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如果你有稳定的现金流,它将证券化。”这是流行于美国华尔街的名言。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其目的在于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提前变现,解决流动性风险。在市场繁荣时期,资产证券化在提高金融机构资产充足率,提高资金流动性方面体现了无以比拟的独特魅力。然而,当市场急转直下,利率上升时,资产证券化隐藏的巨大风险便开始暴露,蔓延,2007年4月爆发的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实际上就是次级贷款证券化的危机。

1.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机制简单概括是这样的:从事次级抵押贷款的公司接受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后,为了提高资金周转率,与投资银行一起将次级抵押贷款打包成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后出售给投资银行以转移风险;投资银行与抵押贷款公司签署协议,要求抵押贷款公司在个人贷款者拖欠还贷的情况下,回购抵押贷款。投资银行再将抵押贷款进一步打包成担保债务凭证(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CDO)出售给保险基金、养老基金或者对冲基金等投资者。而广大基金购买者就被卷入了这场危机之中。原本由银行承担的放贷风险转化为由广大投资者承担的投资风险银行还会购买一些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即购买一种对抗抵押贷款违约率上升的“保险”,来进一步分散自己的风险。

然而,孰料到,随着美国房地产市场走向萧条和不断加息,市场行情直转直下。(1)对借款人而言,由于大部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实行浮动汇率,利率的上升大大加重了其负担,而且随着房价的下跌,贷款人无法通过将房产出售或抵押获得再融资,从而导致大范围的贷款拖欠。从而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映,从源头上切断了次级贷款利益转化机制。(2)对发放次级贷款机构来说,由于借款人无力还款,使得次级贷款出现大量坏账,呆账,违约率的上升使评级机构也相应的降低了其信用级别,使得次级贷款证券的市场价值大幅度缩水,更加增加了放贷机构的损失。(3)投资银行自身持有的CDOS贬值,购买了ABS和CDO保险、养老、医疗基金等纷纷受损,尤其是对冲基金将手中的CDO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创新出了CDO,CDO,……杠杆率越来越高,当出现还款危机时,多家对冲基金陷入巨额亏损,甚至破产。转贴于

2.对资产证券化的反思

首先,资产证券化不是万能的,它只可能分散风险,但是无法防范风险。次贷危机表明,资产证券化只是力争在模型上做到了风险分散的完备性,而不是针对市场做到风险防范的有效性。从理论上讲,只要利益各方都履行自己的义务,资产证券化将是一种近乎完美的风险分担模式。但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如MBS或者CDO等,毕竟是在市场中实现交易的,必然会受到市场这一外生变量的约束,可以使资产证券化的利益链条发生断裂或者扭曲,从而引发危机。所以,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如何完善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担及防范机制,是今后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必须思考并加以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审慎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之前,资产证券化这一近几十年来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最快、最具活力和令人振奋的创新金融工具,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亚洲等新兴经济体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对推动这些国家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之后,引发了人们对于作为危机导火索之一的资产证券化的审慎思考。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实践,为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种借鉴不在于给我们提供了现成的资产支持证券化工具,而更多的应该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思路。

笔者认为在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必须结合中国金融、经济的实际环境,汲取次贷危机的教训,审慎地看待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合理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促进中国经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正确看待资产证券化的功能

资产证券化是从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开始的,最初主要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以及转移和分散贷款的风险,这是资产证券化的两个最基本的功能。

资产证券化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功能就是以债券的形式把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和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进行打包和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债券,由此解决银行“存短贷长”的矛盾,实现银行贷款机构流动性的增加。

资产证券化转移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功能,主要是以证券化的方式实现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资产的安全性,通过向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发行证券,银行可以及时收回贷款债权,而将抵押贷款等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不能按期还款)转移和分散给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最大的特点是,其基础支持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是以资产信用替代企业整体信用,投资者可以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资产折价,相对准确地评判企业的价值。

解析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根源,我们可以发现,资产证券化的这两个基本功能,由于监管不到位,在其发展过程中被无限放大,特别是次级贷款等衍生工具的反复无限的流转,使投资者对证券化的产品根本无法判断其价值,最终引发了这场金融危机。银行抵押贷款机构认为,其可以不断地通过证券化运作将一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变现,这样其就有更多的流动性资源来发放抵押贷款,从而不断提高利润水平。而经过华尔街的投资银行不断包装,演化出来的衍生工具将证券化产品反复证券化,从而实现了流动性的无限扩张,其结果造成了“投资无约束”,导致大量的信贷资金流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引起房地产价格的不断上涨,巨大的资产泡沫就形成了。

