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保障作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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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制;市场经济;引导;促进;保障;制约

一、法制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

二、法制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

法制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直接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对于市场经济有着直接促进作用。其一,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其二,通过市场主体权利的保护,产生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的激励。其三,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和反映市场规律的,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二)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是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市场经济主要的法律特征就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本质区别。

三、法制对市场经济的保障作用

四、法制对市场经济的制约作用

法制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发挥着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都会出击某些与市场竞争相伴生的消极因素,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现实当中,某些团体或个人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追求眼前利益肆意侵占、破坏自然资源,污染我们居住的环境,损害了国家的长远利益,为我们的子孙后代埋下了隐患。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治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五、小结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人之间的基本道德准则。例如,我国民间信奉的“童叟无欺”、“买卖不成仁义在”便是诚实信用的基本道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急功近利与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现象。而在市场经济发展时代,只有靠法律才能有效制止这些现象,才能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不断促进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而公证在信用体系管理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因为,公证被看成是诚信的法律形式,公证的信誉在社会上具有公信力,其在社会上已树立较高的信任度及“准司法”的法律地位。这是效力是其他中介不具有的,当事人讲信用全面履行义务提供了社会环境因此,公证活动促使社会信用和制度的建立。因此,公证为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信用的社会基础。

2.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性竞争环境与制度保障

公证的最基本原则是真实、合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证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程序,依法审查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进行有效规范以使违约行为在萌芽状态时就得到及时有效制止。一是提建议提高履约率。在实践中,若合同或协议中出现了些不够具体、明确的条款时,公证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或向合同当事人提出建议,消除纠纷隐患这样可以消除纠纷隐患来提高履约率。二是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依照法律规定,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经济合同文书、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书、提存文书、保全证据文书等文书都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这种效力是其他法律手段所无法企及的。三是公证文书是当事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有力证据。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公证书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避免了日后可能进行的诉讼中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承担的败诉风险。因此,公证不仅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而且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具有宣传法律法规的作用

公证在进行公证活动中,其实就是在宣传法律法规。一是发挥公证协会优势开展宣传活动。在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下,公证员协会经常组织公证员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公证业务宣传,宣传内容主要有:宣传国务院公证暂行条例,宣传自治区公证条例,宣传公证适用的法律法规。二是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主要是采取印发公证业务知识、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广泛开展公证业务的宣传与灌输。三是借助媒体开展宣传活动。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宣传公证,普及公证,让广大群众和法人运用公证来维护合法权益,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依法治理中发挥公证的积极作用。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与完善

不仅如总理所说,市场经济对道德约束日益增强,要求越来越高,法制建设仍是我们要考虑的重要因素,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与进行宏观调控都需要有合理的制度的制约和调控,而这种合理的制度便是法律。

二、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三、市场经济与腐败现象

四、市场经济中法制建设的作用

作者:许庆华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

社会经济不断发展造成市场经济分为:其中一种是国家进行调节、弥补市场缺陷的干预主义经济观,一种是重视市场自我调节而反对国家调节的自由主义经济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自由主义经济观念已不能很好地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问题,因而导致国家干预观念的产生应用。

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在人类社会生产与交换中产生了市场。市场的产生意味着各种经济关系的出现,19世纪末20世紀初,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相继出现垄断组织,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于是在1929年,全球市场经济出现崩溃,市场出现严重失灵,社会动荡不安。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少经济学者进行反思,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调节作用是否已经跟不上经济飞速发展的步伐,那么是否应该由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来缓解市场失灵的经济危机。于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逐步成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观点。

二、经济法角度下的国家干预观

(一)国家干预的形式是法律干预

现代经济的经济法的历史使命往往在于对市场失灵的救济,对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调整。事实上,经济法也就是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之法,除了市场失灵需要法律法规调整外,国家干预超过了一定限度也会发生政府失灵的现象,此时,经济法也是调整政府失灵的重要保障。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的手段,有两方面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主体是国家,也就是管理者、干预者;另一方主体则是市场经济主体,他们是被管理者、预者,这两方面的主体都受到经济法的约束,是经济法本质的体现。

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是法律的干预而非政府权力的干预,尽管经济法在性质上有一定的强制性,但绝不是国家或政府为干预经济而颁布的“实质上的行政法”。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与市场经济主体间是一个相对平等的关系,国家干预经济过度的情况下发生政府失灵。由此可见,权力归结于政府往往会导致政府权力膨胀、政府滥用权力等,这些反而形成了影响经济运行的新障碍。

