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适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成立四十周年、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建所二十周年,站在两个历史性时刻的交汇点,回望2022年度,在这一年里,法制盛邦东莞律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用一个个鲜活的经典案例持续引领律所专业化建设,奋力谱写中国法治进程的新篇章。据统计,我所律师2022年度承办案件数量总计5573件。
本次“2022年度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自3月启动以来,得到了所内律师的积极响应和踊跃申报。在依据专业性、先进性、指导性、典型性和创新性等评选标准的基础上,我所专业评委小组采用审阅申报材料、多维度标准打分并统计平均得分的方式,最终确定了“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十大经典案例”入围名单。现公布如下:
01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7日,衡美公司与慧咏公司签订了《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以256万元的价格受让了慧咏公司两条“无尘纸”旧生产线,在衡美公司依约向慧咏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后,慧咏公司向衡美公司“原地”交付了案涉机器设备。事后,衡美公司将所购生产线租赁给关联公司A公司,并向慧咏公司的厂房出租人继续租赁(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原址”进行生产经营。
2020年1月疫情爆发,衡美公司及关联A公司的实控人因回湖北过年被控,年后遂未能开工生产。2020年4月,慧咏公司的债权人星观公司提起诉讼并将案涉机器设备进行了保全查封。
为此,衡美公司遂委托南京的律师代理提起“异议”申请,但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予以驳回,随后又提起“异议”之诉;在“异议”之诉判决之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20年9月29日裁定慧咏公司宣告破产;于是,受理“异议之诉”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又以“衡美公司的起诉目的是为了排除执行,因慧咏公司已裁定破产,该案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所以就无需再进行排除执行之必要了”为由驳回了衡美公司“异议之诉”的起诉。
在慧咏公司破产管理人接管财产之前,星观公司及厂房出租人等已将案涉机器设备进行了拆解。之后,衡美公司向慧咏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取回其接管的案涉机器设备的拆解件,但未被准许;最终,慧咏公司破产管理人将所接管的拆解件予以变卖,所得才206950.40元。
事后,衡美公司委托黄建华律师团队于2022年6月7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之诉,要求“确认案涉设备的所有权归衡美公司,并要求慧咏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法返还拆解件的变卖款计人民币206950.40元”;经大量举证质证,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衡美公司的全部诉请。
而在衡美公司委托黄建华律师团队诉星观公司及厂房出租人擅自拆解设备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又驳回了衡美公司的全部诉请;衡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发回重审”,现重审已经完成开庭,目前正在等待重审后的一审判决。
案件难点
1、案涉机器设备虽已经交付给衡美公司,但实际存放地点并未发生变化,与慧咏公司的经营场所距离接近,案涉机器设备是否完成交付、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的证明难度较大;
3、案涉机器设备的确权、取回的过程中,厂房出租人、星观公司、慧咏公司均为了各自的利益而给衡美公司设置了许多人为障碍;如案涉设备已被擅自拆解,无法复原机器原貌;要求衡美公司提交案涉机器设备交付时及交付过程的照片或视频等不可能存在的证据以证明案涉机器设备所有权;星观公司在案涉机器设备中贴上了星观公司的标签,并据此向慧咏公司管理人主张案涉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等等。
推荐理由
1、争议大。厂房出租人、星观公司、慧咏公司均为了各自的利益而一致否认衡美公司对案涉设备享有所有权,甚至星观公司都在案涉机器设备上贴上星观公司的标签,并据此主张案涉机器设备系其“融资租赁”的标的,从而主张所有权。
2、举证难。本案历时较长,由于案涉机器设备买卖交付时实际存放地点未发生变化,案涉机器设备是否完成交付、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的证明难度很大。
4、诉讼策略好。本案系围绕“所有权”争议而展开的系列诉讼,涉及有“所有权确权”“取回权”“损害赔偿”多层法律关系,科学的诉讼策略是将“客观事实”能够转化为“案件事实”的保障和全面胜诉的关键。
02
2022年12月,医院公布了新的中标单位,新的中标单位将于2023年1月1日进场为医院提供“卫生保洁、输送、工程维修及导诊客服”服务。本律师团队配合公司核算好延期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所涉各项补偿及费用,并配合新的中标公司现公司原有员工,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平稳地做好了交接和服务对接。至此,本案历经艰辛和各种变数,终于尘埃落定。
1.公司存在300余名员工,存在约70%员工系第三方公司通过劳务派遣为公司提供劳务的;理论上该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系由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但该部分员工原入职时均为公司,后期系为方便管理而引入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故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是公司。因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的劳务派遣关系在8月底将结束,此时,该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如何处理?该部分员工的公司此次遣散工作,涉及人员较多,容易发生集体事件,对公司造成不利的影响,甚至发生集体仲裁、诉讼的情况。
解决:公司与该部分员工签订附条件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协议,公司承认员工此前的工作年限,并将劳动合同的主体从第三方变为公司。
2.员工约有30%比例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及退休返聘人员,而该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期限,均系在2022年8月31日之后到期。该部分员工主要是管理层,薪资高,补偿金与赔偿金较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关系难度较大,处理不好易引发全体员工的不稳定。
解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先解决核心管理人员,再解决普通管理人员,一个一个面谈,一个一个突破,一个一个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最终全部签署了协议。
3.公司存在部分特殊情况的员工:处于长期病休的人员、处于工伤医疗期的人员、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人员等等,此类人员如何处理?