二、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正确思路

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缓慢,中国经济虽然在世界经济发展中保持一枝独秀,但经济转型的压力十分巨大,随着通货膨胀预期的加剧,经济结构的矛盾将十分突出。特别是经过前两年的信贷大投放,会不会产生大量的不良贷款,银行信贷质量将能够经受严峻的考验。加上不断上涨的房价,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措施,房地产价格仍然如勒不住缰绳的野马一样疯狂上涨,而按揭贷款作为国有银行个贷业务的重中之重,在总贷款量的占比已达到20%~30%,部分银行基本上已达到国际上公认的警戒线标准,个人房贷的风险随时会发生。

处于防患于未然的考虑,从2009年开始,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呼声又起,乃至于工行、建行等银行的负责人纷纷呼吁,要尽快研究允许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以防范可能即将到来的信贷风险。

笔者认为,从银行的角度看,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失为一个化解风险的有效方式,但如果把转移和分算信贷风险放在第一位,让投资者来替银行分担风险,尤其是把资产证券化定位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则是极不道德和不负责任的,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背道而驰。因为中国的金融环境不同于美国,也不同于金融危机后的亚洲各国。

其次,和亚洲等其他国家相比,引入资产证券化的初衷不同。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的亚洲各国之所以引入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则主要是为了解决银行危机产生的大量的不良资产,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无论是日本、韩国,还是泰国等都是如此。但随着这些国家金融体系的重建和金融秩序的恢复,资产证券化则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以韩国为例,其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999―2000年是引入资产证券化阶段,主要目标是金融重建和不良贷款的处置;2000~2001年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阶段,主要提高资产流动性,克服期限集中到期的问题;2002~2004年是不断成熟阶段,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扩大到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未来收入债券等。

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经过国家注资、境内外上市以及引进战略投资者后都有了显著地提高,银行系统的不良贷款率不断降低,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并不很大。同时,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化解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也有失偏颇,适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只能是低流动性资产,而决非不良资产。资产证券化不同于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它是资产支持证券,是以未来可预计的稳定的现金流为标的。而所谓的不良资产大多是不具有可预计的现金流产生,其价值大打折扣,不良资产的证券化难度很大。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对象可以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但绝不是质量低劣的资产,更不可以对大量呆坏账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商业银行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国引入资产证券化的思路应该是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来改善融资结构,完善证券市场,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一是通过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为投资者提供足够多的可选择的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从而分流银行体系存在的巨额储蓄资金,缓解银行体系信贷扩张的冲动和压力,降低宏观调控的成本。二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开辟股权融资、债权融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之外的第三条直接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和监督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三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开发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支持国家基础设施等经济瓶颈领域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三、如何合理利用资产证券化

要达到上述目的,笔者认为,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应该在两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应该优先考虑对国家基础设施等资产的证券化,特别是有稳定现金流预期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收入电力、供水、水处理、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以及石油和天然气储备、金属和非金属矿藏、林地等资源资产的证券化。而随着国家经济战略转移,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战略,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而资产证券化完全可以使我们走上开发性金融之路,既可以达到分流储蓄、丰富证券市场投资品种,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又可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减轻国家财政的压力。

除上述两个方面外,笔者并不否认资产证券化对化解金融信贷风险的作用,但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必须回归到提高流动性这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并纳入到国家的宏观调控上来,服从于国家的货币政策,从而抑制可能引发的信贷扩张冲动,避免重蹈美国次贷危机的覆辙。

参考文献:

1.邓伟利.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王铁军.中国中小企业28种融资模式.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陈文达.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成之德等.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2008

5.王政.美国资产证券化有卷土重来之势.中国证券报,2009.10.15

6.(美)迪米特里斯肖拉法.应惟伟,刘鹏,金华译.美国金融的兴衰启示录.证券市场周刊,2008.10.17

7.张宇哲.次贷危机后中国开启资产证券化还有多远.新世纪周刊,2010.08.02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1970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转手证券,是全世界第一个资产证券化产品。

美国是全球最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占全球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比重在70%左右。

而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始于2005年,经过7年多的试点实践,资产证券化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

有不少人担心,美国这样金融发达的国家,资产证券化尚且引发了次贷危机,在当前中国金融发展水平下,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可能会导致中国的金融危机。

