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大规模侵权事件,未来侵权债权,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营业转让,新继受人责任制度
一、目前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主要民事赔偿程序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作为近年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典型事例,其民事赔偿程序具有代表性,以下对这一赔偿程序作一集中梳理。
(一)政府先行垫付患儿医疗费用。2008年6月28日,位于兰州市的第一医院收治了首例患“肾结石”病症的婴幼儿,随后短短两个多月,该医院收治的患婴人数就迅速扩大到14名。据家长们反映,孩子从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庄三鹿集团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7月中旬,甘肃省卫生厅接到医院婴儿泌尿结石病例报告后,随即展开了调查,并报告卫生部。截至2008年11月27日8时,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4万人。2008年9月到2008年12月,由各级政府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按照不同的标准,给医疗机构提供补助。
(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2008年12月30日,债权人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西路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被申请人(债务人)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2009年12月28日,石家庄中院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分配的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同日,首起三鹿赔偿诉讼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三鹿的人向法庭出示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三鹿集团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结石患儿无法从三鹿获得任何赔偿。〔1〕
二、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清偿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鹿问题奶粉给患儿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幸运的是,据医学专家推测,对食用含有三聚氰胺奶粉的患儿,成年之后不会出现更多的损害。但是,类似的其他产品责任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人未必那么幸运,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大量的未来侵权债权人,如:对于使用周期年限较长的耐用消费品、缺陷医药产品而言,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往往发生在债务人已经终止之后;环境污染对受害人生命健康的侵害可能缓慢发生,损害症状确诊时企业可能已经注销登记,等等。相对于现时的侵权债权人来说,这部分未来侵权债权的清偿至少面临三方面的问题。
(二)立法缺失排除了侵权索赔的法律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的过错、损害、过错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损害的存在是认定侵权债权责任的要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中,均只规定了对现时侵权债权的保护,潜在的、未来的损害被排除在外。破产法中将侵权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对待,在破产程序中居于最后的顺位,限于已经认定实际损害的现时债权人,对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出现的未来债权人并未作出特殊安排,未来侵权债权的清偿在现行立法中难觅踪影。
三、大规模侵权事件中针对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法理依据
作为非合意之债,侵权债权相对于合同债权处于弱势地位,而在非合意之债中,未来侵权债权相对于现时侵权债权处于更为尴尬的境地,而确定的损害必须要有确定的主体承担责任。那么,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法理依据究竟有哪些呢?
四、完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未来侵权债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
侵权法的功能有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其中,大陆法系国家占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侵权行为法的补偿功能是唯一功能。〔7〕6而在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所称:“大规模侵权是对侵权法的扩展与深化”〔8〕8,为了减少、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预防功能和惩罚功能同样有必要加强。在风险潜伏的现代工业社会,对未来侵权债权的保护是对现时侵权债权保护的必然延伸。从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出发,为了加强法律保护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需完善以下几方面的制度。
(一)扩展责任主体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扩展责任主体为保护未来侵权债权增加了清偿的机会和份额。包括两种方式:
一是依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借鉴美国“单一商业体制度”、澳大利亚“法定滥用法人格规则”,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要求母公司、子公司或姊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解决公司集团中某公司造成的未来侵权债权的主体缺位问题。
第二,责任承担的范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受到有限责任制度的庇护,一般以股东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中分得的财产范围内予以清偿,⑩以此平衡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营业转让中受让人的责任承担范围,有观点建议受让人承担的后继者责任的范围应以其在进行资产收购行为时尽合理注意所能预见到的潜在侵权责任为限,而是否限制受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取决于立法更重视保护营业受让人的利益还是债权人的利益。〔10〕本文对此表示赞同,对于我国目前产品质量问题频发容易导致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害人利益难以保护的现状,立法应选择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强化受让人的责任,为此受让人必然会事前尽职调查防范风险,避免转让人转嫁风险后逃之夭夭。
