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与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2民初44915号
原告:陈某,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胡某,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
法定代表人:汪某,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胡某与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朝华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张某,被告朝华出版社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告对翻译作品《铁钉案》享有著作权的事实
1982年3月《江淮文艺》刊载了《狄公案·铁钉案》,高罗佩著,胡某、陈某译。
2006年3月,海南出版社和三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大唐狄公案——太子棺》(书号ISBN7-80700-111-9/1.8),作者:【荷】高罗佩,译者:陈某、胡某等。字数355千字,2006年3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定价19元。该书包含了原告的涉案翻译作品《铁钉案》,且注明由陈某、胡某译。
二、关于原告翻译作品《铁钉案》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事实
2018年5月4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8)京长安内民证字第9666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4月27日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会同申请人陈某的代理人在本处使用计算机进行了操作。该公证书显示,百度百科中关于陈某的简介中提及,陈某于2009年6月被批准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2011年9月受到中国翻译协会表彰,并被授予资深翻译家荣誉证书。由陈某、胡某等翻译的《大唐狄公案》在豆瓣读书上评分为9分,被列为10部豆瓣高评分的推理悬疑小说之一,且被《新京报》评为50本最值得阅读的推理小说之一。
四、原告主张的翻译作品与被诉小说比对情况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诉图书中的小说《铁钉案》系对其在先翻译的权利作品《铁钉案》的重新编排,侵犯了其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改编权,侵权字数应当按照被诉小说《铁钉案》的全部字数13千字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被诉小说总字数=每行字数×每页行数×总页数。
原告主张被诉小说侵犯复制权的主要例子为:原告将高罗佩原著名称“TheChineseNailMurders”翻译为“铁钉案”,被诉小说名称亦为“铁钉案”;原告将原著中的“MrsKuo”改译为“志英”,被诉小说亦将其改译为“志英”;原告将原著中的“MasterlanTao-kuei”翻译为“蓝大魁”,被诉小说亦将其翻译为“蓝大魁”;原告将原著中的“Bathhouse”改译为“甘泉池浴堂”,被诉小说亦将其改译为“甘泉浴室”;原告将原著中的“MrsLoo”改译为“陈宝珍”,被诉小说亦将其改译为“陈宝珍”;原告还创作出原著里没有的药铺名称“济生堂”,被诉小说中亦出现了“济生堂”药铺。
原告主张被诉小说侵犯改编权的主要例子为:
权利作品翻译为:狄公一干人等进了潘丰夫妇的卧房。卧房不大,临窗一个大炕,炕上凌乱摊着条厚棉被,棉被上仰面躺着一个满身是血的赤裸女尸。她的双手被捆缚在一起,两腿僵直伸着。尸体果然没有头,脖颈被砍剁得参差不齐,血肉模糊。
被诉小说翻译为:狄仁杰便直奔了潘丰夫妇的卧室。狄仁杰打量着这间不大的卧室,靠窗户的位置有一个大炕,炕上凌乱地摊着条厚棉被,棉被上仰面躺着一个满身是血的女尸。女尸的双手被绳子捆缚在了一起,两条腿僵直地伸着。尸体没有头,她的脖颈被砍剁得参差不齐,血肉模糊。
权利作品翻译为:狄公把眼光从尸体上移开,打量起这卧房的布置来。他见靠后墙梳妆台边堆叠着四只衣箱,是盛放四季衣服的。衣箱边的墙角有一张小小的方漆几,狄公发现那漆几上的漆未干时被人碰过了。
被诉小说翻译为:狄公开始观察这间卧室的布局。靠墙的位置摆放着四只大木箱子,盛放着主人四季换洗的衣服。大木箱子边的墙角处,摆放着一张茶几,刚用油漆粉刷过的,但在油漆没有干的时候被人碰过了。
权利作品翻译为:走出一个身材颀长的艳丽女子,风姿翩翩,手上端着个茶盘,向狄公道了个万福,敬上一盅香茶。
被诉小说翻译为:走进一个身材苗条、风姿翩翩的美丽女子,手上端着一壶茶,边向狄公道万福边敬上一杯香茶。
权利作品翻译为:朱员外是北州最出色的射手,百步穿杨,从来箭无虚发。
被诉小说翻译为:朱员外可是北州最出色的射手,最拿手的便是百步穿杨,从来没有失过手。
权利作品翻译为:这时一阵冷风吹来,花园里的树木飒飒乱响,狄公感到一种莫名的恐怖。他听到风声里似有“呜呜”的鬼哭声,鼻子也似乎闻到有血腥之味。
被诉小说翻译为:一阵冷风吹过,花园里的树木沙沙作响,狄仁杰心中产生一种莫名的恐惧。他似乎听到呼呼的风声中好像有呜呜的哭声,用鼻子嗅了嗅,似乎还闻出了一股血腥味。
权利作品翻译为:她叫陈宝珍,最是个凶狠刁泼的女子。
被诉小说翻译为:那厉害的女人叫陈宝珍,在本地可是有名的泼妇。
权利作品翻译为:一件大红遍地金对襟通袖罗衫和一条嵌金枝玉叶狐裘紧身袄。
被诉小说翻译为:嵌金枝玉叶狐裘紧身袄和大红遍地金对襟通袖罗衫。
被告朝华出版社认为,被诉小说系他人对高罗佩原著进行翻译的作品,并非改编自原告翻译的权利作品,其认为被诉小说《铁钉案》和原告翻译的《铁钉案》相同字数为370字。
五、其他事实
2017年6月15日,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胡某和李某的委托,就被告朝华出版社出版的被诉图书侵犯涉案作品事宜,出具《律师函》,并于2017年6月28日通过EMS快递向被告朝华出版社发送该《律师函》。
关于合理支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2500元,公证费和公证购书费用合计100元。
上述事实,有杂志《江淮文艺》、图书《大唐狄仁杰断案传奇》《大唐狄公案》《优秀青少年推理侦探故事:大唐狄仁杰断案故事》《图书出版合同》、媒体报道、公证书、律师函、《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经当庭勘验,原告公证购买的被诉图书上显示该书由被告朝华出版社于2012年1月出版发行,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书系盗版,故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书系被告朝华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于2017年7月在天猫商城上公证购买被诉图书,并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故本院对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被诉小说《铁钉案》是否侵犯原告翻译作品《铁钉案》改编权的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可知,改编权是改变原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判断是否构成改编权,有两个基本要件,一是是否使用了原有作品的基本内容或者实质内容,二是是否增加了具有独创性的内容。经比对,被诉小说《铁钉案》与原告翻译作品《铁钉案》,在故事背景、故事情节、人物名称等方面,两者均相同。例如,两者皆是围绕我国唐代官员狄仁杰外放任县令时侦获的一桩奇案展开,主要人物的名称均为“狄公”“乔泰”“马荣”“陈宝珍”“志英”“蓝大魁”等。对于原告的翻译作品《铁钉案》而言,被诉小说《铁钉案》并没有增加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不构成对原告翻译作品《铁钉案》的改编。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诉小说侵犯其翻译作品《铁钉案》改编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主张权利的翻译作品的知名度、翻译的难易程度、独创性高度、被诉小说的字数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参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以原告提交的《<大唐狄公案>中文译本出版合同》中约定的千字200元稿酬标准为基础,再乘以5倍计算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铁钉案》小说的《优秀青少年推理侦探故事:大唐狄仁杰断案故事》;
三、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胡某经济损失15000元及合理支出费用2600元;
四、驳回原告陈某、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陈某、胡某负担300元(已交纳),被告朝华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