这是对资产证券化和次贷危机的一种误解。

从本质上而言,资产证券化是风险的转移和分散过程。通过资产证券化,银行等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可以将缺乏流动性的贷款等资产转移,转换为标准化的有价证券,将所面临的风险分散到众多投资者的身上。资产证券化改变了风险的生存状态,从存量状态转变成了流量状态。而风险从存量状态到流量状态的转变,是金融由传统迈向现代的重要发展。

当然,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亦会产生新的风险。

美国资产证券化的高度发展,改变了商业银行传统的经营模式,由“放贷-持有”模式转变为“放贷-转移”模式,从而产生了道德风险。由于能够把贷款转移出去,商业银行降低了贷款审查标准,导致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即“次贷”)的过度发放,最终导致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另外,很多资产证券化进行了2次乃至多次证券化,证券分档等级太多,且使用了信用违约互换(CDS)等衍生产品,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过于复杂,投资者很难了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所在。信用评级成为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参数,然而事实证明,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准确性令人失望。

而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的高杠杆率,进一步使得问题加剧。如次贷危机前,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中,摩根士丹利、美林、雷曼和贝尔斯登的杠杆率都超过了30倍,高盛亦接近30倍。贝尔斯登旗下的对冲基金,杠杆率竟然高达100倍,也就是说100元的投资,99元是借的,自己只投入1元。因此,资产价格的较小波动,就会导致大额投资亏损和流动性的急剧丧失。

次贷危机后,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出现了相应的变化趋势,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能够更加健康、稳定发展。一是资产证券化链条缩短;二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分档等级简化;三是资产证券化衍生品数量下降。

由此可见,次贷危机尽管开始于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为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下跌,但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是次贷危机的原因。这就好比1929年大萧条开始于股票价格的暴跌,但股票本身不是大萧条的原因,更不能由此就不再发展股票市场。

因此,次贷危机后,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并未有重大改变。次贷危机爆发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急剧下降,由2007年的25600亿美元下降至2008年的14836亿美元。但2009年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又回升至21034亿美元,此后几年的发行规模都在2万亿美元左右。

此外,如果说美国的次贷危机是过度滥用资产证券化,则中国的现状是资产证券化的创新和发展严重不足。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次贷危机

1、引言

2、次贷危机的传导链

次贷危机的全称是次级房贷危机,指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动荡。在美国,房屋按揭贷款可以按照借款人的信用和其他因素被分成:优质(prime)、类优(alternative)、次贷(subprime)。次贷是对信用记录比较差(有迟付、破产之类的欠佳信用记录)、信用记录不全、月收入没有达到住房抵押贷款申请标准、负债与收入的比例可能偏高的那些人发放的贷款。而次贷经过投资银行的复杂的金融工程“加工”,贷款就变成证券,其中债务抵押债券CDO(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是其典型代表,以次贷为标的的衍生证券可以在全球的金融市场中打包整体或部分出售。

2.1导致次贷危机发生的原因概述

次贷危机波及全球的原因有很多,国内学者对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源自爆发之初就进行了有益的探寻:中国人民大学的杜厚文、初春莉[1]认为美国房价的下跌和利率的升高,导致次级贷款人大量违约,使风险由房地产金融机构依次转移到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是美国次级贷款危机产生并蔓延的直接原因。而虚拟经济脱离实体经济过度膨胀,产生的资产泡沫终将破灭,是次贷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建银国际有限公司刘宾[2]认为,在次贷证券化链条中,没有管理好各个环节的道德风险是个很重要的原因。次级按揭贷款是次贷危机的基础,但是经过频繁的包装与证券化,最终的债券、投资者与基础资产隔离的越来越远。CDO的资产组合不同于传统的资产支持证券ABS(asset-backedsecurities),传统的ABS资产组合中资产是同质的,而CDO的资产组合则是包括ABS、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mortgage-backedsecurities)、垃圾债券、新兴市场债券、银行贷款等固定收益率的分散组合。对CDO产品的强烈追捧刺激了全球CDO市场的发展,反过来带动了对次级抵押贷款这种高风险高收益产品需求。但如果这条链条最原始的次级抵押借款人出现还款问题,则整个链条都会产生问题。

2.2次贷危机的风险传导机制

为了看清资产证券化在次贷危机中的影响,本文先对导致次贷危机的因素进行一个全面的梳理(如图一)。研究的角度主要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与管理。

