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观察报道,据平台实名认证信息显示,山取账号认证详情为张俊杰。据查询企查查APP发现,云南山取画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陆健,与张俊杰共同持股红河利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值得一提的是,张俊杰名下涉及多则司法案件信息,并已被限制高消费。
注:上述内容为实时查询信息,最新数据显示,张俊杰被限制高消费关联公司为个旧利他沙石有限公司。
山取官方微博发布长文回应
“摆拍”“归还矿石”等诸多争议
当地部门正核实
此前,有网友称“山取”自称已报备不是擅闯。10月8日,对此玉溪市林草局工作人员回应称:进哀牢山探矿采集需许可和陪同。新平县委宣传部称:山取颜料师进哀牢山取材未报备,哀牢山保护局已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返还矿石。
10月23日,山取官方发布长文回应了“视频摆拍”的质疑:
“我最大的愿望就是有一天可以摆拍,我认为我去摆拍也会拍得很有趣,但很抱歉,这是不允许的。所有的一切对于观众来说是未知的,对于我们来说也是未知的,没有任何设计,过程完全真实随机。”
怎样治理短视频摆拍造假?
律师解读
随着短视频的兴起,一些博主为了流量编造剧本,不惜卖惨、造谣来吸引眼球。短视频如若摆拍造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表示,短视频造假涉嫌违反我国《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网络用户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包括不得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等。《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对网络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此外,如果造谣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涉嫌触犯《刑法》中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定。
2023年7月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自媒体”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发现并严格处置“自媒体”违规行为。对制作发布谣言,蹭炒社会热点事件或矩阵式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自媒体”,一律予以关闭,纳入平台黑名单账号数据库并上报网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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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闯哀牢山会面临哪些法律制裁?
来看这些案例
10月初,继“山取”后,博主“苗疆陈朵朵”闯入云南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露营两天一夜,且发布的视频画面中疑似出现了禁止单位和个人进入的核心区标识牌,引发热议。)哀牢山保护区南华县管护局和镇沅县管护局曾回应媒体称,将对此事展开调查。
该博主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新京报记者就此咨询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对方认为,该博主擅自进入禁止公众进入的自然保护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月6日,哀牢山保护区楚雄管护局发布访客须知及告知书,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楚雄州辖区。楚雄州辖区未开展参观、旅游活动项目。严禁擅自进入开展各种徒步、健行、穿越、露营等活动”。10月8日,哀牢山保护区镇沅管护局也发布告知书,“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22年至2024年3月,李某发、杨某飞等9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规定,擅自进入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使用枪支、捕猎夹等禁用的工具多次、多人捕猎野生动物,其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喉貂、三有动物赤麂、豪猪、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其工具和方法足以危害人、兽安全,有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可能性,严重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生态环境。
10月15日,景东县检察院对杨某飞等人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一案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景东县法院开庭审理。
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法持有枪支将面临哪些法律制裁一起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