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之名:中国现代法治建设背景下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

以科学之名:中国现代法治建设背景下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

徐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作为学术现象,根源于中国现代法治建设对两种知识类型的诉求:一方面,作为法治建设重要推动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知识,这由法律科学提供一套系统化的法律技艺与法律话语;另一方面,现代法治是以程序技术和观念为推动力的动态整合机制,其承载着对于人、社会与国家的知识。两类知识的认识论基础是源于西欧文明的科学:从广义上看,科学是区别于感应认知的理知认知方式,具有反思的特点,并经历了由常识式理性向数理式理性的转变;从狭义上看,科学特指以数理式理性为特性的认知方式。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若能分别遵循各自的科学性,有可能为中国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关键词:

现代法治;社科法学;法教义学;中国法治;智知贡献;

IntheNameofScience:LawandSocialScienceandLegalDogmaticsintheContextofChineseConstructionofModernRuleofLaw

XuJie

Abstract:

Keyword:

ModernRuleofLaw;LawandSocialScience;LegalDogmatics;ChineseRuleofLaw;IntellectualContribution;

引言

近年来,法学研究方法、法学学科性质等问题成为中国法学界热议的话题。其中,围绕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展开的讨论无论从参与人数还是影响规模来看,都可以视为现象级的学术事件。1不同于西方法学学术史上法学流派的自发演变,对于法学理论的“继受国”,学者一开始就可以根据个人研究旨趣与学术关怀选择不同的知识立场与研究方法,形成法学研究的多元格局。研究方法的继受与选择并不排斥对方法本身的自主思考,就此而言,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更多地体现了法学界在方法论上的主体性自觉。没有完美的研究方法,认清其解释边界与适用范围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学术研究。从参与该论争的众多论文来看,绝大多数学者正是在此意义上对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各自的研究对象、思维模式与适用范围等做了较为清晰与深入的论述,2这也是一门学科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

一、现代法治的知识根基:科学

源于西欧并延伸至全球的现代文明的诞生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深远意义,它带来了世界各国从思想观念到社会结构等各个领域的全方位嬗变,现代法治便是现代文明的产物之一。对于后发现代化国家的法学研究来说,若其致力于现代法治的实现这一目标,则首先需要对现代法治是什么有清晰、深入的认识,其次要从知识的视角审视现代法治所需的知识及其性质,才能保障学术研究能够贴合实践的需求。

(一)现代法治是以程序技术与价值观念为推动力的动态整合机制

自人类以群体的方式在一起生活时起,社会共同体就面临着如何维系的问题,从中亦衍生出以服从与支配为本质的统治现象。按照韦伯的研究,以统治的正当性为标准,已有的统治可以类型化为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现代法治具有法理型统治的主要特点,作为现代社会的整合机制,它反映了国家、社会与个体在时空维度中的动态关系。既然如此,对现代法治的理解便可以借助对这三者关系的描述加以展开。由于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程序技术与价值观念这两个功能性范畴之间的复杂关联,因此,笔者首先阐述现代文明中程序技术与价值观念的内涵与功用,然后分析两者之间不同面向的关联,以期阐明现代法治“动态整合机制”之属性。

1.现代社会中程序技术与价值观念的内涵与功用

对程序技术与价值观念的理解需要结合社会生活的微观与宏观两个维度,无论是洛克伍德对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4的区分,还是哈贝马斯对生活世界和系统的划分,都内在地包含了这两个维度。社会整合直面生活世界中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具体表现为个体之间的认同、沟通、冲突与对抗;系统整合是一种自我规定性的整合方式,它以制度为媒介,对各个子系统加以具体的规定,建构一套社会关系,从而对个体行为进行规制与引导。

