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任务时明确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一要求蕴含着党中央对推进法治与推进改革之间关系的深刻思想,对于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更好推进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法治是推进改革的有效途径和有力保障
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就是把改革决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规定、进入国家法治体系,通过法治体现改革思想、落实改革要求、达成改革意图、推动改革发展,实现推进法治与推进改革良性互动,使之相得益彰。
法治是改革的“天然盟友”。法治从其施行之日起,就因其内在的科学性、民主性、系统性和权威性,从而成为推动改革起步、帮助改革完成的助推器和保险杠。法治的科学性,是指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凡有不良之法,便须进行改革。法治的民主性,是指法治讲究平等协商,通过协商协调各方意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做到“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以法治推进改革,就使改革的阻力从一开始就降低到最小程度。法治的系统性,是指法治讲究把自己作为一个有机运行的整体,追求自身的统一性、协调性,只要有不协调之处,就必须加以解决,以法治推进改革,就能够使改革在微观上、细节上处处留意用心,使改革避免引发违背改革初衷的新矛盾新问题。法治的权威性,是指法治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一旦纳入法治轨道,在执行力上便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以法治推行改革,就能使改革决策得到有效贯彻。因此,法治是推进改革的利器,现代条件下的改革一定要通过法治加以推进。
通过法治推进改革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本质要求
进一步看,通过法治推进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全面深化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重大战略任务。全会指出:“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各项工作,注重从思想上、制度上谋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全会还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这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是全面深化改革之必须。依法治国,不仅要贯彻实施好现有的法律制度,更要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变革中全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到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这样才能切实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深入的贯彻落实。
法治与改革相结合是推进和完善法治的必由之路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表明,把法治与改革紧密结合起来,是推进改革的成功之道,也是推进和完善法治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近300部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包含着重大改革内容。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正是在推进改革的进程中得到发展和完善,取得历史性成就的。
实践证明,凡是以立法形式推进改革、改革事项于法有据的,都能比较顺利地推行改革措施,比较圆满地实现改革意图,最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并为进一步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将法治与改革分离开来的思维,既不是应有的法治思维,也不是正确的改革思维,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一种表现是以改革需求缺乏现行法律依据为由,迟迟不响应改革的召唤。这是一种僵化的、教条的思维方式。实际上,现行法律规定从来就不应成为改革的绊脚石,因为法律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也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加以修改,只要改革需要,就可以启动立法程序,通过立法过程中的讨论、审议,汲取智慧、凝聚共识、形成制度、完善措施,使改革意图得到充分的实现。另一种表现是推进工作不考虑现行法律规定,这种脱离法治的改革思维和改革方式,往往会碰很多钉子、吃很多苦头,好心办不成好事。毫无疑问,这两种表现都不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