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举行某地市“送法进学校”启动仪式。首先我谨代表教育局对在百忙之中亲临我们会场的市委、市政府领导表示最衷心感谢,对长期以来支持我市教育事业发展的市法院、市妇联、市团委、关工委、文明委等单位领导及社会各届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在全市中小学校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我市启动了“送法进学校”仪式,目的是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引到广大教职工和青少年学生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促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普法育人工作,努力创造校园特色的法治文化,为建设和谐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希望市属各校在今后的校园法制建设活动中,一是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结合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使广大青少年从小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二是发挥课堂教育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基础性、主渠道作用,完善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体系,确保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任务。三是根据年级分解、梳理、完善法制教学内容,形成科学的、循序渐进的课堂法制教学体系。注重中小学生的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课时每学期应确保2课时以上,将法律知识培训列入教师全员培训计划。四是市属各校都要聘请校外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五是积极开辟第二课堂,通过多种形式对青少年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六是结合教育系统开展的“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加强校外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建设,建立、健全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
送法进夜市,送上夏日的“法律冷饮”
为切实有效地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进一步提高居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使政策、法律知识深入人心,元宝山区司法局结合夏季白天酷热,群众多在晚上进行户外消夏的实际,组织专门的人员到群众经常聚集的银河广场夜市,为群众现场提供法律咨询和发放法律宣传资料,开展送法进夜市活动。
三是现场设点受理法律援助。为切实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关爱弱势群体、服务困难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元山区司法局本着便民、利民的宗旨,组织工作人员到场,现场受理法援案件,简化受理流程,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援助中心还精心编写了《法律援助申请指南》、《法律援助服务卡》等宣传资料,列明法援申请的方式、程序和注意事项,方便群众取阅。
法制宣传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了解群众的法律需求,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倡导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
在近2个小时的“夜市”活动中,元宝山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为近60名群众解决了生活里遇到的法律问题,同时还现场发放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法律宣传材料,为前来消夏的居民送上了一份特别的“法律冷饮”,受到了辖区群众的热烈欢迎。
(信息员:周相利王江涛)
演讲稿一
培训内容:
合同法基本知识,签订、履行合同的实务操作和风险防范今天借这个机会,准备和大家共同交流的话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合同法的基本知识,包括日常中经常容易出错、混淆,同时又是非常重要的一些概念、术语;这中间我会结合公司以前订立的合同存在的问题和一些现实案例来讲解。
我们知道,现今法律正日益逐步完善,企业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也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随着企业一步步发展,做大做强之后,再靠以前的简单操作,甚至君子协议之类的方式就行不通了。随着交易的增多,和日益复杂的交易环境,又特别是在我国诚信体制还不健全的环境下,合同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可以说,企业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合同,不管是内部还是外部,不管是买进还是卖出,都离不开订立合同。既然合同对于企业如此重要,那么订立好、履行好、管理好合同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可以这样讲,合同的工作做好了,企业的纠纷就少了,企业的运行就顺畅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会提高,企业的发展也就实现了。首先,我们进行第一部分的内容,关于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的基本知识。
1、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可以说是我国的一部基本大法,共有428个条款,共对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作了规定。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对于合同方面的法律共有三个,一个是《经济合同法》,第二个是《技术合同法》,第三个是《涉外经济合同法》。现行的合同法将以前的三个合同法融合在一起,以前的三个合同法在现行合同法生效后就废止了,退出了历史舞台。今年是在二月份还是三月份,我在审查公司的一个合同时,居然发现在合同中对一个违约条款是这样约定的:违约责任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定。经济合同法废止接近10年了,尽然还在约定依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这是一个基本东西,应该清楚,合同对外代表一个公司的形象,不要犯低级错误。
2、谈谈无效合同。合同有效无效非常重要,不仅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履行,履行后能否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还关系到我们的行为是否违法。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我想特别说明的是第五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问题,这是合同无效的最普遍的形式。合同法实际是放宽了对合同无效的限定,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可以看到,合同只有在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的。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即国务院颁布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外,还有各部委规章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也就是说,合同内容违反了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会被认定为无效。
有很多时候别人咨询我签订合同的问题的时候,很多都问到,我签的这个合同是不是有效,不要成个无效合同就麻烦了。这样的意识还是很好的,我们确实应该尽量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一公司准备在厂区内修建生产用房,找到一个包工头,请他承建,说又不想办产权证之类,也不用要他挂靠,节约了管理费,所以降低费用承包给他,双方签订了100万元工程款的“施工合同”。施工中包工头偷工减料,房子建了大半的时候,垮塌了,并导致一个工人死亡。发包方已花费了材料款70万元,发包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包工头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违反《建筑法》和《合同法》认定合同无效,但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所以判决包工头承担70%的责任,发包方自己承担30%的责任。而死亡工人的赔偿诉讼,法院判发包方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约20万元。这样的一个无效合同,实际双方都是受伤的,如果发包方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有效的合同,他也就不会有这些损失了。提出无效合同的话题,是希望大家在订立合同中,要谨慎,擦亮眼睛,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不要签订了无效合同还是我方的过错,因此承担大的法律责任。
