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家事律师案例分享:全国法院优案评析|夫妻意愿冲突时生育权的行使规则福州家事律师网

编写|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遵礼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周燕(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

被告范某某辩称:被告没有对原告的生育权进行侵害,没有隐瞒绝育手术史,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结婚之前,被告已与原告说过自己做过绝育手术,原告不但知情而且还表示愿意接受,原告所述不是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男)与范某某(女)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2月20日自愿登记结婚。张某某系初婚,范某某系再婚,范某某与前夫育有一女跟随张某某与范某某共同生活,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婚后张某某要求范某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范某某拒绝。张某某庭审中称,当时考虑到二人夫妻感情尚好,并且范某某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张某某便接受了范某某拒绝生育一事,并表示愿意将范某某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进行抚养,现该女儿已成年。后来,范某某因夫妻二人发生矛盾,于2019年10月诉请离婚,后自愿撤回了起诉。2021年4月,范某某再次诉请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现张某某认为,范某某多次起诉离婚,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拒绝生育导致自己年岁已高,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于2021年7月诉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范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一)生育权的基本内涵

《礼记·昏义》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者也。”在我国古代社会,婚姻之本质在于生育,生育之目的在于延续家族血脉,具有强烈的宗法观念。在“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传统观念之下,生育成为家族成员的主要义务之一,特别对于女性来说更是如此,生育中的家族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思想的解放,人们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生育观念也在悄然发生变化,经历从自然生育到生育义务,再到生育权利的转变。

(二)生育权的民法性质

对于生育权的法律性质存在身份权说和人格权说两种不同的观点。身份权观点将生育权限定于合法配偶之间,强调夫妻双方互为生育权的权利义务主体,认为生育权基于夫妻特定身份关系产生,具有特定身份属性,是配偶权的一种。身份权观点否定了同居者、未婚先育、丧失配偶等人生育的权利,也没有考虑到捐精冻卵、试管婴儿等生殖辅助技术环境下的生育情形。人格权观点修正了身份权观点的不足,认为生育权属于民事主体固有的人格权利,并不局限于结婚夫妻。人格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而身份权是由一定的身份关系所派生出的权利,身份是权利产生的基础。生育是自然界赋予每一个独立自然人的天然能力,生育权也是自然人生而享有的权利并非后天赋予,也不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目前,各国法律均承认非婚生育,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权利,生育权更符合人格权的权利属性。尽管生育权的行使要受国家人口政策的调控与限制,且权利的行使大多数与婚姻关系紧密联系,但这并不能改变生育权本身的人格权性质。基于生育权尚未成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因此可纳入一般人格权进行民法保护。

(三)我国生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标志着我国对女性生育权的首次立法确认,生育权的权利属性得到彰显。该条文对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没有作出规定,实际上,这是基于男女不平等的封建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妇女长期被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出于对弱势地位妇女特殊保护的需要,法律专门明确了妇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但并未否定男性的生育权。

到了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标志着我国在立法上正式宣告了享有生育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男性也享有生育权,并不因性别而存在差异。虽然我国上述生育权的立法表达,伴随着国家人口政策的宏观调控,但这并不影响生育权在法律层面应受保护的立法现实。

二、生育权冲突及其常见类型

怀孕后常见类型表现为: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终止妊娠、女方要求终止妊娠而男方进行阻碍强制女方生育、男方不愿生育而女方坚持或隐瞒生育、男方采取强制或欺骗手段对女方终止妊娠。

三、生育权冲突时的行使原则与行使规则

(一)行使原则

生育权冲突时权利行使遵循平等原则、协商原则、倾斜女性原则。平等原则方面,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在法律上明确了男性也享有生育权。男性与女性对生育权利是平等的,不因为性别而减损权利。女性生育权不受男性繁衍后代、子嗣绵延等传统思想影响权利自主,男性生育权不因妊娠分娩依托于女性而影响权利自主。协商原则方面,生育权的实现需要男女双方协作配合完成,因此,生育权行使要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使得男女生育权利处于一种平衡稳定状态。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家庭暴力、精神压制、财产克扣等方式,迫使对方生育或不生育,而应充分沟通,平等协商。倾斜女性原则方面,个人的生育选择对他人福利产生的负面影响越多,他的道德权利就越弱。婴儿妊娠分娩以及哺乳直接由女性身体承受,直接关涉女性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诸多权利,承担着全部的不便、痛苦和风险。平等公正的实质要求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对于生育权利实现的客观不同情况,应当向女性倾斜。因此,生育权利行使要向女性倾斜。

