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范例6篇

所谓“良知入法”,就是要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只是这种看上去很美的设想到底有多少可行性呢

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这句话有两层意思:其一,法律和道德并不彼此绝缘而是有机联系的;其二,法律和道德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法律并不排斥良知,但良知不能取代法律,两者分属不同的领域,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职能,彼此之间有着清晰的边界,“良知入法”最大的问题是将法律和道德混为一谈,这势必会引发某种价值冲突:一个人的行为可能违背良知但不触犯法律,这个时候该由法律还是良知来审判

众所周知,法律本质上就是一种社会规范,而在法律没有出现之前,诸多社会规范就早已存在,譬如良知、和风俗习惯等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人们发现良知等形而上的东西无法约束个体行为,也就是“靠不住”的时候,法律才终于出现。从社会进化的角度而言,法律既是更高形式的社会规范,也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社会规范。所以话应该这样说:如果法律都靠不住了,良知还有用吗“良知入法”还面临着如何操作和执行的问题。一方面,我们无法将良知这个东西量化,譬如直接规定良心缺失该受什么样的处罚;另一方面,严厉的法律规定尚不足以震慑那些因为道德败坏而违法犯罪的人,那么空洞的道德口号又有何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良知入法”其实也是一种法律依赖症,或者说是“法律万能”的思维。

(摘自7月17日《济南日报》)

中国经济的“公”“私”矛盾何解刘岩川

从1982年新宪法的施行,到1988年至2004年间的31次修宪,再到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私营成分经历了受法律认可、受法律鼓励和受法律保护的过程。

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否具有革命性呢伦敦亚非学院的朱三株教授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他强调,私有财产保护并未触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依照我国法律,国家不仅拥有境内的山川、矿藏、草场和森林等资源,还拥有城市的土地。同时,农村的土地资源依然为集体所有。私有财产保护既是我国法律现代化带来的新生物,又是现行社会主义制度向私营经济活动做出的实用性妥协。

在公私并行的中国经济体制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时刻存在。在朱教授眼中,以强拆为代表的社会冲突就是公私矛盾的体现。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有必要保留征地的权力,前提是为财产拥有者提供合理的补偿。然而,中国的法律名义上为私有财产提供了保障,国家征地的权力却丝毫没有减弱。

2003年至2004年间,国务院发出了两道紧急通告,斥责地方政府盲目扩大拆迁范围、蓄意缩减赔款额度、对既定城镇规划置若罔闻。在将近十年的城市化进程中,居民对补偿条件的怨愤不仅是官、民、商冲突的爆发点,也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公私利益两立的缩影。

然而在法治社会尚未建立的时代,公私利益之间的争锋结果不言自明。朱教授认为,法治建设的大环境将影响拆迁条例的有效性,但对拆迁条例的无视和滥用是否已经阻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摘自7月5日《青年参考》)谈文化不能没有科学精神钱学敏

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各有其特点。但是依照钱学森的大科学观,科学技术与文化艺术的认识对象都是整个世界,它们都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学问,只是认识的角度不同,或立足点、着重点不一样。他还建议:“要把科学‘注入’到我们的文化中”。那么,如何才算“把科学‘注入’剖我们的文化中”了呢我认为有三方面。

“注入”科学的求实精神:科学的求实精神是说,要注重实践,一切从实际出发,诚实守信,反对空谈和弄虚作假、反对封建迷信。这也是文化建设的道德底线,否则一切都是“假、大、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就成了空中楼阁。

“注入”科学的民主精神:科学的民主精神意味着要允许自由探索,各个学派在真理面前一律平等,对不,同意见要采取包容的态度,不迷信学术权威,但也要有虚心学习、知错就改的胸怀和诚意。注意发挥并汲取集体的、民主讨论的智慧成果。呼唤科学的民主空气,还要防止偏见。

(摘自7月16日《北京日报》)

珍视“环境自测”中的公共情怀张瑞东

随着越来越多的环保事件出现在人们身边,自购检测设备进行环保自测如今变得普遍,不过记者了解到,根据2009年4月环保部公布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种自测被严格限制,一旦该《条例》正式出台,民间的自测行为可能被禁止。

民众对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的质疑,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缺乏民众参与,公权部门“主导”意识过重,“独角戏”式的监测难以得到公众认同。同时,环保监测数据的监测、分析、处理各个环节,程序都不透明,使得公众被模糊于局外人的定位,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公众的“被剥夺感”,同样在环保领域存在。比如福建紫金矿业造成污染,被当地政府瞒报,就很辜负民众期望。