确定以法律的形式干预市场经济,要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要全面的覆盖市场经济的范围,在市场机制无法调节的关键时刻,政府充分利用经济法律制度的武器解决难以协调的经济关系。

(二)市场需求是国家干预的生成动因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生成来自于国家主动干预经济的主观意图,事实上,国家干预经济是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进行,尽管表面上来看,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可以缓解危害结果,但本质上来讲,国家干预还是以法律干预的形式进行。也就是说,先有了得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才有国家干预的情形,经济法的生成还是来于市场需求。

三、对国家干预经济的哲学思考

(一)消除我国市场失灵的手段探索

经济法调整的是由于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盲目性、垄断性的社会关系,由于市场的盲目性,则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使得市场经济可以有序发展;由于市场的自发性容易形成垄断性组织,则需要政府进行市场调节,加强市场的自由竞争。于是,经济法主要划分了两个部分:市场竞争法与宏观调控法。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主体都希望可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会不断地压缩成本甚至不惜牺牲社会公共利益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市场失灵主要是源于各个经济主体间利益的失衡,对于这样的市场失灵现象要通过市场竞争法的正确指导,改变各个经济主体间的偏好结构,对各经济利益主体进行协调。经济法借助公权力,直接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私权利进行控制,使资源配置更为合理,确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对克服我国政府失灵的方法思考

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强制性法制,是对经济自由的限制,也是对经济发展的保障。但由于干预的强制性,如果国家干预超过了警戒线,就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结果-政府失灵。一旦政府失灵,经济法所体现的立法宗旨也会变成一纸空谈。

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国家干预弥补市场失灵时,要把握好政府行使权力的程度,干预是否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到促进作用,干预的程度会不会引发市场新的问题。事实上,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能够恰好地使市场机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并且能够确立良好有效的竞争秩序,这对市场经济来说则是适当的干预。另外,国家干预经济最好的手段是法律,特别是作为经济自由实现保障的经济法。市场自身的自发性、盲目性是市场失灵的根源,这就需要公权力的干预,而公权力过度又会导致政府失灵。所以,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同时,必须处理好对国家干预程度把握的问题。因此,国家干预必须保持与市场需求一致。

四、结语

总之,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形式,不仅要达到弥补以及矫正市场失灵的现象,同时也要缓解政府权力的失灵现象。在经济活动中,它不仅约束市场主体也约束政府行为,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基础保障作用。

作者:刘静

二、商法与市场经济

商法是确认商事主体,规范商事行为,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商事关系,是指营利性主体在进行交易活动时所形成的各种关系。市场经济以市场为调节手段,市场主体通过市场行为即交易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第一,从商法所规范的内容来看,在市场主体方面,规定了市场主体的产生、运作、消灭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了市场主体的形式。在市场客体方面,对商品、技术、服务等的标准和条件作了规定。在市场行为方面,商法对所有的市场行为都进行调整。前文所述,市场行为可归结为购买行为和出售行为,即为买卖行为。在市场秩序方面,良好的市场规则能够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市场规则就是市场管理者制定的规范市场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准则。这些规则共同构成商法规范。所以,商法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基本法。第二,商法在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市场的基本范畴是自由和竞争,市场竞争的前提是市场自由,没有交易自由,就没有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交易自由的组成内容”。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发挥着配置资源的作用。商法调整市场行为,是市场交易的准则,同时也是市场竞争行为的准则。

三、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法价值调整

引言

相对于其他法律类型而言,民法是发达国家制定最完备、最基础的法律,因为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都比较早,另一方面,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越发复杂与深入,更加要求民法的健全与完善。就我国民法的发展而言,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是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民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要反映社会经济关系,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恩格斯指出:“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根据我国现行的政治与经济特点,我国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健全,维护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一)民法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是以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并是规范商品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法律规范。民法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经济市场长期采用行政权力优先与命令下达的形式控制经济的运行,民法中忽略了经济的作用。民法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同时关系到整个法律是否科学合理。民法创立的许多具有悠久历史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思想,逐渐被其他法律接受和吸收,这就决定了民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基础性地位(徐晨曦等,2004)。民法中的平等、等价、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市场经济中都有充分的展示。从今天世界各国立法的经验来看,大陆法系都是以民法典的颁布作为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法律体系作为法律的内部结构,分成不同部门,具有系统或整体性,是现行法。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大致分为三个层次,即根本法、基本法、单行法。民法在各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一直处于基本法律位置。

