土不离乡”[3]的就地转移进入全分离的异地转移阶段,并主要以流入城市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城镇为主流[4-8]。目前和今后,在中国城市中将面临严重的移民安置问题。

数量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去何处?在城市中如何吸收安置移民并让他们能够融入城市社会?其次还有文化的适应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问题。但目前国内的研究集中于劳动力转移的原因机制和影响分析,对城市外来移民的吸收安置研究薄弱。

1.2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

1.3城市外来低收入移民的调查特征

本文采取观察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对广州市和东莞市的一般抽样调查和50个镇村的重点调查,获得合格问卷459份,(占95.8%)。调查发现:近10~20年来,城市外来人口增长速度很快,已接近并超出当地常住人口。在被调查的外来人口当中,男性多于女性,71.1%的人在30岁以下、年龄结构(特别是女性)偏向年轻,70.4%的外来人口接受初中或高中教育,56.8%的外来人口来自农村地区,66.1%的外来人口在城市滞留超过1年以上并且有延长的趋势,主要就业于第三和第二产业的非正式部门,目前仍属城市中收入不稳定的中低收入阶层。

2城市外来人口现状居住特征分析

2.1外来人口现状居住类型

调查表明,目前外来人口在城市中居住类型主要有如下8种(表1),其中住出租屋、住单位集体宿舍、擅自占住和寄(借)住4种主要类型分别占49.45%、25.27%、15.60%和4.84%,合计占95.16%。

表1外来人口的现状居住类型

Table1Actualoccupancytypeofnon-nativebornlow-incomemigrants

居住类型人数(人)比例(%)

A寄(借)住224.84

B擅自占住7115.60

b1露宿34.23

b2废弃房屋57.04

Bb3水上船只11.41

b4建筑工棚4563.38

b5自建窝棚1115.49

b6其它68.45

C住旅馆招待所20.44

D住出租屋22549.45

d1租公房94.00

d2租私房15167.11

Dd3经营用房125.33

d4租临时房屋10.44

d5集体出租屋167.11

d6其它3616.00

E住单位集体宿舍11525.27

F住自己购买房屋91.98

G住自建房屋71.54

H其它40.88

*24人没有回答。

A、寄(借)住。外来人口寄(借)住在亲戚、朋友、熟人和主人家,其居住条件相对较好,但易激发寄住家庭的矛盾,居住既不长久也不安稳。

B、擅自占住。外来人口在城市中露宿、占住废弃的房屋、居住水上船只、在建筑工地搭建工棚、自建窝棚等。擅自占住实质是对土地的“非法入侵”,易受到政府的整治,是一种临时暂时的居住方式。

C住旅馆招待所。在被调查的人中所占比例最小。

D住出租屋。外来人口在城市中租住单位公房、城镇和农民私房、临时房屋以及集体出租屋,这已成为外来人口的主要居住方式。由于外来人口的急剧增加,在需求刺激下城市中非正式的租赁市场已经形成。住出租屋已经使外来人口的居住条件略有改善,但常常是尽可能多的人挤住在一间房子里,居住条件仍非常艰苦。

E住单位集体宿舍。比例上仅次于住出租屋的方式。一般工厂均为工人提供集体宿舍,特别是在珠江三角洲的三资企业,在一些私人企业则可能是在工场旁边随意搭建一些临时窝棚供工人居住。集体宿舍一般只允许个人居住,当家属随来时只好外出寻找出租屋居住。

F自己购买住房和G自建住房。这两种方式目前所占比例较小。

2.2外来人口现状居住特征

2.2.1居住行为特征

目前外来人口短期安置行为趋向明显。虽居住条件较差,但都表现出极强的忍耐性。实质上多数外来人口在对待住房上只是无可奈何的采取一种暂时的、对付式的办法来解决。

2.2.2居住状况

①74.4%的人采取同住方式以分担租金。②69.7%的外来人口人均实际居住面积低于8m[,2]/人。③多数缺乏基本的设施条件。79.5%的人住房缺乏成套设施,40.4%的人其住房有最基本的独立厨厕,其他为根本没有任何设施的工棚、窝棚和水上船只。

