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缺乏法治文化、缺乏公民意识,已成为当前影响我国法治进程乃至现代化进程的一大瓶颈。为推进法治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就要正确把握法治文化和公民素质的内涵及基本要求,坚持不懈地弘扬法治文化,特别是抓住法治文化的主体(即每一个公民)和主导方(即政府及其各级官员),切实转变观念,摒弃臣民意识和特权意识,培育以权责对等、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为核心的现代公民意识和法治意识,尽快催生公民社会,为法治建设夯实文化基础。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治文化;公民社会;公民素质
一、什么是法治文化
何谓“法治文化”?有学者认为:“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它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言的。简单地说,法治的天职是避免人治,文化的功能是抑制“武化”。
试举2011年的钱明奇案为例来说明。2011年5月26日,江西抚州市检察院、抚州市临川区行政中心、区药监局旁边的马路先后发生三起爆炸,共造成4人死亡,9人受伤。制造连环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钱明奇当场死亡。钱明奇,江西抚州市临川区居民,无固定职业。1995年、2002年先后两次遭遇征地拆迁,走上漫漫上访路。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却始终未能解决,最后诉诸暴力,制造了连环爆炸案,自己也当场身亡。事后媒体发现,他的案头摆着许多法律书籍,如《新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手册》、《拆迁安置补偿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等;他的照片、日历记载着“难忘上访路”,据说他在微博中早已明示要采取爆炸行为:“十年来,我依法诉求至今未果。我要是拦路抢劫十块钱,又应受法律如何制裁?我该怎么办?当初我没有像唐福珍汪家正等人舍身保家抗腐那样做,今不想做第二个钱云会和徐武,逼迫我向董存瑞学习。”
惨剧发生后,人们扼腕叹息:钱明奇的合理诉求要是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又何至于发生暴力伤害呢?
种种事实证明,走法律途径的最大障碍有两种:一种是强势阶层(如一些开发商、部分官员、地方政府等)凡事依赖强权压服人,不按法律办事;另一种是弱势阶层中也有部分人,不相信法律能解决问题,认为社会依然停留在弱肉强食的丛林时代,信奉无赖哲学,凡事诉诸缠闹甚至求助于黑恶手段,也不按法律办事。前者信奉刀枪,后者信奉拳头,二者都不愿信奉法律。这两股阻力恶性互动的结果,使得法治建设困难重重。因此,这两者,正是法治的两大敌人。
二、为什么要大力弘扬法治文化
三、弘扬“法治文化”,须先厘清三对概念
首先,要弄清“法治文化”和“人治文化”的区别。和“法治文化”相对的是“人治文化”。前者产生于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体现着各阶层地位平等、权责对等、和平博弈,认为法律是协调各阶层利益、避免阶层冲突暴力化的一整套理性规则,旨在维护整个社会共同的文明秩序而不陷入弱肉强食的乱局;而后者则产生于专制政治和自然经济,体现着专制君主的意志,维护的是专制君主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认为法律只不过是帝王和官员等统治阶层用于“治民”的“工具”和手段。所以,与人治文化相比,法治文化属于一种进步的文化形态,借用“三个代表”的说法,它“代表着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当前,我国在许多领域、许多人的意识都还停留在“人治文化”阶段。这是因为,“中国固有文化自古缺乏法治精神,中国传统文化不仅不能萌发出民主、法治的精神,而且在许多方面与民主、法治存在深刻的矛盾和冲突,反而成为民主与法治的反方向力量。”所以,学界提出,“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法治文化之养成”。
第二,要弄清“公民”和“臣民”的区别。什么是公民?所谓公民,就是公共领域和宪政下拥有政治权利的社会成员。公民是相对臣民而言的,臣民是封建君主专制下的社会成员,臣民与君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剥夺者与被剥夺者的关系,同时也是相互对峙的一种政治关系。因而,传统社会忽视程序规则、重人治轻法治,臣民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这必然造成人们普遍的政治冷漠感和政治参与率极低,这也就是历史上要么是缺乏权利意识的“顺民”,要么是“刁民”,而“公民”阙如的一个原因。公民不仅表明它是某个国家的国民,更重要的是表明它在这个国家里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不是管与被管的关系,而是平等关系。公民是自尊、自律、自强的独立自由的个体,是伸张权利也担当责任的社会个体。
第三,要弄清“法治”和“法制”的区别。⑴从内涵来看,“法制”,就是法律制度,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而言的;法治,则是“法的统治”,它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运行模式。实行法治首先要有法制,但有了法制不一定就有法治。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甚至法西斯政权,都有各自的法制,但那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应具备以下特征:一是法律至上,“法律就是国王”,而不是“国王就是法律”;二是良法之治,“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恶法不是法治之法;三是法律得到普遍的尊重和严格的执行。⑵从运行状态上讲,法制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要解决的是有法可依的问题;法治则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全过程,是一个由许多运动中的状态联系成的,使法律从观念走向现实、从精神走向物质的过程,是一个相互配合全面治理的系统工程,是对法律制度的运用和实施,要解决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⑶从价值层面讲,法制追求的只是秩序,是为了维护统治而需要的秩序;法治则在秩序以外,必然包含着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内容,它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专制的统治不可能有法治。