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环境(精选5篇)

作为环境伦理学的概念,环境正义实质上属于社会正义问题,包含着法律正义的要求,也是环境法学研究的必要课题。环境伦理是环境法治的基础,也是环境法治的价值内核,当前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急需系统的环境伦理来指导。环境正义既是现代环境伦理价值观的代表,也体现着环境法治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对环境正义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正义的基本内容

(一)环境正义运动

生态问题引发的人——自然——社会之间的多层次矛盾在事实层面上为环境正义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而蓬勃兴起的环境正义运动则在实践层面上为环境正义伦理思想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直接动力。环境正义运动是因为环境不公正问题而引起的环境抗议行动,1982年的“沃伦抗议”(WarrenCountyprotest)①(沃伦抗议首次把种族、贫困和工业废物的环境后果联系了一起,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劲的反响。直接导致了它的爆发。

(二)环境正义的概念

“环境正义”对传统伦理学的正义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战,正义的范畴和内涵得到了新的阐释。为了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合理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环境伦理学就不能仅停留在人与人之间,而要在传统伦理学的基础上向前发展,关怀的目光由人类社会开始向自然界扩展,从代内开始向代际扩展。从这种意义上讲,环境正义实质上也是“可持续发展伦理”,是立足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可持续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的可持续,是以自然为基础,以人类为中心确立起来的新型正义观。

环境正义首先是一种价值理念。具体说来,环境正义理念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同时,环境正义理念又是对如何规范环境主体的环境行为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判断,是环境正义规范的思想基础和价值目标。”环境正义的核心是环境因素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如何公平分配的问题,其基本内容包括资源的平均分配,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每个人、每个社会群体对于干净空气、土地、水和其他自然环境有平等享用的权利等。

(三)环境正义的内涵

1.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

对于是否承认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是环境正义的题中之意,学界观点不一,本文赞同将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纳入广义环境正义。这个问题实质上也是对环境法是否调整人与自然关系这一问题的延伸,它是对传统法律关系定义的挑战。生态主义者和调整论者认为,在法律关系中除了应承认和重视人的作用、意义和价值外,还必须承认和重视大自然的作用、意义和价值,“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环境的关系并不是水火不容、有你无我的关系,而是一种共存、互容、密不可分的关系”。人类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在系统的整体结构体系中生活和发展,只能依据系统的整体功能来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只能按照系统的整体运行规律来规范其开发利用自然的行为。而“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过分强调人的主体性,以至于把人和自然完全对立起来,这是非常错误的”。

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是环境正义的重要内容,也是环境正义理论的基础。只有充分尊重自然,正确认识和肯定自然的价值,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藩篱,建立人与自然的合理伦理关系,才能弘扬人与自然之间的环境正义,从根本上保护环境,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首先,应承认自然的权利。自然是一个包括人类在内的有机整体,承认自然的权利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环境正义的前提。正如丁·罗德曼所说的那样,“所有事物和自然系统都拥有它们自己的目的和目标,因而都拥有内在价值和存在下去的权利”。因此,赋予自然应有的尊严和地位,承认其权利,才能充分热爱自然和保护自然,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最大公平。

其次,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藩篱,树立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里,人之外的自然存在物被赋予了道德价值,对其不加怜悯的利用和破坏即是不正义的行为。自然状况的恶化和环境危机的爆发对人类的生存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人们通过反省自身的行为逐渐认识到,环境危机绝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涉及人的世界观、价值观的大问题。人们应该建立与自然的平等伦理关系,给予自然于平等的关怀,才能顺应自然规律,构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再者,摈弃唯经济主义的价值观。唯经济主义价值观推崇经济至上,把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渴望视作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驱动力,将经济增长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唯一指标。“人类以经济主义的价值观来对待包括人与自然关系在内的一切事物,这是导致自然遭到人类破坏,盘剥和掠夺的根本原因”。因此,为了人与环境之间的正义伸张,建立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正义秩序,必须摈弃经济主义的价值观。

2.人类社会之间的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所要解决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社会公平问题,人与人之间的正义是环境正义的核心内容。众所周知,环境问题由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共同造成,然而,环境破坏的恶果却并不平均地散布在所有人的生活领域中,深受恶劣环境影响的往往是处在社会金字塔底层的弱势群体。因而,环境正义不仅要求在同时代的不同地区之间实现社会正义,而且还要求在不同时代的人类之间实现正义。

