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报及社科类综合刊2022年第3期法学要目汇编国际法法学要目

【学术基本理论、基本问题、基本概念再反思】

1.论《民法典》实施中的思维转化

——从单行法思维到法典化思维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立法由单行法时代进入法典化时代。为准确理解和实施好《民法典》,必须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转化,具体包括从多中心思维转向基础性法律思维,从碎片化思维转向体系性思维,从分散思维转向统一思维,从并立思维转向融贯思维。法典化思维需要树立以《民法典》作为民商事法律部门中基础性法律的理念,准确把握《民法典》各项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规范意旨。从体系化的视角观察《民法典》,还需要协调好《民法典》内部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并将《民法典》的价值体系融贯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思维;法典化思维;融贯思维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中华民族共同体专题研究】

1.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基础

作者:熊文钊、王楚克(天津大学法学院,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述,蕴含着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工作的深刻命题,对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民族法治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探讨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基础。首先,在根本上要奠定宪法基石,推动构建以“中华民族”概念为核心的宪法民族规范体系,同时强化各民族的公民身份认同;其次,需要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即根据党的民族工作要求,完善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法律制度基础;最后,还要深入推进民族工作的法治化进程,把我国民族法治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民族事务治理效能。只有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法治体系,才能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关键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法治

【法律·社会】

1.保护儿童网络隐私权的企业责任

作者:孙萌、李彤(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儿童由于认知能力不足、好奇心强以及消费行为活跃等原因,成为网络环境下企业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主要对象之一,这往往导致其隐私权等权利面临更为复杂的受侵害的风险。尽管在国际和国内层面的法律制度以及行业自律规则中都规定了企业尊重和保护儿童网络隐私权的人权责任,但是当前企业运营各环节的实践活动却缺乏符合儿童特殊需要的、覆盖所有儿童主体和整个信息生命周期的系统性规则,不仅忽视了儿童群体因年龄、性别等方面的能力差异造成的不平等保护,也忽略了监护权与儿童独立隐私权、保护与促进参与发展的平衡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儿童在网络环境下的成长和发展。因此,应促使企业在保护儿童的网络隐私权方面,针对他们特殊的心理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针对儿童的隐私保障政策、细化监护人同意制度,充分开展儿童网络隐私权的影响评估,为儿童网络隐私权提供技术和网络素养的赋权,促进其更好地利用网络技术,全面实现发展目标。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企业责任;监护人同意;儿童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

2.依法带娃:家庭教育的立法规制及实施路径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为背景

作者:胡洁人、王曦月(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立法明晰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首要责任,提出了社会协同促进的理想机制。2022年4月,《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进一步强调了法治化对破解当前家庭教育困境的重要意义。鉴于此,通过分析法律、规划颁布实施后面临的问题,重点从家庭教育责任界定、家庭教育支持服务多元化、家庭教育立法完善的角度提出家庭教育法治化的实施路径,力求构建合理健全的家庭教育配套保障机制,实现家长有能力、有意愿参与孩子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家庭风气。此外,建议在后续立法中细化惩处规定,以有效规制家庭教育缺位的现象,主张家庭教育资源分配要依据不同家庭的特质进行,充分实现为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目标。

关键词:家庭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指导;依法带娃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政治与法律】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运用

——从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切入

作者:蔡燊(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学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讨论中,个人法益论忽视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超个人法益论忽视个人信息的个体属性,问题归结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尤其是公共属性的理解。由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引申出的超个人法益不是由个体的个人信息权集合而成的秩序、安全、信赖或信息收集主体的信息专有权,而是限制个人信息权的信息利用利益,其并非本罪法益。本罪法益是个人法益的个人信息权,是大数据时代为预防风险将传统法益前置保护的法益。个人信息权具有多种权能,具体权能的法益配置应采用场景公正理论,在特定情境下完整考虑信息主体、信息类型和传播原则3个变量并综合判断。在已采取信息类型为中心的立法背景下,应允许不同具体情境中的法益反证。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超个人法益;个人法益;公共属性;场景公正理论

2.论公开信息的刑法保护

作者:黄陈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开信息相比于其他信息而言,不具备隐秘性,但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规范均未将其排除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之外;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为信息自决权,其不因信息的公开与否而发生变化,因此,公开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受刑法保护。对于收集或提供公开信息的行为:若权利人自愿公开信息,则因存在同意且属于“自行公开”而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若权利人非自愿但自己公开信息,则属于典型的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犯罪故意;若权利人非自愿但信息被他人合法公开,则因全体民众享有知情权且公开具有合法性而阻却行为的非法性;若权利人非自愿但信息被他人非法公开,则在满足其他要件的情况下,构成犯罪。对于网络爬虫,应根据Robots协议或其是否突破反爬措施来判断其行为的非法性;只有经过技术处理并固定于载体之上的内容才可能成为生物识别信息,不应以面容、声音等显露于外而直接将其认定为公开信息。

关键词:公开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网络爬虫;生物识别信息

3.论个人信息区分的私法保护

作者:王鹏鹏(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信息区分的私法保护目的在于实现精准保护。按敏感程度以及对人身安全、财产价值的威胁程度不同,个人信息可以区分为敏感信息与一般信息。个人信息的区分在精准立法、隐私权保护以及信息合理流通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价值。个人信息的区分在立法模式上有列举式、情境考量式以及目的考量式,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确定具体认定标准。个人信息区分的实然标准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概率,应然角度则是对“敏感性”的考量。个人敏感信息对信息主体的隐私有重大影响,应该构建事前的保护机制。个人一般信息的保护则可以通过事后侵权责任承担,填补信息主体的损失。

