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书·新书丨《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家庭篇》:全方位勾画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遭受谩骂、恐吓,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丈夫打赏女主播,妻子能追回财产吗?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属于共同所有吗?

·不离婚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双方离婚时约定把共有房屋给孩子,离婚后一方能反悔吗?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另一方可以拒绝其探望子女吗?

·非法代孕龙凤胎,谁能成为孩子在法律上的母亲?

·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恶化,可以协议解除亲子关系吗?

·祖父母对孙辈有“探望权”吗?

·丧偶儿媳将孩子送养给他人,公婆有权阻止吗?

……

王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民法方法与案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管理与法治分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会长等学术职务,并为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主要从事民法、生命伦理法、医事法研究。

李恒: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担任中华预防医学会公共卫生管理与法治分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秘书长等学术职务。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卫生健康法学。

第一部分案例编

1.在丈夫车上装定位器,妻子有权要求丈夫“毫无保留”吗?

——配偶之间的人格侵权

2.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解决

3.受对方谩骂、恐吓,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4.分居期间拒绝扶养身患重病的配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5.对方违反“忠实协议”,可以要求其“净身出户”吗?

——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6.对婚姻“不忠”的配偶一方,将付出怎样的代价?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7.夫妻一方打赏主播,另一方能追回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8.通过“假结婚”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9.婚前承租、婚后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共同所有吗?

10.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属于共同所有吗?

11.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属于共同所有吗?

12.擅自转移配偶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应承担侵权责任吗?

——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13.双方约定“不得提出离婚”,这样的“保婚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另一方能要求返还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返还

15.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16.个人犯罪后的退赃退赔责任,能否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7.夫妻“假离婚”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18.离婚前一方擅自订购家电,离婚后另一方有偿付价款义务吗?

——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19.离婚时双方约定把共有房屋给孩子,离婚后还能反悔吗?

——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处理的效力

20.不离婚却起诉配偶讨要孩子的抚养费,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抚养子女义务的强制性

21.夫妻离婚后一方不给抚养费,另一方可以拒绝其探望子女吗?

——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与探望

22.妻子人工授精怀孕后,丈夫反悔可以吗?

——对辅助生殖子女的特别保护

23.非法代孕龙凤胎,谁能成为孩子在法律上的母亲?

——亲子关系的特别认定

24.未婚生子,子女被歧视了怎么办?

——对非婚生子女的平等保护

25.“熊孩子”造成他人损害,谁来赔?

——监护人的责任

——抚养子女义务的范围

27.成年子女“啃老”,父母有权拒绝吗?

28.因遗弃子女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对子女还有抚养义务吗?

29.年迈爹娘无人管,能起诉“不孝子女”吗?

——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30.让侄子成为养子,在法律上有何特别规定?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31.“养子”长大后将“父母”告上法庭,“抱子协议”有效吗?

32.向登记机关虚假陈述,对收养关系有何影响?

33.在离异且疾病缠身时,能否将独生子女送养?

——生父母送养子女的条件

34.“送养”出去的女儿,还能回到原来的家吗?

——不合法的送养不受法律保护

3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必须相差几岁?

——对被收养人的特别保护

36.给养子女更名易姓,需要送养人同意吗?

——养子女的姓氏选择

37.养父与养女的生母结婚,怎么称呼彼此的关系?

——收养的血亲拟制效力

38.养子女身份遭邻居公开,养父母能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吗?

——对收养秘密的特别保护

39.收养未经登记,养父母子女关系如何“名正言顺”?

——收养公证的法律意义

40.只存在于户口簿上的“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收养关系的登记部门

41.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恶化,可以协议解除亲子关系吗?

——收养关系的解除

42.养子女成年后,可以起诉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吗?

43.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还能通过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吗?

——事实收养关系的解除

44.孩子被人当弃婴收养,生父母可以要求撤销收养登记吗?

——无效收养的后果

45.收养登记手续不全,还能获得“养子”的保险金吗?

46.多年养育后收养关系无效,“养父母”将人财两空吗?

47.失去家庭的儿童,谁来承担监护责任?

——对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

48.父母去世后,成年兄姐应当扶养年幼的弟弟妹妹吗?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49.血脉亲情紧相连,祖父母对孙辈有“探望权”吗?

——“隔代探望权”的实现

50.丧偶方将孩子送养给他人,公婆(岳父母)有权阻止吗?