解决:特殊情况特殊对待,对于有工作能力,且自愿留在公司的人员,进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对于无工作能力或无意愿继续留在公司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相应的补偿、赔偿。
4.因中途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医院后勤保障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无法按预期的完成,导致公司需要延期向医院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且延期期限存在不确定性,导致员工情绪不稳定,员工利益诉求多样化,律师团队需要考虑的因素增多,如何平衡公司权益、员工利益、医院工作稳定性,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经过本律师团队的努力工作,全体员工顺利完成两次签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监督公司按时发放全部补偿金额,出色完成了委托代理合同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到客户及员工的好评,没有一名员工因此向公司提出仲裁或诉讼请求,保障了医院后期保障工作的平衡过渡。
1、本案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既存在着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及退休返聘合同关系,也存在着及与第三方劳务公司建立的劳务派遣关系员工等不同情况。本律师团队需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向公司出具不同的法律意见。
4、本案中,原服务医院的后勤保障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无法按预期完成,导致公司与本律师团队的前期工作、与员工签署的协议需要进行调整。而招标工作无法确定何时完成,本律师团队需针对该问题,制定遣散工作的方案,结合公司的意愿,重新向员工解释、阐明,形成意见统一的新的解决方案,并签署新的协议。
5、本案中,整个遣散工作项目需要平衡公司、员工、服务医院三方的权益,在充分保护各方权益的基础上,推进遣散工作的进行;为此,本律师需咨询了解各方的诉求、意见,并与各方进行协调;在平衡各方的权益后,确定一个各方都较为满意的解决方案。
03
原告浙江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东莞某公司构成对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诉求索赔金额达500万以上。同时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且获取到了被控侵权产品。我所承接了被告委托,指派何云龙律师团队承办。本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一审判决不构成侵权,被告获得胜诉;二审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1、原告在第三方使用方现场获取到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照片;
2、对方所获取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确实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完全一致,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3、被告某员工在被告处就职之前,在原告处任职;
4、原告在证据保全之时,获取到了被诉侵权产品;
5、原告提交了第三方平台的推广小视频,视频内部显示了被诉侵权产品;
1、在承办该侵权案件的过程中,代理人同时启动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以无效宣告程序的有利结果直接影响侵权案件的程序进展。在侵权案件一审程序中,代理人启动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无效宣告决定在一审判决之后公开,宣告专利部分无效(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7无效)。因在侵权诉讼中,原告仅主张被告侵害了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部分,故因权利要求1被宣告无效,导致在侵权案件二审程序中,被直接驳回诉讼请求,最终获得侵权案件的胜诉;
4、本案索赔金额偏高,影响很大,承办压力较大。原告启动本案之时,同时针对被告启动了三个侵权案件,金额高达1500万元以上。一个案件的败诉,很大可能影响另外两个案件的走向,从而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经济损失。本案件在一审阶段时,一审法官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从而获得胜诉。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说服法官否定了原告方所提交的所有认定侵权方面的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以及推广小视频等,为此代理人结合庭审情况提交了多份书面代理意见,且针对性地提交了书面质证分析意见,方便法官可以有效地获取到代理人所有代理意见和质证意见,以此提升庭审效果。
04
A公司技术团队为A公司研发设计了一套先进的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流程(代称“S技术”),A公司就“S技术”之知识产权采用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其后,A公司技术团队成员B某离职后,将“S技术”稍加修改后遂应用于其设立的C公司里进行生产,在A公司发现后双方就C公司是否存在使用“S技术”的问题各执一词,但B某表达了愿意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的意愿。
1、“S技术”是否构成A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
