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级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各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八条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都需经过法律事务部的书面审核。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九条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承办部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
第十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
对非法人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如有则需提供相应证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承办人(部门)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承办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六条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十九条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三份及以上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加强与业务合作方的正式联系,要求所有的活动通知、人员变更通知、调价通知等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事件应以书面公函形式发出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认可后回达至各下属公司。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所在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顺序会签审核。
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或承办部门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二十五条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二十七条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
意见应予采纳。
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九、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会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二十九条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三十条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具体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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