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司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执法司法权的行使直接关系着全面依法治国地推进,影响着社会公平正义地实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加强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作出了专门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将制约监督贯穿于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
进一步健全执法司法权力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将监察机关、监察权一并纳入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体系,表明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我国宪法第127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当前,应进一步健全完善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一是科学合理配置执法司法各环节的权力和责任。
根据各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责,紧密结合各机关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科学确定各机关在执法司法各环节行使权力的内容、范围和承担执法司法责任的条件、形式,确保各机关权力定位准确、权力边界清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执法司法权力和责任体系。如完善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衔接,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二是健全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信息共享机制。这是强化制约监督的必要条件。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线上线下结合,拓展信息共享的渠道和载体,确保各执法司法机关能及时有效获取权力运行和开展相互制约监督所需要的信息。三是不断增强执法司法人员自觉接受制约监督的意识。教育引导广大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确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
进一步健全执法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外部监督是确保执法司法活动依法公正行使的重要方面。一是强化党内监督。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把握政治导向和法治原则,通过上下、左右等各种监督的协调联动,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类外部监督有机统一、科学高效的监督体系,切实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更加有效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二是创新人大监督司法机制。拓展人大监督司法的形式和手段,深入推进人大对法官、检察官(简称“两官”)的履职评议工作,实现人大对“两官”的选举、任免、监督一体化,促使“两官”由人大任命、受人大监督的制度安排可感可触,增强“两官”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三是深化执法司法公开制度。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对执法司法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执法司法机关应主动倾听群众呼声,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利用大数据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实现信息公开化、过程透明化,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