关键词:个人信息;区分保护;敏感信息;一般信息;隐私权

4.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路径

——基于6类12家电商平台隐私政策的实证研究

作者:梁栋(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消费者个人信息成为助力电商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但近年来电商平台消费者信息泄漏的事件却多有发生。实践中电商平台多通过制定隐私政策来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对6类12家电商平台的隐私政策进行分析比较发现,其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和使用,存储与保护,共享、转移和披露,用户权利,未成年人保护,Cookie和同类技术6个方面,其中存在诸如主体间对话困难,信息处理规则模糊,可携带权利落地困难,存储和保护事项告知不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不足、外部监管机构设置不到位等问题,可以通过夯实法律基础、拓宽对话路径、健全审查机制、强化全流程监管、推行公益诉讼等手段,优化和实现对电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关键词:电子商务;个人信息;隐私政策;法律保护

5.个人信息“控制—利用二元论”的提出及其制度优化

作者:靳雨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欧盟本体主义与美国实用主义模式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个人信息立法形成路径依赖效力。然而,两大立法模式共通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信息控制一元论”,因强调对所有一元化个人信息的一元控制,在大数据时代遭遇信息技术壁垒,导致以其为理论基础的立法不仅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无法为信息主体提供切实保障,而且忽略了大数据时代数据利用规则的设置,造成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失衡。因此,我国在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控制一元论”进行了修正,应继续突破欧美两大传统模式框架效应的桎梏,采纳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双重二元论——个人信息与基础数据分野下的“控制—利用二元论”为理论基础,构建权益保护、数据利用和滥用规制三位一体新制度,实现个人信息权益与数据利用公共利益的均衡。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控制一元论;控制—利用二元论;制度优化

《甘肃社会科学》

【法学】新中国宪法史研究

1.我国1949—1954年的政体、宪法形式及其反思

作者:马岭(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普选,该制度由若干板块构成,其中人大系统是主干,而在1949—1954年期间,上述因素还处于缺位状态。当时我国的政体形式有三个特征:政协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政协产生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应确立于1954年《宪法》而不是1949年的《共同纲领》。这一时期我国的宪法形式既不是单一文本的成文宪法,也不是不成文宪法,而是由《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组织法》和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构成的多文本成文宪法,这与我国历史上绝大多数由单一宪法文本构成的成文宪法有明显不同,是一种短期存在的特殊的成文宪法形式。在多文本成文宪法中,各文本效力有高有低,最高的应是最高机关制定、确立政体形式的宪法性文件;在这一模式下宪法性法律的情况较为复杂,其中有的是宪法的一部分,地位较高,有的是法律,地位较低。

关键词:政治协商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文本成文宪法;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组织法

2.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的性质、功能和议程新论

作者:朱世海(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统一战线;制宪会议;政权机关

【法学】

1.论网络空间主权的理论基础与中国方案

作者:陈星(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自由”“网络霸权”“网络军备竞赛”等凸显全球网络空间治理危机,“多利益攸关方”和“尊重网络空间主权”两大模式在博弈中走向共识,“网络空间主权说”从学说走向国际认可。网络空间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主权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最高权力,包括管辖权、独立权、自卫权和平等权。网络空间主权的行使对象是领网,领网作为国家数字新疆域,成为国家领土的有机组成。信息基础设施是领网的物理存在,网络空间是领网的具体内容,以传统领土疆界划定领网边界。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的“中国方案”包括“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论、“尊重网络主权”原则和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落实“中国方案”的国内法建构包括在宪法中明确宣示“尊重网络主权”,制定《网络空间主权法》,国际适用路径包括将“中国方案”纳入联合国共识性报告,正式确认网络空间适用《联合国宪章》,建立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的国际规则体系。

关键词:领网;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主权法;互联网治理;网络空间国际规则

2.“捕诉一体”改革会影响审前辩护权吗

——基于定性访谈的实证研究

作者:林喜芬、王延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充分参与和有效辩护,有助于打破审前程序的封闭性,防止追诉机关恣意侵犯被追诉人。虽然我国审前辩护制度取得了较多的进步,但不均衡的控辩关系使得律师的审前辩护空间仍非常有限。2019年检察机关全面推开的“捕诉一体”改革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律师的审前辩护权,理论上存在影响深远和影响有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通过对47名检察官和律师的深度访谈可以发现,针对“捕诉一体”的改革影响,检律之间以及律师内部的意见分歧主要源于不同的业务立场和侧重角度。检察官和多数律师虽然表面上均“忽视”改革的影响,但前者更多源于办案自信和业务审慎的立场,后者则主要基于对审前辩护一直难有作为的现实无奈。律师群体均承认“捕诉一体”和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负面影响,但多数律师侧重强调审前辩护的基本现状,因而“捕诉一体”改革对辩护空间所产生的影响并不大;少数律师则侧重对改革影响本身表达异议,认为检察机关“纠错”机制变弱对辩护空间影响较大。未来为了改善检律关系、提升辩护效果,应进一步发挥辩护律师的合作型辩护策略,拓展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审前辩护功能,以及贯彻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的客观公正属性。

