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基础内在逻辑和辩证品格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接力探索、持续推进法治建设的理论结晶,是建立在生动法治实践基础之上的思想精华,与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法治建设的战略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述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以崭新的思想内容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境界。“十一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四梁八柱”,每一个坚持都包含着一系列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思想观点。它们共同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视野宏阔、逻辑严密、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思维,彰显了马克思主义强大的真理力量、独特的思想魅力和鲜明的辩证品格,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人民为中心

一、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植根历史又面向未来,既立足中国又面向世界,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和坚实的实践基础。

(一)丰富的历史底蕴和宽广的世界眼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吸收国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博大精深,留下了不少脍炙人口的箴言名句,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认识、思考和运用。比如,“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儆戒无虞,罔失法度”等等,反映了人们对法规律令的尊崇和信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必明、令必行”,“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举事不私,听狱不阿”,“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刑无等级”等等,表达了人们对良法善治、公平正义的期盼和向往。

习近平法治思想辩证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体现了海纳百川的博大胸怀。法治是人类思考法治、探索法治、践行法治而形成的重要文明成果,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智慧结晶。法治反映了人类对法治实践的规律性认识,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其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都具有普遍意义。法治文明同其他各种文明成果一样,因包容而博大、因交流而多彩、因互鉴而丰富,一切法治文明成果都值得尊重、值得珍惜、值得学习。中国共产党从来不拒绝人类有益的文明成果,历来都十分注重在以我为主、兼容并蓄的基础上鉴别吸收国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习近平总是以宽广的世界眼光深入观察不同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现实,深刻把握各种文明交流互鉴的大势,积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习近平非常注重从国外法治智慧中汲取丰厚滋养。他以三千多年前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为例,指出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即位后,统一全国法令,将制定的《汉谟拉比法典》条文刻于石柱,由此推动古巴比伦王国进入上古两河流域的全盛时代。他还引用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的话,指出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同上书,第226页。]。正是通过总结中外历史上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习近平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他在谈到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时,曾经多次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指出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进而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要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二)科学的理论基础和坚实的实践基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具体实践与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接力探索、持续推进法治建设的理论结晶,是建立在生动法治实践基础之上的思想精华。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对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德国古典法哲学和空想社会主义法学思潮进行辩证扬弃的基础上,深刻阐明了法的阶级性、法由经济基础决定、法调节社会关系、依靠法律保障人民民主、运用无产阶级法制巩固国家政权等基本观点,科学揭示了法的发展规律、价值取向、社会功能等根本问题,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我们党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武器,有力地指引着我们党的法治实践。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运用于中国具体实践,坚持不懈地探索法治建设规律。

中国共产党建立之初,就十分重视以法治精神号召和鼓舞人民。1922年,党的二大宣言提出“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党在创建革命根据地、开始局部执政的实践中,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巩固红色政权。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的宪法,以及此后陆续制定的一大批基本法律和重要规范,构建了新中国的政治制度、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巩固和发展了新生政权,有效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为开展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遗憾的是,后来由于在指导思想上犯了“左”的错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遭到巨大冲击和严重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改革开放的全新环境中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探索。邓小平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强立法工作,集中力量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民主同法制是相辅相成的,两手都要抓、都要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等等。这一系列战略思想和决策部署,深刻回答了改革开放条件下为什么要加强法制建设、怎样通过法制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等重大问题,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江泽民文选》第1卷第236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专题研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作出部署。1996年2月,江泽民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明确提出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将“法制”改为“法治”,反映了我们党对法的地位和功能的认识逐步深化,标志着我们党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上升到一个新高度。江泽民还创造性地提出并论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重大问题。这一系列战略思想和决策部署,深刻回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要实行依法治国、怎样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等重大问题,以新的视野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实践中继续推进依法治国。胡锦涛指出:“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胡锦涛文选》第2卷第232页。]他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必须把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努力方向和重要内容;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等等。这一系列战略思想和决策部署,深刻回答了在实现科学发展的进程中为什么要坚持依法治国、怎样运用法治方式治理国家等重大问题,以新的理念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在这样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是实践探索、经验总结、理论升华凝结而成的创新成果。

