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2022年8月27日,我在南开大学法学院第七届刑法公益暑期研讨班上作了题为“网络时代的热点案件与刑法研究”的主题讲座,本文系在这次讲座录音稿的基础上修改而成。我的学生左智鸣、钱日彤、马凯迪、崔傲松、徐嘉鹏等同学承担了录音稿的整理工作,在此向他们表示感谢!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通过线上直播通道观看讲座的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有机会在这里向大家汇报我对网络时代热点案件与刑法研究的一些粗浅看法。首先要感谢主持人隗佳老师和三位与谈人——马寅翔老师、王俊老师、姚培培老师——对本次讲座的大力支持。四位老师都是非常优秀的青年刑法学者。本来我对做好这场讲座没什么底气,现在有了四位老师的压阵,我稍微有了一点底气。我今天的报告没有很强的理论性和体系性,主要是向大家汇报我最近几年对刑法热点案件研究的一些观察和思考。我主要讲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第二部分是热点案件研究,第三部分是网络时代的热点案件研究。这三个部分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由大到小、层层递进的关系。
首先回答一个问题,什么叫“案例”?要理解“案例”,关键在于理解其中的“例”。按照我的理解,案例中的“例”,主要有两种意思。一是举例示意的意思。例如,“教学案例”中的“例”就是举例示意的意思。二是范例的意思。例如,“指导性案例”中的“例”就是范例的意思。当我们说某个案件是一个范例,显然不是说这个案件的案情可以成为范例,而是说司法机关对这个案件的处理可以成为范例。第一种意义上的案例未必是真实发生了的,而第二种意义上的案例是真实的且一定进入了司法流程。在此基础上,我想区分“案例”与“案件”这两个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的概念。案件一定是真实发生了的(以此区别于第一种意义上的案例),但未必进入了司法流程(以此区别于第二种意义上的案例)。
一、案例(案件)
从大的方向上看,案例(案件)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学案例,二是真实案件。
(一)教学案例
首先来看教学案例。教学案例是根据事先设置好的理论点编写出来的案例,它可能有事实原型,也可能没有。在德国刑法学上,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教学案例:张三想杀死李四,就在打雷下雨天劝李四去森林里散步,希望李四在散步的过程中被雷劈死。李四听从了张三的建议,并且果然在散步的过程中被雷劈死。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就是著名的“雷劈案”。德国教科书在讨论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问题时,绕不开这个案例。这个案例的结论大家也很熟悉,即张三不构成犯罪。以前的观点是否认张三有杀人的故意,现在的主流观点认为,张三的行为客观上并没有创设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因而直接否定了客观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雷劈案”源自德国,但我们也有自己原创的教学案例。青年男女在谈恋爱时,女青年经常会问自己的男朋友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和你母亲同时掉入河中,你只能救一个人,你会救谁?”2015年,张明楷老师把它编入了司法考试题目之中。这个案例考查的是不作为犯和义务冲突问题。毫无疑问,男青年对其母亲有救助义务。至于男青年对自己的女朋友有无救助义务,要看二人是否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共同体。如果二人只是普通的恋人关系,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共同体,比如说尚未订婚,那么男青年对自己的女朋友没有救助义务。此时男青年只能救他的母亲。如果二人已经订了婚,那么男青年对自己的女朋友有救助义务。与此同时,他对自己的母亲也有救助义务。此时就涉及义务冲突的问题,要看哪一个救助义务是更为强势的义务。一般认为,救女朋友的义务不会比救助母亲的义务更强势。所以,男青年如果选择救自己的母亲,不会有任何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意义上的正确答案。不过,如果男青年直接以这个答案作答,可能很难得到他女朋友的认可。这便是情与法的矛盾之处。
通常情况下,一个教学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少,可能只有一两个知识点。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车浩的刑法题》中的案例便同时涉及很多个知识点。大家对《车浩的刑法题》的第一印象是,里面的案情非常丰富,很有趣。但实际上,设置丰富案情的目的,不是为了有趣,而是为了把多个知识点巧妙地串在一起。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增加答题的难度。因为,有待考查的知识点被隐藏在案情中,像埋了很多“雷”,需要同学们一个一个去挖。
教学案例通常被用于教学和测试。前面我们讲的张明楷老师出的司法考试题,就是一个用于测试的教学案例。那么,教学案例能不能在理论研究中发挥作用呢?其实也是可以的,只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而已。我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刑法学者在研究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时,经常会设想出一些教学案例。例如,张三把李四打成重伤后扬长而去,李四在被路人送往医院的途中遭遇车祸当场死亡。这个案例就是学者们设想出来的。这种情形会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发生呢?应该说,完全有可能发生。我们觉得只要有这种可能性就行,并不是只有等这个案件真实发生了才能对它进行研究。
(二)真实案件
