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信用缺失、纲纪崩坏、吏治腐败是当前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对于产生这种法治困境的深层原因,人们普遍将其归结为制度不健全。而作者认为这是传统文化对市场经济的不适应症状,是儒家伦理对法治精神的消解和化约。儒家文化中的等级伦理、宗法伦理、和合伦理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严重阻滞着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权利的实现。法治建设在此文化土壤上进行,必然“逾淮成枳”,发生错乱与迷失。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当务之要是文化改良,回归“五四”,完成“五四”未竟之业。
关键词儒家伦理法治法治精神
人猿相揖别,只几个石头磨过,小儿时节。
——毛泽东《贺新郎·咏史》
一、问题的产生
我国的改革正是沿着从市场到法治这一社会发展逻辑轨迹进行。在市场体制得以确认,市场经济取得法定主体地位后,中共十五大既而又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进而将其写进了宪法。市场、法治的脚步虽然慢了一些,但是它们毕竟来了,依历史既定的逻辑轨迹向前拓进。
二、相克还是相合
所以,东南亚金融危机与其说是金融危机不如说是文化危机,它宣布了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亚洲价值观的破产,东方主义神话的破灭。如果说儒家伦理对东南亚经济的腾飞起了内在的支持作用,那么这种腾飞仅仅是芸花一现,是不朽的腐木上绽放的一朵艳丽的毒蘑,是可卡因带给隐君子的那种亢奋。其实,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早有人认识到了东亚的内在危机,早在1994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就批评亚洲模式侧重于数量扩张,轻技术创新,不重效率,所谓亚洲奇迹是建立在浮沙之上,迟早会幻灭。职是之故,以东亚经济腾飞为背景的——儒家文化可以转换出现代化——的学术神话是不成立的,儒家伦理之“内圣”开不出民主法治之“新外王”,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是相克的,二者是根本冲突的。儒学所固守的儒家伦理无论怎样限定,在本质上都是农业文明的主导性文化,都是源于封建专制的人治文化。它的主流只会化约和消解法治的力量,阻滞中国走向法治的进程。说现代儒学是封建意识形态是鲁莽的,因为它毕竟在创造、在转化,很少有新儒家要对儒家文化进行全盘肯定。但要说儒家伦理是封建意识形态,则毫无不当。
在分析儒家伦理(传统文化)与法治精神的这种相克相合关系时,不得不提及学界很有影响的“法治的本土资源论”。苏力先生在他的《变法,法治及本土资源》一文中强调:“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他写道:“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
三、谁是黑手
人们感到困惑,不断地向法律工作者发出世俗而真挚的诘问: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法律到底有没有用”面对这些十分通俗而实质又是法治的基本问题的疑问,我们往往无言以对,感到任何解释在这些残酷的事实面前都是十分苍白无力。不费口舌而又不用解释的解释是:綦江县里无法律。这一不无揶揄的解释虽令人痛苦却又较为准确、客观,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社会文化现状。
民间十分推崇传媒的监督作用,老百姓以近乎迷信的心态看待舆论的谴责力。可是,从近年来一些案件的进展来看,新闻监督似乎也不灵了。众多传媒报道的福建莆田游医现象、广西北海刘秋海事件、湖北黄石董阳事件、天津伊势丹售假案,舆论攻势不可谓不强,监督力度不可谓不大,可是这些案件就是得不到公正处理,不法势力形成了坚不可摧的堡垒。对于这种人治堡垒,百姓手中最具杀伤力的舆论武器,也只能无可奈何。令人发指的是,在强大的舆论攻势下,不法势力不仅没有收敛,反而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打击、迫害力度。甚而把传媒一次又一次推上被告席(笔者并不否认这些人有诉讼权利,但这种对诉权的滥用,恰恰说明不法势力对舆论、对正义、对法律的无所畏惧)。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使这些人如此嚣张,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人治的力量何以如此深顽厚锢?法律何以如此软弱无用?