——(外)祖父母的优先抚养权

第二部分热点编

1.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家风条款”的意义

2.家庭成员、近亲属和亲属的范围

——民法中的亲属制度

3.即便不能相敬如宾,也应得到特殊保护

——夫妻地位平等原则

4.你的也是我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5.我的就是我的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

6.离婚后的“飞来横债”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7.婚内可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析产制度

8.关爱“黄昏恋”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自主权

9.重组家庭的和谐之道

——继父母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10.“亲生”与否的法律证明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11.“养亲”好比“生亲”

——收养的法律效力

12.收养制度的基石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

13.好聚好散,一别两宽

——收养关系的终止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下文系本书主编王康所作序

《民法典》作为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凝练和人们生活经验的制度总结,常被喻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国《民法典》正是在系统整合此前民事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从而成为一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事基本法律。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家务事”,正是《民法典》的重要规范事项。

当前,中国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引导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法治社会之品质,不仅在于法学研究者、法律实践者的法学知识、法律技能、法治智慧的提升,更在于普通民众的法治获得感的提升。他们对法治的感知、参与和体验,决定了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根基。这才是法治力量的真正源泉。由此,普法就具有重大意义。“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本系列图书就是以通俗的表达方式阐释《民法典》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的规范,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百姓身边,让人们理解民法精神和婚姻、家庭、继承领域的具体规则。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家庭都应是爱和责任。对此,马克思指出:“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恩格斯也曾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迄今为止,婚姻、家庭都是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而存在的。所以,家事法领域应以家庭和平理念为导向,以夫妻互爱、育幼尊老为目标。遗憾的是,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家事争议日益增多,法律不得不更多地介入私生活领域。

THE END
1.法律法规全书的编纂与应用实践法律法规全书起源于古代,最初是指皇家或政府机关整理和汇编的一系列法律文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文献逐渐成为了国家立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进程,传统纸质版的法律法规全书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电子化、网络化成为趋势。 https://www.1lhyh3ij.cn/mei-ti-bao-dao/373344.html
2.夏雨副教授性别:男 籍贯:湖北省天门市 民族:汉族 职称:副教授 导师情况:新闻学、传播学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涉足文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领域,主要研究诗学、法哲学、社会学、传播学、法治新闻学等 个人简历: 1.《法制的传播之维》,长江文艺出版社,2013年12月。 http://xwcb.zuel.edu.cn/2024/1206/c15584a380464/pagem5.htm
3.君都仲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需求与新质生产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创新的重要保障,稳妥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事关新质生产力的长远发展。本文以XOXO公司商标侵权案为例,展现了通过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多个方面的优势,包括平衡当事人利益、控制双方法律成本、节约诉讼司法资源等方面。同时,本案亦体现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独特优势。 http://www.jundufirm.com/hy_news_Detail/45.html
4.(中国十大法律类出版社)十大法律出版社排名法律类出版社有哪些?该社已成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的主阵地之一,肩负着最高人民法院法治宣传和文化建设的重要职责。 4、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这是成立于1989年2月,原系隶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一家中央级出版机构。2010年实行转企、改制、重组,成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其出书范围较为宽广,既有普通民用法律http://www.zhuoyunkang.com/news/show-53229.html
5.中国法治出版社有限公司简介:中国法治出版社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家成?于2003年04月15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从事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主的企业。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为刘时山,目前处于存续状态。公司人员规模:100-199人,参保人数:183人,注册资本:5579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5579万元https://www.qichacha.com/firm_2607c0688cf5d8c283d3ace95cccf7ac
6.很多人知道了这些事,强烈地不再愿意去念法律一位故人 两位罹难者 一份尘封的书单 法律出版社编辑整理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料馆、森林读书会 ?钱端升(1900年2月25日--1990年1月21日),字寿朋,生于上海,中国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社会活动家。他17岁考入清华大学,19岁被选送美国留学,24岁获美国哈佛大学博士学位。回国后,相继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id=143756511062118400
7.麦读:一个法律图书出版界的品牌样本图为麦读文化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曾健。受访者供图 《法治周末》记者 郑超 与在法律图书出版领域深耕几十年的老牌传统出版社相比,2016年成立的民营出版品牌麦读文化(全称为北京麦读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麦读)始于“新”。 新的是,从一开始,麦读便以品牌策略布局和构建,市场辨识度高。但新品牌切入法律书出版http://www.legalweekly.cn/whlh/2024-04/25/content_8989046.html
8.海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中国法治出版社中国司法杂志社签约合作此次签订合作协议的中国法治出版社是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司法杂志社是司法部机关刊物《中国法治》和《司法所工作》的出版单位,是推进司法行政理论建设、关注司法行政实践探索、传播先进司法行政理念的重要窗口。两家单位负责同志对海门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9/t20240905_439067.html
9.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2017)全院应用经济学学科拥有正高职称近20人,副高职称30余人,具有博士学位者30余人,先后承担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30余项,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50余项,同地方政府合作类科研项目200余项;发表有较高水平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专著100余部。招生专业由最初的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两个专业拓展为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http://sass.cn/912021/47830.aspx
1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精品图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纪实”系列 本系列图书为国家出版基金项目,丛书通过挖掘历史文献的方式,记录和展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曲折发展、不断健全、逐步成熟、完善定型的制度发展和人大工作全貌。丛书分理论和纪实两大部分,详述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总论、发展历程、自身建设http://book.cnpubg.com/?controller=book&action=newbooks&pressid=10
11.秦希燕12、《经济管理人员读本》 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 13、《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探索》湘潭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 代表论文 1、《论集资诈骗的认定与处罚》 《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7月 2、《试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 3、《论虚假注册资本罪》 https://baike.sogou.com/v74229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