二、体系结构和内在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与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法治建设的战略思想既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一脉相承,是指它们都贯穿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立场、理念、观点、方法,这些基本的东西都是一以贯之的;与时俱进,是指它们在继承的基础上以巨大的理论勇气进行了创新,提出了一系列富有时代特色的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随着法治实践的深入推进,习近平关于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思考日益丰富,进行提炼和概括的条件也日益成熟。2018年8月,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用“十个坚持”系统概括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而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20年11月,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用“十一个坚持”进行了进一步的概括和阐述。“十一个坚持”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根本目的、根本道路、根本依据、根本途径、总抓手、工作布局、重点任务、外部环境、人才支撑、组织保证等,集中反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述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以崭新的思想内容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境界。“十一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四梁八柱”,每一个坚持都包含着一系列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思想观点。它们共同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视野宏阔、逻辑严密、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结构和内在逻辑。

(一)第一至第三个“坚持”从政治方向的高度规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根本目的、根本道路

关于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三个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统率、总领地位,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全局性的指导意义,须臾不可放弃、偏离、违背,否则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西方一些国家对我实施分化西化的图谋,威胁最大的惯用手段就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抹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妄图借此扰乱我们的思想。正是从这个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出发,习近平法治思想首先强调的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91—92页。]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性质和方向。

“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同上书,第2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最大区别。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和显著优势,就在于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和实质所在,因而必须始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切实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唯一正确的发展道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根红线。新时代我们推进法治建设所做的一切,归结起来就是为了坚持和拓展这条道路,使之越走越宽阔。

(二)第四至第八个“坚持”从战略部署的角度,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递次展开作出安排,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根本途径、总抓手、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法治领域各个方面的工作都必须在这个总目标下开展,朝着这个总目标推进,围绕这个总目标加强。

关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同上书,第201页。]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国家的指导思想和领导核心,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确立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和基本制度体系,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更加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必须更加自觉弘扬宪法精神,持之以恒推进普法工作。

关于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法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同上书,第85页。],是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根本要求。必须把法治作为根本途径,在法治轨道上调节社会关系,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确保我国在深刻的社会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秩序井然。

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全面依法治国实际工作中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必须抓牢抓好。“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同上书,第4页。],努力使这“五大体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系统完备、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

关于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29—230页。]要准确把握这一工作布局及其内在关系,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关于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根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而确定的重点任务,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这四个方面工作的论述非常丰富,凸显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极端重要性、艰巨性。只有抓好这四个方面的工作,法治建设才会落在实处。

(三)第九至第十一个“坚持”从营造良好条件的角度,强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外部环境、人才支撑和组织保证

关于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是习近平敏锐把握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新情况新形势而提出的新课题。我国法治建设不是脱离世界而孤立存在的,面对新一轮对外开放和外部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持续增加的态势,必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占领涉外斗争的法治制高点,有效防范化解外部风险挑战。

关于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才支撑。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确保法治专门队伍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要发展壮大社会法律服务队伍,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同上书,第231页。]

关于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具有表率作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同上书,第6页。]。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三、重大关系和辩证方法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新问题和老问题同时出现,显性问题和隐性问题相互交织,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矛盾挑战层出不穷。这些都需要以科学的理念、科学的方法加以推进和解决。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思维,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习近平反复强调,要“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同上书,第230页。]。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纷繁复杂的事物表象中抓住本质、把准脉搏,深刻分析了事关依法治国工作全局的一系列重大关系,揭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辩证法,彰显了马克思主义强大的真理力量、独特的思想魅力和鲜明的辩证品格。

第二,关于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一种看法认为,现有的法律条框阻碍、限制和迟滞了改革,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束缚和禁区,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看法则认为,法律为了保持权威性、稳定性而在实践面前具有相对的滞后性,法律很难走在实践前面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片面的、不正确的。“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必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231、36页。]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同上书,第38页。]。