(二)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三)民法是维护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系

人们在市场经济中进行一定的商品交易活动的同时,通过各种内在关系与外在的环境构成了国民经济的大市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在这个市场中,最重要的财产权与人身权是市场经济不容忽视的。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都是由民法规定的。民法对财产权和人身权形成有效保护,对这些权利的充分保护本身即构成了交易的秩序,亦即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此,在确定民法的根本理念中,应该与国民经济的基础达成一致,就是要以保护个人财产与人身权利为目的。另外,市场经济主体通过独立、自主的主体进入市场,有主体制度的确认和保障,民法给主体提供了这种依据。正因如此,使市场经济能够有序地正常开展。例如,《民法通则》对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终止等规定,是对法人制度的基本规定。在市场经济中,法人主体在进入市场过程中具有独立的商业行为,能按照市场的规律处理一些经济发展的问题,获得等量的经济报酬。

市场经济中民法价值理念的选择

(一)主导威严

法律至上理念的产生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取得实效的内在资源。追求法律制度正义与追求执法程序正义始终是法的正义价值取向。法律必须有权威,社会人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当社会人通过一定的法律实践,在其心理层面上就会留下对这些法律的情感标记,有了这种情感,容易产生对市场经济法律需求感,进一步确认了法律的威严,实现在市场经济中民法的权威性,调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倡导透明

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来自市场主体,法律是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规则,所有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循。法律必须具有公开、透明的品质,公众作为市场中的组成分子,是实际法律的使用者,他们有理由获得一定的法律与法规的具体规则,这就需要把这些法律性规范文件公开化,让其他成员了解一定的法律的内容与法律环境,提高市场经济的透明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就是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公布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三)张扬正义

正义外在的显示是一种体制,内在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正义的理念与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法哲学的代表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另外,可以把正义作为检验或评判法的优、良、恶、劣的标准,同时,正义是促进法的进步性变革的重要力量,一旦正义与法相融合,就可以使法得到与时俱进的新的活力,使法律正义得到进一步的张扬;“正是正义观念使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了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之上”(E博登海默,2004)。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理念改革的先兆。

(四)促进公平

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法制体系,首先要体现的就是公平的理念。而所谓的公平,就是要利益分配的均衡、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获得的机会均等,这里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公平和社会与社会成员个体之间的公平。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人们最注重的就是公平、诚实和守信,诚信经营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断发展壮大的基础。而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就是要保护诚信经营,处处体现公平的原则,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不能,人人机会平等,在收入分配上,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让弱势群体得到保护,这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应有之意。

(五)保护利益

市场经济下的法制体系应该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追求的目标。在保护个体通过正当手段实现个体利益的情况下,将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作为最终的诉求。在我们建立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下,不允许出现将个体的利益凌驾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的情形,任何社会个体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总的来看,应该保证局部利益服从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高于短期利益,只有在这种情形下,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持。需要指出的是,利益是个宽泛的概念,不仅是指经济的利益,而且还包括安全利益、道德利益、社会资源利益和文化利益等。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调整路径

(一)更新法律观念

转变裁判法学观念,树立预防法学观念。针对市场经济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一些预防与控制的措施,能及时根据市场的变化规律来对法律体系做调整与预境。树立契约观念。市场经济发展客观上要求商品生产经营者摆脱人身依附和等级锁链,享有独立的人格,依自己的意愿参与市场竞争,在交易中彼此处于完全平等的状态,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契约,实现商品交易的全过程(林春彬,2001)。

(二)加强立法、执法、司法的变革

通过变革使民法能成为市场经济中一整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在市场经济中,虽然法律的各个部门之间会产生一些责权部分,或者复杂的部门关系,但是要围绕市场经济的发展,变革政府的职能,使得这种职能实现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来保持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要在市场经济中完善这些执法部门自身的法律与法规,使之能面对复杂的市场关系而形成一定的翻印机制,实现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民法典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坚持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经济基础,如保留典权等法律制度,而且要注重吸收民法通则等民事立法中行之有效的体例和规定。针对已确立的原则和制度,应制定完备的物权法体系。民法典的完善正是对基本法律的保障,实现基本法律的正常运行,保持基本法的完备,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指导与调控作用,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建立与健全物权法