2、如果构成,“S技术”权利范围如何界定;
3、C公司使用的是否为“S技术”,需要进行技术比对;
4、如何确定C公司使用“S技术”的许可范围与许可费的价格期间;
5、《非专利技术许可协议书》条款拟定及技术移交等。
“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与“专利技术”相比,“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显得更加“无形”;而正因为它更“无形,导致在实践中对某个“商业秘密”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认定争议较大。
准确判断“S技术”的三性和界定权利边界是解决问题的前提,而比对双方的技术之间的“相同”或“相似”度是进一步达成交易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如何确定“S技术”的许可范围与许可费的价格期间,是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最大化的条件;而做好《非专利技术许可协议书》条款的拟定以及秘密技术的移交可以避免双方日后产生纠纷。这些都需要办案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支持,本案为“非专利技术许可”的谈判和许可提供了一个范例。
05
在投资前,我们对标的公司做了尽职调查,发现标的企业存在个人账户和公司账目不分、财产混同、代持股权混乱、前股东退出手续不完善、研发团队不稳定等诸多历史遗留问题,为了确保股东之间合作共赢,公司合规运作基业长青,投资人说服了全部股东,以公司身份聘请股权团队提供股权顶层设计法律服务。在本案中,我们的工作主要如下:
1、对全部的股东进行背靠背的访谈、调研,摸底原股东和新股东的真实想法及对公司的规划。
2、协助会计师、券商对公司进行深入的调查,梳理公司从成立以来的投资款、股东分红及股东沿革。
3、结合前期调查和股东意见,提供公司顶层设计及股权调整方案(含股份比例,出资方式,进入机制,退出机制,考核机制,红利分配机制等)。
4、制订公司组织机构产生办法及议事规则。
5、公司控制权整体方案。
6、考虑到公司未来3年有科创板上市的计划,我们为该企业专门量身定制了详细的三年期股权调整路径方案(路径包含股权、资金、税负三个因素)。
7、其他股权顶层设计中的常规法律服务。
工作成果:我们提供了公司顶层设计及股权调整方案,以及量身定制详细的三年期股权调整路径计划,并协调股东们签订了股权一揽子协议,这是本案工作的核心成果。现在公司已经按照律师的意见完成了股权调整,股东之间达成高度一致,各自发挥所长,全力经营,公司收入翻番。在2022年被东莞市政府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目前已是IPO辅导第二年,如无意外,可以按时完成上市计划。
1、公司创始股东和财务负责人是夫妻,前期股东的出资非常混乱,给后面进来的股东造成信心不足和法律瑕疵。
2、原有的股权存在很多代持股权的情况,代持协议不完善。此前有股东投资后又退出,但公司未及时办妥退出手续。而且有小股东正在侵占公司资产。投资人进来之前要先解决原有的风险,律师需协助投资人处理好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
3、投资人需要把控公司的控制权,但同时也需要顾虑原股东(创始人)的感受,让原股东继续为公司卖力。所以各方寄希望通过股权比例和交叉持股等各种法律设计达到平衡。
4、公司除了引进资金股东之外,还需要引进新的技术团队、渠道方、管理团队、供应链上下游等人员进入公司,通过股权和议事规则、管理机制将这些关键人员与公司深度结合,律师需要协助公司设计出一个有生命力可持续的股权结构。
考虑到公司有科创板上市的计划,律师需要了解上市的流程及对类似企业的要求、特别是股权变动给上市带来的影响,所以需要律师在设计股权的时候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商业思维、长远规划。
民营企业是东莞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特别是政府实施鲲鹏计划大力发展优质企业走向上市、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来,大批优质的民营企业逐渐崭露头角,他们成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他们需要引进专业的投资机构、升级研发工艺、拓展市场,与此同时,也要把企业自身治理逐渐规范起来,再上一个台阶。股权顶层设计法律服务在此时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股权律师团队通过体系化的服务流程与专业化的服务内容,发挥股权链接人才、资金、资源的最大功效,助力创新创业。本案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通过律师的服务,使得企业和股东之间达到共赢,为社会创造价值。
06
2019年6月,丁一设立的飞翔电子、罗大伟和张晓文三人设立宝蓝电子公司的股东,由宝蓝电子公司承载原丁氏电子公司蓝牙事业部的全部经营资产和经营负债。三人在宝蓝电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1%、44%和15%。据宝蓝电子公司2020年11月的财报显示,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1370余万元。
自2020年年底开始,丁一、罗大伟和张晓文三人之间的矛盾愈演愈烈,宝蓝电子公司股东间开始了权力之争。2021年底,丁一以飞翔电子公司为原告向宝蓝电子公司提起解散公司纠纷之诉,将罗大伟和张晓文列为第三人。
作为被告宝蓝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我们在庭审过程中紧扣《公司法》第182条组织证据材料,围绕以下三点进行答辩:
1、公司经营没有发生严重困难;
2、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正常,股东会机制未失灵;
3、原告正在经营被告的同类业务,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原告提起解散被告之诉存在挤占被告市场份额的不正当竞争意图。
