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衔接与保障

日本国选辩护人、值班律师、辩护人申请权教示义务化制度均属于刑事法律援助体系范畴。三者在有效衔接下,围绕“加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防御权”主旨,可以使免费刑事法律援助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覆盖,对整个刑事案件流程从逮捕、拘留、起诉到审判阶段全涉及。

国选辩护人援助制度。日本国选辩护人制度始于2006年,是指对刑事案件中特定的贫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国家为其指定律师并负担费用。2016年,日本刑诉法第37条第2项、第4项又将其适用范围从可能判死刑、无期徒刑、三年及以上惩役刑或禁锢刑犯罪嫌疑人普及到已发出拘留令的所有犯罪嫌疑人。援助要求的个人财力标准保持不变,仍然是以个人现金存款等流动资产未满50万日元,房屋等不动产则不计算在内。财力标准还存在两种不受限制的法定强制辩护情形:可能判死刑、无期,三年以上惩役或禁锢刑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聋且哑的人、可能患有精神失常或精神衰弱者之一的。如果是在起诉前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有了国选辩护人,那么在被起诉后,同样的律师也会作为国选辩护人担任刑事辩护,直到一审宣判为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选辩护人的辩护活动不满,也不能要求更换国选辩护人。此时,只能选择私人律师。

辩护人申请权的教示义务化。日本刑诉法第76条、第7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贫困及其他事由可接受免费刑事援助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但应明示告诉其权利,还应向其解释申请方法,并引导帮助其申请援助辩护人。这主要是与国选辩护人制度相衔接,尽管国选辩护人援助对象范围已经扩大到全体拘留案件,而拘留前的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成为国选辩护人援助对象,但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接受辩护律师援助有很强必要性。此外,该规定对检察官而言,也具有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御权的意义。在拘留前阶段,若调查人员未告知犯罪嫌疑人上述权利或有妨碍其申请刑事援助辩护的行为,则由此形成供述材料的证据证明力将受到影响。三者衔接既做到了全覆盖,其效果还体现在降低诉前拘留率方面。

优化整合的体系保障

全阶段、全范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刑事法律援助,必然需要充足资金支持和援助律师资源。日本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策略主要有:

多角度补充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资源。从分配均衡化角度考虑,在律师资源相对较少地区提高国选辩护人占律师总数比率。从积极应对老龄化角度考虑,鼓励退休退职检察官、法官等转职律师。

日本刑事援助体系的不足

相对于日本私人律师辩护阶段代理刑事案件平均收费,1件认罪案件60万日元起步,被判无罪案件100万至200万日元而言,国选辩护人的20万至30万日元的报酬明显过低。这导致不能对刑事案件经验丰富的律师有较强的吸引力,进而影响刑事法律援助的质效。因此,近年来提高援助报酬的呼声从未停止;在值班律师只能有一次免费援助的情况下,需要多次会见值班律师的案件就只能做到部分免费援助;在刑事法律援助全阶段、全覆盖之下,财政和援助律师资源持续紧张必然长期存在。

(作者单位:四川省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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