关键词:捕诉一体;捕诉分开;审前辩护;律师权利;值班律师;认罪认罚从宽

《广东社会科学》

1.论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的困局与破解

——以《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为中心

作者:刘承韪、刘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在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上,隐私权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确立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两种保护规则在侵权责任构成的过错要件上存在冲突。由于限缩适用《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前半句或《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均难以彻底化解这种冲突,不妨考虑隐私权保护规则优先性的缓和化方案:隐私权保护规则下私密信息的侵权责任构成,应降低信息主体对过错要件的证明标准,这可通过事实推定规则确定侵权事实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此基础上是否违反成文法义务来实现。

关键词:隐私权;优先规则;个人信息;私密信息;侵权责任;事实推定

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量定

作者:何国强(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

内容提要:我国已建立由《民法典》基本条款指引、知识产权领域基本全覆盖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量定是制度实施中一个富有技术性的基础问题,应遵循“合理定价”和“审慎谦抑”两大基本原则。在赔偿基数的量定上,一方面应将法定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另一方面,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固有的不确定性,应突破精准计算的思维定势,设定适当的证明标准并完善举证责任规则。在赔偿系数的确定上应遵循“要素累积法”,依据侵权主客观因素权重进行赋值,并将每一惩罚因素对应的倍数相加得出最终系数,以减少适用的随意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赔偿基数;要素累积法;证明规则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作者:杨炯(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之后,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量刑建议精准化探索,在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和法院采纳率快速升至高位并常态化运行的同时,也存在确定刑量刑建议标准不清晰、幅度刑量刑建议不规范及法院对不同类型量刑建议采纳程度各异等问题。从理论上厘清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内涵,反思“形式精准化”与“实质精准化”、部分精准化与全覆盖精准化等不同价值,对规范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具有重要意义。应通过规范量刑建议分类和提出方式,明晰、细化量刑建议的调整尺度,确立与“实质精准化”对应的采纳方法等措施追求“实质精准化”,从而实现“形式精准化”与“实质精准化”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精准化;形式精准化;实质精准化;刑罚正当化

4.一审公诉案件审理期限制度改革研究

作者:赵恒(山东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前海研究基地)

关键词:审理期限;公诉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繁简分流;审判中心主义;职权配置

【青年论坛】

1.复合型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侵权责任

作者:任九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复合型承揽关系人;侵权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过错责任;共同过失;连带赔偿责任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法学研究】

1.情理法则在裁判说理中的功能与应用

作者:李拥军、郭晓燕(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情理是实现裁判者和公众之间话语交流的重要工具。在司法场域,法官是言说者,当事人和大众是“听众”,裁判者欲说服“听众”,就必须学会用百姓的日常法则来说理。通情达理才能说服“听众”,情理缺失是案件引发社会争议的根本动因。情理缺失具体表现为抛却情理的法律专断、忽视常理的论证逻辑、法理阐释的简单粗暴等情形。在政策实施型的司法体制下,既有的刑事诉讼结构下,经由成本收益权衡,裁判者不敢或不愿运用情理法则来说理。裁判者要在说理中融入情感,尊重常理,坚守法理,做到情理法融合,才能在说理中收到好的效果。

关键词:情理;听众;常理;裁判者

2.权利兴起中的心理机制

—一种社会心理学路径的阐释

作者:王霞(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权利兴起的过程首先是权利心理的形成过程。权利心理在根本上是一项个体心理活动,同时也是一项社会情境下的群体心理状态,所以需要在个体与社会的互动层面上来研究权利心理基础的形成。个体的行为和心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模式化倾向,这使得个体间权利心理的顺畅沟通具备可能。在个体沟通过程中,权利诉求信息得以汇集并在社会宏观层面产生去个性化的效果,最终形成社会心理的雏形。个体的权利心理受到社会的影响会产生社会助长和社会抑制的情形,而群体压力和制度压力则维持了二者之间的平衡,并促成个体权利心理与社会权利心理的反复而持续的互动,权利的心理基础在其中得以形成并逐渐成熟。

关键词:权利心理;社会角色;去个性化;交互机制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刷脸识别中的技术伦理检视及法律规制

作者:单纯、叶茂(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刷脸识别技术在识别人脸层面的巨大优势,使得其应用场景囊括政府层面和非政府层面,且安全、便捷与信任传递的应用价值得到普遍认可。然而,技术社会中人的角色在被不断弱化,技术与社会间的双向促进却在一定维度上减损了人的主体性。刷脸识别因涉及人脸的分析使得构建体系不能止于纯粹的法学思考,需要技术伦理视角的引入。其中,刷脸识别在技术伦理层面的挑战大致表现为技术至上主义对人性认知的冲击,与互联网发展异态相耦合,及人类社群与技术社群的颉颃。鉴于此,关于刷脸识别中的技术伦理审视及规制,应从刷脸识别的理论支持层面出发,进而探索出符合同一与差异的辩证规制原理,明确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边界以及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的中国模式。

关键词:刷脸识别;技术伦理;中国方案;政府监管

2.区块链证据“客观印证”的合理性思考

作者:邓永民、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区块链存证在刑事领域的开创性应用,提供了一种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增强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客观印证机制。“客观印证”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对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影响,契合刑事裁判理念客观化的要求。区块链证据在刑事领域的应用,引发了区块链证据“客观印证”与传统印证模式之间的张力。研究因区块链技术带来的“客观印证”对现行印证规则的影响,明晰区块链证据适用中印证结论、信念理性、被告人权益的合理范畴,构建完善区块链证据印证规则,意义重大。

关键词:客观印证;区块链证据;刑事裁判;合理范畴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政法论丛】