有人说有幕后黑手,要揪出幕后黑手。可是谁是黑手呢?是支持不法势力的上一级领导县、市乃至省级领?可又是什么因素使上一级领导竟敢藐视正义和法律,强奸民意呢?黑手后的黑手又是谁呢?有人说是利益驱动:长期的和短期的、直接的和问接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当今社会。条法森严,又是什么原因使得各种不法势力及其幕后支持者利令智昏,置公共舆论不顾,视党纪国法为儿戏?为什么在与权力、金钱的一次又一次较量中,道德、正义、法律总是败走麦城?
有人说是法律不健全,不法势力常常钻了法律的空子。不得不承认我国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已基本改变了无法可依的局面,目前的主要矛盾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失效。传媒所报道的大量案件所暴露的问题主要不在于法律上的疏漏,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行为人明目张胆的违法违纪,如入“无法之境”,法律在社会各个层面的普遍失效,毫无约束力,呈纸面化状态。
有人说是监督机制不健全,这是目前社会上和理论界使用最多的一个理由。历史表明,吏治腐败与监督机制的严密与否无多大关系,严刑峻法不能有效抑制腐败,更不可能产生高效、廉洁的吏治。古有朱元璋将贪赃官吏枭首示众,剥皮实草,置于公座之旁,以示警诫。其吏治不可畏不严,几乎用近心机,可是最后还是感叹:“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今有韩国金泳三掀起了反腐风暴,雷厉风行,震惊朝野,但惹火上身,民众支持率不升反降,最后草草收场。朱元璋身上几无经验可学,金泳三身上也只有教训可取。二者都是治标不治本,严刑峻法,人人皆危,实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下下之策。事实上,我们现有的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人大等专门和非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构成的严密而庞大的执法、监督系统,亦确未有效抑止腐败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要实现法治,根治腐败等人治现象,当务之要是剥开以上一层又一层疑团和迷雾,揪出扰乱法治的最后黑手,解开人治盛行、法律松驰之谜。
那么谁才是真正的幕后黑手呢?
一个人的行为总是受其伦理观念影响,受其道德信仰支配。既定的思维定式决定了行为模式。任何社会都难免有违法现象发生,违法者所信仰的道德、所遵循的伦理是与主流社会的主流伦理道德格格不入的非主流道德。这一伦理道德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所不能容纳,受其支配的非法行为只会偶尔个别发生。否则,就是这个社会发生了病变。试想,一个社会的人伦常情对杀人、放火、抢劫等犯罪行为习以为常,见怪不怪,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希望?莆田游医、占氏家族、湛江走私陈氏父子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样是受一定伦理观念的影响,但对他们起决定性影响的,肯定不是我们社会的主流道德——共产主义道德。某些案件成为攻不破的堡垒,类似违法现象能在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普遍发生,司法腐败屡禁不止,一些恶霸式的人物能够长期鱼肉一方百姓,与党的政权共生,甚至直接寄生在党的政权机关内部。这说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在当今社会一定有它的落脚点,有它深厚的社会伦理基础。影响乃至决定这些违法行为的伦理道德在我们这个社会一定有它深厚的基础,否则它不会有如此强大的作用,能和我们的主流伦理道德分庭抗礼,持久对抗,甚至能消解和化约法律的制约力。
在中国只有几千年一以贯之,恒久不变的儒家伦理才会有如此强大的辐射作用。它所倡导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以和为贵的容忍心态等严重困扰中国法治的进程、现代化步伐。传媒报道的那些荒谬绝伦的“胡万林现象”、“綦江彩虹桥事件”、“莆田游医现象”可以在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中寻找出合理的解释,发现其思想根源。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僵尸因素是构成人治堡垒的基本元素,儒家思想中腐朽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所形成的国人特定的思维定势在幕后支配着不法势力的言行,是真正的黑手。[24]儒家伦理可以解释当前令人困惑的法治困境。