(二)行使规则:“分阶段优先”规则

生育权的行使由夫妻协商决定,当协商不成时,有必要建立一套权利行使规则,针对不同阶段的价值侧重,明确何种权益应当优先被保护和尊重。生育权行使采取“分阶段优先”规则,具体如下:

1.怀孕前,男女任何一方不生育自由被优先尊重保护。这是生育权的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在女性尚未怀孕之前,无论男女,一方主张生育而另一方拒绝时,不生育的自由被优先尊重保护,以防止为实现生育目的男女双方相互人身强制。任何一方不愿生育,另一方都不得违背其意愿自由而强制行使生育权,否则将构成对不愿生育一方权利的侵犯。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第85号案例中,便对男方张某某的生育选择权予以充分肯定,认为张某某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女方王某某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原有胚胎进行生育,侵犯了张某某的生育选择权。

四、侵犯生育权的司法救济路径

(一)婚内民事权利救济

当前,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侵犯生育权的婚内责任承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不予支持男方以女方中止妊娠为由提起的损害赔偿,并且规定因生育权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可准予离婚。对于侵犯生育权但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不想离婚的,是否一定要迫使双方离婚才能换取救济填补被侵犯的生育权呢?并非如此。离婚是一项重大的人生抉择,涉及方方面面的考虑,应当慎之又慎,并且“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唯一要件,并不与其他利益挂钩。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生育权时,被侵犯方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可以适用《民法典》总则编以及侵权责任编中关于非财产类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及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种婚内权利救济路径,既可以有效规制侵犯生育权利的行为,也可以抚慰受害方精神损害,还可以促进婚姻家庭稳定和平衡。

(二)离婚损害赔偿路径

五、本案的参考与启示

(一)“分阶段优先”规则在人工辅助生育场景中的适用

人工辅助生育包括人工授精生育(将精子移入女性体内,分为配偶间和非配偶间人工授精)、体外受精(将精子和卵细胞在体外培养后植入女性体外,即试管婴儿)、无性生殖(克隆)。人工授精与自然生育并无区别,生育权利的行使都应遵循前述“分阶段优先”规则。无性克隆尚未得到允许,因此参考“分阶段优先”规则时,主要是在试管胚胎技术情形下,以何种标准划分“优先阶段”?是以精子和卵细胞结合时划分,还是以体外培养胚胎植入母体时划分?应当以体外培养胚胎植入母体划分“优先阶段”。体外培养胚胎植入母体前,对于是否进行人工生育、体外培养胚胎是否植入母体、何时植入母体等,均应平等协商,且优先保护男女任何一方不继续推进辅助生育的意愿。当体外培养胚胎一旦植入母体,则优先保护女性生育自由,女性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妊娠、分娩的权利。