要想消除公众的质疑,首先要提高环保监测的透明度。质疑源于不了解,止于公权部门的信息透明。其实,公众的“环境自测”并无恶意,公权部门一定要引导民众充分参与,敞开胸怀接受监督,用“阳光改革”在民意中找到前进的着力点。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解释;重大突破

[中田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

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一项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和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它是在总结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收法学理论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丰硕成果的基础之上制定的。因此,在这一部最新司法解释之中,对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些问题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更便于司法实践和具体操作。其最大的特点是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别开来,无论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还是量刑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从轻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加大保护力度,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更进一步具体化和法制化,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行为的定罪和犯罪后从轻处理的细化标准,作出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法种类的特别规定。最新司法解释的问世,能够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促进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从某种意义上说,它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实体法建设上迈出了关键一步,从而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下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在一个法治社会之中,法制需要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法律体系为支撑,才能够兼顾到对一些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和法律实施中的社会公正

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所作的明确规定,便于统一适用法律,维护刑法的严肃性

(一)无法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查不清被告人年龄的情况非常多,特别是对于一些外来人员。无计划生育的子女长期不上户口,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上户口的大有人在。还有些人为了早结婚、早工作故意虚报年龄。一旦未成年人被指控犯罪就容易使未成年人受到与其年龄不符的处罚,有了最新司法解释这一条规定,显然今后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就非常强了。例如,《检察日报》2006年4月24日以《7小时之差改变少年命运》报道了日前,福建省长泰县检察院避免了一起刑期计算错误案件的发生,办案人员最终以7小时之差改变了少年张某的命运。

(二)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未成年人强行“索要财物”不认为是犯罪;“以大欺小”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最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害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不满十八周岁做“家贼”可不按犯罪处理,还明确盗窃未遂、中止或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最新司法解释同时明确,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这三种情形:一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是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是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四)最新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捅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五)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未成年罪犯“应当”宣告缓刑,但需具有三种情形之一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时“可以”宣告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应当”宣告缓刑的情形,“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是初次犯罪;二是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是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六)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未成年罪犯可免予刑罚的六种情形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这六种情形:一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二是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三是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四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五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是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例如,2005年11月1日凌晨1点多钟,17岁的王某和缪某碰到同样在北京打工的女孩小任。小任自称被赵某,出于“仗义”,王某和缪某等几人手持木棒开始找到赵某,并跟踪至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东大街,随后几人拦下赵某,对其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赵某为轻伤。事发后,王某和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和缪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并且犯罪时未满18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王某和缪某属于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据此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并当庭释放的判决。

(七)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明确规定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判无期徒刑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无期徒刑。”

(八)最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九)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监护人可以垫付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最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关于这―条规定,新闻媒体展开热烈讨论,一般地说,在互联网上大多数对这―条规定持强烈反对的态度,认为这一规定将会导致对权利保护不利的后果。

应该说,最新司法解释整体上是建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刑事政策基础之上的,充分考

应该说,最新司法解释整体上是建立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刑事政策基础之上的,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在不违背刑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出了区别于成年人的规定。具体到第六条的规定而言,也体现了这一精神。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刑法中是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了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于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考虑到,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间,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仍然较弱,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实施犯罪行为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对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往往可能对其将来的人生发展造成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需要慎重。对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与发生的行为予以非罪处理,正是基于以上考虑而做出的规定。

三、最新司法解释推动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全面提升党员干部的法冶素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组织和人才保障。法治素质是指先天因素与后天因素相结合而产生的,它是稳定的、潜在的、长期起作用的法治人格、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的综合本质。包含法治人格素质、法治意识素质和法治能力素质。法治人格是根本,法治意识是源泉,法治能力是本领,三者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辩证关系。

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人格素质。法治人格素质是指一个人具有的法治修养与德治修养相结合、内在修炼与外在行为相统一而展现出的独特个性、尊严、价值和人格品质的总和。法治人格素质包括两个转化:一是法治价值观念和规范内化为主体的品质,二是这种品质外化为法治行为和习惯。“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党员干部要带头信仰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治权威,这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民先治吏,治吏必用法。党员干部应注重法治人格素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依规依纪,严格要求自己,立定脚跟做人,做正直、正派、正气之人,用法治人格的力量教育人、感染人、启发人,形成法治人格的无形资产。