二、我国环境法治中的环境正义缺失问题

有效性不足是当今中国环境法治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环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环境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环境正义理念的缺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环境问题不只是人自然的失调,更是人与人关系失调的结果,环境法治重点关(范文先生网fwsir.com)注的不应只是通过技术途径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更应从社会关系人手,重点分析环境问题的社会经济根源,并在此基础上寻求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具体而言,我国环境立法正义理念的缺失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环境立法指导思想滞后

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表述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并且暴露了单纯追求经济社会发展的单维价值取向的弊端,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人与环境和谐共处的价值目标。再从环境法主要原则来看,受立法背景的限制,现行环境立法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等,由于未能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这些基本原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也不能体现出环境正义价值观。

【关键词】环境;法治;招商引资

201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精神的开局之年,党的十报告指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只有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才能筑牢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同时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由此可见,没有依法行政的第一要求,就不会有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形势和稳定局面。法治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法治环境的建设和执法能力的提高。

一、法治在营商过程中的重要性

1.法治是长久发展的保证,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规则得以有效遵守的前提和基础。在规则发挥作用的社会中,企业投资的成本和产出具有可预见性,投资的利润能够经过可控制成本计算出来,法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比承诺更可靠。

2.法治可以给政府及其官员以有效的约束,法治可以让政府提供全面、高效、到位的服务,避免出现和无序竞争的局面,严格遵守行业规则,防止出现内耗,让政府有权力把法律赋予的地方发展运用到极致,使法律利益最大化。

3.现代经济既是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既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又要靠法治来规范和引导,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建设良好的法治投资环境有利于提升投资吸引力,增强投资信心,催生投资行为,对招商引资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必须把优化法治投资环境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持续不断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立足实际,把握重点,充分发挥法治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指导作用。

4.和谐法治环境的构建,才能优化投资环境,建设良好的法治投资环境有利于提升投资吸引力,增强投资信心,催生投资行为,对招商引资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必须把优化法治投资环境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持续不断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

立足实际,把握重点,充分发挥法治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指导作用。坚持法治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立足区域实际,结合经济发展的战略、方针,充分利用法治在促进投资与条件限制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思路,实现招商引资工作的良性发展与地方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5.优化企业周边环境,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关系。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提高群众法律素质,把法律作为行为准则,促使群众依法行事,依法维权,为和谐相处奠定法制基础;二是加强矛盾化解。积极建立矛盾化解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专门的矛盾化解组织或协调机构,严格工作责任制,妥善解决企业在投资、生产过程中与周边群众发生的征地、拆迁以及其他矛盾纠纷,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及时进行解决;三是妥善安置征地、拆迁群众。依法对因投资活动造成的失地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解决好生活出路问题;四是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无故阻扰企业生产、破坏企业生产秩序、危害企业及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进行严厉打击,确保社会安定有序。

二.加强法治环境改变的措施

(一)解放思想,创新观念

1、牢固树立“环境是第一竞争点”、“环境出效益”的理念。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地区间竞争集中表现为发展环境的竞争,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发展环境的水平直接决定着招商引资的数量、规模和水平。

2、树立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观念。把改善投资软环境及其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使投资软环境的好坏是增强招商引资吸引力的决定性因素的观念深入人心,逐年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

(二)转变职能,高效快捷

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为市场主体创造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要搞好环境建设,根本在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强化公共管理职能、弱化微观管理职能、转化社会管理职能,为整个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有效的公共服务。

2、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招商引资中的主导作用。在注重转变政府职能的同时,政府应从招商引资的主角中退出来,从“台前”走到幕后,并利用政府对外联系渠道广、范围宽的优势为企业牵线搭桥。

3、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政府应依法改革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从外资企业的特点出发,简化许可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完善许可监督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通过搞好对外资企业的全方位服务,引进更多外资,留住外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务、商检、海关、金融、电力等垂直部门的领导和协调,确保外企经济的顺利发展

(三)优化招商引资的法治环境

1、完善招商引资法律制度。在WTO规则的框架内,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特别是投资融资等法律法规体系;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依法及时进行清理。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政府既要保护企业和客商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树立文明、效率、公正的执法形象,维护和完善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3、要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严格法律法规,特别是严格土地、营业执照、环保、安全生产以及兴建工业园、开发区等审批手续。对招商引资涉及购买、盘活国有资产的,在拍卖时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群众合法利益要坚决维护,涉及群众利益损失的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

(四)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

1、从整体投资环境来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在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时,必须结合我国实际,从整体投资环境来考虑各项优惠的程度。各级政府应按照"十五"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特点,制定引资计划,特别是要制定和完善吸引外商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同时应注意税收等优惠与国家经济政策导向性相一致,避免为吸引外资而进行税收优惠竞争,从而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受损。