(二)婚前故意隐瞒绝育手术史或不能生育的疾病的司法处理

根据“分阶段优先”规则,在怀孕前双方都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婚前故意隐瞒绝育手术史或不能生育疾病,并不构成对生育权的侵犯,对方不能以此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不能生育疾病应当属于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重大疾病”范畴。故意隐瞒绝育手术史或不能生育的疾病,应当属于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重大过错”,撤销婚姻也应当属于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导致离婚”情形。因此,相对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THE END
1.“街拍”法律风险及典型案例解读分享案例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人类幼崽与威震天”合影被擅自公开的案件。小P系一名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黄某系某视频平台用户。2021年9月11日至9月13日,黄某发布了三段以“人类幼崽与威震天”为主题的短视频,视频内容为北京环球影城机器人威震天与现场观众合影的搞笑画面,其中前两段视频中出现了小P父亲使用https://www.bjjubao.org.cn/2023-09/07/content_44920.html
2.“投资泰国的法律风险及案例分享专题讲座”在广州成功举办2019年3月27日,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国际业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协涉外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的“投资泰国的法律风险及案例分享专题讲座”在广州成功举行。广东省律师协会陈方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国际业务法律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健斌律师、副主任沈祥满律师及部分委员https://www.gzlawyer.org/info/8bbcbd7b067c4abd8511c412b20439c8
3.最新案例分享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分析最新案例分享 |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分析 笔者最近处理的一起债务和解案件中,涉及到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的拟定,和解过程中,双方律师就我方当事人承诺代偿的行为性质产生了争议,双方唇枪舌剑,最后该条款还是按照我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本意进行了约定。http://www.wlawyers.com.cn/wlawyers/vip_doc/25450486.html
4.线上教学优秀案例分享之一:《经济法》?线上教学设计及实施过程线上教学优秀案例填报表 经济法线上教学设计及实施过程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三节 法律行为 一、教学目标: 掌握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二、教学方法: 慕课+钉钉直播授课 三、适用平台: 智慧树、钉钉 四、教学设计: 教学流程包括课前知识传授、课上知识消化、课后知识巩固三个部分,具体设计https://zhuanti.hrbfu.edu.cn/wljx/info/1064/1283.htm
5.网贷判刑案例:最新分析与深度解读逾期资讯网贷判刑案例案例分享 案例一: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主犯网贷判刑案 对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王某网贷表现,法律绝不可宽容 摘要:网贷行业的恶势力勃发展带来了行业的寻衅滋事崛起,但部分人员为了获取高额回报,采用了违法的认定手实施,明知不可为却毫不顾忌。这些违法表现引起了泛关注,立法者不得不加大力度打击此类表现,https://www.hezegd.com/lawnews/zixun/521623.html
6.魅族「卖身」吉利?公司股权收购注意事项,收购策略有讲究!法保说法,全面解析,公司股权收购注意事项,减小法律风险。 一、案例分享 生活中,不乏手机企业官宣造车的消息,而对于一些车企来说,同样也能反其道而行之。2021年9月,吉利官宣造手机计划,定位高端智能市场,吉利集团董事长亲自指挥,成立星纪时代专攻该项业务。业内曾预测吉利此举并非是造手机这么简单,而是想跨界打造https://www.yoojia.com/article/9743609631422207128.html
7.干货化学原料药变更分类及研究要求案例分享 案例:某原料药,由于起始原料供应商不再供货,对生产工艺的进一步研究及制剂对原料药质量要求的提高,拟进行一系列变更: 起始原料变更: 工艺优化: T项目注册标准变更: 解析:案例该项目涉及一系列变更,有属于微小变更的改变后处理溶剂,中等变更的收严限度,重大变更的变更最后一步反应参数等,依据 《已上市化学药http://www.leadingpharm.com/News/desc.html?id=24&aid=462
8.法律的经典案例分析经典案例分析通常被视为法律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通过分析先例案例,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原理的应用和法律决策的逻辑。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法律案例分析: 1. Plessy v. Ferguson (1896):这个案例涉及到种族隔离的合法性问题。法院在这个案例中裁定种族隔离是合法的,但隔离设施必须是“平等但分离的”。这个案例奠定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401/22/75092861_1119156240.shtml
9.案例颁奖典礼及案例分享圆满落幕商业秘密法律专2023年4月26日,市律协在协会多功能厅举办了“2022年度深圳律师承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颁奖典礼及案例分享会”。市律协副会长章成、创新委主任李军强、商标委主任谢湘辉、版权委主任张勇以及获奖律师和部分知识产权律师参加了此次活动。活动由商业秘密委主任车小燕主持。 http://www.szlawyers.com/info/f092408d7dfb46178350bd3afc312377
10.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三、案例分享 1、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重庆某保理公司诉杨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有追索权保理在通知债务人后可以对抗嗣后查封债权人的执行申请 2、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天津某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仁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仁建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郭某泽其他合同纠纷案——保理https://www.boss-young.com/newsDetail?id=58351e15-5569-4846-714c-08dcaa05bc3f
11.法律知识网法律知识网主要记录分享民事案件、民事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劳动工伤、行政案件等资讯信息,为大家提供更多法律相关的信息,科普法律知识。https://www.nanninglaw.com/
12.天衡研究网络侵权取证软件研究(一)——“简证”取证工具案例分享 (2021)沪0104民初15234号 季淼与揭阳市帆鸿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由原告开办并运营的淘宝店铺“禾子先生男装”自2008年店铺成立以来,以精品男装作为主要经营产品,以极具特色的审美与优秀的产品质量,广受消费者的好评,店铺内多款产品销售额已达数十万元,成为淘宝平台细分领域内的头http://www.tenetlaw.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8&id=1770
13.刘录律师九起虚假诉案无罪辩护获得成效之经验分享刘录第二部分 九起无罪辩护案例分享(图文及视频) 九起虚假诉讼案无罪辩护,六起获得无罪,两起半个无罪,一起实报实销,其中为两名律师同行无罪辩护成功。之所以取得一定辩护成效,既源于向同行学习、提高和个人努力,也要感谢司法人员具有法治信仰和正义情怀。 一、L律师虚假诉讼案,2020年1月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https://lawyers.66law.cn/s2600d70896a0d_i142672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