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案例研究指导书籍推荐

作者简介:王娣(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代表性论文有《改革和完善我国审级制度的法律思考》《主要商业诉讼中的纠纷解决》等;著有《实用合同法》《仲裁法理论与适用》《民事诉讼原理》)

主题词:民事诉讼案例法律硕士研究生教材

编辑推荐:本书是作者结合多年的民事诉讼法学教学实践与研究成果而完成,体系和内容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学的最新观念和成果。内容充实、重点突出、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学生学习、理解和掌握,适应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的需要。

目录:目录

第一章诉与诉权

专题一诉权的泛化及其限定

专题二立案登记制与滥诉的应对

专题三诉的类型与可执行性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专题一平等原则

专题二处分原则

专题三辩论原则

专题四诚实信用原则

专题五公开审判制度

专题六回避制度

专题七合议制度

专题八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章诉讼管辖

专题一级别管辖

专题二一般地域管辖

专题三特殊地域管辖

专题四协议管辖

专题五裁定管辖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

专题一实质当事人

专题二形式当事人

专题三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法院调解原则

专题一自愿原则

专题二合法原则

专题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专题四调解书的效力

第六章诉讼保障制度

第七章证据与证明

专题一民事证据的合法性

专题二原始证据规则

专题三证明责任分配

专题四自认

专题五证明妨害

第八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专题一起诉与受理

专题二审理前的准备

专题三开庭审理

专题四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第九章简易程序

专题一简易程序

专题二小额诉讼

第十章第二审程序

专题一撤诉

专题二上诉案件审理范围

第十一章再审程序

专题一再审范围

专题二附带再审

第十二章执行程序总论

专题一强制执行措施的对抗效力

专题二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识别

第十三章执行程序分论

专题一不动产执行

专题二债权执行

前言或序言:(选填)

序言

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对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明确要求。他指出:“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学生要养成良好的法学素养,首先要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如何使学生学习法治理论的同时,能够深入了解中国法治实践,拥有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和能力,是法学教育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最注重实践教学,日益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近十几年来,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无论是举办高校数量还是招生规模都一路高企,呈现出一派繁荣景象。随着应用型硕士与学术型硕士的分野,二者之间在培养模式、培养标准、教学方式、教材体系等方面有何区别等问题亟待研究。可以说,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才培养目标不同,法律硕士培养应当服务、服从于法治实践,为实务部门培养具有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的优秀人才。有鉴于此,构建有别于学术型硕士的培养模式、制定统一的培养标准、改革教育教学方法、编写高质量教材,成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当务之急。

法律硕士培养规律和实践表明,案例教学是强化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也是增强学生问题意识,提高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途径。案例教学不仅能够使学生深入了解法治工作实际,提高他们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而且可以促进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提升他们的理论素养。

中国政法大学作为全国第一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第一所设立法律硕士学院的高校,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进一步推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改革,深化培养模式改革,打通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之间的壁垒,强化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学校组织有较高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的教师编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系列研究生教材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研究指导丛书》(以下简称“案例研究指导丛书”),帮助学生从案例研究入手,更好地学习法学知识,掌握专业技巧,提高实践能力,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

案例研究指导丛书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融通世界先进经验与中国智慧,结合中国法治实践,在夯实学生法学专业基础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理想信念、家国情怀、人文精神和责任担当,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自觉意识。

衷心希望这套教材能够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发挥积极作用,成为广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案头必读书。

是为序!

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

2019年4月12日

前言

本教材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系列研究生教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研究指导丛书”系列之一,读者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用于满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和专业培养以及课下复习等需要。

本书的编写着眼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对高等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在吸取近几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最新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具体案例的研究,以达理论和实务并进、互补的目的。

本书主要有以下特点:

1前沿性。2013年1月1日《民事诉讼法》经修订后重新颁布实施,2015年2月4日,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本书依据最新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编写,以保证教材内容与最新立法同步。

参与编写本教材的作者和具体分工如下:

王娣第三章;

黄忠顺第一、四章;

唐玉富第二、九章;

赵晨第五章;

王肖第六章;

纪格非第七章;

刘颖第八章;

邱星美第十、十一章;

史明洲第十三、十四章。

王娣2019年4月15日

精彩书摘或读书笔记:(选填)

专题(一)原告

所谓的“原告”,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原告”是指启动任何民事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而狭义的“原告”仅指启动第一审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根据程序性质以及审理级别的不同,广义的“原告”存在着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中,称为“原告”(即狭义的“原告”);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以因启动第二审程序而成为“上诉人”;在特别程序中,被称为“申请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若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为“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则被称为“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或“执行债权人”。限于篇幅以及写作分工,本部分仅以狭义的“原告”为研究对象。

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与薛某、常州亮迪电子光源有限公司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终字第0141号。

一、基本案情

二、法律问题

三、法理分析

毫无疑问,作为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大股东,王某在客观上具有以公司或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经济动力。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其代表权损害公司权益,立法者已经为公司及其股东设置了特殊的诉讼机制。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51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述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述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依照前述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王某属于船业公司的大股东,认为董事长对公司构成侵权时,有权书面请求监事王秋某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案件不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只有王秋某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王某才具有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实施权。王某未经书面请求监事王秋某提起诉讼,直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属于原告不适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具备正当性基础。换言之,薛某属于公司董事(长),只有监事王秋某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其损害公司的行为提起诉讼,王某只能请求王秋某以公司名义起诉薛某与亮迪公司,只有王秋某拒不起诉,王某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公司的名义)起诉薛某与亮迪公司的诉讼实施权,此时应列公司为第三人。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23条、第24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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