2.2.1贷款发放机构

从资产证券化的程序可以看到,贷款从发放机构剥离到充当特殊目的载体的信托机构(简称SPV)后,这些充当特殊目的载体的信托机构被设计成一道防火墙:一方面,它保护了在贷款机构出现财务困难时,任何债权人也无法对这批剥离出去的证券化贷款提出追索要求,资产被置于贷款人的破产程序之外;另一方面,当这批证券化的资产后来发生违约风险、无法偿付本息时,最终投资者也不得向贷款人追索求偿。正因为资产证券化中的这种“真实销售”的设计,贷款发放机构的受益与它所发放的贷款的风险被隔离开来,使得贷款发放机构的权利与责任不再对等,贷款的信用风险被转移至债券的投资者。尤其在特殊目的机构和证券化的最终投资者对贷款质量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贷款发放机构更有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动机,不去仔细甄别借款人的资信和偿还能力,不顾资信地不断审批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欲望会自然膨胀。

2.2.2投资银行

2.2.3资信评级机构

资信评级公司的失误对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尤为明显。其原因有三:一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并不掌握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且抵押贷款被多次分拆、打包、分层,借款人信用信息完全掩盖在各种结构性安排之中,投资者完全依赖信用评级机构对该产品的评级结果。而信用评级机构对借款人信息也不如贷款机构了解得全面和及时,其评级结果不可能及时、准确地反映借款人信用变动情况。二是评级机构也不拥有抵押贷款的历史信息,在评级方法及准确性方面,不同的评级机构、同一机构不同部门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三是华尔街的交易越来越依赖电脑和模型评估来从事复杂的证券交易。评级公司给出的评级结果是一个重要变量,如果评级方法及结果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的定价模型产生严重缺陷。导致交易风险爆发,动摇市场的信用基础。

3、风险控制缺失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次贷危机的源头在于商业银行和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控制放松,但是若没有资产证券化和金融创新对风险的放大,即使投行的高杠杆操作也不会产生如此大的破坏力,次贷危机将仅仅是一场信用危机,远不会造成今天这种使美国面临金融系统崩溃、全球陷入经济衰退的危险局面。本文认为次贷危机爆发的深层次原因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探讨:一是原始资金池的信用风险,二是证券化结构设计风险。

3.1原始资金池的信用风险

3.1.1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也就是宏观经济风险,次贷中表现为房地产市场的降温和加息周期的到来。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过程中,包括所有的金融机构、投资者都错误的估计了美国的经济形势,过分乐观地看待美国的房地产市场,同时也没有做好风险准备的计提工作。以新世纪金融公司为例,公司对宏观经济风险缺乏准确判断,违约风险准备金计提不足,当房地产转入熊市时,违约就成为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破产的下场。

3.1.2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联系密切的风险,是由于原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存在问题而引发的违约风险。由于不同的信用等级享受不同的贷款利率,而次级贷大部分是针对信用低下,收入证明缺失,负债较重的人,其利率比优惠利率高2%到3%,当宏观经济出现逆转时,次级贷款借款人相对于优质贷款借款人有着明显较高的违约率,因此,美国的次贷资金池存在着非常严重的非系统性风险,即信用风险。

3.2证券化结构设计风险

3.2.1破产隔离风险

美国大部分次贷资产打包出售给了SPV,即“真实销售”,成功地实现了第一层的破产隔离,但是第二层的破产隔离却没有实现。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SPV会自己保留低级别证券,或者对低级别的证券保留赎回权,这些低级别的证券具有很高的风险,很多都没有经过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如此的机构设计导致SPV的破产风险,没有实现SPV的完全破产隔离导致了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的失败。当次贷借款人大量违约时,就出现了SPV的破产现象。

3.2.2信用级风险

美国次贷证券化中运用的内部增级手段主要是优先/次级证券安排,在次贷中表现为优先档证券、中间档证券和股权证券。这种设计的直接结果就是,原始基础资产池的违约风险集中在了只占20%的低级证券当中,使这部分证券的风险急剧上升。由于风险过度集中,低级证券抗风险能力严重不足,最终还是会影响到高级证券的偿付,无法实现内部信用增级的目的。

3.2.3金融衍生品的杠杆风险

4、降低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操作策略

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次级贷款变为次级抵押贷款债券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在推动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模式发生根本性转变,减少住房贷款机构流动性风险的同时,也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累积了金融风险,使得以信用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衍生工具放大了危机的作用范围,同时对风险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1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建立宏观经济预警机制