民法上所称的物权是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物权法的建立是市场发展的重要选择,因为在市场经济中,财物的归属问题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核心问题。彻底摒弃否定和漠视物权的旧观念,确立中国的物权法律制度。同时,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做出一定的选择。选择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物权法。应制定完备的物权法体系。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期待,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李志福,2002)。

(五)制定和完善各种民事单行律和法规

民事单行律和法规组成了强大的市场经济的法律大体系与系统,因为市场经济涉及的面较广,需要各种法律体系来对其进行调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比如婚姻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婚姻有的已经不单是双方之间的感情关系,还涉及到非常复杂的经济问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带来人们观念的变革与财产的纠纷随之而增多,特别是一些跨国的婚姻,更是与市场经济中的其他问题带有很多的联系;再如合同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合同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合同法也要针对这种变化而作出适当的调整。1999年月15日,在总结原有的三个合同法司法实践经验基上,我国废止了原有的三个合同法,从而消除了市场经济交易规则间的分歧和矛盾,缩小了我国与先进国家的差距,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工作的重大进步。这些法律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地完善与充实(傅健,2000)。

1.徐晨曦,张泽,张军.也谈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2)

2.[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林春彬.市场经济与民法[J].滁州师专学报,2001(3)

[关键词]法与经济民事诉讼目的观权利保护程序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带动了整个法律体制的变革,民事诉讼目的论是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活动的起点与归宿,一种新型目的观的产生必将带有时代的印记。本文试图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民事诉讼目的观进行重塑,并阐释新型民事诉讼目的观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在探讨如何实现法律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前,必须首先厘清两者的基本关系,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归结起来,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如下:

1.经济决定了法的产生、存在状态、发展走向。法律的产生与私有制的产生是不可分割的。当原始社会的守则业已与私有财产、阶级斗争不相适应时,整个社会都呼唤着一种新的调控手段出现,于是法律应运而生。不同的社会形态孕育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先后经历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历史类型。经济基础的不同,决定了各个历史类型的法具有各异的性质、特征、价值取向、保护对象。正如马克思所说:“法没有自己的历史。”它是顺应经济基础的变迁向前推进的。

2.法服务于、反作用于经济。一方面,法律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它表现在:严肃、人性化的法治带来和谐的秩序,为经济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法律通过承认某种经济关系,认同某种经济权利的存在而确认并拓展经济发展的空间;法律通过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为经济主体提供行为模式;“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

另一方面,法律也存在一定条件下的对经济基础的消极作用。“一定条件”,如:当法律由于滞后性而与经济发展趋势相违背、保护落后生产方式、忽视新生经济利益时,法对经济发展就会产生反向钳制力。

由此,经济基础的性质、经济发展的趋势必将在法制上折射出自己的影子,而法制的科学与健全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亦将起到巨大作用。如何达到法与经济的完美契合,是应该慎重思考的课题。

二、市场经济呼唤现代法治――以新型民事诉讼目的观之确立为视角

基于此,很多学者指出:民事诉讼应以程序性的强化、以为公民权利保护提供程序保障为追求,即民事诉讼的目的应界定为权利保护与程序保障。惟有如此,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其发展提供有序环境、开拓广阔空间。

三、新型诉讼目的观为市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遵循法与经济一般关系原理,我们说顺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而产生的新型民事诉讼目的观必定对前者的发展产生能动作用。

首先,民事诉讼之权利保护目的观的确立,将对市场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民事诉讼的主旨在于保护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为民事权益受损方提供司法救济,给予其经济补偿、赔偿,同时恢复其商业信誉;另一方面,它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参与经济往来的各类主体提出了新要求,起到规范其经济交往行为的作用。

其次,民事诉讼之程序保障目的观的确立,必将对具体程序制度的设计提出新要求,譬如程序的及时性会被突显。这就要求对民商事主体条件的审查不能过于繁琐;要求案件的审理必须严格遵循审限,不能过分迟缓和拖延;要求裁决及时做出,不给当事人增添诉累;要求判决的执行必须及时,不使正义迟来。程序及时性的要求能够确保经济主体在运用司法资源救济自身经济权益、恢复商业信誉的同时又不必长期纠缠于诉讼之中不得脱身,为其进行他种经济交往、参与他种市场竞争创造条件。