第三,关于发展和法治的关系。一些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受地方、部门利益驱动和不正确的政绩观影响,还存在着“发展要快、法治要缓”“发展要上、法治要让”的误区,法治和发展不同步、慢半拍、拖后腿现象比较突出。习近平以2017年党中央严肃查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为例,指出:“《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三次修正,部分规定始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才导致了祁连山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同上书,第224页。]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同上。]要坚持发展和法治相统一、相协调、相促进,做到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发展,在发展中完善法治。发展要高质量,法治也要高质量,要以高质量法治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高质量发展为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第四,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法律是准绳,是成文的道德、必须遵守的硬要求,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主要靠他律以及外在的强制来发挥作用。道德是基石,是内心的法律、不可或缺的软要求,具有感召力和引导力,主要靠自律以及内在的自觉来发挥作用。法治和德治具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辩证关系,而不是此消彼长、水火不容的对立关系。两者要同步发力、相向而行,不可倚轻倚重、偏执一端。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加大对失德失范行为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第五,关于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宪法法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依据,而党内法规则是我们党在管党治党方面的依据,两者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辩证统一的。无论是全面依法治国还是全面从严治党,都必须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同上书,第202页。]。党纪党规严于法律。只有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只有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依法治国才能更有成效。习近平指出:“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同上书,第223页。]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相互补充、有机统一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同上书,第169、96页。]

第六,关于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的关系。目标是奋斗方向,是前进的引路灯。“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第148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以目标为着眼点,在统筹谋划、整体部署上下功夫,以增强方向感、计划性,确保各项举措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又要以问题为着力点,在补短板、强弱项上持续用力,以增强精准性、实效性。要瞄着问题去、盯着问题走,对准焦距、找准穴位,精准施治、靶向治疗,真刀真枪解决问题。针对立法领域面临的立法质量、立法效率有待提升等突出问题,要着力提高立法的时代性、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使立法更科学、更有效、更及时、更精准地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法治领域突出问题,要迅速回应、立行立改,既注重治标,抓紧解决面上的问题,更注重治本,查找深层次的体制机制原因,顺应人民呼声大刀阔斧地推动法治领域改革。

第七,关于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的关系。胆子要大,就是全面依法治国再难也要向前推进,战略上要勇于进取,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步子要稳,就是方向一定要准,举措一定要稳,战术上稳打稳扎,尤其不能犯颠覆性错误。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要求我们大胆探索、勇于开拓,这是第一位的。同时还必须稳妥审慎,三思而后行。对法治实践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难题,要一个一个地克服,既敢于出招又善于应招,做到“蹄疾而步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法治领域提出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都没有引起大的社会震荡,就是因为始终统筹考虑法治改革的先后顺序、轻重缓急、速度力度、方式方法等因素,恰到好处地把握“稳”和“改”这两者之间的度。

第八,关于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加强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目的在于提高法治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法治举措的协调性。制定顶层设计时,必须加强宏观思考,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等因素,使法治规划、方案更科学、更符合实际。“摸着石头过河”是富有中国智慧的改革方法,也是顶层设计的基础。法治实践中,对非改不可、必须取得突破但条件不完全具备或一时还没有把握的改革,可以采取投石问路的办法,先行试点,取得效果后再总结经验加以推广。“摸着石头过河”决不意味着无视规则、随意行事,它必须在遵循已有规律和认识水平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探索,进一步深化规律、拓展认识,从而为制定稳妥有效的顶层设计方案奠定基础。比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先从北京、浙江、山西试点探索到全国推开,再到组建国家和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改革循序渐进、逐步深化,形成了中国特色国家监察制度。

第九,关于牵住“牛鼻子”和综合配套的关系。“牛鼻子”是习近平在论述司法体制改革时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所作的形象生动的比喻。他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而且“要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同上书,第61、234页。]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牵一发而动全身,是法治改革的重中之重和突破口,把这方面的工作抓好抓实了,就能有效推动整个法治改革健康有序发展。在牵住“牛鼻子”时,还要实施综合配套改革,统筹谋划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要素的改革,加强不同改革举措之间的配套衔接,使各项改革举措关联耦合、良性互动,从而形成合力。

第十,关于从中国实际出发和借鉴国外法治文明成果的关系。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和发展状况,从根本上决定了这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在充分尊重历史、尊重实践的基础上,探索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发展阶段相符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决不意味着闭关自守、关起门来搞法治,而是要学习借鉴国外法治文明成果。学习借鉴不是简单的拿来主义,而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辩证扬弃,批判性吸收。

(许先春: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第一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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