在资产池的构造上,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选择基础资产时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优质后劣质。不宜在起步阶段就选用信用风险大、现金流不稳定的资产,因为非优质资产对现金流重组、信用增级的要求比较高,对资产证券化市场来说可控性较低,不利于风险控制。同时,商业银行应建立宏观经济运行形势的预警机制,控制潜在理性违约风险的发生。当经济出现下滑,市场开始不景气的时候或者是预测到不远的将来整个宏观经济可能受政策或其他因素影响而出现萧条的趋势时,商业银行应减少贷款的发放。加强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贷款的标准,严格审查贷款人的资格,防止借款人违约风险的发生。

4.2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

基础资产池概况、基础资产池信用风险分析、基础资产池加权平均信用等级情况和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是投资者认识投资产品,分析风险,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要逐渐加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普及与宣传力度,只有透明、并且完善的信息披露,让投资者在购买之前就清楚地知道自己面临着什么样的可能性,让投资者自己判断和选择在其风险承受范围内的资产,那么即使损失也不至于引致恐慌性抛售。

4.3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制度

次贷危机让我们认识到中立、客观的评级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尤其对于一些结构、定价复杂,透明度和流动性不高的证券化产品。合理规避风险、防范风险的发生,就不能只看重眼前利益,而应当以长远利益为重,从根本上加强信用评级制度。

4.4加强金融监管

市场不是万能的,监管起着重要作用。就监管而言:(1)在当前以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为特征的监管体系下,应进一步加强分业监管基础上的金融合作监管,完善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而提高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2)监管机构应当建立高效协调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加强与市场的沟通,有效防范和管理风险。(3)不断优化监管规则,加强金融创新监管。适当提高金融创新产品的资金要求,提高结构信贷和证券化产品的资本充足率,有效控制创新产品的非理性扩张。(4)强化功能性监管和统一监管,建立有效的功能性监管体系,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5)注重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强金融机构跨境监管。以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稳步有序地推进金融开放。

参考文献:

[1]杜厚文,初春莉,《美国次级贷款危机:根源、走势、影响》[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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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曹红辉,《美国次贷危机考察报告》[Z],中国经济研究报告,2008.08.05

根据学界一些学者的归纳,“次级贷款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也译为次债危机,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动荡引起的风暴,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隐约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次级贷款危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特有的两次风险的放大给次贷危机埋下了伏笔

这次次贷危机的原因是与资产证券化分不开,正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两次风险放大给次贷危机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两次风险放大分别是:

1.特定目标机构以贷款抵押资产为后备发行证券,并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这里存在一次风险放大。具体的来讲,这一过程中的风险放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在这一过程中风险增加了。次级贷款原先是以房屋为抵押条件的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如果贷款人无法还贷,银行可以以抵押房屋拍卖来获得清偿。经过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之后,投资者所获得的仅仅是代表自己所拥有权益的证券,这种证券是以证券所代表的资产基础,没有任何特定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从一个有固定资产为抵押法律关系转变为没有特定资产为抵押的证券关系,从一个借贷行为转变成为一个投资行为(投资本身就很大的具有风险性),风险明显被放大了。

第二,在这一过程中风险也被扩散了。原本次级贷款的风险的往往是一个个贷款公司来承担,经过证券发行,将证券出售给千千万万个投资者,次级贷款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风险的范围被人为的扩散了。在具体实践中,还有一些投资者再将所购得的证券打包再出售,在这一次次的转售过程中风险又一次次的扩大。

2.信用增级机构对打包的次级贷款进行信用增级,同样也存在一次风险放大的过程。信用增级机构对打包的次级贷款进行信用增级往往通过保险公司承包、信用好的企业担保、用较优质的抵押贷款与次级贷款一起打包进行重置等方式,必须注意无论怎样进行信用增级,原本次级贷款的风险仍然存在,不会因为这些方式而有所改变。次级贷款一旦出现问题必然拖累对它进行信用增级的保险公司、信用较好的金融企业、优质抵押贷款,引发连锁反应,次级贷款一旦出现问题,整个金融界都会深受其影响,它们之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这种连锁反应恰恰最终表现为次贷危机的特征之一―金融机构接二连三的倒闭。