2、实现从税收等优惠政策走向国民待遇政策,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单纯用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既与WTO基本规则存在矛盾。从目前来看,要研究外商投资的心理,确定本地利用外资的目标定位;要严格控制滥用土地政策优惠为引资手段,坚持“寸土必尽其用”的原则,鼓励“无地招商”新模式,用尽量少甚至不占有土地的方式来吸引外资,拓展内涵式利用外资之路;由于取消优惠政策会造成较大的波动,因此,在需要继续保持一些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实行内外统一的政策,在保留外资企业优惠条件的同时,对非外资企业给予同样的待遇,以尽可能体现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要求。

(五)建立新型的干部考核惩戒机制

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确立的新的发展观的要求,建立与用科学发展观相配套的干部政绩考核和惩戒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政绩评价体系,全面、系统、历史、辩证地看待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既要看外资引进的数量,又要看引进外资项目的质量或先进性;既要看经济指标,又要看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要看当前的发展,又要看发展的可持续性;既要看经济发展,又要看社会稳定;既要有激励措施,也要有惩戒办法。

(六)维护统一规范、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

1、培育现代市场体系,建立依靠市场配置生产要素的机制。积极培育现代市场体系,应当重点加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建设,进一步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强化产权交易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构建现代意义上的银企关系,建立良好的融资体制。

关键词:环境法治;环境正义;理念缺失;实现途径

一、确立环境正义原则

几十年的经济发展,为我们现在重新审视现行环境立法创造了条件。在环境立法中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以环境正义为理念,既要实现代内正义,又要实现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要维护当代和代际人类的权利和利益,保护生物圈的共同利益和需求,不能只考虑"人类利益"而不顾"生态利益",也不能以"生态利益"来否定"人类利益"。因此,应当在环境立法中确立种际正义原则、代内正义原则和代际正义原则。

1.种际正义原则

种际正义原则已在国际生态法的立法上得到了肯定。1979年《欧洲保护野生生物和自然界的伯尔尼公约》指出:"野生动植物构成具有美学、科学、文化、创造性、经济和内在价值的自然遗产,必须保存它们并将之传给后代。"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其序言中也承认:"缔约国意识到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和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生态、遗传、社会、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娱乐和美学价值,还意识到生物多样性对进化和保持生物圈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性,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事项。"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则进一步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

2.代内正义原则

3.代际正义原则

目前,代际正义原则已被许多国际文件和国际条约所确认。1980年发表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在其前言中指出,"为了我们的生存及为了我们是肩负着作为子孙后代的自然资源托管者的责任,发展与保护资源均具有同样的必要性。"1992年在里约地球峰会通过的4个法律文件,都不同程度地提及了代际正义原则。《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在其原则3中明确提到了未来世代的利益,主要是在发展的权利方面。代际正义原则也被很多判例所肯定。1993年的丹麦诉挪威(DenmarkVNorway)的一个海洋划界案件中,在讨论"全球范围的公平"问题时,威伦莫特(Weeramantry)法官以他个人的观点认为,"考虑到未来世代遗产中的自然力的因素,应当表明基于公平分配观念上的原则态度,这种公平分配对于当今世代来说是水平意义上的,而对未来世代来说是垂直意义上的。"他进一步指出,现在的公平观念可以作为在国际法中发展世代间公平理论的基础。菲律宾最高法院在1993年的一个判例中,法官亦授予42名儿童诉讼权,使之能以自己及子孙后代的名义提讼,要求政府停止大规模出租国家森林给开发公司砍伐。

二、健全和完善实现环境正义的具体制度

1.强化国际合作机制

这是环境问题国际性的要求,也是实现国与国之间环境正义的要求。迄今为止,环境问题是我们所遇到的最大的困难,全人类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1992年通过的《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了环境的完整性: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不能靠一个国家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全球的共同合作。因此,战胜这一人类的最大困难是每一个地球人的使命,需要我们共同树立正确的国际环境正义观,加强环境问题的国际合作。

2.保障环境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正义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公众没有机会参与环境决策所造成的,因此,环境正义的实现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还应该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一定的途径、方式和方法参与环境事务,以保护自己环境权益的制度。因此,唯有贯彻落实公众参与制度,加强在环境政策的制定,环境立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方面的公众参与,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我国的环境正义。

3.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律基本制度

在条件具备时,应对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进行更加完善的制度构建。以"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为例而言,这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的制度,它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该制度实际上是对西方国家"污染者承担原则"的借鉴,具有维护环境公平的意义。