(三)完善欺诈性财产转让制度以保护未来侵权债权。公司欺诈性财产转让是一种典型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国外曾经颁布专门立法打击这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美国于1918年颁布了《统一欺诈性产权转让法案》(UFCA),1984年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颁布了《统一欺诈交易法》替代了之前立法,将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分为事实欺诈和推定欺诈。在构成要件方面,事实欺诈要求有主观故意,由于探测公司的主观故意比较困难,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概括出了“欺诈的征象”,推定欺诈无需证明主观故意,如果某一行为的必然结果是妨碍、拖延、欺诈债权人,则推定该行为具有欺诈的意图。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具体到大规模侵权事件,如企业因违法经营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导致企业破产后转让资产继续经营,可以认定为事实欺诈;转让财产本应用来清偿侵权债权,由于侵权债权的清偿因债务人转让财产而被阻断,可构成推定欺诈。欺诈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未来侵权债权人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司欺诈性财产转让主要通过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和公司解散后清算时恶意处置公司的行为作出规定,破产法中规定了撤销权,但同样存在难以认定主观过错的问题,为此,可借鉴美国立法中的推定欺诈,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来侵权债权人的利益。
五、大规模侵权事件处理中的政府责任
大规模侵权债权事件中,因其涉众较多,后果严重,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因此政府积极启动三鹿奶粉事件的民事赔偿程序值得肯定。但现代工业社会的高风险决定了大规模侵权事件不可避免,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要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政府的角色定位应理性分析。
注释:
①为了叙述简便,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元,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鹿。
②主张赋予侵权债权优先权的有: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马东:《论应当赋予侵权债权在破产分配中以优先地位》,《法学杂志》2012年第2期;王欣新,乔博娟:《论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法治研究》2013年第11期;杨立新:《论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法学家》2010年第2期等。
④《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⑦参见《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第64条。
⑧产品存续原则(theproductlinerule),也称为生产线规则,由加州最高法院1977年在雷诉Alad公司案中创设,其要点有:受让人购买了转让人的资产(包括生产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半成品和产成品),这些资产被用来继续从事生产;转让方因转让资产而解散;受让人事实上利用了转让人的商誉。
⑩欺诈的征象共有11个,其中包括:“(1)对关系人的转让;(2)财产转让后债务人保留了所有权或仍然有控制权;(3)转让行为――被揭发出来或被故意隐瞒;(4)在转让前――债务人被或被诉讼威胁;(5)债务人几乎所有的财产都被转让;(6)债务人潜逃;(7)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8)债务人收到的对价与被转让的财产价值相比极不合理;(9)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状态;(10)在巨额债务发生之前不久或发生之后不久转让行为发生……”。汪华志:《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及其法律控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第28-30页。
参考文献:
〔1〕杨正莲.三鹿破产,受害者如何获得赔偿〔J〕.中国新闻周刊,2009(15).
〔2〕刘杨,邹昕昕.三元今日竞拍三鹿三鹿集团原经营团队不变〔N〕.证券时报,2009-03-04.
〔3〕韩长印,韩永强.债权受偿顺位省思――基于破产法的考量〔J〕.中国社会科学,2010(4).
〔4〕李磊.公司司法清算法理与制度研究――以利益平衡为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5〕黄辉.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2(1).
〔7〕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8〕〔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大规模侵权损害责任法的改革〔M〕.贺栩栩,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卡;营销策略
一、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营销存在的问题
1.立法建设不健全
2.信用评估体系建设不完善
3.产品同质化情况严重
如果单从数量、品种和功能来看,我国信用卡业务目前在整体上已经十分丰富;问题在于,从整体的业务营销来观察,就会发现产品同质化的情况十分严重。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产品同质化的情况不仅仅体现在产品的定位上,更上升到了产品增值服务以及其他的金融功能也在同质的不良局面。比如广东发展银行的南航明珠信用卡与招商银行的国航知音卡,真情卡与华夏银行的丽人卡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同质化现象。银行自身应对信用卡业务的创新能力不足是主要的原因,这也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对信用卡营销的定位有问题。可以看到的是,目前商业银行信用卡营销把竞争主要放在了数量上而非质量上,单纯地追求数量和短期效益,比如发现对手开发新型业务后立即模仿跟风,而忽视了长远发展最需要的质量和创新。各主要商业银行均承认,目前所发行的信用卡中百分之八十左右为“睡眠卡”,或者说“死卡”。原因在于消费从目前的信用卡营销上看不到差别和创新之处,缺少特别的吸引点,信用卡办理和使用的积极性就逐渐减退,导致大量“睡眠卡”的出现。从银行的角度看,这种同质化的另一结果,就是信用卡资源的浪费,增加了营销成本,拉低了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上的利润。