四、桔逾淮为枳:儒家伦理对法治精神的消解
有人把道德滑坡、法律松驰的现象归结为市场经济的负面作用,认为是市场经济毁灭了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伦理侵蚀了重义轻利的传统美德。还有人认为是制定的法律“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接受……结果是国家制定法的普遍无效和无力”。[25]有人进而否认民主与法治的普世性,认为文化差异使得诸如民主、人权、法治之类的“西方观念”在东亚不适用,[26]认为存在民主与法治之外的另一种现代化。就像东亚儒教资本主义的发展一样,有人提出中国要搞“伦理型市场经济”,追本溯源,这实质就是儒家的“德治”、“礼治”在现代的翻版。
儒家伦理中的等级观念、宗法意识、和合思想和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契约等法治精神是根本冲突的,正是它们作祟,消解了法律的慑制力。社会对法律的普遍轻视,不尊重,是儒家伦理中各种迂腐观念合作的结果,它们像啮合紧密的机器,成为一个超稳定的完整体系,强有力地运作着。但为了论证的逻辑与结构,本文不得不使用机械的分解、解剖方法,将其一一肢解开来。
(一)等级伦理
儒家伦理对法治的首要障碍是深入国人骨髓的等级观念。
等级观念是腐朽落后的伦理观念,早在“五四”时期,已被无情地鞭挞。后来因救亡压倒启蒙,“文革”极度膨胀的个人崇拜,在长期的行政计划经济体制下,“五四”文化启蒙任务被长期搁置,等级伦理不仅未从我们的文化母体被清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反而成了国人脑子里的固瘤,仍时刻笼罩着我们的心灵。人们在行为选择时,首先考虑的是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冒犯当权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正义和法律。中国的公共社会“由命令服从两种关系结构而成,命令的人权力无上,不容有公认规则来束缚他;服从的人只随时等着命令出来就去照办,也用不着公认规则”,[34]学界有人称此为权力本位。在该社会结构中,人的个体主体意识丧失,权利意识、平等观念匮乏,不能形成追求正义、公平、权利与自由的行为模式。不难推出:这种把人分三、六、九等的伦理结构“与私法、民法有着逻辑上的矛盾”。[35]
有一种助长等级意识,压制法律至上观念的现象特别值得警觉。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把坚持党的领导庸俗化地理解为对单位党政一把手的绝对服从,不容有不同意见,对维护法律、敢于对其不法行为提反对意见的人,加上“反对党的领导”、“破坏稳定”、“不讲政治”等令人难于辩驳的政治帽子,打入另册。这使得国人只管服从、不分是非的等级意识弥加坚固。等级观念的腐朽性、封建性,应是不争的事实,但由于它对权力的呵护,与权力的亲近,使得其异常难于涤除。
对权力,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反过来必然导致对普通民众权利的轻视,对法律规则的蔑视,执法者随意执法,任意侵犯公民的权利而能心安理得。如广东普宁市占陇派出所民警滥杀四名无辜农民后,仍无所畏惧,心安理得。张金柱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发后坦言:“如果不是记者插手,这点芝麻大的事算不了什么。”权力的绝对化和对权力的绝对服从还会导致对权力的绝对崇拜,对权力的绝对崇拜又导致对权力的绝对追求,导致权力追求者为了追求权力不择手段,目无法纪。
学界有些学者认为等级观念、服从意识有利于法律的遵守。[37]这是对法的本意的误解,对守法的形而上学理解,对法治的本质的颠倒。“法”、“法律”的本来意义不是义务、服从,而是权利,据梁治平先生考证,“法”在西方语言中,本义主要是指权利、公平、正义,[38]“我们讲的法治,是‘民治’而不是‘治民’。”[39]法治的本质是对人权的张扬,而非对人权的控制;是对权力的制约与对抗,而非对权力的服从。据前述,等级观念、服从意识不仅不会形成法律的普遍遵守,反而会造成对违法行为的姑息和迁就,最终导致法律的普遍无效。而且儒家伦理中的服从,是对具体权力的服从,它只习惯服膺于人的肉体,服膺于具体的对象,而不是服膺于抽象的规则、无形的法律。所谓“县官不如现管”也。
(二)宗法伦理
宗法伦理至今仍然是世俗社会行事的基本准则,它对民间百姓的慑制作用在许多时空层面上要超过国家法。宗法意识是传统文化化约和消解法治精神的最主要因素。宗法意识对法治建设的阻碍作用甚至要远远超过等级观念。不少学者认为国家法要尊重民间法(乡规民约),而所谓的“民间法”大多不过是一些宗法伦理规范。