2.2.3居住空间分布与景观特征

外来人口在城市中可分为聚居式和散居式两种类型,具体又可分为“村庄”聚居型、单位聚居型和遍在散居型。在珠江三角洲的三资和外资企业,单位宿舍的提供只是保证再生产连续进行的一个中间管理环节,居住行为被作为生产行为的一个部分得到集中管理,就象一只只“口袋”将外来人口装了起来;而在外来人口聚居的“都市村庄”,建筑密度一般在70%以上,“接吻楼”、“握手楼”随处可见、布局杂乱;村庄基础设施不完善,通风不畅、采光不足,而由擅自占住和租住形成的窝棚区,垃圾遍地,污水横流。

外来人口不仅本身居住条件恶化,而且刺激城市非正式的住房租赁市场形成,促使“都市村庄”满目扩建;而暂时性短期安置则使城市出现二元结构、形成社区分割,已给社会和城市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外来人口在城市中的短期安置行为,应源于中国传统户籍管理制度所带来的移民在身份认同上的障碍;安置问题所以产生在于现有住房制度中,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社会住房资源配置不足,或根本没有意识到外来人口巨大的住房需求。

3自下而上的外来移民自助安置

3.1自助安置的内涵与理论应用

自助(Self-help)安置起源于20世纪初,作为一种理论形式则起源于60年代,后由于世界银行的肯定和参与,使其成为一种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的世界性计划[9,10]。

自助是一种与其它建设系统不同的建设方式。住在这种自助式住房中的个人和家庭必须通过自财政、自劳动和自管理等等参与住房建设过程,这可能是完全自发的、也可以由机构组织发起的。自助安置理论其核心是期望通过解决城市低收入移民阶层最基本住房问题来达到在城市安置他们的目的[11~19]。在发展中的拉丁美洲等地区城市化过程中,农村人口盲目流向城市,移民首先面对的是最基本的居住问题;其次由于受教育程度低、难于就业而普遍收入低,更进一步加重了移民安置问题。完全自发的城市“擅自占住”因而成为必然,并严重影响城市发展。有组织的自助安置期望通过移民和机构的努力,在解决最基本的住房问题同时,通过提高文化和社会意识,最终在城市安置[10]。

在中国,目前对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流动人口安置,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一是“自上而下”的方式。通过建立国家和地方的宏观调控体系,使流动人口“合理有序”的流动[20,21]。这是一个调控过程没有到达安置的层次;一是“自下而上”的方式。80年代以后,中小城镇的发展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发挥了重要的“截流”作用[22],改革开放15年以来小城镇累计吸收了3000多万的劳动力就业[23]。这是宏观层面上自下而上的问题解决方式;McGee的Desakota模式描述了在较发达的核心区域以自下而上为主的城市化过程[24]。由于非农经济的迅速发展,这些区域不仅吸收了本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而且吸引了数以百万计的内地民工[25~28]。这是中观层面上自下而上的问题解决方式;在这里,试图构建一种微观层面上自下而上的方式,主要以外来低收入移民自我依赖为主的安置方式。

3.2交叉分析

对城市外来人口基本特征与现状居住类型作交叉分析,结果表明:

显然,A寄(借)住、B擅自占住和C住旅馆招待所更接近暂时性短期安置行为,而D住出租屋和E住单位集体宿舍属过渡性安置行为,F自己购买房屋和G自建房屋则表达较长期的迁移安置倾向。

3.3解决移民安置问题的一个基本框架

目前采取D住出租屋、E住单位集体宿舍、F住自己购买的房屋和G住自建房屋等居住类型的外来人口可能导向自助安置,以下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