4.营销渠道单一
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的营销渠道还比较单一,仍然是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直接联系,虽然在近年来增加了营销人员推荐和其他金融产品捆绑销售两种方式,但这只是表面现象,总体情况仍然单调。比如说员工推荐,许多银行员工为了完成银行的“强制性”办卡任务,利用关系网办理信用卡,任务完成了,银行信用卡数量也增加了,但是增加的基本上都是“睡眠卡”;还有信用卡积分、抽奖、返现、刷卡馈赠、折扣等,往往与活动同时的是大量的限制条件,消费者使用起来极其复杂,笔者就有亲身的体会。呼吁银行能够加大信用卡营销的渠道拓展和业务开发的创新力度。
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营销对策建议
2.加快信用评估体系建设
3.加快业务创新力度,丰富信用卡营销渠道
前文提到,目前信用卡业务的功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加的消费需求,银行必须紧贴市场需求,加快新业务、新服务的开发和设计,形成良好的创新流程,能够敏锐地跟上市场和消费者的需求变化。在营销渠道的拓宽上,必须采取多元化道路,片面地追求数量没有意义,现代营销手段和理念可以充分地运用到信用卡业务的营销策略上,以优质的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多元化的营销渠道取胜。
[1]孙飞.信用卡大全[M].中国财政出版社,2005(08)
一、督查工作内容及方法
1、督查对象(42个)(1)建制乡镇公立卫生院(17个):中兴公立卫生院、青城山公立卫生院、蒲阳公立卫生院、天马公立卫生院、幸福公立卫生院、崇义公立卫生院、翠月湖公里卫生院、柳街公立卫生院、石羊公立卫生院、胥家公立卫生院、向峨公立卫生院、大观公立卫生院、安龙公立卫生院、玉堂公立卫生院、虹口公立卫生院、紫坪铺公立卫生院、聚源公立卫生院;(2)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8个):金凤、土桥、大乐、沿江、徐渡、驾虹、两河、青城山管理局;(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个):解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奎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驻市医疗机构(6个):水电十局职工医院、林业中心医院、糖尿病专科医院、宁江医院、岷江医院、成都医学院附院;(5)民营医疗机构(8个):甲亢专科医院、兴开骨伤专科医院、嘉昊眼科医院、B超特检中心、红十字会医院、沿江肝胆专科医院、口腔医院、健体特检医院。
二、督查结果
(一)督查样本量:42个医疗机构共抽查门诊病历380本、处方4500份。
(二)督查得分(见附表)1、门诊病历:(1)乡镇公立卫生院,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为88.46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高分93分,最低90分,平均91.33分.(3)驻市医疗机构中最高分96分,最低84分,平均91.83分.(4)民营医疗机构最高分96分,最低70分,平均88.80分。(5)全市平均89.75分。2、处方:(1)乡镇公立卫生院,公立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最高分96分,最低80分,平均分为86.94分。(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最高分97分,最低94分,平均95.5分。(3)驻市医疗机构中最高分98分,最低90.5分,平均94.42分。(4)民营医疗机构最高分93.5分,最低84.5分,平均87.25分。(5)全市平均90.62分。
三、存在问题
(一)门诊病历书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登记住址不详细、不规范;2、症状、体征记录不全,描述不精练、不规范、不准确;3、部分单位无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记录,化验单不交付病人,部分诊断无辅助检查、流行病学依据;4、部分单位诊断项目缺项,诊断用语不规范,滥用缩写病名,随意用习惯性用语和辅助检查结果作诊断结果,如诊断为“子宫肌炎”;5、处理项目书写不规范。(二)处方书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普遍存在前记、后记不规范、不完整;2、处方书写缺项严重,如无诊断、无药剂人员签名、无剂形、无每种药的含量;3、普遍存在不规范使用药品通用名;4、普遍存在单页处方药品数量超过规定数量,个别达17种之多;5、合理用药有待进一步改进,存在滥用抗生素和激素现象,如静脉用抗生素2-3联后,还口服2联抗生素;个别医生几乎每张处方都用激素,连外伤病人都在使用激素。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按照20*年目标工作安排和1季度医疗质量督查工作方案,医疗质量督查小组于20*年3月15日---4月21日,对全市医疗机构实施了医疗质量督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我有幸来到了中国工商银行双流县支行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会计实习,学到了许多书本以外的知识,受益非浅。下面是我对银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进行的一点简单探讨。
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含义
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员工有义务给予记录,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我国建国五十年来,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由取款人开户时约定)银行即按折付款。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
二、为什么要实储蓄存款实名制
我国现行的储蓄存款记名制可以说从源头上造成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已经妨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
2、税收征管困难,偷逃税款严重。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在现实条件下,能偷逃税赋成了个人的本事,对不少财务管理人员来说,逃税倒成了其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占人均GDP的比重大约在0.28%左右,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2.1%,税源流失过多,根源在于我国的现行储蓄存款制度根本无法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而存款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建立公民的信用体系,不能明确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无法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使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