1、论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程序价值

——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实践困境切入

作者:黄茂醌(烟台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绿色原则内含公益性质的环境权属性,程序性环境权则为环境权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适格原告范围偏窄、诉讼能力和积极性低下等现实问题。为妥善解决现有问题,宜以绿色原则为指导,以实现环境权为目的,将程序性环境权理念嵌入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方式中,将现有裁判私权模式转化为公共价值模式,赋予公民和一般团体适格原告地位;施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律师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并设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切实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完善文书提出制度,增设当事人照会制度,增强原告举证能力等,使绿色原则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良好融合。

关键词:绿色原则;原告适格;诉讼费用;事证收集

2.刑事执行权配置:理论根基与改革路径

作者:刘奕君(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当前刑事执行权运行存在执行资源分散、执行权能弱化、执行规则粗糙的实践困境,究其根源在于刑事执行权配置不合理,有必要重新审视。刑事执行权的配置需建立在明晰的权属界定以及遵循规律的基础之上。刑事执行权是兼具司法权特性的司法行政权。刑事执行一体化、执行社会化以及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导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规律。在此基础上,有必要统一刑事执行机构设置,由司法部统筹管理刑事执行工作;调整刑事执行主体配置格局,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部分刑事执行权移交司法行政机关;明确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规定社区矫正机构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配备一定比例的社区矫正警察,合理界定不同参与主体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与关系。

关键词:刑事执行权配置;刑事执行一体化;执行社会化;权力制衡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民法典实施研究】

1.《民法典》时代下雇佣劳动法律体系之重整

作者:郑晓珊(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雇佣(劳动)法律规整一直因民事立法的绕行而深陷体系化困境。历史形成的割裂与分离,常使这种最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身处立法的灰色地带,尚有大量漏洞乃至空白,急需借深入、细致的体系化梳理来弥补、完善。对此,学界曾一度寄众望于《民法典》立法,想借民法路径完成该整合任务。但《民法典》最终仍选择绕行。所以,只能另辟蹊径,尝试借《劳动合同法》来实现整合。首先,需在该法内巧妙设置“链接”条款,明确其与《民法典》间的“特别—一般”关联;而后再通过法解释学,谨慎限定民法(尤其是债法)一般原理能够渗透到劳动合同领域的具体维度,防止其过渡入侵劳动法理及其规制刚性;最后,再将一直被民法遗漏的民事雇佣及诸多过渡性雇佣形态,作为典型劳动关系规整的补充形态、特殊形态,统一整理、分类,独立成章或分置于第五章“特别规定”之下各自成节,以查缺补漏,力求体系完整。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雇用合同;民法典;立法模式;立法体系

2.我国《民法典》中优良家风条款的规范效力

作者:张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私法研究中心、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

关键词:优良家风;法功能;规范效力;解释论涵及

《江西社会科学》

1.监督者抑或当事人?

——检察公益诉讼原告双重角色的法理检视

作者:邹雄、陈山(福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我国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诉讼监督者又是诉讼当事人,此双重角色具有法理冲突。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发挥着法律监督功能。检察机关通过检察权的执法监督权能、司法监督权能、守法监督权能实现其各项职能,且每类监督权能由检察机关若干职权构成。检察权的三类法律监督权能无须在检察机关的每项活动中同时实施,构成权能的具体职权也应随着法律实施的需要而动态调整。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为解决双重角色的法理冲突,检察机关应主要实施执法监督权能和守法监督权能,谦抑地实施司法监督权能。故可取消司法监督权能中的抗诉职权,并转隶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立案侦查职权至监察委员会。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双重角色;检察权;法律监督

2.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反思与革新

作者:高俊虹(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积极作为”,而社会组织却“消极怠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完善其理论建构和进行立法确认的同时,也表现出其在社会治理中的政治效能与协同效能。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着社会组织资格认定困难、社会组织的参与意愿不强、社会组织的诉讼空间有限、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不足等问题,可从积极培育和发展适格的社会组织、保障社会组织的调查取证权、协调社会组织与检察机关的诉讼关系、发挥司法裁判文书的推动作用等维度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体系革新。

关键词: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效能;民事公益诉讼

3.《民法典》物之瑕疵规范的解释与适用研究

作者:郭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摘要: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相对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但物之瑕疵以“质量”为连接点,有失空泛。可以通过扩张解释的方法,使瑕疵类型包含性能、效用、公开陈述、过少交付等。同时,对物之瑕疵的判断标准进行细化和补充论证,可得出以主观标准为主、客观标准为辅的结论,基本符合国际通行标准。对于一些典型的物之瑕疵:“凶宅”虽没有物理缺陷,但在市场上一般被视为有害于通常使用或交易价值,属于价值瑕疵;公司资产减少导致的受让人股价降低可构成价值瑕疵,受让人的出资瑕疵股权中的财产权益被实际剥夺而构成效用瑕疵;数字内容瑕疵以主客观瑕疵标准认定,数字特性可作为一般规范在具体适用的补充,并没有突破传统瑕疵担保责任体系。

关键词:民法典;物之瑕疵;质量瑕疵;主客观标准;凶宅

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限缩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切入点

作者:周树娟、利子平(南昌大学法学院、景德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南昌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0条和第21条对著作权犯罪作了重大修正,修正后的罪刑条款内容呈现出扩张趋势,主要体现在: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犯表演者权行为和故意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立法扩张能够缓解因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著作权保护困境,但同时也会导致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和公共属性之间的失衡、刑法提前介入而出现的滥用诉权和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内的不协调等问题。为了克服上述问题带来的罪刑的不明确性和不稳定性,应当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对著作权犯罪的部分构成要件要素作出必要的限缩解释,以符合刑法谦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著作权犯罪;立法扩张;司法限缩