4.实施环境救济和生态补偿,促进社会公平

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实际上是对社会低收入者和生活困难者实施资金、服务或物质的帮助,以维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然而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一部分人因此而生活条件受损,成为环境难民。他们不公平地承担了环境责任,但是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甚至连基本的生存条件都无法保证。这就需要延伸社会救济制度,对这些弱势群体进行环境救助。国家可以考虑通过征收环境税和建立环境基金,在这些环境受害者找不到责任承担者或责任承担者无力对其赔偿时,对他们进行适当的补偿和救济。

5.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维护公众环境权

中国环境问题的主因在政府或"政府失灵",在依法行政的条件下,政府环境失灵的实质是环境法律失灵,普遍性环境执法不力的内在原因是有关环境执法的立法出了问题,因而从法律上健全政府环境责任是解决"政府失灵"的基本途径。从环境法治的角度看,首先应该完善有关政府环境责任的立法。只有从环境立法着手,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法律正当性、有效性不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境法律法规虽多、但管用、好用的法律法规却很少"等现实问题。

健全政府环境责任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我国环境正义实现的有力保障。维护环境公平,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对公众环境权的维护。为此,要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度、战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综合环境许可制度、生态区划与环境功能区划制度、生态行政补偿制度、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政府支持公众参与制度、政府环境应急制度、环境政绩考核制度、政府问责(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

参考文献:

[1]徐祥民,陈全书等,中国环境资源法的产生和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2]王晓文,美国环境正义探析[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

[3]刘湘溶,张斌.环境正义的三重属性[J].天津社会科学,2008(2).

摘要: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全面调度,和谐并进。加强法治环境建设,既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任务,也是老工业基地振兴的保障。如何评价老工业基地的法治状况就东北某市的调查可以认为,在取得明显进步的同时,尚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行政行为的随意化、利益化,行政监督的弱化;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司法监督不力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伴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法治的作用几乎无所不在,迫切需要法治环境的支撑。应加强地方立法,适时出台地方法规、规章;提高认识,努力建立行政执法、司法的良性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关键词:东北;老工业基地;法治环境

有学者指出,法治之于中国,不仅是一场制度改革和机构重组,更是一场文化扬弃、观念革新的革命。①尽管还不能断言文化是法治中国的决定性根基,但从世界法治进程来看,如若文化不能先行,制度改革和机构重组就必然难以启动,法治的梦想亦断然难以实现。

对于文化的价值功用,国学大师钱穆做了至高的评价,“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而事实上,法治本身不仅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而且文化也是法治的理性基础。一方面,文化是立法的精神源头,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权利与义务时,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社会文化环境的影响;②另一方面,文化也是执法、守法的内在精神动力。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并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保持一个民族的创新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③

在大众传播时代,传媒作为传播文化、宣传法治进而影响大众思想观念乃至行为的载体和机构,因为文化的元素而与法治构成一个动力学的过程,在有意和无意之间将每一个人裹挟其中,自然而然成为构建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力量,举足轻重,不可忽视。

法治因为传媒而弥散成一种广泛的社会意识,从而有了兴盛的可能,却也有可能因为传媒而变得大而无当,模糊不清,甚至有被消解的危险。在此种语境下,传媒因文化成为法治建设成败的因果关系项,传媒只有正确传播与法治精神契合的文化、积极传递与中国国情结合的文化,努力推广与时代特色适应的文化,尤其是法治文化,才能在依法治国的战略下,为法治提供有益的文化生态环境。

传媒在构建法治文化生态环境中的使命

从生态学的角度来看,一个生物群落的物种生存、发展需要自然环境的多样性来支撑。同样,法治的建设,需要多样的文化所构建的法治文化生态环境支撑,乃至作为土壤来培育。针对传媒在构建法治文化生态环境中的使命,笔者认为,传媒要传播具有推动力、富有理解力、彰显规范力、蕴涵批判力、表现宽容力的五种法治文化类型。

1.传媒要传播具有推动力的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种推动力。大众的社会行为总是要接受文化的指令,文化可以使大众在深层次上明晰法治的精神,把握法治的要求,根据法治的准则推动立法、守法、执法走向更高和更远的阶段。

随着大众传播时代的来临,各种文化现象纷至沓来,层出不穷。媒体作为覆盖面广、影响力强、传播迅速的信息传递者和舆论引导者,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社会文化“把关人”的角色,决定着社会文化的选择、过滤、屏蔽,选择怎样的文化,不选择怎样的文化,决定权往往掌控在媒体手中。具体到法治的层面,媒体必须树立一种责任意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在纷繁芜杂的文化现象中选择有利于法治的文化来传播,引导大众对法治理念的把握,消除阻碍法治的束缚因素,一点一滴地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2.传媒要传播富有理解力的文化