3、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4、几个概念和名词的法律含义与区别(1)订金和定金的含义、区别
要进行某种交易,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签订什么“意向协议”、什么“预购合同”交点订金,或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是常有的事。比如我们打算购买商品房,看房满意后,售楼小姐往往会让你交点定金,说将房子给你留到。这就是通常的情况。但两个定金却又很大的学问。
订金,是预付款性质,合同签订后可直接冲抵货款,合同不能签订时退回。
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五种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就是这个。它才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两个定金在实际运用中要注意分情况使用。在主要需要约束对方的合同或意向性协议中,最好就使用定金,可以约束对方,对方不履行将不退回定金。如果主要约束的是我方,那么就最好使用订金,我方如果要改变主意,就返还订金就行,而不会双倍返还。
(2)罚款、罚金、违约金的法律含义和区分
日常合同中大量可见约定什么罚款,罚金,不知道他们的具体法律含义,乱用
罚款不是一个合同法用语,而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只有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才可行使行政处罚权,如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队作出的罚款处罚。
罚金是刑事处罚方式,法院在刑事判决中经常用,比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等情况。
违约金才是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承担的一种方式。实际中应很好的运用,约定明确的违约金。
合同法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没有具体标准,现在只有商品房买卖中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上限做了明确规定,不高于损失的30%。其他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案例:某公司被判与余款同额的违约金,30万元。一顾问单位给一总包公司做一学校的塑胶操场,完工后,对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30万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工程款150万元的30%,对方提出违约金过高,法院最后适当减少,判对方承担与尾款同额的违约金。我方实际就损失一点利息。注意: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演讲稿二
培训内容:关于履行合同的实务操作。
一、先谈谈在合同订立阶段的操作和风险防范。
1、签订合同前对合作对方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4)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重大合同订立时必须对对方进行调查,在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其登记档案,是否年检,进行第一项和第四项的工作。在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我们作了规定。
回到我们谈的合同条款的订立,一定要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我在审查公司的合同时,发现很多都存在语句不通,表达有歧义等情况。同样,这一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出的任何书面的东西也要做到。比如一公司的对账单这样写的:2007年6月双方经对账,甲共欠乙货款10万元,至2007年10月,还欠款一万元。合同内容要注意通俗易懂,要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看得懂,看得明白。为什么这样说,合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在发生争议时还关系到法官,律师等第三方,争议双方必然是对合同约定有各自的理解,特别是在是否违约方面,往往是你说我违约,我说你违约,要法官如何来判断,还得依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内容第三方看不明白,那如何来判定。
各种重要条款具体来说(以买卖合同):
(1)规格数量条款: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及数量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差错。比如酒类买卖中,如果只约定购买“一千箱啤酒”,就有可能出现“一箱12支”或“一箱24支”这样两种相差巨大的结果。
(2)质量标准条款: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
(3)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A、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
B: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____日内付款”。(6)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注意合理利用定金、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明确具体数额或按合同价款的比例。不要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或违约责任按合同法规定。等于没约定。(7)争议处理条款
A、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合同可附生效条件,比如,乙方交纳保证金后生效,或满足什么条件生效。如果生效条件不具备,合同只是成立了,未生效。但通常的约定是“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注意“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区别。(9)落款
应有名称、(代理人、经办人等)、开户行、帐号等
3、签订合同时注意事项
(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
(4)合同有几页的应当加盖骑缝章。
4、签订合同以后
(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
(2)原件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
5、担保合同: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担保条款或单独签订担保合同。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提供担保?
依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演讲稿三
培训内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操作和风险防范。
2、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经常是在供货后先开出发票给对方公司,让对方做好帐后再去收款。但在把发票交付给对方公司时,往往没有注明该发票的货款实际还没收到。这种情形下,如果对方公司钻法律空子以收到的发票作为已付货款的凭证,在供货方举不出相反证据证明对方公司还没支付货款时,就可能会输掉官司。
3、风险防范手段及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1)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A、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B、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租赁合同中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过了诉讼时效才来主张合同权益,就会丧失胜诉权,致使原本合法的权益受损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
二、优化法律服务,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三、加强依法治村,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一、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两年来,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