程序技术是制度的另一种表达,它从内容上看是具有序列性、组织化的信息流,6从形式上看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系统性程序技术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中,但在现代社会,静态层面其规模与理性化程度更甚,动态层面其实施方式有自身的特点。进一步分析,现代社会中程序技术的理性化程度和实施方式由现代社会的抽象性和现代民族国家的特点共同决定:首先,现代社会的形成是一个不断“脱域”的过程,7这一建立在时空分离、功能分化等多重逻辑基础之上的演变机制塑造了现代社会的“抽象性”。程序技术根据现代社会的分工体系,建立起与劳动紧密相连的制度角色并规定了不同角色之间互动的步骤,这种以劳动分工和角色功能为考量的规定更少依赖地域性与人格性。其次,程序技术的运作以现代民族国家的权力为后盾。从历时性的角度来看,较之“传统国家”和“绝对主义国家”,8现代民族国家实现了政治权力的集中与扩大,政治权力延伸到社会系统的每一个角落,在领土范围内对社会进行高度稳定与密集的监控。这种全方位的系统整合与现代社会的抽象性是相互亲和的,这使得程序技术作为系统整合的重要工具,可以随着时空在更大范围地延展,建构覆盖面更广的制度环境。

2.现代社会中程序技术与价值观念的关联

现代法治面对的是“使现代法治得以发生的现代性所带来社会秩序之保证和维持的问题”,14它是现代民族国家依据法律制度对社会各个子系统进行管理的动态整合机制。这些子系统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领域,其中,法律是经济、政治等具有实体内容的程序技术的技术,它代表国家意志,将这些实质性的社会关系纳入其框架下,用法律语言将之转化为法律关系,以使国家对社会进行调控在实然层面,程序技术与生活世界并没有清晰的边界,它渗透在人们的日常行动与言说中,与人们的价值观念相连。基于此,作为一种整体性的动态整合机制,现代法治反映了各类程序技术与价值观念的结构性关联。

(二)程序技术与价值观念的认识论基础:科学

基于上文的论述,一国学术研究若欲切实推动该国现代法治建设,应当提供与实践相贴合的程序技术与价值观念,两者所承载的都是对于人、社会与国家的认识。学术研究是知识生产的智力活动,知识的最终形成以对研究对象的认识为前提。现代性的发生改变了人类看待自然、社会与自我的认知方式,继而也改变了知识生产活动本身。科学原则是现代学术研究的合法性原则,亦可以视为现代法治的知识根基。18本文该部分对科学的性质、影响及其限度进行论述。

1.科学的性质

根据蒙克的描述,“赋予现代西方科学以自己的特性的本质标志是,抽象概念的理论建构、技术的实践发明、演绎的逻辑证明和由理性实验引导的经验观察的统一”19“理性的概念-理论框架使知识的普遍化成为可能,技术的实践发明带来旨在解决特定的实践难题的特殊知识,经验感知对现实偶在保持开放性敏感,演绎逻辑论证通过真假图式确定知识的真确性”。20一言以蔽之,科学是一种旨在提供真的理论的理性思考方式。那么,如何理解这种理性的思考方式将“科学”置于历史的流变中来考察有助于加深对其性质的理解。

“科学”一词通常被用来指称近代科学,它从希腊特有的哲学传统中孕育而来。为突出希腊哲学传统中的科学意味,有学者将古代的philosophia叫做哲学-科学,21本文亦借用这一表达。

2.科学的影响及限度

前已述及,哲学-科学与科学都是理知的认知方式,这种认知方式的科学意味集中在“反省”这一点上:原本以“我”为中心的感应思维在“他者”这一外部存在下有了比较的对象并在比较中开启了自我怀疑的可能。此时,以何种观点作为结论或评判标准就是一件需要斟酌、考量和思虑的事,少了感应思维的直观与理所当然。科学似乎将这一由内向外的趋势发挥到了极致,哲学-科学向科学的转变是一个渐渐远离“我”并最终摒弃“我”的过程。如何评价这一转变至少从当下回溯,科学及其与技术的结合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因其取得的巨大成就而被视为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