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能力素质。法治能力是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及时普法、全民守法的综合运用的本领。法治能力是方式、是引领、是动力、是渠道、是规范。当前,尽快全面提升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重点解决好法治生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改变重长官意志、轻法律重器,重法的创立、轻法的实施,重部门法律、轻根本大法,重法律条文、轻法治理念,重严刑峻律、轻民商法治,重法的工具性意义、轻法的调节性意义,重程序公正、轻实质公正,重事后用法、轻决策用法,重业务用法、轻改革靠法,重处罚追究、轻契约精神,重维稳、轻维权等问题。提升党员干部法治能力就是要党员干部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执政、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把全面提升法治能力当成新形势下各级党员干部提升执政水平、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具有法治素质的治国理政的党员干部队伍。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律思维;对策

国务院2010年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党的十报告又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法治时代,领导干部的决策和行为总会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发生关系,领导干部只有具备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而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上的,“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1]平时不具备法治理念的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不可能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去解决遇到的问题,由此可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来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各级领导干部迫切研究的课题,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思维的培养也越来越重要。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法治思维首先表现为心中有法,也就是说要养成处理问题时遵循法律至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原则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的选择,也就是当我们面临有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时,是否能够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具体来说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方面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缺乏法治思维的意识,存在人治思维

这里具体表现为:有的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错误地理解为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有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奉行“摆平就是水平,稳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维,认为“有法(律)无(办)法,无法(律)有(办)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还有的领导干部认为GDP是衡量政绩的主要标准,因此一味地追求GDP的增长,并且只对GDP有动力,还有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不惜侵犯群众权益而大搞形象工程,有的甚至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因为这些人治思维的存在,所以直接影响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能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2.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虽然有的领导干部已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的能力还很不足,对一些本来可以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做出决策的事情,却只是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还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尤其是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由于法治思维的欠缺,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灵活处置,导致恶性的发生,如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处置中就暴露了当地领导干部驾驭法律解决突发事件能力的欠缺。

3.决策程序不合法

做决策,不仅要做到决策结果合法,而且还要做到决策程序合法。没有程序的正当,就不会有实体的公正。现实工作中还存在着由领导干部几个人或主要领导一个人“说了算”,或者搞所谓的“三拍式”(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决策的现象。例如有的地方违法拆建,任意侵犯公众财产权和人身权,引发自焚、自杀等惨剧或者暴力对抗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还有一些地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大量兴建对自然环境破坏严重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以致造成严重生态灾难事件。导致发生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决策时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做出决策,导致决策缺乏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对策

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决策,是建立在良好法治思维理念基础之上的。法治思维理念的养成,是一种“习惯成自然、润物细无声”的陶冶过程,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行使者法律素质低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而腐败则必然是违法行为。为了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而监督和问责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舆论评价机制,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使社会评价和社会监督真正成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推进器”;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要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2.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

3.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是法律思维的重要精神支柱。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强化领导干部主动按照法律的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并使这种法律思维演化成一种自觉和习惯,促进领导干部深入学法用法,进一步激发法治建设的活力,从而解决领导干部学法“入耳、入脑、入心”难的问题。加强行政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如给领导干部配发学法教材、学法笔记本、法制宣传台历和开通手机法治新闻报、办公楼宇法治动漫、电子杂志新型法治文化传播平台,让广大领导干部经常性地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使法治思维实实在在内化到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和日常工作中去,从而潜移默化地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4.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培训

参考文献:

一、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意义概论

在环境保护上,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永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情。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的核心在决策上,这是目的。如何实现决策,就是要科学,民主和依法,这是决策的与过程,其意义主要表现在:科学决策是政府环境保护与执法的合理之规。

要求政府在环境保护决策上,要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符合中国环境现实,重调查研究、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全方位权衡决策的利弊得失,以过去、现在与未来环境发展的高度,科学评估决策的成本与效益。科学决策本身要求要尊重客观规律,减少和避免人为因素。地方政府决策的核心和内在要求是民主决策。

其决策的核心和内在要求是建立在最大的民意之上,在内容上要反映人民的最大利益,在程序上真正广泛地征求意见,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决策理念。地方政府决策的前提和保障机制是法律规范。依法行政的前提是依法决策。依法决策要求地方政府的目标、程序、手段、后果都应纳入法律的规范之内,使决策人与决策集体都意识到决策必须依法规范的程序和机制进行。依法决策应符合公共权力的本性,应当保护私人权利。

