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织密织牢金融安全网——暨《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2》发布会在京召开
2022年6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2)》。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长王利民出席会议并致辞,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胡滨做成果发布。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中信建投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杨荣出席线上会议并参与研讨。
致辞环节
李扬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
王利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长
成果发布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胡滨对《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2)》的主报告《中国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的构建》做了发布。他指出,金融稳定法律体系是提升国家金融治理治理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
202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稳定可以被定义为金融体系在内外部冲击下平稳运行并实现其核心功能的状态。影响金融稳定的主要因素包括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保护。胡滨教授强调,未来我国应以《金融稳定法》统筹金融稳定治理顶层设计,在完善现有金融法律同时,强化金融基础设施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定与实施,以保障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胡滨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
针对《金融稳定法(草案)》的修订,胡滨教授建议,应进一步明确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职责、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金融稳定职责;应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针对我国金融稳定法律体系的构建,他指出,还应制定《金融基础设施法》,保障金融体系平稳运行;以及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着力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专家研讨
黄益平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第三,压实地方政府责任的问题。当前我国一些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已经不再是区域型的,跨区域的业务越来越多,那么把责任压给地方是否可行。若真的要地方政府来承担稳定金融的责任,就会面临如下几个问题:一是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参与机构监管、参与机构经营;二是地方政府有没有能力监管,不同地方政府的监管能力差异非常大;三是地方政府最终承担责任意味着地方政府需要有能兜底的办法,这需要很雄厚的财力才能做到,否则最后还是由中央政府承担责任。
陈道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针对如何实现金融市场治理现代化这一问题,刘俊海指出:一是要有良法善治;二是要实现金融机构理性自治;三是促进行业协会严格自律;四是有良好的行政监管;五是完善司法救济;六是加强媒体监督;七是建立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此外,他认为,还应当将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实体化;整合证监会和银保监会,组建统一的国家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有效落实金融监管领域的“放管服”政策,实现简政放权与服务市场的有机统一。建议打造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跨市场、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同频共振、良性互动的金融监管体制。
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刘俊海认为,一是应在《金融稳定法》中加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则性规定,要在横向的民事关系或纵向的行政监管关系中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二是在程序法上要落实好举证责任倒置,降低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三是明确金融机构的信托性质,弘扬契约精神和产权保护精神,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四是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推广到其他金融市场领域。五是对于欺诈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机构,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针对金融机构治理现代化,刘俊海认为,既要靠好制度,包括完善公司治理与合规制度、第三方监督制度与公司登记制度;也要靠人,确保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诚实守信与勤勉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