综上,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对法治提出了新要求,而现代法治的完善同时会对市场经济稳步推进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本文以新型民事诉讼目的观的确立,以及它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能动作用为视角证明了该命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关系研究分析

市場经济是我国独有的一种经济体系,对于国内市场发展和转型有着巨大促进效果。就市场经济发展而言,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制市场经济活动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两者之间既有关联,又有一定的不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都是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条不紊运行的“法宝”。

(一)市场经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是最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一种经济制度,其特征理念涵盖了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企业竞争的公平性,市场可以获取人才竞争的绝佳时机。

其次,从根本上维系各方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

再者,各企业以合同为基准去从事各类经济事务,国家将法律法规视为经济行为控制的核心手段。

然后,经济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始终通过市场控制能力予以自适应调控。

最后,在赋予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全面强化各行业领域的内在创新动力。

(二)民商法

(三)经济法

二、基于市场经济的民商法和经济法不同点

(一)调节目标的不同

需知,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落实,一般要面对诸多差异性,前者所面对目标为对等,主要是对各类保护目标关联性予以描述,以财产关联性、人身关联性等最具代表性。处在经济法条件下,核心调整目标即为针对国家市场的综合运作在经济环境下的关联性,主要囊括了国家和企业以及企业相互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公共经济联系,但往往人身关系的调整不在其中。

(二)调整手段的不同

分析经济法和民商法,调控手段的不同也是主要差异。其一,就经济法而言,关于调控目标的法律行为落实,此时多样性特点和整体性特点双向突出,与此同时,也涵盖了一定的社会特点与激励特点;其二,就民商法而言,它的落实更加注重目标调控,调控侧重点放在了分析各调控关联目标之间的联系调整层面,之后在此基础上使得不当行为、实践等获取相应补偿和优化,主要体现的就是社会个体特征。

(三)关联对象的不同

就民商法而言,关于企业自由人、法人、管理部门等所涉主体,所面对的落实目标具有统一性、对等性特点,这主要是因为此类目标之间的等级管理关联性、层次管理关联性缺失。但是经济法所面对的目标却和前者迥异,由于目标多样性,也就是说不仅包含了国家部门和社会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同时也涵盖了公司、个体经营商户和社会自由职业者,因此经济法所面对的目标具备多样化特质,并且会涉及到社会全阶层,具体落实期间通常都不能保障所有对象的地位统一与地位对等。

(四)整体内容的不同

(五)社会效力的不同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因为各自价值定位不一,所以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社会效力与价值体现自然有着显著差异。民商法社会效力,体现在维持商品交易公平上。民商法被定性为服务于民众、服务于全社会的一种法规类型,民商法社会效力是维护民事主体目标权益,法律作用范围狭窄。经济法则不同,根据其法律效力差异性特点,涵盖了民事和刑事两大类,并且所覆盖的整体有着多样性特点,整体社会职能、方向等也相对宽泛。

(六)价值取向差异

基于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理念下,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快速发展。旨在夯实此种格局,首先要做的便是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创设出经济资源科学分配、财富划分均衡的社会进步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经济两极化状况的出现,推动和谐社会构建进程。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在具体运作流程中科学落实,体现出了国家、社会、个体等不同对象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侧重点在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权益,契合于我们国家的整体价值取向诉求;民商法与经济法不同,民商法侧重点在于维护社会个体权益,其执行优势尤为显著。民商法和经济法相融操作,可以有效协调和完善国民经济资源,对整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有着巨大推动作用。

(七)社会关系调整差异

尽管民商法在财产分配、个人交易以及权力维护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相应的却遗漏了市场经济整体发展,这不利于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期间自治、契约等相继得到优化,推动社會经济发展的效果有目共睹,但过于追求个人利益的弊端却开始显现出来,同时便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出现,最终造成国民经济两极化发展,之后亦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基于此类背景,民商法单一调控过程中,过多体现个人利益价值,这是很难实现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只会徒增社会矛盾,和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目标背道而驰。追本溯源,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经济法本质所致,由于它主要是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注重社会经济关系调整,消除个体权利本位对社会整体经济发展产生的不良影响,处理个体私利和社会公利之间的矛盾,推动经济平稳发展。因此以民商法调节方式与经济法相结合,这样的干预模式才最行之有效,才能持续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联系

