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克说: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有两大难题:一是“当书本理论遇到社会真实场景,这时候书本上的法理论往往就没用了”;二是“有一个强大的思维惯性——日常思维,人们常常忘记了法律而以日常思维来分析问题”。◎懂法律不能保证你能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的应用更像赛跑,你是在跟你的对手赛跑,他会不择手段地跑赢你。真实世界的法律思维要求我们必须判断对手在哪里,对方当事人怎么“出牌”,法官怎么“出牌”。◎法律约束力不仅是约束别人的,而且也是约束你自己的。法律是一场博弈,你说别人违法,小心也会被别人告违法。◎舆论媒体与司法体系的认知标准有所不同,舆论媒体为博取眼球更看重感情的煽动和追随大多数人的意见,又因为侦查手段的缺乏而满足于通过口供、小道信息甚至流言来形成案件事实。舆论或媒体中出现的事实往往会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有所差异,不少公众基于这一种事实形成了自发的评价意见,形成了一种“体制外的审判”。
◎法庭认定的事实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是通过法律规则“塑造”出来的,不再完全是客观事实的重现。作为用法的当事人,我们必须善于运用法律规则和证据规则发现事实、表述事实,让法庭尽可能在有利于我们的信息下做决策。
◎纠纷的解决不是科学研究,人们虽然希望找到真实,更重要的是追寻正当性地解决纠纷。所谓正当性,是指纠纷的解决能够让当事人及其他社会成员接受的属性。
◎因为信息不完备,事实问题是真实性问题,也是正当性问题。社会生活是一个不同个体的共存问题,生活在社会,不得不接受社会的正当性标准。
按照客观真实,你能赢,而法庭认定的事实却不能让你赢,对你来说,这是不正义的,但是,这社会毕竟不只是你一个人的,你必须与他人共存,这就意味着你必须接受社会正当性标准。
◎法律是逻辑内在统一的规范体系,但在真实世界,你不仅要认识到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还要发现自由、秩序、效率也很重要;你不仅要认识到法治的价值,还要认识到法律的局限性。
从正义、自由、效率、秩序等不同价值出发理解法律就会有不同的含义,你必须在头脑中容纳相互矛盾的不同看法。
▌法律考虑的,是长久的秩序
◎法律的最终目标是正义,但是,一个在真实世界运用法律的人却要时刻提醒自己:法律不可能对所有已发生的事件都找到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很可能存有不同的意见。
◎如果说法律是一张网的话,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的才会坠入网中。
并不是每个违法的人都会被追究,并不是在每一件事上都能实现正义。
◎法律多数情况下是被动的,不告不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会自动站出来,没有人挺身而出拿法律说话,法律就什么也不是。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保护自己的第一责任人是你自己。
◎正义女神的眼睛是用布蒙上的,只有蒙上眼睛,无视纷争者的身份,才能不感情用事,不让亲疏来决定善恶。法院必须蒙上眼睛,这意味着,在程序中,公民应该主动作为,为权利而斗争,积极运用法律。
◎在法律失效的地带,人们依靠暴力和欺诈进行生存斗争,而让法律失效的原因之一就是你忘记了维护自己的权利。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对你个人权利的保护,也是为整个共同体的自由和法治做贡献。
◎法律是普遍规则,它的对错针对普遍人,但是,在真实世界,你不仅要考虑普遍意义的得失,还要考虑与自己、与身边人的信任关系,有时你必须在遵守法律和维系亲情、法律与人性(情)之间做抉择。
◎人要信任法律,但法律毕竟不是人,法律不仅在维系人与人的信任关系上有局限,而且在维系人与自己的信任关系方面也有局限,如果因为过多地遵循法律而违背自己的欲望,我们有可能会对自己失去某些信心。
在书本世界,法律与信任基本上是和谐的,而在真实世界,你会看到法律与信任的激烈冲突,需要你从中作出选择。
◎法律固然重要,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但是,在真实世界,除了法律还有很多,亲人之间的信任有时是法律无法顾及的,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有时存在冲突,这让你不得不在法律与亲情之中作选择。
◎如何对待法律与人情呢?这就要回到人情的内涵本身。人情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基本的人伦常情,法律规范的主要就是这一范畴的人情;二是个人善变的感情喜好,这常常在法律之外,有的不为法律规范,有的直接违背了法律。
◎法律考虑的是长久的秩序。
在婚姻问题上,它更想鼓励人们去维系那些需要长期经营的婚姻关系;在社会方面,它更想保护那些能维系社会长久运转的秩序。法律与人情的冲突,有的是因为法律本身的局限无法照顾到各种人情,有的则是因为某些一时的个人喜好并不值得法律照顾,法律甚至还要限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