3.4住房发展与自助教育

在中国社会经济条件下,如果政府给予政策上的支持,自助住房生产计划将是可行的。但同时要使自助超出单纯的自助住房生产,关键是在自助住房发展计划中开展自助教育。

通过教育和培训,不仅希望为成员提供住房和服务设施,而且在于促进一个民主的自管理的整合的城市社会的形成。一般自助教育和自助住房建设如影相随同时进行(表2):

附图

a-A介绍自助合作的规则、组织和功能,介绍机构和自助组织法,讨论成员地位和职责;b-B了解住房规划设计、财政和资助、建设和建筑、组织和管理,讨论并参与规划设计;c-C小规模住房建设的方法、设备和工具使用、建筑技术和合作技巧的理论与实践培训;d-D住房扩张、环境和住房维护、住房资源利用的技术培训,参与成员管理会议;e-贷款偿还、会计知识培训,沟通技巧和职业培训,社会责任教育等等。

权利和社会责任,形成一定的社会意识并激发个人潜能;增加与社会的联系,提高移民对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自助住房建设的过程因此成为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过程,自助住房生产模式是自下而上的外来移民安置模式。

4外来移民安置与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发展

4.1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内涵

自下而上的城市化,是指发生在农村地域,由基层社区政府发动和农民自主推动的、以农村人口在农村内就地转移,建立小城镇为中心的城市化过程[6]。

4.2外来移民安置对农村和城市发展的影响

4.2.1外来移民安置与城乡经济发展

在开发性移民安置模式作用下,试图建立一种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机制:在国家鼓励自助安置的政策和减少农村土地对外来人口的牵制作用下,通过自助提高外来人口的城市适应能力,实现劳动力的空间异地转化,农村规模经营和规模经济发展。外来人口在城市就业将大大促进城市非正式经济发展。由于开发性移民安置中自助教育的作用,外来移民的文化和社会意识及移民素质等都会得到提高,移民在就业中逐步从就业于非正式经济部门转向就业于正式经济部门的可能性,显然要大于没有实施开发性移民安置模式以前,从这个角度看则长期有利于城市正式经济的发展。

4.2.2外来移民安置与城市空间的有序评价

在开发性移民自助安置中,人口集中和产业集聚是在同一地点同时发生的,这将意味着实质性的城市空间扩张。如果空间位置选择得当、组织合理、整个开发过程在非完全商业化的前提下来进行,将实现城市空间的有序发展。由于在自助过程中鼓励自助组内密切的家庭联系和住房合作建设的开展,通过自助教育提高移民的质素加强移民与社会的联系,等等,将使所形成的安置“空间连接度”[29]提高,如果通过诸如自助教育、自助规划和计划、政府和操作者的作用等组织过程,对内部连接度已较高的住房活动[D=D(资金、土地、设施等)]、产业活动[I=I(非正式的、正式的)]和衍生活动[S=S(教育文化、社会意识等)等按不同的功能属性和类型结构进行组织,将实现空间的有序发展,形成等级的移民安置空间(图1)。

图1对自助安置模式空间有序发展的认识

Fig.1Knowledgefororderlyspacedevelopmentofself-helpsettlement

4.2.3移民安置与城市社会空间整合

4.3移民安置与城市化发展

图2自下而上的开发性移民安置与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发展

Fig.2Below-updevelopingmigrantssettlementandbelow-upurbanization

其一,在相应的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配合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将通过自助住房建设脱离农村、居住城市,在发达地区的村镇、城镇和城市三个层面实现劳动力空间转化;其二,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互动反馈。城市非正式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在城市地域通过人口集中和产业集聚使城市空间扩张,另一方面城市正式和非正式经济的发展将改变城市的经济结构;其三,在自助教育过程中,移民城市适应性增强、观众转变、文化和社会意识提高,在“精神”上成为城市化的人。城市空间扩张、经济结构转化和移民精神城市化构成自下而上的城市化发展。

收稿日期:2001-04-28;修订日期:200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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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反倾销;司法审查;《规定》