(二)过度提前消费造成房地产市场的急剧膨胀是次贷危机产生的导火索

美国房地产市场的不健康因素就在于,过渡提前消费造成的房地产市场的急剧膨胀。这种过渡提前消费表现为不考虑个人的还贷能力和消费需求进行提前消费。其实次级贷款购房的消费者很大一部分并不是因为刚性需求而买房,往往是想借助房价高企的东风来赚取利润,这些不是必须买房的人或者根本无力承担房贷的人进入房地产市场制造出虚假的庞大需求,造成房屋表面上供不应求,不断推高价格,使得房地产的泡沫不断膨胀,形成了房地产市场的虚假繁荣,也为房产泡沫的爆裂吹响了前奏。

二、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立法启示

第一类立法例,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资产证券化立法主要散见于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及各州蓝天法案。

第二类立法例,主要以日本为代表,日本主要以2000年修正的《资产流动化法》为主体,以为符合资产证券化发展而修订过的《银行法》、《保险业法》、《证券交易法》等为补充从而形成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张泽平.《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法律出版社,2008

[2]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重启资产证券化的

宏观经济环境

资产证券化的重启恰逢中国进入经济转型和金融改革关键期。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国际金融危机已渐渐远去,世界经济正在复苏中。中国经济已走出困境,为优化我国的资产结构,新的资产证券化势在必行。

第一,借助资产证券化,可盘活存量资金。目前不少优质企业的市场价值较大,能生产稳定现金流的存量资产较多,亟待可利用的金融创新渠道,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资产证券化能把缺乏流动性但有收益性的资产设计成证券化产品卖出去,收回现金,提高流动性,正是“盘活存量”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

第二,借助资产证券化,可推动中国城镇化进程。城镇化发展释放出巨大的融资需求。现有的手段问题较多,而资产证券化则能盘活既有基础设施中有市场价值的资产,运用金融工程技术,有效地支持更多民生领域的建设,促进中国城镇化进程。

第四,借助资产证券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一方面大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来融资,为中小企业让渡了通过信贷市场以及债券市场来融资的宝贵资源,另一方面对部分符合资质的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为企业发展提供相应的融资。比如说将其拥有的一部分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进行剥离,使原来难以公开发行的信用债转化为资产证券化产品,也能够带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基础资产的种类。从资产池结构看,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贷款占绝大多数,而个人住房贷款比例较低。而在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车贷款都是靠发行资产证券提供的。不过,今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已经提到要扩大基础资产,包括财产或财产权利及其组合,亦明确包括了信贷资产、基础设施收益权、应收款、信托受益权和商业物业不动产财产等财产权利。

投资主体。目前中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较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主要投资者是银行,存在互持现象,这样并不能将风险转移出银行体系,这种现象自2005年以来至今并无改观。虽然保监会原则同意保险机构可以参与,但细则没有出台,导致固定收益的投资者单一。

配套法律机制。由于目前中国尚处于资产证券化初级阶段,在信息披露、风险隔离规定、税收政策、信用评级、增信体系、合格投资者方面仍与国外成熟市场存在较大差距。

今后着力发展的几个方面

扩展基础资产范围。根据美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经验,资产证券化能够顺利运行的首要条件就是入池资产的选择问题,以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MBS(Mortgage-backedSecurities)是美国最早出现规模最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MBS发展也较早,但笔数不多,考虑到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持续增大,住房抵押贷款质量相对较高、风险相对较小,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应首先继续推进MBS的发展,进而扩大基础资产的选择范围。

实现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20世纪80年代,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担保贷款证券化,大量的商业不动产抵押贷款和中小企业抵押贷款被多家银行与抵押公司证券化。1985年,法律允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公司对美国中小企业局所担保的项目贷款打包出售,并进而批准非银行金融公司对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未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证券化。

关键词: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保护

影响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利益的主要因素

(一)资产的品质

(二)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

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包括与发起人资产的独立、与发起人以外的其他机构的独立。确保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资产的“破产隔离”。首先,在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设计中,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设立了一种特殊的机构,即特殊目的载体(SPV)。根据SPV设立方式的不同,目前主要有公司型SPV和信托型SPV,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肯定了信托型SPV,没有涉及公司型SPV。在我国,如何构造SPV并且在法制框架下运行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为了确保资产池中的资产的独立性,阻断发起人与证券化资产的联系,应遵循“真实出售”的做法,在会计上、法律上确定“真实出售”的标准也成为影响投资者的因素之一。

(三)信息披露程度

(四)投资者权利的行使机制及救济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规定投资者的权利外,还应建立相应的权利行使机制,当投资者权利受到不法侵犯后,还应有完善的救济机制,这样才能充分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如我国台湾在信托型SPV的构造方面设置了受益人会议和信托监察人,投资者通过受益人会议行使决策权、监督权等,信托监察人则从外部进行监督。