《理论探索》

【法治建设】

1.证据法视角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难题之破解

作者:纪格非、陈嘉帝(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偏在;事案解明义务;公文书;专家辅助人

2.区域协同立法的深度审视与探讨

作者:宋菲、郝书翠(聊城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内容提要:在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如何基于已有立法体制定位区域协同立法意义重大。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新立法形态,有效践行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其本质是区域发展政策推动的立法活动,包括“内部协同”和“外部协同”两方面。当下区域协同立法主要存在立法主体不清、立法实践混乱以及缺乏精细化实施机制等问题,解决难题的最有效策略是从人大、政府与市场三方主体间的关系出发,探索协同方式并构建保障机制。基本思路是,处理人大与政府关系时坚持人大主导立法,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时探索示范区委托立法,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时重视市场导向作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要从利益平衡出发,确立协同立法的利益导向原则;另一方面要立足立法准备、正式立法和立法完善过程,构建信息共享、利益补偿、法规清理及司法助推等保障实施机制。

关键词:区域一体化;治理现代化;区域协同立法;立法机制

3.算法歧视的发生逻辑与法律规制

作者:石颖(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中共陕西省委党校法学与社会治理教研部)

内容提要:算法歧视是新兴技术风险的典型代表,主要是由于算法内部演算和数据分析所导致的对特定群体或个人的不公正对待。算法歧视是一种不合理的区别对待,是智能机器自动化决策的产物,以“隐蔽性”和“不可逆性”为表征。相较于一般歧视来说,算法歧视所带来的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歧视和不平等,并引发了伦理问题。算法歧视是人类社会歧视在算法领域的转化,体现为归纳式的算法思维逻辑、算法黑箱与非中立性等算法技术设计所导致的算法歧视,更体现为算法运行中的决策性歧视,即由于“冗余编码”和“信息茧房”等数据动态交互所产生的算法歧视,以及因数据评估的导向性而引发的算法歧视。对此,应通过伦理审计与公平性约束、数据信息的区别保护与算法解释,以及建立算法的监管制度来实现对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同时还要在特定重大领域慎用算法决策系统,以此来塑造算法时代的法律秩序,确保数字社会中人类的安全和发展。

关键词:算法歧视;数据信息;算法黑箱;冗余编码;算法解释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涉外法治研究】

1.论价值共识、国际法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方略

作者:刘志云(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合意的产物。国家之间达成的价值共识是抽象与持久的“合意”,构成国际法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变量。在国家之间价值共识的形成、发展、普及乃至内化中,国际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按照从高到低的位阶,国家之间价值共识包括“世界观”“原则化观念”与“因果信念”等层次,这三个层次的价值共识在国际法体系中扮演着本体论、普遍性的基本原则以及特定领域的具体原则之作用,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并指导着具体制度的构建。国际法中有关“保护责任”制度化的争议与障碍,正是国家之间新的“价值共识”生成与演变中的典型。在全球化的新阶段,中国的和平发展决定了其在国际秩序与国际法体系中将更加有所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践就是具体体现之一。将包括“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内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符合全球化发展的新理念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进行有效的推广,促进国家之间新的“价值共识”的生成与内化,是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必须且有效的途径。

关键词:价值共识;国际法;保护责任;“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

2.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国际实践及其启示

作者:胡滨、潘拥军、周逊志(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作为一项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处置权力,获得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以及主要国家或地区普遍认可,并被纳入国际标准指导主要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我国立法以及金融监管框架中尚未确立该权力,现实中还存在基础性法律缺失、监管规则适用的空白或冲突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汲取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国情来完善相应制度,妥善应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置以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稳健性。我国应当建立健全金融净额结算法律制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商法体系、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规则框架,从制度上解决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有效性及其实施问题,这样才能在金融全球化的过程中妥善应对风险、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韧性。

关键词:问题金融机构;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暂停行使提前终止权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

1.“功能性表达性模型”与中国警察信任

——基于全国样本的多重中介与调节模型分析

作者:许博洋、周由、孙懿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社会学教研室,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美国特拉华大学社会与刑事司法系)

内容提要:功能性模型认为,提升警察信任的主要方法在于预防和控制犯罪,降低犯罪率与提升公众安全感;而表达性模型认为,提升警察信任更应注重维护社会正义与社区凝聚力。基于提出促进中国警察信任度提高的理论模型,提升公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国家和社会整体安全的最终目的,采用结构方程模型验证“功能性表达性模型”与中国警察信任关系的结果表明,功能性模型与表达性模型内部因素之间存在显著路径关系,同时功能性模型显著影响表达性模型指标进而改变公众对警察的信任程度。经调节效应分析后发现,主观社会阶层负向调节被害经历到犯罪恐惧感的直接路径,社交媒体使用负向调节犯罪恐惧感到警察信任的直接路径;在主观社会阶层和社交媒体使用的共同调节作用下,“被害经历→犯罪恐惧感→警察信任”中介路径效应值,随社交媒体使用频率的提升而增大,随主观社会阶层的升高而减小。