(一)二者内容相似性

(二)二者都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都为国家发展提供保障,立足这一层面,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整体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但从个体角度予以分析,二者的保护目标、服务目标没有差异,由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获益对象是一般公民,这也深度阐释了我们国家诸多法律之间的互通性,一旦受害者权益受损,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落实,都以个体利益维护、组织利益保障为核心目标。

(三)二者相互补充

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具有互补性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民商法和经济法均可保证调整能效,之后在此基础上达成市场资源合理分配的目标。诚然,就经济法而言,经济法管控范畴宽泛,主要是综合管控经济市场,将国家整体管控视为重点,基于此来保障经济法对整个经济市场的主动调控能效。还有就是,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相互融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调控效果极佳,两者之间通力协作,必定会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从经济法和民商法差异性层面和关联性层面予以审视,二者建立目标都是为了促进国家不断发展壮大。

(四)二者价值观相同

中国经济发展和国外其他国家的资本主义社会有别,我国更为注重资源平等划分、贫富差距缩小、社会矛盾化解,由此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稳定、有效的发展。民商法执行和经济法执行,无论是哪一种法律法规的践行,均以社会主体性作为基础,在维系社会和市场的公平、协调、效益优化等层面都发挥着巨大作用。因为经济法有着均衡经济运行的一般化特点,在一般运用环节,以宏观调控为手段,继而干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和未来社会经济发展走向,以合理的模式去介入调整,改善经济快速发展中滋生的一系列问题,实现合理、公平的社会财产分配。民商法的出发点是对民事责任予以规范,对社会个体权利、个体利益予以维护。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都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有序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定,所以立足于市场经济发展下的社会关系维稳层面来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执行功能价值是一致的。

四、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完善举措分析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法完善措施分析

其次,与宏观调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市场经济优缺点并存,自发性和盲目性缺陷甚是明显,所以要求政府一方要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去适时干预经济。现在,我们国家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型期,新的市场经济体系有待建立健全,既往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尚未根治。此类情况便意味着宏观调控一定要有持久性,从而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业结构再升级,促进国家货币政策和基金政策的相继完善,使内需得以扩大、使市场得以开拓,此类宏观经济行为均要依靠法律来做支撑。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完善措施分析

社会经济日益进步,民众生活方式上的变化可谓天翻地覆。民商法始终都是维持和社会经济秩序相辅相成、和平共处的关系。在现阶段,民商法务必要加以改变,唯有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成为“适时之法”:

第一,创新法律观念。要及时转变裁判法学观念,形成新型的法学思维。要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提出一系列的可信性管控措施,及时按照市场基础性变化规律等,对法律体系做出有效调整和优化。市场经济发展,客观层面上要求商品生产经营方要突破人身依附限制和等级枷锁限制,拥有独立人格权力,按照本体意愿去自由参与到市场竞争活动,在交易中保持相互平等的状态,以自愿协商来达成契约,继而完成商品交易的整个过程。

第二,做好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的改革工作。以积极有效的变革让民商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体系,尽管法律各部门之间会存在责权归类,亦或是存在复杂部门关系,但一定要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实情,及时改变政府职能,让此类职能可以助力市场经济调节,由此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条不紊发展,在市场经济中优化执法机构自身法律法规和条文规章,使其可以从容面对复杂市场关系下衍生了一系列复杂问题,推动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第三,全球统一。当前时代是信息化时代,网络拉近了国与国的距离,让国家和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频繁,尤其是全球一体化趋势下,如今民商事等活动在网络的作用下开始日益普遍和共通。民商法处在该类环境之下,需要立足于全球经济角度,法律观念和法律标准务必要和民商法达成统一。应该了解到,不同国家之间的风俗、习俗以及法律条文各不相同,所以各个国家的民商法要按照实际适用环境做以调整,但最终都是根据大同小异的脉络向前发展。

第四,隐私保护。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民商事活动中,交易双方彼此通过网络沟通,但在沟通时难免会涉及到隐私问题和利益问题等,此类信息会涉及到信息一方。基于上述所言,关于信息所有者的保护,民商法自当要发挥功用。民商法及时调整对象,这和周边环境的发展趋势密切关联,现在的民商法处在信息化时代中,必然就要对民商事交易双方在信息交流时的若干行为予以良好规制,从而最大限度上彰显出信息交流作用。

