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6日晚11点,被告人孙XX开着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载着女友从上海赶到杭州参加朋友的派对。当时孙XX刚开了一个月的车,家人就给新买了这辆走私车,不仅是套牌,连驾驶证也没有。
在保俶路少年宫附近,孙XX倒车时撞到了小吃摊主王XX和王XX的手推车。王XX要求孙XX下车查看,孙XX未下车并趁机驾车朝北继续行驶。
因找酒吧,被告人孙XX驾车经前方路口又折返沿保俶路由北向南行驶。看到车辆返回,王XX追上去将车拦下。妻子王XX见状,也站在被告人孙XX驾驶的车辆右侧前方阻止车辆前行。王XX随即到驾驶室左侧前车门处敲窗坚持要求孙XX下车处理纠纷。孙XX欲赔款了事但拒绝下车。
孙XX在法庭上回忆说,自己新手上路,又没证件,怕下了车就被他们讹上了,所以坚持不下车。
但孙XX是不理睬,周围的人就越气。僵持之下,孙XX连续踩了三脚油门,顶撞王XX。此时,王XX情绪更加激动,拉住驾驶室车门的把手,边拍车窗边大喊。这时更多的人围了上来。
但孙XX此时反而加大了汽车油门。而王XX的手没有离开车把手,导致被车辆拖行,摔倒在绿化隔离带上。王XXX头部遭受挤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今年6月份一审开庭时,检察官指控孙XX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王XX生命受威胁,仍持放任态度,已触犯刑法,且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责。
孙XX则辩解称自己根本没想到要故意杀人,造成对方死亡非其本意。辩护律师称,孙XX的行为属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
一审判决:“过失致人死亡”;检察院抗诉:量刑畸轻
12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由于此案敏感度高,审判前多次召开审委会,请了一些专家和社会人士对此案进行研究。
开车逃离现场后约20分钟左右,孙XX带着女友驾车路经事发现场,后又去了聚会地点。几个朋友都说,他情绪平静,看不出有什么异样。直到被警方拦截下来,孙XX还不清楚出了什么事,开始还以为是查酒驾,后来听说出人命了,才蹲在地上嚎啕大哭。
法院认为,由此可以印证,孙XX并不存在主观故意。孙XX开车顶逼,然后加速逃离是故意,但当中还有数次采取点刹缓行等行为,所以不能认定孙XX对王XX的伤亡结果存有放任的故意。只是因为和王XX的轻微纠纷,就激发孙XX不顾对方伤亡,有违常理。
于是,法院认定王XX死亡后果的发生,是孙XX在行车时,未尽注意义务所致。因此,孙XX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针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杭州市检察院迅速作出反应。杭州市检察院介绍,经过检委会多次讨论,认为此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有误,将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改变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错误,量刑畸轻,于是决定向浙江省高院提起抗诉。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有误,孙XX对死者的妻子王XX是“顶撞”而不是“点刹”。另外,王xx是被顶撞后“摔倒”在车头右侧,而非判决书描述的“避让”至车头右侧。
同时,孙xx明知车辆左侧站着王xx等人拍打车窗、拉拽车门,大声喊叫。但孙xx不顾王xx等人的生命危险,采取先向左侧打方向,又向右侧打方向一系列危险动作加速逃离,最终导致被害人王xx死亡的结果。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理由不当,割裂案件整体事实,片面以局部细节认定犯罪性质。同时,一审判决以起因的轻微而否定被告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有违刑事司法常识。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xx主观上具有放任故意,应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
法律界:独立审判和依法监督都是法治建设的进步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研究会理事阮方民认为,此案确为疑难案件,案件证据容易引发不同判断。法检两院作出各自的判断,都有道理。
“很欣喜的是,法检双方这次都回到法律赋予职责。过去为了打击犯罪,过多强调了配合和支持,使得两者之间的制衡功能扭曲,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杭州市律协刑委会秘书长、资深刑辩律师王晓辉认为,法检两院的判断,应该都是经过慎重思考后的理性行为。“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判断,因为知识、经验、阅历、认知等因素,作出不同的理解和判断都是正常的!”
浙江省诉讼法研究会理事周建伟也认为,法院一审没有认定检察院指控的故意杀人罪而作出判决,本身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独立审判意识,而检察院依法对一审判决进行抗诉,对审判依法监督,也是追求法律公平正义的重大担当。
“我们过去公检法之间的分歧实在是太少了。不少冤案的产生很多时候就是因为各自没有把好关,缺少监督!”周建伟说。
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学林认为,事实和真理是越辩越明,辩论和公开是保障诉讼程序实现公正的基本原则。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需要司法机关充分展示证据,析法说理,让司法审判公开透明。每一起有影响力的案件,都是一次很好的法律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