二、我国现行地方政府决策与环境问题

(一)缺少科学、民主与依法决策的主体

首先,集体决策与首长决策的主体范围不清、职责不明,缺少法律、制度的规制,由于集体决策体制长期影响,导致目前在中国地方政府决策程序中缺少明确的责任主体确定,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严重分离,决策失误后往往无人承担责任。决策一旦失误了,通常也不会对决策个体产生影响,决策者并不需要对自己的决策行为承担风险,违法决策、随意决策和不当决策不断产生。

(二)地方政府的决策程序存在问题

根据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程序要求看,地方政府决策程序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信息工作不到位。由于信息的不全面,不准确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失误。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的主要领导对信息工作不重视,对获取信息的方法不科学,专业信息机构不足职能错位等问题。同时,关于决策的论证制度不健全、民主参与中听证制和公示制落实不到位、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三、完善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路径

(一)明确科学、民主与易发的决策主体,以决策责任终身制推动地方政府决策现代化

(2)地方政府决策主体要勇于担当,不断提升决策能力。在勇于担当上,需要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增强机遇意识,处理好集体领导和敢于负责的关系;在提升决策能力上,要先“策”后“决”,多“策”少“决”,“决”的工作由应当“决”下级、社会、市场去决。

(二)完善地方政府决策程序

(1)强化地方政府决策过程的信息工作。加强地方政府信息机构建设,增加信息工作投入,改革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方法,强化决策者的信息意识。

(2)重视先进决策方法在拟定方案中的运用。拟定方案必须具备多样性、可行性、独立性,广开思维、精心设计、严密分析,对方案的后果进行对比评价,得出科学结论。

(3)建立健全论证工作配套制度。首先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强化政府决策过程的咨询工作。其次,地方政府应当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充分保障民主参与。

第三,实行重大决策审批制度,预防实施决策的“先斩后奏”现象。第四,严格落实监督和责任机制,包括决策问责制度、完善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侵权救济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检查评估制度、建立决策评估奖惩激励机制。

(三)领导干部的法制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不论是首长决策还是集体决策,其单位主体是人,决策的核心问题是人在决策时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问题。地方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最核心的是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法治既是当今人类共同生活的生活方式,更是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具体表现为,第一是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要切实弄清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内在关系。法治思维就是特定主体按照法治精神,运用法律规范,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一种思维模式。从国家治理层面上讲,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的过程。”

要切实区分领导干部依法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四个层次。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均是不可量化的概念,与“危险”、“好人”等俗语一样,具有模糊性。依法办事能力的高低无法通过具体的数值进行判别。不同主体或者同一主体在不同历史阶段所具有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使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里呈现出四个不同层次,即守法、用法、思法、尚法。

要不断落实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具体要求。这里必须处理好五个问题:一是按照法律的正当性要求运用法律方式处理各种问题。二是按照法律的冲突规则运用法律方式处理各种问题。三是按照立法意图适用法律处理各种问题。四是按照法律的程序性要求适用法律处理各种问题。五是按照法律的社会性要求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种问题。

关键词出版物市场调查与分析基于工作过程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

PracticeandThinkingonVocationalTeachingMethodsReform

undertheConceptof"BasedontheWorkProcess"

astheExampleofPublicationsMarketResearchandAnalysis

ZHOUCaimin

(Hu'nanMassMediaVocationalTechnicalCollege,Changsha,Hu'nan410100)

AbstractCurrentlyinChina,highvocationaleducationreformanddevelopmenthasenteredanewstage,underconceptof"basedonworkprocess"coursesreform,highvocationalcollegeactiveandenterprisecommunication,commoncooperationdevelopmentcourses,undertechnologyareaandprofessionalpostsofservedrequirements,referencerelatedofprofessionalqualificationstandard,reformcoursessystemandteachingcontent,whileinteachingmethodandmeansforimprovementatthesametime,integrate"practice,learning,teaching"inone,thisarticletakesthe"publicationmarketsurveyandanalysis"courseinhighervocationaleducationforexample,conductedapreliminarythoughtandinquiryontheteachingmethodsofhighervocationalcollege.