第五,范围拓展。民商法需要给予信息提供者更多权利,之后在此基础上创建较为完备的民商事信息库,这是一种保障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表现,是维护他们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现阶段的信息过还有待优化,要以域名的形式应用在民商法内,域名目前为止未能真正体现民商法具体定义,拘泥在虚拟地址层面。域名是信息化时代的科技产物,民众网络信息交流过程中,通过域名去搜索与访问,通过网络去查询所需信息。所以域名便是信息沟通、信息传播的有效渠道,域名已然成为了一类商业符号,诸多商业行为可以借助网络达成关联,最为常见的就是商标注册行为以及知识产权行为等。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以互联网作为发展平台可以提升企业竞争力,域名是商场竞争中决定胜负的筹码。基于上述所言,民商法一定要对域名加以保护,从而更好更优的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民法;信用关系;法律形式

一、引言

二、市场经济中立法的作用

经济中民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民法在我国完整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一非同寻常的意义关系到这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在整个法律的体系中,经济民法是不是拥有独立的地位,二是经济民法在众多法律,法规中,具有哪种地位,它的重要性会如何?然而经济民法的作用,在认定经济民法在独立的情况下,具体地体现了经济民法的重要性。经济民法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在一个法律的部门的重要性到底会怎么样,这将取决于该法律实际运作中作用的大小。我国经济民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的部门,从根本的角度上来阐述,是因为它在提供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经济民法的巨大作用表现在:经济民法决定了经济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运作中的十分重要的地位。这种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民法的普通作用

努力保障政府监督管理市场经济。保障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的各种条件之下,国家政府通常情况下不会干预微观市场经济的发展,例如:干预企业经济上的正常运作。国家政府通过征收税款、实物标价、支出预算、银行利率等手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同时也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进行监察,在必要的时刻将会进行强有力的干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准则,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竞争公平、判处公正、财务公开是社会主义市场健康运行的具有必要性的规则,同时也是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客观规律的必然结果。经济民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将这些市场的规则进行法律化,让社会市场按照这些市场规则去做出合理并且符合规律的选择,利用亚当斯密口中那只“看不见的手”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下一样,在计划经济下,由国家政府去代替市场做决策。经济民法它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则合法化,具体化。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良性地而又有效地运行,从而建立起来的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良性发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经济民法的作用

1、努力建设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支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全面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

2、经济民法是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强力后盾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要想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办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生产、提高经济、提高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等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同时也需要对市场要进行宏观调控、加强管理,防止出现无政府性质的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当然,对市场的管理和调控也不能过于死板,以防止犯计划经济时期的错误。市场经济是很具有效率的,但是无法避免的是:它也存在着缺陷。

3、指导、促进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4、经济民法是推动我国发展对外经济的有力工具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国持久的基本国策,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战略措施。在现代这个社会,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十分密切,无论世界上的哪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都不可能孤立起来独自地闭关锁国式的发展。,就不可能缩短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上的差距,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事业的现代化。但是我们必须主动扩大外贸经济技术的交流和合作,以便于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力度,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契机,经济民法的作用将更加显著。

三、结论

我国的社会工作以及各方面的钻研都剖析了这样一个道理:用对市场经济关系的调节为主要方面的经济民法用它本身平衡和自由的确认,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对可享受的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及相对应的客观要求,对合法交易安全的保护和对交易便捷化的推动,为法治社会的成功建立打造了坚实的基础。中国迈入法治社会的必经之路就是经济民法的完善和实施。需要我们不再把法律作为手段,而是将其当做我们正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伴着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其关键。经济民法作为调整各种平衡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关连着社会发展的目标,这充分表现了现代法律价值的经济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张笑天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1]彭万林.民法学(修订第3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之概述

价值是用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或客体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指的是法通过它的各种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它是法律体系的核心所在。民商法以民事法律行为和意思表示制度为核心,主要调整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财产流转关系。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民商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私权利的平等保护和意思自治,同时它对权利也做出了一些限制,但其限制的根本目的仍是为了协调权利间的冲突,使得自由可以更加充分地实现。经济法是国家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是为了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市场调控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而存在。经济法的价值主要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它们在本质上是相互统一的。

