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内容:要素部门体系权利与义务(二)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穷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法律发现”的主要任务是法官尽可能全面彻底地寻找个案裁判所应适用的规则。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时,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这可以表述为法律原则适用的一个条件规则:

“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B、“实现个案正义”

在通常情况下,适用法律规则不至于要进行本身的正确性审查。但假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条件用反面推论的方式确立为如下规则:

“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

C、“更强理由”。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在已存有相应规则的前提下,若通过法律原则改变既存之法律规则或者否定规则的有效性,却提出比适用该规则分量相当甚至更弱的理由,那么适用法律原则就没有逻辑证明力和说服力。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条件规则:

“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二)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划分标准是调整对象(主要标准)和调整方法(次要标准)。

2、划分的原则主要有粗细恰当、多寡合适、主题定类和逻辑与实用兼顾。

3、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三)法律体系

l、法律体系是由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公法。

2、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已经废止的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以及已经制定但还没有有生效的法律。

3、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统一的,尽管我国存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的法律和不同法系的法律。

4、法律体系中各部门法的位序

自横向观察,法律体系由宪法、宪法性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刑事法等不同法律部门构成,每一部门的法律又有实体和程序之分。在通常情况下,这些部门法各自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并有各不相同的适用方式和适用顺序。据此,可以把各种法律划分为几个大的类别。其中,宪法为根本,私法(民商法)、公法(宪法性法律和行政法)、第三部门法(社会法)为本位(“本位”即优先之意),而刑事法为后盾(“后盾”兼具保障和谦抑两重含义)。

法律体系中各部门法的位序

(四)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权利和义务的地位

(1)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2)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都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展开的。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联系

3、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区别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劳动和受教育等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会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但是由于国家本质和社会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人们的价值选择不同,因而,有的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如从奴隶社会开始有法的时候起,历一系列法律体系,就“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等级特权社会遵循义务本位;民主法治社会遵循权利本位。

(5)产生发展中的离合关系。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所属领域不同针对的主体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实有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特定的主体,是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有关主体仅对特定的法律主体有效不具有普遍的效力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应有权利和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不特定的主体有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效力

THE END
1.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有什么不同?如题–手机爱问两者是有差别的,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国内现行的法律所构成的有机体系。而法律部门,是指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法律称谓,比如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行政法则是调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法律,比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两者的区别有:首先一https://m.iask.sina.com.cn/b/1H3ESVNCblEV.html
2.2013年法律硕士法理学必备复习资料六考研法硕资料资讯第六章、法律体系 重点提示: 本章内容很重要,以前出过名词解释(如公法)和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重要知识点包括:1、公法,2、公法、私法、社会法之间的区别;3、法律部门的划分;4、中国https://m.koolearn.com/kaoyan/793272.html
3.05年10月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总结(一)六、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七、部门法:(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称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http://www.dadeedu.com/html/dade_855.html
4.公共基础知识易错点: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公务员考试网那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有什么关系呢?打个比方,如果说法律体系是政府,那法律部门就是政府中的不同部门,一个管公安领域,一个管卫生领域,一个管交通领域等等。这些所有的部门组织了整个政府。 三、二者的区别 各位考生可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区分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https://www.huatu.com/2018/0316/1626992.html
5.法律体系法制体系和法治体系的区别包括()。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法律体系、法制体系和法治体系的区别包括()。A.法律体系、法制体系的建设是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B.法治体系的https://www.shuashuati.com/ti/5731c66b207a4381bd3ba3651d88cb83.html?fm=bdbdsb2deb77d30ef6ca889aae6d62ea091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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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宪法和法律的区别湖北时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精选解答主要在三点: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则侧重于法调整的内在内容等。 条例和法律的区别 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法规。法律和法规的区别在于法律效力不同,制定机关不同,空间效力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https://m.64365.com/tuwen/etf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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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民日报署名文章: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我国目前生效的法律已达231部。这其中,除与治安管理有关的8部系在1978年前制定的以外,其余223部都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即五届人大以来制定出来的。我国的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创造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由如此众多的法律所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其标志有:一、支撑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已经https://news.cctv.com/china/20090312/100245.shtml
10.2016年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大纲(下篇:综合课)考研大纲法律的空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的域内效力;法律的域外效力。 四、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的概念;法律生效的时间;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法律的溯及力。 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https://www.kaoyan.com/dagang/569dc95f462f1.html
11.刑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逻辑调整手段让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但是鉴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没有自身独立的调整对象,必须同其他的部门法联系起来共同调整,从这点说,在肯定刑法为一门独立的部门法外,还要对刑法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进行厘清。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具特殊地位的,宪法调整的对象为国家社会制度、国家https://www.gwyoo.com/lunwen/faxuelunwen/xinfalunwen/201910/707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