Keywords"PublicationsMarketResearchandAnalysis";basedontheworkprocess;teachingmethods

作为职教课程开发的重要基础,“工作过程”目前在职业教育领域已成为使用频率很高的概念,“基于工作过程”理念下的教学设计实际上是想让学生在真实工作情境中对技术(或服务)工作的任务、过程和环境精心整体化感悟和反思,从而实现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学习的统一。其中教学方法的研究和实践是保证课程教学效果收到实效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教学方法也应依照“基于工作过程”的理念进行改进。

1根据高职教学宗旨,更新教学理念

高职教学旨在培养“为生产、服务、管理一线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高职教育的任何一方面都必须紧紧围绕这个目标不得偏离,教学方法也同样如此。探索“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方法,是进行课程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而完成这个任务,首要的是更新教学理念。

出版物市场调查与分析课程是高职院校出版与发行专业的一门专业必须课程,是根据高职人才培养目标和出版与发行专业人才的培养定位,以出版物市场调查的工作过程为主线,与出版发行企业共同开发设计的。此门课程的教学方法的实施正是依据以上理念,教、学、做相结合,融理论与实践于一体,积极培养学生的思考、动手的综合职业能力。

2基于工作过程,根据课程标准和学生实际等具体情况实施教学方法

“基于工作过程”理念下的课程,其教学方法是将知识融入工作过程,使教学的组织、教学方法的开展能反映出出版物市场调查全过程,展现工作对象、工作主体、工作方法、组织方式与工作要求等实际状态运作,提升学生职业技能。

2.1项目教学法

“基于工作过程”理念下的项目教学法,是教师将项目以需要完成的任务的形式交给学生,由学生自己按照实际工作的完整程序进行,通过直接的了解观察与亲身实践,获得直接经验的教学方法。这些项目是教师精心设计的工作项目,是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流程,学生有独立进行计划安排工作的机会,通过小组或独立完成项目的过程。

出版物市场调查与分析这门课程设计了出版发行企业市场环境的调查、书店的商圈调查、出版选题调查、图书阅读和购买情况的调查、读者调查、书报刊零售店调查、书报刊宣传与推广调查等小项目,将学生组建为每组4~8人的项目团队,每个项目团队共同制定计划、共同或分工完成项目对应的具体工作任务,最终合作完成整个项目。实训项目由低到高、由简单到复杂、由单项到综合形成具备内在逻辑关系的实训体系,项目操作与理论教学紧密联系,学生边学边做,逐步提高。

2.2任务驱动教学法

出版物市场调查与分析课程的教学内容是按照出版物市场调查工作的工作流程设计:明确出版物市场的调查目标――制定出版物市场调查方案――选择出版物市场调查的方法――设计科学合理的出版物市场调查问卷或提纲――收集所需出版物市场信息资料――整理分析出版物市场调查资料――撰写出版物市场调查报告。这个工作流程实际上就是七大任务,每项任务之下又包含有诸多小任务。例如制定读者调查方案、设计读者调查问卷、选择读者调查的方法等,围绕完成任务中出现的问题、难题进行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技能的训练。

2.3头脑风暴法

“基于工作过程”理念下的头脑风暴法,是针对实际工作过程中的环节或工作任务、工作对象等工作要素可能出现的问题,引导学生运用头脑风暴法,应用所学知识,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促使学生对某一问题产生自己的意见,通过同学之间的相互激励引起连锁反应,从而获得大量的构想,经过组合和改进,达到创造性解决问题的目的。

例如设计出版物市场调查与分析课程中“图书阅读和购买情况调查”的任务时,针对出版物读者图书阅读的偏好、方式等,图书阅读能反映的出版物读者、图书阅读者与图书购买者的联系与区别等问题就可以设置不同的讨论主题,要求所有的学生都积极参与到创造性思想的过程中。学生不需要为自己的观点陈述原因,其他学生也没有必要立刻对某个学生的观点加以评价、进行讨论或提出批评。各抒己见,大胆分析,所有意见均放在最后统一进行整理和评判最终找到解决方案。

2.4案例分析法

“基于工作过程”理念下的案例分析是教学联系实际的特色形式,根据工作实际所需选取典型的、具有学生讨论与研究价值的案例,让学生阅读、分析、互相提出问题并解答,然后教师把学生的答案进行归类,对学生的案例进行评价与总结,教师对案例分析的总结,不是对结果或争论下结论,而是对学生们的分析进行归纳、拓展和提升。例如:上海《新闻报》为了了解自己报纸的读者情况,提高报纸发行量,就曾在1997年委托神州调查公司做过一次市场调查。此次调查是一个很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此案例的分析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认识问题、深入了解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能力,以及用清晰的思路表达自己观点的能力,同时让学生深刻认识到书本知识是理想化了的原则,解决问题必须联系实际,需要发挥自己创造性的智慧,死搬书本是行不通的。

