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十大关系(六)——法治和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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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3广西

还有学者更进一步,分析“法治”和“法制”的区别。用他们的行话来说就是“水治”和“刀制”。法制在中国古已有之。诸子百家中的法家,主张就是建立法制。国家制定各种法律,积极普法,让所有人对法律都很了解,并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样一来,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好。

但法治与此不同。法治是更高级、更彻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上至最高统治者及其国家机器,下至三教九流贩夫走卒,都要同样服从法律,被法律制约。并且,法治的重点,就在于法律可以约束国家——王在法下。而法制说到底,还是国家用法律治理人民。法律是国家的工具,而不是对国家的约束。强调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很有政治性。

虽然如此,法制和法治的区分,还是学术意义更大,现实意义不大。一般人看来,法治和法制,都是用固定的法律条文管理社会,这两个概念基本上是同一码事。真正明显的不同,还是法治和人治。

所以接下来,我就不区分法治、法制了,统统称之为法治。

法治,是用固定的法律条文裁决纠纷、治理社会,而人治,则是由掌权者根据个人意志做出判断和裁决。如此说来,当然法治大大优于人治,甚至可以说,人治简直就是不可忍受的。个人意志不是可以任意改变、捉摸不定吗?任由某人凭借其个人意志决定别人的生死和命运,这怎么能忍受呢?

想明白了这个道理,人们仿佛找到了以往众多社会问题的原因,也找到了建立美好社会的关键。想要建立美好社会,就要完善法治,具体说就是,国家制定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尽量把对错是非都事先说清楚,清清楚楚写在纸上,公之于众,广而告之。大家遵照执行。如果有人违反,不管他什么人,上至总统首富,下至流浪汉,都绝不姑息,严惩不贷。如此一来,社会即使不完美,也已经足够好了。

但是,事情哪里会那么简单呢?人类社会已经存在若干万年。进入有文字有国家有法律的文明社会,至少也几千年了。如果法治真是这么一招鲜,那么人类社会早就进入持久和谐、永恒幸福了。但现实显然并非如此。

问题出在哪里?大致来说,问题出在两方面。

第一是错误理解了人治。第二是忽视了法治的核心缺陷。

人治,被认为是掌权者根据个人意志,随便做出判断和裁决。因为是个人意志,所以随时可变、毫无规律、无法预期。这种状况当然难以忍受、不可接受。

但实际上,人治不是这样的。想一下现实中人治的真实样子,包括古代和现代,就会意识到,与其说是人治,不如说是“礼治”,也就是根据社会公认的传统、习俗和惯例来判断和裁决。这种约束不是明文规定、清晰可见的,但传统、习俗和惯例,其实人人都知道,并且很有共识。换句话说,人治同样受到约束。人治并不等于任性胡来。

因为有“礼治”这个约束,和法治类似,人治往往也是高度可预期的。掌权者的裁决,只是少数几个选项中的一个,而不是天马行空、无凭无据的随机而为。

这就是人治在历史和现实中长期存在,而人们也能大致接受的原因所在。如果人治真是那种任性胡来,是不可能长期延续的。

人治的问题在于,掌权者的道德和水平很重要。如果是个能力强的君子,即使没有明文法律约束,即使只有不成文的“礼治”约束,他的判断和裁决也能大致正确。反之,如果掌权者是个恶棍或坏蛋,他的裁决就会很离谱。

有人可能会说,对啊,法治就是为了让恶棍和坏蛋也无机可乘啊。确实如此,凡事都按照实现写好的条文去判断去执行,能减少恶棍和坏蛋的危害,不过,也会带来新的问题,这就是法治的核心缺陷。

这时,就需要主事人发挥主动性、积极性,根据当时的习俗、惯例、公认的观念,做出判断和裁决。如果法律规定得太细太密,束缚了主事人的自主范围,那么,很多事情就无法解决,或者做出荒诞的裁决。