反倾销是遏制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若运用不恰当,则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白手套,此时对反倾销进行司法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反倾销司法审查就是对反倾销这种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救济,由独立与调查机构的法院来对反倾销的合法性进行再审查。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首次在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第53条中予以明确,但是这些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践可操作性,加之反倾销的行政案件的复杂性与专业性,远非一般行政诉讼所能解决,这样,在人世一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它不仅是我国为履行人世承诺的又一重大举措,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对于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中以美国和欧盟的规定堪为表率。本文正是在研究美欧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新颁的这一司法解释进行了探讨,希望有助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活动的规范化。

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应扩大

对于司法审查的范围,美国法律规定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有两类,主要体现在《美国关税法》第516a(a)中,一类是不发起反倾销程序的即时判决;

另一类是已公布的最终裁决。其中对于第一类,有以下三种情况:l、由商务部作出的不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裁决;2、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的不存在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妨碍的裁决;3、由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的不审查基于情势变迁的决定;对于第二类,主要表现在美国不对临时性措施的裁定进行审查,只限于已公布的最终裁定,有如下四项内容:1、由商务部或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后肯定或否定性的裁决;2、商务部根据出口商所作的协议而停止调查的决定;3、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依《美国法典》第19卷~1671c(h)或~1673c(h)作出的损害影响的裁决;4、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协议是否已完成消除损害性的决定。

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无效之诉,另一类是不作为之诉。所谓无效之诉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做出关于欧洲议会、理事会所颁布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不具有效力的宣告。而不作为之诉则是指当理事会或委员会因未能采取行动而违反欧共体条约时,各成员国或共同体的其他机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使法院确认此项违法行为。但是此诉必须有一个“预先提起程序”,即原告必须在获悉共同体机构不作为违法行为之后一定时期内,向共同体机构提出请求,要求其履行某种行为以遵守法律的规定。只有当共同体机构在接到原告的提请2个月内仍未采取一定行为,原告才能向法院提起不作为之诉。

二、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的界定应该明晰化

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即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的确定。按照美国法典'1667(9)(1994)的界定,凡不满反倾销裁决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对主管当局的裁决提起司法审查。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被调查的外国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等;(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的外国政府;(3)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批发商等;(4)被认可的代表生产同类产品的美国工人的联盟以及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行业协会。由此可见,美国对利害关系人的规定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而欧盟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欧共体条约》第173条,主要包括成员国、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欧盟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人,他们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对于是否是成员国的国民以及是否有永久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没有限制。但是欧盟规定,只有那些同国外出口商有关联交易的国内进口商才有诉权,而独立的进口商一般不具有原告资格。同时,在欧盟的法律里,有一个“特权原告”(privilegedapplicants)的概念,如各成员国、理事会和委员会,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修订《欧共体条约》第173条之后,连议会和欧洲中央银行也成为了特权原告。

三、司法审查的管辖法院应当专一化

四、司法审查的过程应细化

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17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不服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10月24日下发的《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治安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其他行政案件,包括不服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办理,不宜援引审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暂行规定”。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货运;提单;承运人

1对第四条的分析解读

2对第七条的分析解读

对策:

(1)货代企业为降低自身收款风险,可以积极与委托人签订运输合同。《规定》指出,在有明确合同约束的条件下,货代企业可以置留一切单证。但是,货运行业竞争激烈,中小型货代企业在大型货主前的谈判能力值得商榷,还需货代企业加强与委托人之间的沟通协商能力。

(2)在接受委托时明确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在付款之后交付提单,并且要求对方书面确认;否则,拒绝接受委托。但是在进口业务中,尤其是CIF条款下运输,货物实际上已经由国外安排承运。如果委托人(通常为收货人)迟迟不对进口货代作出确认,此通知是否具有强制法律效应尚待进一步探讨。

3对第八条的分析解读

首次明确实际托运人较契约托运人有优先取得提单的权利。长久以来,在FOB条款下,货代企业该向国内实际托运人还是向国外签订运输合同契约托运人交付提单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规定》采取保护货物所有人利益的司法政策,明确货运企业应优先向实际交付货物的卖方交付提单。

