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建构专业论文业务研究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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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1984年,是依法设立的、由浙江省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和实施管理。自2010年12月浙江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开始,本会每四年换届一次。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自觉践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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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4期

2023年第1期

今年是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5周年和浙江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为总结回顾浙江律师事业发展成就,展望谋划浙江律师业发展...

2024年11月27日,福建律协副会长张建农一行到浙江律协走访交流。浙江律协专职副会长陈三联、副会长史建兵、张震宇等参...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法治的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性;另一方面,要准确把握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标准以及重点工作,本文就健全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完善内部流动制度、搭建平等交流平台、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一、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性质

由上述可见,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个性、性格以及价值观可能会有所不同,在法治进程上扮演的角色也可以互换,但却很难被共同体之外的人取代,由此,共同体总会逐步形成并巩固。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特征

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自己独特而显著的特征,即独立与互涉。

(1)独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要任务就是在于解决矛盾,确定和解决关系问题,它的对象即公权与私权,要想调节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必须严格保持自身的中立性,同时也追求每个人生而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不被侵犯、受到尊重,追求两者之间利益上的平衡,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

(2)互涉。作为国家或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介团体,法律职业共同体又有着双重自主性。即一方面,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给成员提供资源、机会和一定的地位,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从而促进共同体的利益,而且能够凭借团体的势力防阻人们的独特个性被大众的规范化所淹没(防止普适规范的专横),是民主反对寡头政治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共同体所拥有的法治目标和正义精神有可以限制或影响成员的精神行为。据此,我们可以说成员与共同体之间是互为反应的。

二、发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紧迫性

虽然我国是较早产生法律职业的国家,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却比较晚。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繁荣的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政策引导、法制观念和法律文化素养的提高,以及专业知识体系、法律信仰、法律职业教育、司法独立等多重因素,共同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为了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迫切需要进一步培育出与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职业的立法者、职业的执法者、职业的司法者、职业律师、职业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者。

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司法体制改革主体框架确立后,深化综合配套改革,是提高改革整体效能、防止改革走回头路的重大举措。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深化法官检察官员额管理,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新型办案团队建设,加快构建司法管理监督新机制,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努力让司法更公正。因此,无论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本身的特性还是党中央对法治工作的重视都要求我们加快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三、律师职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中面临的问题

(一)行政权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纠缠不清

中国封建社会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为滋生现代社会法律职业行政化提供了土壤。行政权总是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忽明忽暗、若隐若现。行政权的纠葛降低了法律职业专业化程度。法官、检察官会在地方行政干预的情况下不得已放弃共同的法律思维模式、法律素养以及价值标准,往往会导致类似的案件在不同地方法院审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降低了司法权威。律师因职业特殊性,没有执业的地域限制,不受地方行政权节制,对法律适用公平性的基本要求,往往会被地方行政权认为不懂政治,不顾全大局,扣上法律商人的帽子,被排斥在当前行政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此外,由于各种法律职业之间的转换存在制度的藩篱,法官、检察官可以直接离职,申请成为律师,而律师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则需要通过公务员的招考程序,而非法律职业的评价和遴选机制,没有形成经验化和专业化的司法职业转化标准,致使法律职业人员特别是律师降低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同感。

(二)律师职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被区别对待

在我国,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属于体制内的法律职业者,律师是体制外的自由职业者。在整个执业过程中,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错误,往往能得到行政权的容错和庇护,错案追责通常限于体制内的行政责任。但是律师执业过程中一旦有错,往往面对的是刑事处罚,缺乏对律师职业的容错和豁免。特别是一些地方,对律师的侵害发生在法院,有些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就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律师维权案例的出现,表明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对律师职业缺乏职业认同,把律师视为麻烦制造者、难以说服和管理的洪水猛兽等等。类似的情形,既让广大群众消费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负能量,客观上也造成了律师对自身是否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认知迷惘。

(三)律师职业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被边缘化

法官、检察官、律师基于职业的不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观点碰撞。这是职业性质和职业活动的内涵决定的,而非职业本身的对立。在冲突过程中,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基于法律的基础,保持良好的专业沟通。无论在庭上还是庭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各方都要给予对方尊重,使问题在法律的范畴内被对待和解决,专业和公平的对待将弱化律师在职业共同体中的疏离感。目前屡屡发生的律师被剥夺庭审发言权甚至逐出法庭的事件,反映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职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知识的共享和法律精神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形成了不同法律职业者之间理解和认同受阻、彼此矛盾重重的表象。

基于以上问题,结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以发现法律职业共同体会受到经济、政治、文化、法治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出发,法律职业改造具有缓慢性和长期性。

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议

目前我国各地区在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中,已经形成了研修学者和法律实习生制度、法学教授与法官、检察官交流制度、律师参与涉诉信访机制、工作互评互议机制、专家咨询制度、专家陪审制度等等,这些措施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为国内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从具体操作上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一)健全法律职业教育体系

法学教育的完善,影响着未来的职业质量。目前,法学教育大多倾向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以职业为导向的实用型人才的培养较弱。因此,对于高校法学生,要加强其司法职业技能培训的力度,为将来走向职业岗位打好基础。可以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动培养机制,派出优秀教师去律所进行法学专业继续培训,律所则派出有经验的律师对在校法学生进行实务锻炼。除了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更要在凝聚法律共识、树立法律信仰、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等环节上充实培训内容。

(二)完善不同法律职业内部流动制度

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流动制度,可以增加法律职业者体验其他法律职业的机会,从而有助于提高其职业能力水平,拓宽思路,平衡各方的地位,促进成员相互间的尊重和理解。目前,我国法律职业资格的准入考试制度,已经为其职位的转换奠定了良好基础。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规定“面向社会从具备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由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也为包括律师、法学家在内的其他法律工作者进入司法队伍成为法官、检察官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目前,更进一步的工作就是要建立更加细致、切实可行的内部流动制度。除此以外,还可以借鉴西方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的成功经验,在我国成立一个遴选委员会,负责征集、考核、任命想要从律师岗位走向司法机关的从业者,让经济实力强,抗腐蚀性好,社会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加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搭建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交流平台

(四)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

法律本身包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司法的全过程都是围绕公平正义理念展开的。公平正义应作为法律职业者共同的价值理念,蕴涵在法律职业者的言谈举止中,内化于法律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首先要加强立法引导,统一法律职业伦理立法规范。在现有的法官、律师、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规定上,制定出一个能够反映共同体共同要求和准则的职业伦理立法。其次,加强宣传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融入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培训中去,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到每一个法律从业者灵魂中去,努力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文化,凝聚法律职业者共识。最后,加强行业自治,保障各个行业协会能够依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一方面促进各协会包括法学家学会、法官检察官协会、律师行业协会的发展壮大,实现行业内部的提升和净化,另一方面整合各个协会资源,逐步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职业协会,推动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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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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