科学与现代哲学的能与不能是一体两面的关系。现代社会是祛魅的,这样一副世俗的图景由社会制度建构而成,这些制度针对的事实却无法在统一的整体解释中得以融惯,是碎片式的。正是在这里,产生社会制度的二次论证问题,即正当性论证。现代哲学虽然不再提供统一的整体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不再有文德尔班所言的“形而上的冲动”。25社会科学为社会制度的合理性提供论证,社会科学本身依然要面临正当性的追问。这正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异的地方:这一方面体现了科学与价值之间的张力,另一方面表明了科学是占支配地位的真理,却不是真理的全部。社会制度的二次论证是科学与价值的联结,这一联结如何发生,事实上又回到前文程序技术与价值观念的关联这一部分,在此不再赘述。

综合以上对现代法治与科学一般关系的论述,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具体问题以及既有法学研究的不足,下文拟对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各自的科学性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可能作出展开论述。

二、社科法学的科学性及其对法治建设的可能贡献

(一)社科法学的科学性

图1:科学连续体及其要素(28)

(二)社科法学对法治建设的可能贡献

尽管上文列出了当下社科法学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在笔者看来,若坚持科学研究的原则与方法,社科法学将会对中国法治建设做出如下有益的贡献。

1.寻求法治建设的突破口

2.寻求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33

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处于一定程度的“失范”状态,对于身处其中的学者来说,提出何为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并试图给出理论上的回应是其反思的必然结果与职责所在。然而,这一充满本质主义的问题并不是安于书斋的学者通过思辨可以解决的,这一问题的答案扎根于中国人在整体上对于未来生活的集体想象之中。对未来的想象一方面受制于“过去”对中国人认知特点的形塑,另一方面又受制于客观的物质生活条件。就后者而言,个体拥有的差别迥异的微观环境与共同面对的大致相似的宏观环境会产生不同层次的需求,集中表现为社会领域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整个社会对一个更为公正有效的国家的需求。这些需求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无法倚赖仅具有限理性的学者的智识与想象,而是需要学者深入实践,反应大众的真实诉求,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试图回答何为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

三、法教义学的科学性及其对法治建设的可能贡献

(一)法教义学的科学性

法教义学亦可被称为狭义意义上的法律科学,其坚持规则的规范性立场,围绕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而展开研究。按照阿列克西的概括,法教义学的工作分为三个层面: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对法律之概念—体系的研究、提出法律解决争议的建议。这三种活动分别对应于描述—经验的维度、逻辑—分析的维度以及规范实践的维度。35

(二)法教义学对法治建设的可能贡献

法教义学对法治建设的可能贡献以中国法教义学回归当下中国司法实践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谈论贡献。当然,亦是因其存在问题,还有改善空间,这里的讨论也才有意义。结合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特点,笔者以为,法教义学对法治建设的可能贡献有如下几个方面:

1.回应专业性刚需

中国法治建设一方面为法律职业提供了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又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来维系其运转。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一批掌握法律语言、熟悉法律规定与解纷技能、遵守共同职业伦理的人组成的,这些专业知识与伦理要求由法教义学提供。以法官为例,如何识别、确认证据来认定事实,如何通过逻辑、修辞等方法论证裁判结果,都离不开法教义学的指导。由于我国法学教育一直以来侧重于制度规定与原理的传授,与法律实务实际操作的技能要求有所脱节,因此,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科学生在技能上是相当欠缺的。尽管从制度层面看,现行的《法官法》与《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设置了一定门槛,但从审判实践出发,学界一直诟病颇多的司法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水平不高、论证不充分等问题依然存在。

2.提供并完善法律话语

与西方现代法治充满耦合性的发生过程不同,中国现代法治建设从一开始便是由国家自上而下推进的。这一政治依附性的特点有着一定程度的历史必然性,却也使当下法治的进一步发展陷入某种困境。法治的运作有其自身的要求,即法律至上,这在客观上与原有的以“领导”为核心要素的政治秩序构成张力。执政党对该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党的十八大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将党内法规纳入法律体系中,便是对这一困境所作的回应与努力。在历史权威与规范权威并存的情况下,这一举措无疑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结语