4对第十一条的分析解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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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刑法案例教学师生互动教师对抗模拟实训

刑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刑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参与式和民主式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广泛应用于刑法教学之中,有利于改善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所存在的“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

一、运用刑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意义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一般从大一学年就开设刑法学课程,对于刚接触法学课程的学生而言,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面对抽象的法律规则往往不知从何入手。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促进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互动,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迪其创造性思维,帮助学生消化理解刑法知识和原理,活跃课堂气氛。

(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让学生搜集、分析、讨论案例,在抽象的法学理论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联系,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查阅资料、知识运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开拓创新等综合能力。

(三)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师素质

(四)提高学生就业率

法学毕业生就业时常面临难就业或专业不对口的窘境,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理法律实务的动手能力差,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注重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帮助学校提高学生就业率,提升社会声誉。

二、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

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

(二)教师对抗模式

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

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

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

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

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

(三)模拟实训模式

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1.前期准备

(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

2.模拟法庭庭审

(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

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

三、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

(三)启发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四)新颖性

法定代表人:杜志刚,负责人。

委托人:沈浩大,江西浩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谭礌,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l50号。

法定代表人:侯江平,总经理。

委托人:尹蓉蓉,江西赣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150号。

负责人:肖晓华,总经理。

委托人:龚有泉,该营业管理部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商业银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船山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成,行长。

委托人:徐鸿明,该银行干部。

委托人:何大年,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省长江工贸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有保,总经理。

委托人:史应勇,该公司经理助理。

原审被告:南昌市市场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丁公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旺水,经理。

上诉人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南昌市商业银行、江西省长江工贸总公司及原审被告南昌市场建设开发公司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日做出(1998)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昌市商业银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9年12月31日以(1999)民终字第15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0年11月14日做出(2000)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南昌市工商行政管局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1997年l月10日,市工商局补办了工贸大厦的立项手续,同年1月13日南昌市土地局批复同意将原划拨给东湖区商品房开发公司的该宗土地转划拨给市工商局,但明文规定该划拨用地不得转让或联合开发。次日,南昌市规划局给市工商局核发了《工贸大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9年7月9日南昌市土地局批复同意市工商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同年8月20日,南昌市房产管理局为市场开发公司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年10月20日,南昌市土地局向市工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市工商局未取得南昌市政府批件,未与南昌市土地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也未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市场开发公司。

一审期间,法院委托江西建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对赣江工贸大厦的工程造价以及投资情况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大厦主楼地下室至第二层、裙楼主体工程造价为23,207,659.7元(未含基础以上建筑发生的管理、财务费用)。市工商局按协议或竣工资料应付土地转让费以及前期开发费用等计18,148,214.08元,实际已付14,968,562.81元。市保险公司转入大厦指挥部361帐户的资金2465万元;转入万信社在市农行国际业务部定期储蓄款404万元,该款分两笔转入,1992年11月2日转入278万元,同年11月5日转入126万元,1993年11月4日和11月7日万信社向市保险公司出具了两张注明根据协议收工程款的收款收据,计人民币4,399,717.1元(本金404万元,一年期存款利息359,717.1元),并收回了万信社1992年11月4日、11月7日向市保险公司开具的两张三年期定期存单,市保险公司以这两张收款收据入账,作为向赣江工贸大厦的投资;1993年9月25日直接转帐给南昌市房产交易管理所缴交大厦产权交易管理费187,227.37元。

市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办的出让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客观实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三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应为有效:市保险公司主张的404万元及利息应为储蓄存款,虽然万信社给市保险公司出具了两张收款收据,但这两张收据是假的,且该笔款项未用于大厦建设,一审判决由上诉人归还该笔款项是错误的;造成联合开发协议和房产交易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和利息损失显属不当,市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和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市保险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维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变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赣高法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圆形大厦裙楼在建工程由南昌市工商局接收,市工商局返还市保险公司投资款29,049,717.l元并赔偿该款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70%(从1994年l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期还清之日止)。