二、民商法价值与经济法价值之比较

(一)正义价值之比较

在正义价值方面,体现民商法正义价值追求的主要是其平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商法的核心,对其他原则起着指导作用。民商法赋予每个独立主体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注重个体的机会平等,追求的是一种个体的公平和形式正义。其提倡对各主体不实行差别待遇,以保证人们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以自身实力和努力能获取与自身相对应的利益。

然而,在实际的市场竞争中,每个人的禀赋、条件等都不相同,会出现平等机会下的不平等,进而出现不正义的现象。这样,实现正义的民商法就显得力不从心。经济法认为有必要根据不同的社会关系实行“差别待遇”,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以实现新的正义。因此,经济法所追求的是实质正义,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正义。

(二)效率价值之比较

(三)秩序价值之比较

秩序是民商法和经济法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但由于两者的宗旨不同,秩序在经济法上显得更加重要。

与民商法不同的是,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它维护的是宏观经济秩序,其主要目的在于以行政权力介入资源配置,制定一系列调整市场秩序的干预性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这一点看来,经济法弥补了民商法对于经济秩序保障的不足。

(四)自由价值之比较

民商法是最主要的私法制度,意思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其对自由价值的追求。民商法的规定使得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能够以自己的真实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法律中绝大多数规范为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权。但是,民商法所进行的保障是一种消极自由的保障,其确认个人经济自由权利的目的在于排除他人干涉,力图在确保自由市场的限度内,使市场主体不受干涉。

从表面上看,经济法上的自由似乎是被限制和压抑的,实质上,经济法是为了体现自由价值而通过国家干预经济,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尽管经济法更多的时候表现为对个人自由的牺牲,但这种牺牲必然是建立在理性的价值及法益衡量基础上的,它是通过限制某些主体的自由来实现更大范围的、真正的自由,是一种整体的自由。它强调国家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发挥积极的作用,摆脱“守夜人”的角色定位,是对积极自由的保障。经济法通过对这种自由的保护,有效平衡了政府和市场对经济生活的作用,使社会经济得以良好发展,最终实现对整体经济自由的保障和促进。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其超越了民商法的消极自由观念。

三、结语

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对市场交易和经济运行进行规制的重要法律部门,民商法侧重从微观方面,通过保障社会个体的机会平等,保护自由交易,以提高效率,促进人们利益的增加;经济法主要从宏观方面减少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重视整个社会利益的增加,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现代的市场经济,既不是完全的市场调节经济,也不是纯粹的政府干预经济,而是两者相结合的混合经济。民商法和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们既相互区别又有着紧密联系,从法律价值的角度来看,民商法是经济法产生的基础,经济法是民商法的补充,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活动之中。

THE END
1.法制和法治的区别法治强调人民主权(民主精神)、法律平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法制则不预设价值取向。(3)在与人治的关系上,法治明确地与人治相对立,有人治无法治,而法制可以与人治共存,可以有“人治下的法制”。(4)在配套环境方面,法治需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环境,法制则可以在各种经院政治、文化体制中存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https://m.64365.com/tuwen/wxnst
2.在民商事审判中准确适用能动司法理念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制待兴,民商事立法进程较慢,人民法院主要以各类政策作为民商事纠纷解决的依据。随着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商事立法也进入快车道,一系列重要的民商事经济法律出台,为民商事审判提供了依据。《民法通则》以及各项民商事单行法的颁行,基本确立了我国民商事经济活动的法律架构。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http://e.mzyfz.com/mag/paper_57618_30764.html
3.学习民法典要买什么书?办案手记近年来,这套法律释义丛书的封面不再出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字样,但是这套丛书的编写者仍然是法工委负责具体法律立法的负责人。例如现在已经上架预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的主编黄薇,其身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这一身份决定了该书直接反映了立http://sft.shaanxi.gov.cn/zt/zhrmghgmfd/pfxcdt/17212.htm
4.法律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总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和国家的统治工具,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从属于宪法。截至2019年11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有275部。法https://baike.sogou.com/v57328.htm
5.法律与历史由于近代德国历史法学派和学说汇纂学派对罗马法和罗马普通法的系统研究与整理,近现代德国法学形成并获得了其本身独有的特色,其丰富成熟的法律理论与教条,恰恰是目前乃至21世纪我国法学与法制建设所迫切需要的。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的选题范围包括法哲学和法的基本理论、国家法、法律史、民法和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私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11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