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一、法律思维
法治思维首先是法律至上。用马克思的话就是:“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现代法治的运行中,法律并不仅仅指狭义的法律,还体现为服从法律、配合法律的不同位阶的规则体系。
二、程序思维
程序正义,最重要是强调正当法律程序。一是程序参与,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之前,都应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2020年度被业界评为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的“亿泰案”,法院就是基于正当程序理由作出的判决。笔者注意到,《规定》中有12处提到“告知”,覆盖查前、查中、查后的全过程,尤其是明确稽查局听取、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义务,有利于程序正义落到实处。如果实施中对金额较大或复杂的情形,采取听证的形式,效果必将更好。二是程序独立,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体现在《规定》里,是对回避规则的细化,以及“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的坚持。
三、证据思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第四十四条要求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税收违法证据,这是一项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衔接的新增规定,旨在确保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事实清楚、有理有据。
四、适度思维
注:
1、强化税务稽查力量,优化执法方式,都是今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
2、法律至上强调不仅要依据法律,而且法律要作为“至上”的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公布的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中指出,不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行政惯例应当予以尊重,认定稽查局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行为时,赋予有关职权,符合税务稽查的业务特点和执法规律,不构成超越职权。
5、程序独立的一个常见情形是,行政行为经上级批准,复议将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对比行政诉讼就没有这个要求,因为法律假定的前提是法院本来就独立于行政机关。
6、最高人民法院原行政庭长赵大光的解释,出自第五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的演讲,赵大光先生强调法定程序不完备(也不可能彻底完备)的情况下,正当法律程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7、行政机关明确程序、细化规定,一定比发生争议后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更有效率。
8、注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同于对处理决定书的规则,在修订前后的《行政处罚法》实质上均有类似要求。
9、“立法的适度性”可以理解为对立法质量的品质要求,当属“科学立法”的范畴。
10、程序明确后,实体也明确更好。但实体上经济困难,至少可由审批机关裁量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