2.5情景模拟法

例如出版物市场调查与分析课程中就会模拟出版物市场调查现场,根据出版物市场调查所需要的角色,让学生扮演出版物市场调查中的项目经理、督导员、访问员、被调查对象等等,模拟这些场景中与实际相同的功能、部门及工作过程。活动是模拟的,实际上是让学生在一个现实的社会环境氛围中对自己未来的职业岗位有一个比较具体的、综合性的全面理解,特别是一些属于行业特有的规范,可在此得到深化和强化,有利于学生职业素质的全面提高,一般来说模拟教学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来安排。

3实施教学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教学方法的创新必须从实际出发。就高职教育而言,教学方法的设计与教学实际之间还具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教学方法的运用过程中要注意根据课程目标、学生实际和教师素质进行优化整合、合理改造。我们所实施的教学方法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化了的教学方法,这不是要全盘否定传统的教学方法,有些传统的教学方法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如传统教学方法的讲授法,有其千百年教学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精华,应该取其精华,加以继承和创新。

第二,应注意教师和学生在教学方法实施过程中的关系。高职教育强调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各种教学方法改革的方向是要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但在教学实际中,学生的这种主体作用被放大了,而忽视了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学生能够有大量的机会参与项目操作、参与案例分析、参与问题讨论等等,能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机会,但是教师应有的作用却没有发挥出来,比如教师怎样引导、怎样激励、怎样评价、怎样总结等等,这些重要的环节发挥的关键作用决定整个方法是否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带来了教学的诸多不确定性,如何应对这些不确定性,灵活处理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而这也是教师主导作用体现的一个方面。

第三,教学方法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高职教育模(下转第57页)(上接第14页)式下,高职教学由于教学主体的多样性、课程类型的多样性、课程内容的复杂性以及学生实际的多样性,决定了高职教学方法较之普通高校而言,更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因此,教学方法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会受到各种因素和条件的制约,教学方法改革因为受制于各种因素和条件,这就需要对实施的现状进行深入的调查,考虑所受的制约和所需要的条件,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课题项目:本文是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院级重点课题《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出版物市场调查与分析〉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是102705A05-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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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学习语系列三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道理学理哲理坚持辩证思维,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认识好、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深入阐述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1MDU2MDc5NA==&mid=2247531313&idx=1&sn=5b9c977be2749ba1b84fce49b4787253&chksm=e9825344def5da525a97114d2922099199a692ec4f2fff5ea083a82bf6899da88de33861273c&scene=27
2.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观念坚守法治思维在深化实践采取采用现场走访、视频连线等灵活方式落实帮教考察,促进刑释解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全镇7个党群服务中心设置法律服务窗口,提供法律援助服务95次,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培训执法人员45人次,提高法治意识和职业https://www.ntv.cn/zxhArticle.shtml?id=227794
3.法治思维二是法治思维和理念的层面,表现在法治意识和观念上升到思维、理念的层面,对制度建构和具体实践起到更加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法治的价值与态度层面,表现在人们的内心价值观和态度上对于法治的内在认同和尊崇,直至法治内化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这是法治文化的最高层面。由此可见,法治思维是在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基础上https://baike.sogou.com/v100133885.htm
4.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一、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重要性的认识1、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发挥领导干部政治核心作用的需要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领导干部推进工作的基本要求二、自己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1、对法治的信仰不足、敬畏度不够3、法治意识不强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对各项法律https://www.wm114.cn/wen/178/355490.html
5.法治思维的五大基本内容.docx法治思维的五大基本内容 1、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对法律、违法和区分合法性的正确认识,具有法律关系的有效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违反法律即违反社会秩序,只有认识到“礼仪之邦以忠信维其两”的原则,才能完整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民主自由。 2、道德意识:道德意识是指遵从公德、道德原则,尊重他人权利,具有正确的https://m.book118.com/html/2023/0306/6024131124005055.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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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治思维的内涵丰富外延宽广,主要变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法治思维的内涵丰富、外延宽广,主要变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一般来说,法治思维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 A. 对 B. 错 点击查看答案进入小程序搜题你可能喜欢使用sbit定义或声明已有位地址的位变量。() A.对 B.错 点击查看答案进入小程序搜题https://m.ppkao.com/wangke/daan/61c303775a984750b83a051e326c2a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