倡导“救死扶伤”公德

事件发生在德国埃森市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大堂,一名82岁的老年人在提款期间突然休克,晕倒在地,生命垂危。这天是礼拜日,大堂内没有职员值班。尽管前后有4名顾客经过,但全都没有施以援手。有的甚至从倒地的老者身上跨过,走到自动柜员机前面继续提款。20分钟后进来的第5位顾客报警求助,但由于延误救援,老人送院后不治身亡。埃森市警方认为事态严重,性质恶劣,决定立即追捕这4名见死不救的旁观者,他们违反“好撒玛利亚人法”。

德国《基本法》第二条明确提出,“人人有生存权”,公民在必要情况下有义务提供急救。《德国刑法典》第323lC项规定,“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是违法的。在意外事故、公共危险、陷于困境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时,若有人需要救助,而在场人员具备施救条件,尤其是施救行为对自身无重大危险同时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拒绝提供施救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刑罚或罚金。

如今在德国最受尊敬的不是政客,而是医生。近日,德国阿伦斯巴赫民意研究所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医生形象以73%的赞同票稳居最受人尊敬职业榜首。德国的医疗监督体制以政府为主导,但社会力量也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以“行业清理”方式推动医疗界不断净化。

处罚见死不救者

从上个世纪60年代起,“好撒玛利亚人”成为一个法律术语,对西方法律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许多国家制定了“好撒玛利亚人法”,用立法手段保护做好事的人。该法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救助他人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二是救助他人时所受损的补偿及“好撒玛利亚人”的权利;三是“好撒玛利亚人”救助他人时可能会承担的责任与风险。

根据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民法,不协助在紧急状态的个体是一个刑事罪,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遇险者的法律义务。要求每个司机遇到事故或事件时,在基于安全的情况下停车和提供援助。

1945年的《法国刑法典》提出:“任何故意不救助的或不使别人去救助的,而且这种救助对本人或第三人没有危险,处3个月到5年的监禁,并罚款360-15000法郎。”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对见危不救者加重了刑罚,并且把救助行为的要求场景从单纯的阻止犯罪扩展到了其他危险情形。

西班牙和德国以及法国一样,也以刑法手段保护“好撒玛利亚人”。1995年的《西班牙刑法典》第195条第1款规定:“未履行保护义务而造成应被保护人情况严重危险,且对保护人予以援助对自己或者第三者并无危险的,处3个月至12个月(工资)的罚金。”此款规定了以不危及自身及家人安危为条件的救助他人义务,体现了社会团结的要求。

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制定有《好撒玛利亚人法案》,艾伯塔省颁布了《紧急医疗救助法案》,新斯科舍实施的是《志愿服务法案》。这些法案规定,自愿或者没有报酬(奖励)为他人提供救助时,救助人无需对其因疏忽而给被救助人造成的损伤负责,除非损伤是因救助人重大过失造成的。魁北克省的《义务法案》规定公民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违者负有法律责任。该省还规定,由省财政支出补偿“好撒玛利亚人”因实施援助行为而遭受的伤害或其他损失。

埃及法律规定,对有能力而拒绝向危难者提供帮助的人处以一年监禁和罚款最少1000埃及镑的处罚。

保护见义勇为者

在美国,加利福尼亚是第一个出台“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州,对见义勇为和施救者予以保护。2004年,该州一位叫亚历山德拉的年轻女子发生车祸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另外一名叫丽莎的女子将其救出,但由于没有掌握专业的施救技能,致使亚历山德拉车祸后瘫痪。亚历山德拉2008年把将她从车里拖出来的丽莎告上法庭,称是丽莎的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要负全责。2009年,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宣布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受到伤害的情况下给以免责。