注释

3例如,马克斯·韦伯(1864-1920)的学术转向;20世纪中期美国兴起的法律与社会运动对法社会研究的推进,具体内容可以参考刘思达:《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的兴起与批判——兼议中国社科法学未来的走向》,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1期。

4社会整合针对行动者之间形成的秩序关系和冲突关系,系统整合针对社会系统各部分之间形成的秩序关系和冲突关系。SeeLockwood,D.1964,“SocialIntegrationandSystemIntegration”.InG.Zollschan&W.Hirsch(eds.)SocialChange:Explorations,DiagnosesandConjectures.NewYork:JohnWiley&Sons,p370-383.

5“生活世界”一词首先由胡塞尔在《欧洲科学的危机和先验的现象学》一书中提出,哈贝马斯在此基础上提出“生活世界”和“系统”这对范畴,并将之引入到他对交往行为理论的研究中。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体系中,“生活世界”和“系统”是两种社会整合方式,两者在整合的媒介方式与价值取向上不同。SeeHabermas,J.1976,LegitimatiomCrisis.London:Heiniema;Habermas,J.1988,TheTheoryofCommunication,Vol.Ⅱ:LifeworldandSystem:ACritiqueofFunctionalistReason.Boston:BeaconPress.

6SeeSchotter,A.1981,TheEconomicTheoryofSocialInstitutions.Cambridge:CambridgeUP.

8有关国家的类型化研究参见[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

9舒茨指出,生活世界是以两种面目呈现在个体眼中:一种是一个完整的、已构成的、具有客观意义的世界,另一种是面向未来的、生成性的、具有主观意义的世界。SeeSchurtz,A.1967,ThePhenomenologyofSocialWorld.Trans.byG.Walsh&F.Lahnert.Evanston:NorthwesternUniversityPress.

10渠敬东:《缺席与断裂——有关失范的社会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

11韦伯根据影响意向的因素将社会行为分为四种类型:目的合乎理性的行为,价值合乎理性的行为,情绪的行为,传统的行为。其中,目的合乎理性的行为是指个体通过对外界因素的综合判断或者说权衡,采取适当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6页。

12“欲望-紧张-动作-满足-愉快,那是人类行为的过程”,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文艺出版社2011年版,第90页。

13参见前引(12),费孝通书,第89页。

14苏力:《阅读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

15李猛:《论抽象社会》,载《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16参见前引(15),李猛文。

17[美]阿尔伯特·赫希曼:《欲望与利益——资本主义胜利之前的政治争论》,冯克利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18应该将这一论断置于现代性发生的大背景下来理解,即科学取代宗教,占据现代社会系统意义解释的至高地位,并提供一套建构国家、社会与法律等领域的理性化知识。不应将其做绝对意义上的理解,即宗教的形而上学解释不复存在,继而陷入无休止的理性与非理性的论争当中,后者是一种较为狭隘的科学主义,不同于科学,并不为本文采取。

19R.Munch:《现代结构:现代社会之制度建构的基本模式及其形态》,转引自: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现代性与现代中国》,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6页。

20参见前引(19),刘小枫书,第136页。

22参见前引(21),陈嘉映书,第43页。

23参见前引(21),陈嘉映书,第202页。

24[德]特洛尔奇:《基督教理论与现代》,朱雁冰等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25SeeWindelband,W.1923,TheIntroductionofPhilosophy.Trans.byJosephMcCabe,FisherUnwin.

26[美]杰弗里·亚历山大:《社会学的理论逻辑(第一卷)》,于晓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页。

27参见前引(26),杰弗里·亚历山大书,第5页。

28参见前引(26),杰弗里·亚历山大书,第3页。

29刘思达:《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载《法律和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30程金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31雷鑫洪:《方法论演进视野下的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32对我国法学实证研究成果的评析,可参见前引(31),雷鑫洪文。

33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27页。

36[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

37[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教义学的逻辑》,白斌译,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4期。

38孙海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方法论反省——以法学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为重点》,载《东方法学》2015年第4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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