关键词:警察信任;功能性模型;表达性模型;主观社会阶层;社交媒体使用

2.认罪认罚量刑从宽实效研究

——基于故意伤害罪轻罪的数据解读

作者:王芳、甘叠、刘念(山东大学数据科学研究院[山东系统与计算法学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具有明显的公正优先价值导向。通过构建非线性量刑模型分析177161份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初审判决书发现,司法实践中表现出明显的“从宽”克制倾向:认罪认罚对轻罪量刑的作用倾向于在“底线”游走,接近量刑情节“坦白”;传统量刑情节仍在习惯性适用,认罪认罚发挥实效的空间不足。在法定主义背景下推动更高层次上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可以考虑,一方面建立认罪认罚分级分类制度,适当加大对轻罪的从宽幅度;另一方面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法定空间,在立法上赋予认罪认罚“减轻”情节地位,破解量刑折扣零和博弈的困局。

关键词:认罪认罚;轻罪;量刑从宽实效;递推最小二乘算法(RLS)

3.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实践难题与破解路径

——基于B市智慧司法实践的考察

作者:叶燕杰(西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智慧法院;法院信息化;政策执行

【法治中国与法学理论创新】

1.我国公共利益举报的制度现状与建构路径

——日本《公益通报者保护法》的启示

作者:柴瑞娟;周建树(山东大学法学院,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内容提要:公共利益举报制度是社会风险发现机制和发现能力的关键一环,更是构建重大社会风险防控机制的重要举措。我国现行的举报规定散见于各行业的法律法规中,且主要针对私益举报进行规定和制度设计,已经与公共利益举报的制度需求不相匹配。2019年国务院提出要在我国建立吹哨人即公共利益举报制度,如何立法是我们当下面临的重要任务。邻国日本于2004年颁布了《公益通报者保护法》,并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十几年来日本公共利益举报制度运行效果良好,对我国启示良多。我国应对公共利益举报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明确保护主体和保护范围以保护正当公共利益举报行为,设置阶梯式举报程序并应在大型机构内部建立举报机制,明确举报受理机关以强化运行权威性,强化公共利益举报者保护并减轻其责任,明确对报复行为的罚则以强化对公共利益举报者的保护。

关键词:公益通报者保护法;公共利益举报;制度构建

2.著作权刑事司法解释的反思与优化

作者:郑承友(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应对实践经验进行反思和总结,及时清理与其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是将线上概念拟制为线下概念;将复制发行解释为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未能区分首次发行行为与后续发行行为;将发行解释为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混淆了发行行为与其他法定利用行为的界限。问题导向的司法解释虽解决了现实社会需求,但同时引发了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侵犯著作权犯罪法定犯的逻辑结构决定了著作权法是前置规范,刑法是后置规范,对犯罪认定应坚持先定侵权后定罪的递进逻辑,应坚持体系思维对著作权法与刑法中的相同概念作同义解释,对著作权刑法保护规范进行优化整合。

关键词: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复制发行;法定犯;体系解释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国问题】

1.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

作者:郑少华、王慧(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性的环境规制手段,被认为一方面有助于补偿环境污染受害人,另一方面能够惩罚与威慑环境污染侵权人。不过,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备受质疑,被认为是混淆了刑法和侵权法的界限,法官的裁判行为处于失控状态,有时甚至导致不必要的社会损害,威慑效果事实上较为有限。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合理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官应当确保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其他环境污染法律责任构成合理的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体系;应当限制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象;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应当遵守一定的标准;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金额应当基于个案进行合理判断;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中应该对被告给予合理的保护。

关键词: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

2.灵活用工综合服务新业态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对策探析

作者: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灵活用工综合服务;新就业形态;法律风险;劳动关系“三分法”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人工智能与人类社会:智慧法治】

1.人机协同视域下中国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立法构设

作者:王春梅(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及其在自动驾驶领域的实践应用,不仅挑战着以人的行为及其过错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传统侵权责任立法及其理论,而且也在根本上冲击与解构着传统机动车责任保险。英国《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作为世界上首部自动驾驶汽车强制保险立法,贡献了“一体承保模型”及保险责任规则设计的他山之石。人机协同视域下中国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立法,可以在借鉴该法案之“一体承保模型”基础上,适当修正其保险规则,构设本土化的自动驾驶汽车责任保险立法,有效化解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带来的科技风险,助力中国自动驾驶产业发展,使中国保险业在智慧时代焕发勃勃生机。

关键词:人机协同;自动驾驶汽车;驾驶人;责任保险;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人工智能

2.数字社会走向前端防范的犯罪治理转型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为中心

作者:单勇(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是一部面向电诈犯罪治理的急用先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其针对电诈活动涉及的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等关键环节,将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类市场主体设定为反诈看门人,在通信治理、金融治理和互联网治理三个层面明确看门人的犯罪控制义务,搭建起“国家—市场主体—用户”的双层治理体系和基于看门人规则的前端防范模式。在其制度框架下,反诈看门人对犯罪控制义务的日常性履行成为前端防范模式的实现路径。这一立法设计推动了智能时代犯罪治理从事后回应到前端防范、从直接打击到分层管控、从运动式治理到日常性治理的模式转型。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转型;预防性法律制度;反诈看门人;犯罪控制义务;数字社会

《社会科学辑刊》

【民事诉讼法修订研究】

1.民事程序类型化的基础与逻辑

作者:纪格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传统民事司法程序的分类存在程序分类导向设定偏差、不同程序的彼此高度同质化、程序匹配与切换不畅、非讼程序及特定类型案件程序发展不足的困境。未来民事程序类型化重构应以当事人主义为核心,立足于完善的案件管理机制,兼顾民事诉讼结构的优化与升级,来配合实体法权利体系与民事程序的对接工作。民事程序类型化的逻辑重构可以从三个维度加以展开,重置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边界,丰富与完善非讼程序及各类程序的匹配和转换机制,并设置类型化案件的特定审判程序。