“好撒玛利亚人法”是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急救者在抢救伤者过程中或其后对方死亡,可以运用此法案撤销死者家属对治疗者的法律。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论文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行为;法律责任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两类: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它们以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为区分标准。目前从网络司法实践来看,对网络技术提供者,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基于平衡社会利益和权利人利益而言的。如果对仅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技术提供者采取过于严格的限制,可能会阻碍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影响新兴产业的发展势头。但是对网络内容提供者而言,则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商无过错责任是指网络环境中在特定的环境下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以网络服务商的行为是否有过错为要件,就损害的发生,网络服务商虽然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之所以要对网络内容提供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由于网络内容提供者是网络信息传播的“过滤者”和“守门人”,它对信息内容具有编辑和控制的能力,因此为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行为加以限制。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形态及责任认定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形态

依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实施是否直接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侵权形态。

1.直接侵权

2.间接侵权

(二)国际上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美国

2.欧盟

2002年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共同体内部市场的信息社会服务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若干法律方面指令》(简称《电子商务指令》),该指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明确规范和协调。首先,对在线网络服务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在序言中概括性描述了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信息社会提供者,包括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在注意到非法行为时,必须迅速删除所涉及信息或阻止他人访问该信息。

3.英国和德国

三、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制度的立法构建

(一)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立法状况

1.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的第四、五、六、七条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如解释的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根据2001年新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对2001年的《解释》作了相应修改。其中《解释》涉及到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

3.2005年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4.2006年国务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该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首先,该条例在第十四、十五、十七条详细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其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责任的情形。如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涉嫌侵权服务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设备。再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情形。如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连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1.立法模式

2.立法体系

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定,目前仅是停留在一些零散的条文中,尚未形成体系,在民事、行政、刑法上都缺乏相应的调整。从民事角度而言,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问题存在瑕疵,而欧洲国家这方面的立法对我国立法是有一定启示作用的。欧洲法律将网络上发生的非法行为产生的责任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分开处理,这样就避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从刑事调整角度而言,难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给予实际的刑事处罚。我国在《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与此相应的罪名。从行政调整方面来看,保护力度不足。如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适用范围存在不合理,仅局限于对网络技术提供者的行为。

THE END
1.30个法律小案例30个法律小案例 案例1: 2001年8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三位同学趁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学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另两名同学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然后扬长而去。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https://www.51zlaw.com/xingfa/87881.html
2.法制经典案例教案(20篇素材参考)2、结合案例讲解相关法律常识,让学生体会懂法,守法的重要意义. 同学们,不认识文字的或不会学习的人现在被称为文盲,那么不懂法律的人被成为什么呢?对,是法盲。那么,我们知道一个人如果没有文化或不懂得学习,就会落伍于时代,成为时代的弃儿.那么,法盲的在现代社会的处境又如何呢?大家不妨听个小故事。(未成年人不http://www.jiaoyubaba.com/jiaoan/75394.html
3.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汇编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依照本法规定出让公路两个收费站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五条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http://www.shaoshan.gov.cn/11688/11646/content_1009188.html
4.国际经济法网一个案例往往要求回答多个问题。内容涉及到许多不同的法律规定和不同的法律关系。这种案例难度最大。例如:刘玄、关云、张翼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购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玄保管。同年10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愿购买此画,刘玄即将画作价4.5万元。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海。二人还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8968.htm
5.《厚大法考2024年主观题小案例300题法律资格职业考试书24司法资料法考厚大法考2024年主观题小案例300题法律资格职业考试书24司法资料法考思维导图历年分科习题刑法观点展示教材历年真题卷刷题库168金题厚大官方案例分析指导用书 【两册】 厚大法考【主观题小案例精选30 儒雅图书专营店 登录查看更多图片 > 厚大法考2024年主观题小案例300题法律资格职业考试书24 京东价 ¥ 促https://item.jd.com/10100863643909.html
6.法学案例范文12篇(全文)在选择的案例既可以选择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案例, 也可以选择震惊全国的大案、要案;此外, 所选案例还尽可能涉及到运用多个法学知识以分析和解决问题, 只有这样的能够进行反复推敲、再三斟酌、需学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案件, 才能真正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https://www.99xueshu.com/w/ikeysj8rkce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