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造成没法税前扣除!
(2)若是当时采取的非现金支付,只要具有合同、对方注销证明等完全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案例二
(1)有的时候付款方式就能决定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参考1:
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的规定: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参考2:
参考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附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案例三
请问:
能否税前扣除?
(2)只有委托个人代理的支付个人的符合规定的佣金才可以税前扣除;
(3)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