关键词:程序类型化;繁简分流;普通程序;非讼程序;小额程序

2.独任制扩张的内在逻辑

——兼评《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审判组织形式的变革

作者:胡学军(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审判组织形式的变革是民事诉讼在案件类型、审理程序与司法资源上的更精细化配置。真正理解这一变革需要澄清我们过去在合议制度问题上存在的某些误识与误解,矫正以往民事诉讼制度上的“错配”与“虚耗”,从而实现诉讼程序制度更加科学且不失正当性的优化。不宜将独任制扩张理解为解决“案多人少”的一时权宜之计,独任制的扩张符合当今时代司法发展的规律,且与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的改革路径完全相契合,独任制的适度扩张将有助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提升。

关键词: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制;合议制;司法资源;程序保障

3.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条件研究

——新《民事诉讼法》第41条评注

作者:吴英姿(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了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其中的实体性要件“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包含了实质标准,使司法实践的理解存在不确定性。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合议制功能是发现不同法律意见的原则性共识,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适用合议制的理由主要不是技术上的疑难复杂,而是法律适用存在相互竞争的理由。只要不存在多个裁判意见交互对话的必要,都可以适用独任制。透过独任制扩张的制度逻辑,可以对二审独任制实体性要件进行规范解释,继而准确理解其他三个程序性要件,防止二审程序中独任制被不当限缩或扩大适用。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第41条;二审独任制;合议制的功能;简单案件;疑难复杂案件

【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1.智慧公诉发展的理论支撑与实践路径

作者:胡晓霞(北京理工大学)

内容提要:智慧公诉是智慧检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业务和技术的驱动下,智能公诉的理念和定位日趋明确,感知智能和认知智能均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呈现出多元化的应用场景。智慧公诉本身不是目的,它的应用限度既要考虑自身的功能和结构,也要在刑事诉讼的大系统中考虑公平与正义、公开与隐私、质量与效率的平衡。在明确智慧公诉应用条件、场景与限度的基础上,可以规划智慧公诉发展的模式和路径。未来的智慧公诉建设,应继续完善检察大数据,依法精准保护个人信息,推动智慧公诉建设模式的更新。通过人工智能与刑事公诉的深度融合,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可靠的保障。

关键词:智慧检务;智慧公诉;人工智能;刑事诉讼;公平正义

2.无违法性认识减轻处罚之证成

作者:张旭、陈凯琳(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犯罪治理研究中心)

关键词:违法性认识;减轻处罚;证成

【传播学研究】

1.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情色内容的治理

作者:陈堂发(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未成年人面临着日趋严峻的网络情色内容带来的公共健康危机,成为现实的或潜在的受害群体。媒介技术提供了违法犯罪低风险的便利条件及不法行为隐蔽性条件。将倚重刑法制裁作为阶段性治理的策略具有必要性,鉴于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弱者群体权益的专门法在治理网络情色的法律责任条款设立方面不利于刑事责任的衔接,“父爱主义”作为刑事政策优先的理论解释具有合理性。互联网未成年人情色内容法治路径的优化可侧重细化“罪责相当”的可惩罚性标准,加重黑色利益链主体的相应法律责任,在特定情形下追加强制猥亵儿童罪及增设“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危害未成年人罪”,并对无控制能力的技术运用明确追责。

关键词:未成年人;儿童色情;刑事治理;路径优化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政法空间与社会治理】

1.王道、王政与王制:孟子政治法学的三个维度

作者:喻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孟子的法理学主要体现为政治法学。孟子的政治法学可以从王道、王政、王制3个维度来透视。其中,王道具有形而上的特征,可以视为孟子政治法学的理论依据。王制具有形而下的特征,可以视为孟子政治法学的制度表达。居于王道与王制之间的环节是王政,它作为华夏文明早期出现的一个概念,不仅描述了一种政体,而且具有饱满的法理意义。王政以王道为灵魂,以王制为肉身,代表了孟子关于理想政体的憧憬。“批判法学”是孟子政治法学的特质。它对拒绝王道、背离王政、抛弃王制的政治现实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刻的批判,体现了批判法学的精神与风格,开创了儒家视野中的批判法学。作为一个时代的思想导师,孟子创造了堪与一个时代的政治权力、经济财富并立的精神资源。因为这种精神资源,孟子的批判法学一直闪耀着激荡人心的思想光芒。

关键词:孟子;王道;王政;王制;政体;政治法学;批判法学

2.算法嵌入公共信用评价:内在逻辑、风险检视与规制路径

作者:张涛(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共信用评价是信用监管的核心制度。随着算法技术的迭代,其在公共信用评价中的优势也日渐显现。“数据+算法”的智能融合是算法嵌入公共信用评价的技术逻辑,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和提升社会信用水平则分别构成算法嵌入公共信用评价的实践逻辑和价值逻辑。然而,算法在发挥技术优势的同时,也可能在公共信用评价中引发三重风险:技术风险,主要包括算法黑箱破坏评价公正性和数据质量影响评价准确性;法律风险,主要包括算法权力助推评价权力滥用和数据滥用危及隐私与信息安全;伦理风险,主要包括算法至上引发评价自主性困境和算法偏见破坏基于信用的分配正义。针对上述风险,在选择规制路径时宜采取“整体性视角”和“基于过程的方法”。在事前阶段,需要制定算法信用评价技术标准、建立算法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算法影响评估制度;在事中阶段,需要运用行政法治原则钳制行政权力、以信用及个人信息权利制衡算法权力;在事后阶段,需要完善公共信用评价异议申诉制度,同时强化对公共信用评价的算法审计和司法审查。

