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地域:双方约定,但不得违法违规;
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按月补偿劳动者,劳动者违约需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范围: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自己开业);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针对如何认定竞业限制中的竞争关系这一问题,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实践中劳动仲裁、法院对新旧用人单位之间竞争关系认定缺乏统一的裁审标准,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从工商登记信息、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实际经营内容等方面进行判断,本文下面将逐一分析。
一、新旧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叠
竞业限制的案件涉及各行各业,尤其以互联网、医药、工程技术等科技行业最盛,这对于法官而言,一定程度上存在专业背景上的壁垒。因此,法院的认定结论往往以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初步标准,因为后者可以直观、简明地反映用人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
例如在北京二中院某案中,法院就对比了两家农业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其中都存在“饲料”“饲料加工”等业务,故法院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无独有偶,在北京海淀区某案中,新旧用人单位均在经营范围中列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业务,亦使法院作出相同的认定。
二、竞业限制协议中是否对竞争企业进行列明
例如在某互联网公司案件中,原用人单位就在竞业限制协议附件列出了《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名单》,而离职员工新入职单位赫然在列,这也成为法院判定两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重要依据。
随着员工流动成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问题,很多企业采用将竞争企业名单列入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降低风险,这也成为法院判断的依据之一。
三、新旧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客户群体等情况是否一致
(一)新旧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客户群体等情况是否一致
如果说工商登记信息和竞业限制协议属于基础性的审查,那么法院对新旧用人单位实际经营情况的审查就更为实质和复杂。当原被告双方对新旧单位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意见针锋相对,同时该问题又极大地左右案件最终判决时,法官可能会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竞争关系认定进行综合判断,实质性地考察两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
例如在某投资公司案件中,法院表示“认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并非仅仅依照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叠”,还需要综合考虑“实际经营业务、劳动者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构成横向竞争和纵向竞争、是否存在直接竞争与间接竞争”等进行判断,而在该案中,员工自办的公司虽然和原单位经营范围有相似的登记,但是其公司成立更早,又未在竞业限制期间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因此法院认定两单位不存在竞争关系。
除此之外,还有案例显示法院通过汽车租赁公司的目标市场、教育培训公司的生源范围、科技公司共同参与招投标商业活动等情况,对公司之间的客户群体是否一致进行审查,以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由此看出,法院对新旧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内容、客户群体、市场目标等综合因素的审查,刺破了工商登记信息等基础性证据的面纱,更加实际、具体、灵活地触碰到了用人单位竞争关系的实质。这种判断也为原被告双方提供了更多发表意见的空间,同时对代理律师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双方如何举证
1.新单位官网、第三方平台介绍;
3.新单位与客户签订的协议;
4.工作邮件、员工谈话记录等。
可见,认定竞争关系的证据内容形式多样,但也有迹可循,基本从介绍、宣传、签约、工作沟通等实际业务开展的活动中找寻有利证据。
(三)其他法律法规的借鉴意义
四、结语
感谢李川三对本文做出的贡献。
2016年7月的解析——
未遵守《竞业限制协议》,被判赔70万
导读:本案是北京律师协会公布的2015年十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之一,其上榜理由是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而赔偿公司70万元。以下是该案的详细介绍:
案件简述
谢先生2008年12月入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任职LBS地图基础业务部高级经理。2011年10月,谢先生与百度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其任职于甲方期间及离职后1年内,不得在从事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竞争业务的任何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处,接受或取得任何权益/或职位…,或向任何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竞争对手或该竞争对手的关联公司提供任何咨询服务或其他协助(其中约定:“竞争对手”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或控制或参股的Google、雅虎、腾讯等);2.乙方在与甲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1年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计相当于乙方离职前一年基本工资的二分之一,作为乙方离职后履行本竞业限制义务的全部补偿…。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经济补偿,…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规定的全部经济补偿的3倍数额的违约金。”
2014年4月,谢先生提出辞职,4月31日办完离职手续,百度公司当日向其送达《保密、竞业限制义务告知书》,告知“1、谢先生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2.竞业限制期间为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1日;3.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为25679元/月。”
经审理,仲裁委裁决,谢先生返还百度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税后人民币24万余元,支付百度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61万余元。
谢先生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谢先生合计支付百度公司70余万元。
推荐理由
此案是百度公司与离职员工系列竞业限制纠纷案中,员工被判支付百度公司最大一笔金额的违约金,共计61余万元。
在这个科技创新、企业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时代,企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人员的竞业限制,无疑是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尤其对于竞争激烈,技术更新迅捷的互联网公司,更需要加强防范各类不正当竞争。通过对知悉商业秘密技术人员的竞业限制,无法防范技术人员以各种方式泄露或者出卖商业秘密,却能够有效制约竞争对以挖人来实现的不正当竞争手段。
事实上,对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在竞争对手处是否存在隐形就业,如何进行取证,本案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对于企业无法举证技术人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公司造成多少金额的经济损失,企业与技术人员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是否合法,能否得到全额支持,司法机关以何种标准来衡量违约金的标准,此案对以上问题均予以了回答。
律师提示
1.谢先生何时入职腾讯公司
谢先生提交2015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证明其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后2015年6月才入职腾讯公司。
2.百度公司与谢先生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过高
《竞业限制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经济补偿,并且在甲方通知乙方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规定的全部经济补偿的3倍数额的违约金。”
谢先生可获取的全部经济补偿总额约为30万元,实际获得税后经济补偿为24万余元。根据该协议,谢先生应支付的违约金为92万元。即,谢先生除返还百度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0万元外,还需支付违约金92万余元,合计人民币122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百度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由于谢先生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给造成百度公司的具体损失数额,仅以《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为主张违约金的依据。
仲裁委认为,违约金给付的实质是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一方的惩罚性措施,具体数额的确定应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损失及公平合理原则予以确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相当于经济补偿3倍的数额,约92万元,明显高于谢先生实际获得的经济补偿税后24万余元,故仲裁委予以酌减。
由此,我们可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违约金的约定必须具体而明确,但同时也必须是合理的,其考量的一个具体标准是职工可取得的经济补偿数额。
财税专题
请问离职后,原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的竞业补偿金需按照何种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