为了增强对宝蓝电子公司股东会机制未失效的证明,我们在接受宝蓝电子公司的委托之后,建议马上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审议包括股东竞业禁止限制、股东飞翔电子公司向法院提起解散纠纷事宜在内的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事项。宝蓝电子公司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丁一和张晓文,二人均正常签收。在之后的庭审活动中,这份证明材料成为证明“股东会机制并未失灵”的有力证据,同时证明原告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最终法院接受了我方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取得完全胜诉。
本案是公司解散纠纷之诉,裁判要旨是《公司法》第182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在本案庭审活动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亦是“宝蓝电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
对此争议的焦点,被告认为原告在“股东经营理念不同”与“经营严重困难以及陷入僵局”之间强拉因果关系,主观认定股东因经营理念不同产生的行为冲突必然导致公司经营严重困难以及陷入僵局。事实上,股东经营理念不同只是可能导致经营严重困难以及陷入僵局的原因之一,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股东经营理念不同必然会导致公司经营严重困难以及陷入僵局。原告主张的证据材料证明了股东间发生诸多矛盾冲突的事实,这些都是股东经营理念不同的外在行为表现,并不能由此推导出被告公司经营严重困难以及陷入僵局,因此,被告在答辩的时候抓住了原告这个逻辑推理错误,直接主张“起诉状中所诉称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公司陷入僵局及原告所述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不是事实,原告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
为了增强对宝蓝电子公司股东会机制未失效的证明,我们在接受宝蓝电子公司的委托之后,建议马上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审议包括股东竞业禁止限制、股东飞翔电子公司向法院提起解散纠纷事宜在内的公司经营管理重要事项。宝蓝电子公司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丁一和张晓文,二人均正常签收。在之后的庭审活动中,这份证明材料成为证明“股东会机制并未失灵”的有力证据,同时也证明了原告提起解散之诉存在恶意竞争的主观恶意。除了通过主动形成证据证明股东会机制未失灵之外,我们还提供了宝蓝电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作为佐证,证明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资不抵债的经营风险。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代理意见,认为“三股东虽对股东退出及公司解散事宜进行协商未果,但并未显示股东无法对公司经营管理作出决策并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原告所称罗大伟擅自补发个人工资和车补、股东无法监管财务等的主张,均不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表现。”
07
2013年7月7日,东莞某公司向马某某出售1台卫星式轮转机设备(以下统称“设备”),总价款150万元。委托人交付设备后,马某某陆续支付部分货款,但仍欠东莞某公司30万元货款未支付。
2018年11月26日,东莞某公司在未清算的情况下简易注销,注销前东莞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是程某。
2019年6月11日,程某将马某某尚欠货款30万元的债权及一切合同权利转让给广东某公司即委托人(以下统称“广东某公司”)。
2019年10月15日,程某与广东某公司共同向马某某发出债权转让暨催款通知书,通知书上记载:在东莞某公司注销后,唯一股东程某已自动承继东莞某公司对马某某享有的30万元货款债权及一切合同权利,程某已将上述债权转让广东某公司。
后广东某公司委托本律师团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马某某要求支付货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结果:
判决马某某应支付广东某公司货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涉及股东承继公司遗留债权及股东对外转让债权的判决理由:1、本案债权属于东莞某公司所有,东莞某公司已经注销,故相应的债权由其股东享有;2、程某是东莞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已经同意转让涉案债权给广东某公司,并已通知马某某,上述债权转让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后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广东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东莞某公司未经合法清算,程某直接承继东莞某公司的债权,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定,程某主张东莞某公司对马某某享有的债权为其所有,缺乏合法依据,因此,程某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广东某公司为无效转让,广东某公司无权向马某某主张权利。
后广东某公司继续委托本律师团队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的裁定结果:
裁定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指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定理由: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在公司解散后负有清算责任。虽然东莞某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消失,东莞某公司注销登记后对于该公司尚未处理的债权,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程某作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系该公司债权的当然承继人,程某将债权转让给广东某公司,并已通知马某某,上述债权转让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再审结果:
广东某公司与马某某达成调解,双方同意马某某支付广东某公司12万元了结双方因本案产生的全部债权债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而简易注销,公司遗留债权能否由注销前的唯一股东自动承继?
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处理公司注销后的遗留债权,没有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作为有效论据,加上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驳回广东某公司即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想要通过再审程序推翻二审判决的难度极大。
在立法没有明文规定之下,法院往往需要借助类案司法判例、相似的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原则进行审理裁判。因此,本律师团队运用如下方法成功争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
1、向法院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股东可以自动承继公司注销后遗留债权的类案司法判例;
2、从类似的民事规范、法律公平原则、生活逻辑角度出发,为法院裁判作出适当引导,具体而言:
(1)本案应参照民法权利承继原则认定股东可承继公司遗留债权。股东对公司存在投资关系,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公司本身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权利主体,既然公司注销,那么股东自然有权承继公司遗留债权。
(2)股东自动承继公司遗留债权和债务,对股东和债务人而言都具有公平性。在公司未清算而注销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股东依法必须自动承继公司遗留债务,既然如此,出于公平原则,股东也理应自动承继公司遗留债权,同时,股东同时承继公司遗留债权债务,就不会出现股东逃避承担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对债权人而言也是公平的。
(3)从逻辑角度出发,公司注销后遗留的债权必然会出现承接方而不会凭空消失。公司已经注销,程序上已无法回头进行清算,如股东无法承继公司遗留债权,那么债权将因为没有民事主体可以主张权利而凭空消失,这并不符合正常的生活逻辑,因为无论债权流转给哪一个民事主体,但最终必然会出现承接方,债权不会因某一民事主体消灭而消失。
08
2022年4月26日0时许,梁某、何某在东莞市虎门某处路段与被害人苏某及董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相约斗殴。梁某遂通知本案被不起诉人梁某为前来帮忙梁某为便携一菜刀至上述地点,而苏某、董某则回宿舍各拿一根钢管至上述地点准备打斗,后梁某、何某、梁某为见状便逃跑,苏某、董某便追打梁某为至某出租房一楼楼梯间,后梁某为便拿出菜刀砍了苏某,致苏某头部、耳朵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后梁某为自首。
梁某为在侦查阶段已就所控聚众斗殴表示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亦提出梁某为适用认罪认罚,并给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且不同意适用缓刑。虽然本辩护人不同意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当事人还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在当事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通过专业细致的法律分析意见,及适当调整辩护方案,最终使公诉方对案件改变了定性,加上其他从轻减轻情节的因素,决定对梁某为决定不予起诉,有效体现了专业性。
09
东莞市各镇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需与投资方约定项目用地的投产达产、税收指标、财政贡献、土地使用的违约等情况,投资方在拿地前就需要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效益监管协议),再依照法定程序竞争拍卖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开展生产经营、运营。
此前,东莞市政府颁布了一个投资协议示范文本,但随着东莞转型升级所带来的经济发展、土地类型多样、投资人大多都是超级大型的企业、政策要求不断变化等状况越来越复杂多样,该投资协议范本已经明显无法适用。因此,委托人在原本就已经聘请我所担任了多年法律顾问的基础上,通过独立委托专项工作的方式,委托股权团队制订更完善更符合现状的投资协议示范文本。可以说,本案“制定全市通用型政府投资协议合同范本”的工作,既有原创性、创新性,而且社会影响程度很高,对律师来说是一项非常有挑战性的工作。本所股权团队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如下:
1.对目前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所涉及的不同类型和流程等进行梳理分析。
2.对不同类型的项目范本之修订需求、修订方向、修订所涉及的核心问题、违约责任处置等进行梳理、研讨、分析,确定修订具体方案。
3.根据研讨确定的方案,制定国有和集体流转、集体自用、工改工、平台类、M0地块的文件模板。
4.根据复核意见,对文件模板进行调整,直至最终形成5类文件模板全部定稿。
工作成果:为政府制定出国有或集体土地出让、集体自用、工改工、平台类、M0地块这五类政府投资协议示范文本,目前这些文本均已在东莞各镇政府推行使用,效果良好。
2.关于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否属于行政争议这一关键问题,目前仍存在争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20年1月1日生效,此后未能找到相应的支持判例。因此,办案律师检索了全国各地的政府招商引资纠纷,出具大数据分析报告,并以此完善相应的合同条款。