关键词:算法嵌入;算法公共信用评价;个人信息;风险规制;信用规制

《思想战线》

【社会学】

1.算法驱动下平台媒体监管范式的重构

作者:陈亮、薛茜(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规制创新研究团队、智能司法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算法驱动为核心而形成的平台媒体具有“传播工具数字化”“内容产销自主化”“发展样态垄断化”等有别于传统媒体行业的新型特质,对公共媒体、平台用户及数字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脱胎于传统媒体的现行监管制度,在监管平台媒体方面存在监管思路与平台媒体角色定位失衡、传统媒体内容审查机制失效、传统反垄断执法“水土不服”等缺陷,由此,将算法监管嵌入到现行的平台媒体监管体系之中,从监管思路、监管对象、监管方式等方面重构平台媒体监管范式,是算法驱动下平台媒体监管的有效选择。

关键词:算法;平台媒体;用户数据;反垄断;平台监管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新时代法典化的法理】

1.国家建构视野下法律制度的法典化

作者:郑智航;曹永海(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典化需要建构公民的法律生活方式,它是民族国家建构的重要部分,能发挥国家统一性的作用。然而,与法、德、日的法典化时期相比,当下我国国家建构的任务和环境有很大的不同。现代国家建构的复杂性要求法律制度的法典化能解决民族性与世界性、物理世界与网络世界,风险社会中法律的稳定性与风险的难预测性之间的内在张力所带来的问题。与此同时,法律制度无论是否法典化,其建设必须解决现代国家建构面临的文化多元与风险多样等带来的问题。一方面,法典化在实现国家建构的民族性时,难以全面应对现今国家建构面临的新挑战;另一方面,法典的体系化和完备性之间的张力受到风险多样、文化多元、全球化的影响而不断扩大。因此,法律制度的法典化,虽然能够一定程度上实现民族国家统一的基本诉求,却不能全面应对当前国家建构面临的诸多挑战。

关键词:国家建构;法律制度;法典化;全球化;文化多元

2.重访法典(化)的基本法理议题

作者:瞿郑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典(化)的历史经验和普遍实践引发了诸多围绕法典(化)基础法理问题的争议,认真对待法典和法典化要求我们重访法典(化)的基础法理问题。其一,“法典”是一个具有层级高低和中心边缘之分的原型范畴,综合性、体系性和集成化是法典的主要特性;法典既是一种特定形态的成文法规范构造,也是一种特质鲜明的法律思维方式。其二,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法典(化)是古往今来所有法制文明的基本现象,是法律理性化和法学科学化的内在要求;支持和反对(作为特定法律存在形式的)法典(化)的理由分属法律性、社会性、技术性和哲理性四个不同维度,分为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两种性质,应该坚持“差序化”的法典化推进策略,反对法典主义。其三,“是否应当创制法典、推进法典化”的争议可以通过追问“应当创制什么样的法典”进行转换、深化。重访法典化的基础法理议题,有助于重塑法典观的新范式和构建新时代的法典学。

关键词:法典;法典化;法典观;法理;法典学

【法治与社会发展】

1.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教义学分析

作者:李晓明、麻爱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陆生野生动物;预防性立法;空白罪状;抽象危险犯

THE END
1.检察事务专业主要学什么课程一、检察事务专业主要学什么课程? 检察事务专业主要课程有:《法理学》、《宪法学》、《法律逻辑学》、《刑法理论与实务》、《民法理论与实务》、《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证据学理论与实务》、《司法文书》、《检察业务概论》、《公诉理论与实务https://m.gaokao.cn/gk-mb/20/1064
2.法律事务专科课程有哪些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 法律事务专科有哪些课程 法律原理与技术、宪法、刑法原理与实务、民法原理与实务、经济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原理、诉讼实务、证据原理与实务、法律论辩、法律文书、调解原理与实务、案例解析。https://m.scgra.com/wenti/21699.html
3.当律师需要学什么科目?网友(匿名用户)职场问答当律师要学习的科目,主要是14门法学核心课程包括: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商法。律师是指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等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https://zq-mobile.zhaopin.com/zpdOutputQuestionForXZH/6884799
4.法律事务专业主要学什么专业课程有哪些法律事务专业主要学法治思想概论、宪法、法学基础、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基层法律文书制作、法律咨询等课程,以下是相关介绍,供大家参考。 1、专业课程 专业基础课程:法治思想概论、宪法、法学基础、民法、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司法行政工作基础。https://www.dxsbb.com/news/131471.html
5.法治日报2021年07月26日综合21、“智慧公法服务、数字法治体检”东莞茶山样本 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茶山分局 22、自然资源智慧法治数据服务平台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23、智慧宿舍解决方案 广东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 24、珠海市司法局综合业务平台 广东省珠海市司法局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210726/Articel02002GN.htm
6.公司法务工作学习总结7篇(全文)针对以上的问题,结合自己所学知识及实践经验,我大胆地就xx科技有限公司法律工作开展提几点思路和建议: (一)、强化法治意识,加大―法律工作的力度。xx科技有限公司领导很支持法律事务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工作的力度,通过深入开展普法活动,使全体员工逐渐培养起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思。法律事务工作者要https://www.99xueshu.com/w/fileq5zx0lh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