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制”与“法治”虽一字之差,却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治国方略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重大转变。但与此同时,更应看到,诚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四、知法守法,带头弘扬法治文化,是政府及各级官员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邓小平1978年12月13日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的著名论述。
唯物辩证法认为,要抓住矛盾的主导方,提纲挈领,才能纲举目张;在抓住矛盾主导方的前提下兼顾矛盾的被动方,才能事半功倍。
具体到法治文化建设中,若要弘扬而不是窒息法治文化,各级官员就必须明白:第一,法治文化下,“法律就是国王”,法律至高无上;人治文化下,“国王就是法律”,权力至高无上。第二,法治之要,恰在于“治官束权”。因为,在一个有着数千年“官本位”传统的国度,政府和官员,才是法治建设的主导方——既可以成为阻碍法治的主要力量,也可以成为推进法治的主要力量。
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发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为了防止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重演,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
政府作为法治建设的强有力推动者,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切实担起主导责任,着力构建以自由、正义、平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首先,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要做到依法行政,而且还要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做到司法独立,促进以自由、正义、公平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法治文化的建立;第二,要使法律通过公平公正的司法过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得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中,使得民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
五、现代公民就要敢于主张、勇于担责,坚定积极、温和理性,践行法治精神
无论传统意义上的“官”还是“民”,都应该对照法治文化的要求,对照公民素质的基本内涵,摒弃臣民意识,树立公民意识,将自己改造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民
我国法学界著名学者徐显明教授指出:“法治的真谛是人权。”现代公民要树立敢于主张、勇于担责,温和理性、坚定积极的基本素质
1997年修订的刑法,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亦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应处什么刑罚,都要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绝对禁止类推;2004年,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二字首次写入法律,而且是国家根本大法;同时,该次宪法修正案还确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2007年的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各项财产权利,新增了商品房的区分所有权;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公民被公权力侵害时,向国家索赔的权利。
什么是公民素质?它是个综合概念,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等。而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民素质中首先要表现出来的是:克服“臣民”意识的残余,普遍建立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的意识;破除权力崇拜和“官本位”意识,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法治、宪政的意识;以及树立责任意识和纳税人意识。
邓小平提出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战略;而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又提出“新三步走”的战略设想,到21世纪中叶建国一百周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设想,与唐德刚的“两百年出三峡”论不谋而合。然而我们更应该看到,只有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才能与“人治”和“臣民”意识彻底决裂。所以,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是法治建设和现代化转型的“两个轮子”。诚如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所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而胡适的一句话更是广为流传:“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来的。”
概言之,若要建立民主制度、推进法治建设,使国家成为一个自由平等、富强文明的国家,那么,国人就必须摒弃臣民思想和暴民思维,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民”,而不是“臣民”或“暴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