也就是说,法律很重要,但人的主观性积极性,同样重要。仅仅靠法治,完全排斥人的作用,国家是治理不好的。

中国人很早就理解了这个重要道理。秦汉帝国对法家主张的大规模实践,是一场大型社会实验,结果证明,法家的主张,也就是法治,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实行起来却行不通。

经过商鞅变法的秦国,实力超过东方六国。当时秦国的治理非常成功,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秦国执行法律,严格且公正。秦人勇于公斗、怯于私斗,是优秀的农夫和战士。国家上下一心,斗志昂扬。秦始皇“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一统天下。

看起来,秦国的法家制度毫无问题,值得推广。但是,真把秦国的制度推广到天下以后,就暴露出极大问题。秦国的善政,到了秦帝国,却成了公认的“苛政”。只过了十几年,强大的秦帝国就短命而亡。

很多人可能以为,继承了秦的汉朝,彻底改变了秦的“苛政”。其实,汉朝基本保留了秦朝的法律。因此,汉朝的法律种类繁多、规模庞大,事无巨细,都有规定,其实也很“苛”。只不过,汉朝在执行法律时没有那么较真。

这是因为,汉朝人发现,在广大的国土上,面对众多的人口及千变万化的情况,如此繁密的法律,实际上根本不可能严格执行。法律之多之繁,以至于司法者自己都搞不清楚,也就更谈不上“法治”了。别忘了,那时候,连纸都没有。纸要到东汉时才发明出来。

事无巨细的法律规定,严格的制度,反而行不通。秦汉的这场大实验,让中国人明白了一个重要道理,治理国家终究还是要靠人。写在纸上的法律,有用,但以为有了制度,人就不重要,那就错了。人的作用,永远不可或缺。这是汉武帝推崇儒家的重要原因之一。

儒家和法家的根本分歧之一就是,法家认为,只要立法严密,执法严格,就可以治理好国家。即使坏人,在严格的法律面前,也做不了坏事。

但儒家认为,好社会不可能由一帮坏蛋、歹徒组成。好社会,终究要靠好人来建设和治理。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人的因素更重要。所以,培养人、教育人、提升人,永远重要,永远要坚持。

秦汉以后,中国社会仍然有法律,但再也没人迷信法律和制度了。儒家“以人为本”“教化”的观念深入人心。愚者认为这是中国法律制度落后的表现,殊不知,他们认为先进的解决方案,中国人早就实验过了。之所以放弃,改为儒家的“人治”,这根本不是落后,而是先进,是因为我们中国人已经充分比较过两种解决方案的效果了。

到了近代,西学到来。法治的主张以全新的方式重新回到中国。可能是由于之前的实验年代太久远,很多人已经淡忘,加之近代以来的救亡情结,大家处处效仿西方,包括法治等制度,认为这才是救亡图存之道。

实际上,无论是法治,还是法制,虽然有内在的不同,但在大的方面,基本还是法家的主张。这种主张,排斥人治的作用,强调明确规则的重要性。因此,就像当年法家攻击儒家一样,人治被大大丑化和贬低了。

历史仿佛是个循环。随着中国复兴的实现,中国人落后挨打、急于赶上的心情,缓解了很多,可以心平气和、理性客观地看待自身的历史。加之,就像秦汉那场法治大实验的结果一样,法治在当代社会,同样暴露出很多问题。法网密布、动辄兴讼、程序繁复、成本高昂等等负面影响,越来越明显。

对比之下,人治的优点渐渐为人所知。以往对人治的丑化和贬低,渐渐站不住脚。当然,人治不是完美的,也有很多严重的问题。但是,彻底脱离、排斥人治的法治,会越来越僵化、繁冗,解决社会问题的成本越来越高。人治和法治,并非水火不容的关系,而是互相补充的关系。

所以,今后真正的问题,不是要法治还是要人治,而是怎样把法治和人治合理地搭配、结合在一起,既能发挥法治严格一致的优点,也能发挥主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充分结合当时当地的现实,做出最合理、能被各方接受的判断和裁决。

那种把法治和人治对立起来,简单化标签化,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最要不得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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