宗法家族意识是传统文化、儒家伦理的基本内核,“儒家以孝弟二字为二千年来专制政治与家族制度联结之根干,而不可动摇”,[40]“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41]“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42]仁,孔子学说之主要范畴。儒家的三纲五常:“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43]其中有三伦是讲家庭关系的,其源起的五教囊括的则全是家庭血缘关系,《史记·五帝本纪》:“舜……举八元,使布五教于四方: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血缘关系是联结家族社会的基本纽带。背离它,则是不仁、不义,则会礼崩乐坏,社会失序。“君臣关系,官民关系,以及各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都采取着家长制下的父子关系的形态,于是‘孝弟’也就成了‘忠君’的基本观念。”[44]政治专制乃是以家庭专制为基础,国是家的扩展,忠是孝的延伸,“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45]讲的就是这个逻辑,唐太宗讲:“君臣之义,同于父子”,亦是这个道理。孝可以移作忠。
有人说,中国已经基本完成了社会转型。[51]将今天的邹某一案与2500年前的游叙弗伦案作一比较,看来这种断言恐怕为时过早,而类似邹某这种为了宗法伦理弃法律不顾的现象在今天仍然是不胜枚举。昆明恶霸孙小果长期作恶,肆无忌惮,就是倚仗其身为公安局副局长的继父及公安局干部母亲的庇护。陕西礼泉县副县长寇随谦之所以敢于大规模调动政法部门,兴师动众,滥用职权粗暴干涉女儿婚姻自由,随了等级伦理赋予了他特权思想外,更主要的是宗法伦理使他觉得拥有至高无上的父权。
(三)和合伦理
和前两种伦理不一样,和合伦理被人们视为传统文化的精华,作为中华文化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一直以来,我们对传统文化较为权威的态度是批判地继承,等级、宗法伦理常被作为批判的对象,而“和为贵”、“天人合一”等和合伦理则是所要继承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对“和”有异乎寻常的热爱,“和为贵”、“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如此等等,都是民间百姓奉为圭臬的人生信条。《中庸》有云:“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吕氏春秋》则日:“天地和合,生之大经也。”历代学问家都将“和”、“合”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湛思想加以继承和发展。
实际上和合伦理中的“和为贵”意识,仍然是宗法伦理的衍生物,在长期的小农自然经济社会,人们自小生活在宗法家族社会,面对的都是亲朋戚友,不允许恶语相向,斤斤计较,要讲仁义道德,要求一团和气,所以,“和为贵”仍然是亲友、熟人伦理的延伸。“和为贵”、“忍为尚”,原本是为家族社会成员设置的伦理准则。而“天人合一”则要求人顺应天,适应天,依天行事,而这个“天”可以是君王,君王可以代表天,所以“天人合一”又不过是等级伦理的延伸。
除等级伦理、宗法伦理、和合伦理外,儒家文化中的其他伦理观念对法治精神都有不同程度的消解,只不过以以上三者尤为最甚,因为篇幅限制,本文不再一一细述。正是符种儒家伦理的共同作用,形成了当前的法治困镜。
五、启蒙与改良
植被需要适当的土壤和气候才能成活,法治也只有在相合的人文基础上才能建成。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文化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在此背景下进行法治建设,必然会发生“桔逾淮成枳”的现象,发生错乱与迷失。因此,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务之要是改良文化,回归“五四”,完成“五四”未竟之业,这应当是我们实现法治应铺设之首要基础。
但是改良旧文化,改造旧伦理,生成法律至上、蕴含法治精神的新文化、新伦理却是一项异常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决非经过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教育就可以完成。西欧的法治社会是在文艺复兴、思想启蒙的基础上建立的,而欧洲的思想启蒙运动自15世纪初期。到17世纪末期,经过了近300年的历史。而欧洲是具有渊远流长的法治文化的。在有漫长的人治历史的中国进行文化启蒙与改良则会倍加艰巨异常。江山易改,本性难移,“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66]我们对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否则容易产生急躁冒进情绪和悲观失望情绪。