3.投资方取得土地后,在日后运营过程中,无法达到税收指标、财政贡献,所带来的违约责任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包括税局如何进行税收核算能否直接扣取违约金、镇政府以什么主体身份去追究违约金、收回补贴,投资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能否收回土地、国土局能否以土地闲置等名义进行回购、是否需要进行拍卖、镇政府能否指定第三方向违约方接收土地等等复杂疑难问题都需要详细论证后方能形成合同条款。
投资协议示范文本是东莞市各镇政府招商引资过程中使用的行政协议范本,具有存续久、金额巨大、适用面广等特点。参与制定该协议范本,须具备土地交易、政府投资、行政法等综合专业知识,在政府需求与司法实践的可行性之间寻找平衡,兼顾招商引资以及税收贡献效果,是律师协助政府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正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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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三位当事人委托本所李林杰律师团队为其维权。在接受委托后,李林杰律师团队根据前期已经确定的诉讼策略和方案,立即起草申请仲裁材料,于2022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律师费等若干仲裁请求。
本案另一难点在于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及方案。案件背景系因三位当事人被新任管理层人员故意针对,公司特意进行长达半年的取证,想通过记大过和调岗降薪,迫使三人自动离职,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义务。但因为李林杰律师团队在三位当事人离职前就提前介入,制定恰当的诉讼策略和指导当事人合法取证,极大地增加了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本案仲裁员在开庭时明显表现出对该公司的倾向性帮助,最终也不得不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法采纳李林杰律师团队上述代理意见,裁决该公司应向三位劳动者支付工资奖金、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其中应支付给徐某约15.1万元、郝某约10.9万元、林某约18万元。
本案办理结果得到三位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和赞许,充分展示了李林杰律师团队协力合作的团队精神和专业敬业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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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刘某于2019年出借款项给黄某,黄某并提供其名下的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5月24日,黄某的丈夫何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明知该房屋有共有人且在该房产上设定抵押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上述设立抵押的行为无效,刘某不能取得抵押权。于是,刘某找到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芳律师代理本案。
李艳芳律师在翻阅本案资料及询问委托人后,确定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是否已经尽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并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本案中,虽然刘某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知道黄某已结婚,但在办理抵押前已经审查抵押房产的物权登记状况,案涉房屋并无登记共有权人;刘某也前往房屋查看房屋状态,何某在刘某前往房屋查看时未作任何异议或阻碍房产设立抵押权。另外,何某对其主张的——刘某知道黄某无权处分抵押房产,不构成善意、存在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某主观上存在过错。
基于上述情况,刘某有理由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相信抵押房产为黄某个人所有,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刘某也出借了相应款项,支付合理对价,故刘某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案涉房产的抵押权。
出借人已知借款人已婚,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应经何审查义务方可认定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案涉房产的抵押权。
善意取得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维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及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案通过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以及善意取得争议中各方的举证责任,分析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活动状态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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