第二类案例(案件)是真实案件。与教学案例相比,真实案件更为真实,也更为复杂。真实案件可以分为个案和类案,个案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指导案例、热点案件和普通案件。我在这里说的“指导案例”是广义的指导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010年,两高先后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宣告了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截至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累计发布了34批共计191个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累计发布了33批共计188个指导性案例。除了这些正式的指导性案例外,有关部门还遴选、发布了大量的有一定权威性和参考价值的指导案例。这些指导案例主要刊载于《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刑事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五种刊物上。按理说,两高公报比前三个刊物更具权威性。但实际上,两高公报刊载的指导案例反而不如前三个刊物刊载的指导案例有影响力。原因在于,两高公报刊载的指导案例数量比较少,并且两高公报仅仅刊载指导案例本身,没有编写案例要旨,因而这些案例的参考价值到底体现在哪里不是非常明确。
那么,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它能不能取代司法解释?我认为,指导案例虽然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无法取代司法解释。坦白地说,指导案例没有达到当初制度设计者所预想的那种效果。原因在于,基层法官的司法责任制限制了其创制规则的动力。在司法实践中,那些所谓判得比较好的案件,其实都是比较好地遵守了司法解释。把这些案件遴选出来作为指导性案例,其所生成的裁判要旨,无外乎是对相应的司法解释内容的重复确认,它没有办法创制新的规则。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还是有少数指导案例创制了新的规则,但大部分指导案例没有创制新的规则,因而其实际效果远不如预期。
与个案相对的是类案。类案的研究又可以分为实证研究和规范研究。在刑法学领域,对类案做实证研究,主要就是对某一类案件的法律文书(主要指判决书)做实证研究,以分析某个要素或者某些要素在定罪量刑中发挥了何种作用。在这个方面,最具影响力的学者无疑是北大法学院的白建军教授。白老师的研究不仅在很多具体的问题上深化了学界的认识,而且在研究范式上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引领带动了一批做实证研究的学者。另外,对类案也可以做规范研究。可能很多人会认为类案研究就是实证研究,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对类案也可以做规范研究。对类案做规范研究,一般是比较类案的异同,在此基础上做类型化的规范分析。比如说,在很多侵犯财产的案件中,行为人的手段既有窃取的成分,也有骗取的成分。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这类案件做规范分析。这种研究属于类案的规范研究。
二、热点案件研究
接下来我重点讲一下热点案件。我先讲一下热点案件的分类,然后讲一下热点案件的研究。
(一)热点案件的分类
要深入了解热点案件,需要对热点案件做一个分类。我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对热点案件进行分类。
1.被哪个群体热议
第一分类角度是,热点案件被哪个群体热议。这里主要区分两个群体,一是普通百姓,二是法律界人士,包括法律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按照这个分类角度,我们可以把热点案件分为三类,一是仅被普通百姓热议的热点案件,二是仅被法律界热议的热点案件,三是同时被普通百姓和法律界热议的热点案件。
2.被热议的原因
第二个分类角度是,热点案件被热议的原因。按照这个分类角度,我们可以把热点案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因案情吸引眼球而成为热点案件,第二类是因判决结果令人不满或出人意料而成为热点案件,第三类是同时因案情和判决结果而成为热点案件。
前面讲到的余金平案,也属于因判决结果而成为热点案件。不过,与李昌奎案的二审判决、赵春华案的一审判决引起普遍的批评不同,余金平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并没有引起普遍的批评,而只是令检察机关和余金平不满。余金平案的判决结果与其说是令人不满,不如说是出人意料。
3.被热议的起始时点
(二)热点案件的研究
接下来我来讲一下热点案件的研究。我主要谈两个问题,一是热点案件的研究视角,二是热点案件的研究价值。
1.研究视角
从大的方向来看,热点案件的研究主要有两个研究角度:一是社科法学角度的研究,二是法教义学角度的研究。近些年,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进行了较为激烈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社科法学者主“攻”,法教义学者主“守”。社科法学者的“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批评法教义学;二是用社科法学的方法对热点案件展开研究,以证明在解决疑难案件时,社科法学比法教义学更具优势。由此可以看出,热点案件研究是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重要战场。时至今日,理论上普遍承认,法教义学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式和主流形态。在热点案件研究中,法教义学同样要发挥主导性的作用。那么,如何看待社科法学在热点案件研究中的作用呢?我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不同的研究层面来加以分析。
2.研究价值
我认为,热点案件研究的价值主要体现为以下四点。
第一是促进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一般来说,案例教学主要是讲解教学案例。教学案例是我们老师自己编写的,一般来说涉及的知识点会比较少,案情也会相对枯燥一些。而热点案件是真实发生的案件,要么案情吸引人,要么判决结果令人不满或有新意,比教学案例更能引起学生的兴趣。所以,在课堂上讲解热点案件,会比讲解教学案例效果更好。我自己有这个体会。我在给学生上课时,会结合课程内容对近期发生的热点案件进行讨论和讲解。这些讨论和讲解受到学生的欢迎,而且也能够进一步启发我的思考,从而达到教学相长的效果。
三、网络时代的热点案件研究
最后讲一下网络时代的热点案件研究。虽然对于到底什么是“网络时代”,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没有疑问的是,我们已进入了网络时代。网络时代既会影响热点案件的生成,也会影响热点案件的研究。
(一)网络时代的热点案件生成
(二)网络时代的热点案件研究
以上就是我报告的全部内容,主要谈了我对刑法热点案件研究的一些观察和思考,既没有理论深度,也缺乏体系性,甚至还有一些自吹自擂的成分。说得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尤其是三位与谈老师批评指正。我的汇报就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