(五)监督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监督机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机制,即证券发行人内部的监督机制;二是外部监督机制,即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次贷危机暴露出美国政府监管的缺位,也进一步证实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资产证券化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构建策略

(一)整合现行的法律规范且提高立法的效力层次

由于缺乏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我国在进行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中采取了边试点边立法的思路,大部分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从2005年试点至今,共有十余部规范文件出台,的主体包括央行、银监会、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本文认为,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整合、完善现有的规章制度,制定一部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性法律,内容包括证券化的资产的范围,投资者的范围,资产转移,风险隔离,抵押权变更登记,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责任等,立法层次可提升为行政规章,待理论及实践均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

(二)SPV的法律构造

(三)完善真实出售制度

为了实现发起人与证券化资产的破产隔离,“真实出售”是重要环节。从合同法的角度看,“真实出售”实质是合同债权的转让,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即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虽然可因不当得利请求原债权人返还,但无疑会使操作更加复杂,也增加了运行成本。为了减少这种风险,在法律上可确认公告通知的效力,同时,由发起人充当资产管理者的角色也可简化其中的繁杂。

(四)强化信用增级制度且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公信力

信用增级一方面可吸引投资者,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投资者,通常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前者如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开立信用证、进行超额抵押等;后者主要由发起人以外的第三人对SPV证券提供担保。在我国,由于市场发展不成熟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并没有建立信用较高的专门的担保机构,在试点操作中,主要采用内部信用增级的手段。在美国、韩国等国家,均组建了专门的担保机构,甚至由政府出面,如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本文认为,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期,成立由政府参股的专门担保机构以增加资产的信用等级是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推动力。信用增级后的环节是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是投资者决策的主要依据。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公信力不高,独立性较差,有必要建立一套信用评级的基本准则,确定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提高其质量。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六)完善监督机制

首先,加强证券发行人的内部监督。资产证券化和其他金融产品一样,投资者均面临“内部人控制”的状况,通常,SPV是发起人建立的子公司,资金的管理机构也由发起人担任,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间或者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存在角色重合的现象,因此,对发行人内部不同利益主体间权力的分配、不同部门间权力的制衡进行制度安排,引入独立董事或信托监察人,防止权力的滥用。其次,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应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结合我国国情,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应加强监管,平衡效率与安全的关系。金融监管体系有必要从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1.卜壮志.从美国次贷危机看我国商业银行房贷风险管理[J].经济纵横,2007,10

2.王小莉.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7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信用评级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局批准的专用账户。

(一)可能导致财务风险的主要交易环节分析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2.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3.信用增级环节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4.破产隔离环节

这种看法确有合理之处。但是,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认为金融落后反而是优点,那就错得离谱了。任何时候,创新都是正确的,创新的成果本身并没有对错,犹如工具,关键在于人们能否正确运用它。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正是金融创新赋予了金融在经济生活中巨大的推动力量。落后的金融形态无法适应经济规模的快速增长和扩大,对于已经高速发展了30多年的中国来说,后续的动力越来越需要求之于金融创新对产业经济的助力。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许多金融衍生产品都是基于此。引发美国次贷危机的也正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即“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危机”。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在初始阶段。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试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是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范例。2008年10月,招商银行顺利发行了40.92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截至2008年底,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发行的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51只,共计578亿。此后,监管层在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得较为保守谨慎。有些银行其实已经具有完备的产品设计方案,但之后却无法出台,而券商企业资产证券化也陷入了停滞状态。

其实,次贷衍生品的设计具有根本缺陷,并通过多次证券化将风险反复放大,最后导致了严重的无法控制的损失。在次级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基础上,美国的投资银行在金融创新中又以几何级数的规模和速度推衍出了大量担保债务凭证(CDO),CDO平方、CDO立方等产品,形成了一个数额巨大且错综复杂,难以评估风险的证券化产品交易网络。

资产的一次证券化产品风险是可控的,而且,我们还可以在这个层面上走得更远一些,有所创新。比如,资产证券化主要是银行在做,作为一种资产运营方式,资产证券化并非只有信贷资产可以这样做,实体资产也可以证券化。在这个问题上,重庆曾提出了大胆的设想。重庆市提出其国有企业下一步改革的一大战略方向就是综合推进国有资产证券化改革。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信用评级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由TAPCO公司在商业票据(CP)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CP。