4、个人信用制度无法建立起来。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一切经济关系要靠信用来维系,没有好的信用制度,就会产生“交易冷淡”和“投资锁定”现象,由于互不信任,交易方式会向现金交易和以货易货等原始的刻板的方式滑落,“银行惜贷、企业惜投、个人惜借”的悲观情绪弥漫,造成经济活力日益下降,宏观调控政策难以发挥作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当然是一个复杂的程序,涉及到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金融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等诸多内容,但储蓄暑期实习报告存款实名制则是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
三、如何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
1、以现有的个人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建立储蓄存款实名制。信用是公民活在世上的面子和通行证,个人信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享受贷款、透支和分期付款,还影响到退休保障。在储蓄存款实名制的记录和支持下,每个人的每一笔收入、交易、纳税、借款、还款的情况都记录在案,作为考核信用的基础。
4、要促进支付手段的票据化,为财产登记和依法征税提供依据。尤其是个人帐户要普及支票转帐业务,票据清算要实现电子化、即时化、通存通兑化,切实提供“随时、随地、随意”的个人转帐业务,逐步改变传统的依赖现金交易的做法。
四、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中要注意减轻负面影响
50年来,我们是靠广大老百姓的勤俭节约的美德和高储蓄率才支撑起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金融稳定了,人心才能稳定,社会才能稳定和发展。发展储蓄需要安全感,安全感源于储蓄保密性,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有可能造成存款人不安全心理的增加,因为“怕露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老百姓怕露富,贪污****分子也怕露富,如何在两者之间权衡,趋利避害,很费思量,这是我们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第二,推出储蓄存款实名制后,大批黑色和灰色收入将退出银行储蓄,一部分深怀恐慌心理的老百姓也可能提款增加,而这种存款下降必然首先冲击中小银行,因为中小银行的历史、背景和存款实力一直是老百姓把握不住的。存款的过份提取将造成银行流动性风险和支付压力,所谓水落石出,存款的下降有可能使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突冗出来,由此冲击到整个银行体系,甚至引起金融恐慌。
因此,减轻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负面影响,关键要做好以下三点:
1、加强法律法规配套建设。如“保密法”、“个人财产保护法”。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和公安、法院、纪检、审计等执法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法,严格保密。加大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控制好执法机构对个人金融财产查询、冻结、划扣的权力。
3、反对****。某些地方基层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比较严重,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有可能使干部更容易掌握居民的家底,因而更容易有的放矢治理“三乱”效率更高。因此对基层干部要加强知法守法教育,严惩“三乱”,对滥用职权,侵犯存款人利益的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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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纳教育实践意义影响启示
1994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召开了世界特殊教育大会。在这次大会中,首次提出了“全纳教育”。全纳教育面向全体有学习需要的学习者,以学习者为中心,加强参与,减少排斥,强调教育平等,从本质上改革普通学校教育,最终建立全纳社会和实现全民教育。以下就部分国家的实践过程作简要分析并探讨其对我国教育工作的启示。
加拿大的全纳教育
加拿大是比较早地实践全纳教育的国家之一,并在北美国家中产生一定的影响。他们所奉行的全纳教育的核心理念是相信儿童、相信他们的能力。这个理念在安大略省的许多学校实践中得到了证明。下表说明了加拿大全纳教育的实施阶段和特点:
美国的全纳教育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全纳教育理念的指导下,美国全纳教育改革运动经历了三个阶段。美国全纳教育具有以下的特征:健全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完整的教育对象识别体系;层次化的教育安置体系;全方位的教育服务体系;小班化的教学组织形式。下表说明了美国全纳教育的实施阶段和特点:
英国的全纳教育
首先在英国,严格的各种法律条文为全纳教育的实施提供了政策性保障。1981年教育法是第一部规定将残疾学生融入主流学校的强制性法律,在此基础上颁布了1996年教育法。1997年发表了题为《所有儿童的成功满足特殊教育需要》的绿皮书,1998年颁布了《满足特殊教育需要一个行动规划》的白皮书。2001年《特殊教育需要和残疾人法》对1996年教育法作出了修改。此外,英国注重校园环境的全纳性建设,它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有潜移默化的作用。除了努力建设优美环境外,还注意人文气氛的渲染,有些注重教义的学校,师生每天祈祷获得上帝的真善美,积极帮助有困难的学生和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创造了和谐的氛围。
德国的全纳教育
德国的全纳教育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学前全纳教育的实施。下面以不来梅学前全纳教育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文化准备。全纳教育文化的创建是不来梅开展学前全纳教育的前提。幼儿园致力于创建一个安定的、受人欢迎的、合作的、具有激励作用和促进功能的全纳团体。
2.制度准备。不来梅学前全纳教育配备有完善的巡回服务人员体系。具体职责见下表:
3.环境调整。全纳教育的实施还体现在环境设施的调整上,具体有:第一通用设计。通用设计指的是对环境和产品设计时尽可能从一开始就使所有人能使用。第二结构化。结构化是不来梅幼儿园环境调整的另一个特点,它表明环境中存在固定的规则和期望,为孩子的自由提供了一个安全的框架。
各国实施经验对我国教育工作的启示
[1]吴春艳.“转变观念—实施全纳教育的前提”[J].中国特殊教育,2005(4).