文化是一种理解力。法治与任何制度性的东西一样,只有经过与之相适应的,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文化的解读,才能为大众所理解,成为大众的行为准则,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出作用。

随着社会的变迁,大众逐渐过渡到以消费性为代表的大众文化时代,同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形式各异的法律法规也不断涌现和更新。如何在上述的双重挑战下,发挥传媒的职能,传播含有深度、促进对法治理解的文化,成为横亘在传媒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对此,媒体必须树立一种精品意识,即通过传播新闻精品,吸引受众的阅听,通过提取和反映对法治文化现象的解读,引导和加深大众对法治精神内核的理解,从意识深处播下法治的种子。

3.传媒要传播彰显规范力的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种规范力。它在社会走向法治化的过程中,可以形成一种“场域效应”,并且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从而规定着大众的行为方式,使之明白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使社会形成一种有法可依且有法必依的良好法治状态。

传播社会学理论认为,传媒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象征性权利。在当代中国,法治的实现取决于法律是否得到有效的遵守,而通过传媒来影响个体的守法行为则有着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因此,媒体必须树立一种表征意识,即通过文化的表征形式以及表征形式背后的权威规制力量,因势利导,以儆效尤,以传播的“浸润效果”规范大众对法治要求的遵循,规避逆法治现象和行为的发生。

4.传媒要传播蕴涵批判力的法治文化。

媒体必须树立一种批判意识,对不正确、不妥当的法治行为和结果给予批评,对正确、妥当的意见和观点给予鼓励和推广,反映大众的情绪和意向,表达他们的是非评判,引导社会舆论。

5.传媒要传播表现宽容力的法治文化

文化是一种宽容力。在意见可以讨论的前提下,它允许多样性和差别性意见的表达,这就仿佛形成一个观念的“自由市场”,可以为不同情况下的法治操作提供选择余地。

人与社会存在的固有事实和本来逻辑显示,法律的存在是以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为前提和疆域的,那么,法治的生成与运作必然依赖于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但是,由于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始终存在着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异,那么,个人的选择和判断标准就不会相同。就当前而言,媒体必须树立一种多元意识,针对法治的文化传播,不必拘泥于统一的法治模式和理论,应当允许多元的法治模式和理论的出现,并为之提供讨论、辩论、评判的舞台。

结语

姚建宗教授认为,文化表征的乃是或者主要是一个社会或者国家中的民众的精神生活领域的全部层面和向度。它在最深层次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支配、支撑、决定或者侵蚀、解构、破坏、消解着法治的框架和建设。④这样的理解充分表达了文化是步入法治的前提的理念。同样,传媒作为文化传递和变革的力量和载体,以文化,特别是法治文化为桥梁和纽带,参与和渗透到法治中去,规范、引导、推动和确立法治的各项建设,达到法治观念与法治运作之间的有效沟通。那么,用文化的眼光思考和研究法治,重视和利用传媒传播有利于法治建设的文化,构建有利于法治建设的文化生态环境,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本文为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重庆市政务微博研究”(2011年)、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项目“重庆市政务微博研究”(2011年)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②汪俊英:《法制发展的文化环境》,《法制日报》,2012年4月28日

THE END
1.良法善治丨鉴古知今循法而行良法善治,民之所向,人们对于公平和规则的向往自古有之。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下推进改革,积极发挥法治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就能够不断夯实“中国之治”的法治根基。http://ww.w.hbgrb.net/gn/202412/t20241204_268371.html
2.於兴中:“法治”是否仍然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分析概念?本文对法治这个概念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指出了造成法治概念含混不清的若干主要原因,包括对法治这一概念的工具化、人为的割裂、任意解释及政治化。文章结尾强调,应该更多地关注那些能保障公正和权利的具体法律制度和实践。 关键词: 法治/法治国/法治指数/工具化/法的自主性/ http://www.marxistjuris.com/show.asp?id=811
3.晒一晒全面依法治国成绩单,这些变化你感受到了吗?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制定监察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外商投资法,修改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农村土地承https://m.jnnews.tv/guanzhu/p/9347-11/24/785443.html
4.立法经济法律(精雅篇)中国入世后, 必须按照WTO协定统一配置其立法权, 政府应当保证国内地方政府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相一致, 实现制度接轨, 同时, 一系列与货物、贸易、投资等有关的行政性法律也有待地方各级政府统一、客观和公正的执行, 摆脱政策执行难的现实尴尬。然而, 我国经济特区在以往发展过程中以制定特殊关税、税收及管理制度满足吸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q4fxy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