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对法治副校长的概念和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
法治副校长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参与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中小学阶段正是青少年身心发育、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同时也是易于受到伤害,影响健康成长的关键节点。极少数同学的霸凌、威胁,还有校外的冲击、暴力,对校园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公众特别是家长们对法治校园、平安校园充满了期待。
法治副校长并非新生事物。最早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广东省阳江市首创法制副校长制度,从当地政法部门中选派干警担任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随后,这一制度渐渐在全国得以推广。起初叫“法制副校长”,至2016年教育部等部门专门印发文件,将其更名为“法治副校长”。一字之差,则彰显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进步——由静态的法律制度,转变为动态的依法治理过程。
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有2328家法院的13801名法官担任15332所中小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同时全国共有3.9万余名检察官在7.7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20多年来,法治副校长的设置事实上对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保护其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离所有的中小学校都配备法治副校长这一目标尚有不小的距离,特别是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因种种原因,不少学校未能依规配置。当然,有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往往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究其原因,其一对于法治副校长的工作职责设定不够明确,似乎只负责上一两堂法治教育课,基本不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用媒体的话说,本应成为校园欺凌现象的“巡航舰”的法治副校长,往往只是扮演着“临时普法员”的角色,事后诸葛亮,于事无补。其二,法治副校长的考核机制并不健全,更未能做到有法可依,自然也难以调动法治副校长的内在积极性。最终,有的法治副校长成了摆设,中看不中用。
新颁布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较好的弥补上往昔的一些缺陷。如对法治副校长的概念和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一方面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针对性预防犯罪教育,另一方面直接参与学校安全管理。通过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同时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有责任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
其实,对校园欺凌事件明辨是非,属于何种程度、应采取何种惩罚措施,亦是法治副校长的职责所在。是故,其人选由法治部门的专业人士担任,自然更能彰显其“法治”效用,有“位”才好更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