[2]李军胜.“加拿大全纳教育的发展现状及出路”[J].外国教育研究,2008(10).
关键词: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监控制度设计
一、引言
股指期货从本质来说是一种金融期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股指期货给股市带来的风险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适时推出则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否则会给市场带来震荡乃至金融危机,所以高层决策者在推出股指期货时必须遵循谨慎性原则。所以在股指期货推出之际,股指期货市场风险与控制将是重中之重,只有有效控制与监管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研究期货规律以及借鉴国外在风险规避上的成功经验,才能够推动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因而本研究探讨股指期货市场风险与监控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成因与特点
(一)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成因
总的来说,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呈现多样性,其市场风险的成因主要表现在市场结构不对称导致的风险、过度投机导致的风险、市场操纵导致的风险以及国际游资投机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首先股指期货的交易既可以卖空,也可以买空,但是我国目前的与股指期货对应的股票市场仅能卖空不能买空,这就直接使市场结构不对称;其次股指期货市场里的过度投机在很大程度上扰动股票市场,近几年来,我国股市投机现象极为普遍,存在潜在的过度投机风险;由于我国目前股指期货市场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与监控体制,导致一些联手操纵等股市违规事件频出;最后股指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在一定条件下放大了交易的者地风险,一旦国际游离资本进入将会引发流动性风险,祸及实体经济。
(二)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特点
(三)股指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的必要性
股指期货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失灵不仅次数多,而且影响广泛,危害大。这主要是与股指期货自身运行机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股指期货市场的可操纵性、风险放大性、信息不完全性以及高投机性等。股指期货市场中的可操作性,严重影响了交易的公平公正,使期货价格失真,在一定程度上是股指期货市场稳健运行的一个最大的风险;其次股指期货市场中的风险放大性很可能使某些投资者一夜暴富,所以危害了经济体系安全与社会稳定;股指期货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直接导致有些投资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牟取暴利,所以要强化信息的透明度;股指期货市场中的过度投机行为可能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扰动市场价格,乃至引发结算风险,所以需要相应地制度进行规范与监控。
(四)我国股指期货监管制度的设计
期货交易是一种集约化交易,如果风险管理出现问题,将可能导致整个期货市场的混乱,市场监管应遵循监管的力度要强、监管频率的最优点以及强化惩罚力度,降低监管频率,从宏观层面、中观层面以及微观层面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管,注重立法与监管结合,推动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运行。
1、宏观层面的风险监管
2、中观层面的风险监管
整个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是中观层面的风险监管,在操作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首先交易前的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健全交易制度与规则、科学安排进入制度,准确界定市场参与主体以及实时风险预警系统;其次交易中的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以及稽查制度等;最后交易后风险监管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及授信额度和保险赔偿。总的来说通过中观层面建立健全各种交易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向健康平稳方向发展。
三、结论
股指期货市场的可操纵性、风险放大性、信息不完全性以及高投机性等特点,导致控制其市场风险显得尤为迫切,在我国只有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与风险管理制度,才能有效控制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通过微观、中观及宏观层面的系统风险监管,降低风险的危害性,提高风险的控制效果。
[1]刘考场.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影响的研究[J].湘潭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