金融资产出售环节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破产隔离环节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另一方面,该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级方式是中集集团为特殊信托结构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供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在证券化资产运营失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下,中集集团存在着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财务风险。即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中集集团本身的风险没有实现完全的风险隔离。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

(一)资产证券化财务风险防范方案概述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运行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的综合评价

首先,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方案侧重于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估。因为,初次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中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计提比例的。因此,证券化资产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信用评级,其信用度较高,其资产证券化失败的可能性较小,进而减少了各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其次,该风险防范方案能有效应对因资产证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胀。该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是根据各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从资产证券化中获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该资产支持证券在市场上的交易次数越多,产生的泡沫越大,而相应计提的风险防范基金也会越多。同时,风险防范基金的计提也会降低投资者转手交易该资产支持证券的积极性,进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产生,降低了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因过度膨胀的金融泡沫破灭造成资产证券化失败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最后,在该风险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积聚数额巨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基金,当出现利率下跌,物价下降以及自然灾害等系统风险引起的资产证券化失败而造成的市场震荡时,政府有足够的实力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1]冯科.从美国次级债危机反思中国房地产金融风险[J].南方金融,2007(9):11-16.

[2]季然.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及风险问题分析[J].财经界,2007(3):24-26.

[3]金郁森.中国资产证券化实务:解决方案与产品设计[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98-136.

[4]梁志峰.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综述[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3):21-24.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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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法律顾问实务指引(第3版)(法律出版社)、《私募融资经典案例法律评析》(法律出版社)、《投资并购经典案例法律评析》(法律出版社)、《公司章程制定指南》(法律出版社)、《规范改制与产权交易100问》(企业管理出版社)、《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问答》、《国有企业改革文件汇编》、《总法律顾问与国企高管法律风险防范》(《国企》杂志)等https://www.yuntaigo.com/book.action?recordid=bmZtb2hsbmM5Nzg3NTE5NzY4MzU1
9.新闻学概论(0818)的大纲指定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新闻学概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新闻学概论编写组》,2020年8月。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新闻学概论》(第六版),复旦大学出版社,李良荣著,2018年8月; 参考书目: https://canvas.shufe.edu.cn/courses/14345/assignments/syllabus
10.研究领域学术成果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工作单位2(院系)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罗培新 主要研究领域金融法制(以公司法与证券法为主)、转型政治社会经济中的公司治理。职称教授 职务院长 罗培新 简介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2010年4月起)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2009年7月起)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07年12月起)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https://bbs.pinggu.org/z_zixun_jiaoshi_view.php?gid=45010
11.成都社会科学在线法律出版社 2003年7月 鲁篱(西南财经大学) 19、《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中国司法的新思考》(专著) 法律出版社 2003年3月 左为民 (四川大学) 20、《公正伦理与制度道德》(专著) 人民出版社 2003年11月 唐代兴 (四川师范大学) 21、《巴蜀佛教碑文集成》(古籍整理) https://www.cdsk.org.cn/detail.jsp?id=1249
12.[中国国情]我今天在北京家中的生活琐事我写的第三本中国国情通识读本类独著专著《吕律著:中国与世界》(原定名:系统中国)我已基本写完,也已在2024年9月20日转投另一个出版代理公司。(初步前言和目录见附录) 我写的这三本通识读本类国别研究独著专著: 德国(已写完2021年由北京人文在线出版代理公司和吉林文史出版社出版《吕律著:日耳曼文化谱系下的德https://www.360doc.cn/article/71026950_1135511378.html
13.公司法(精选十篇)[1] 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叶林.公司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 王泽鉴.不当得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30ppr2z.html
14.公司股份回购与回赎规则[①]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制的介绍,参见金晓斌、刘和平:《认股权法律制度研究》,载于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修改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3-362页;林丽香:《企业取回自己股份之法律问题》,载《台北大学法律论丛》,第48期,页69-173;张忠军编著:《上市公司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327页。[②https://china.findlaw.cn/gongsifalv/gongsifalvfagui/gufenyouxiangongsi/80104.html
15.考法学硕士研究生考法学硕士研究生资讯–加倍考研网3、宪法学(以第一版为主)《宪法学》、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项目重点教材)。4、刑法学(都很重要)《刑法学》,深受感动,北京大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刑法学》,张明楷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5、民法学(https://www.kaoyankaoyan.com/zixun/kaofaxueshuoshiyanjiushe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