文化的启蒙与改良需要的首先是批判,批判之外是教育,法学家应当教育大众。“与单纯的法制教育不同,法治教育不是教育民众盲目、被动地服从法律,也不仅仅是教育民众现在实行哪些法律、其内容是什么,而是教育民众如何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捍卫法律的尊严,如何主动参与法律的监督,抵制任何置个人意志于法律之上的行为”。[68]“我们的一切精神文明教育要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为中心。不要把精神文明主要理解为美德、谦让、廉洁、奉献、安分守己等。”[69]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多处呼吁的那样:“让民间力量能够成长起来”,形成真正的民治,只有形成了这样的法律文化,腐败才能根除,违法犯罪现象才能得到有效抑制。我们要大力保护和开发杨剑昌现象、王海现象这些珍贵的民治文化资源,全社会应当像学雷锋一样学杨剑昌,学王海。《南方周末》专栏作家鄢烈山称杨剑昌为“我们的国宝”,如果法学界乃至全社会都有这样的认识,那么法治意识已完全融入了我们的血液,法治社会就离我们为期不远了。
最后,我们应当加大还权于民的力度。法治就是民治,就是人民主治,国家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国家行使过多过宽的权利,束缚了人们的权利意识、自由精神。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国家在这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计划变规划,机构精简、新闻的相对开放等等,这些都有利于公平、自由、正义和契约精神的发育。但这远远不够,我们应当将一切原本属于公民个人的权利返还于民,让每一个人成为享有充分权利和自由的法治社会公民。
法治启蒙与文化改良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因为篇幅限制,本文只能作简陋的构思,有待进一步的探索。
陈云良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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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92页。
[3]田成有:《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前景》,《方法》1998年第12期。
[4]一些历史学家认为第一个睁眼看世界的人应是郭嵩涛,还有人认为是林则徐或魏源。但真正大规模引进和宣传西学应当说是从严复开始。
[5]吴虞:《吃人与礼教》。
[6]陈独秀:《“新青年”罪案之答辩书》。
[7]鲁迅:《忽然想到·六》。
[8]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49、154页。
[9]林毓生:《“创造性转化”的再思与再认》,载《公共论丛》第1辑,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254页。
[10]我认为李光耀是一个典型的新儒家。他不仅有根深蒂固的儒学思想,大力鼓吹儒家伦理。而且是最坚定的身体力行者。从这一意义上讲。他是当代对儒学贡献最大的新儒家。
[11]衣俊卿:《评现代新儒学和后现代主义思潮》,《教学与研究》1996年第2期。
[12]衣俊卿:《评现代新儒学和后现代主义思潮》,《教学与研究》1996年第2期。
[13]就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前夕。还有一些部门和官员提出要搞韩国式的航空母舰型大型企业,以提高竞争力。一些政府部门以行政手段搞拉郎配,将绩优企业与一些亏损企业捆绑在一起,效果总是不尽人意。
[14]杜维明:《现代精神与儒家传统》,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页。
[15]唐凯麟、张怀承:《成人与成圣——儒家伦理道德精粹》,湖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页。
[16]何清涟:《儒教资本主义的破灭》,《粤港信息报》1998年10月10日。
[17]世纪更替之际,我国就典型地卡在这个文化瓶颈中:国内需求启而不动,消费信贷推而不广,市道低迷,国家财政、货币政策效果不明显。国家开始意识到文化的制约作用,近段时问来,开始大力宣传转变消费观念,鼓励超前消费。而我们记得,这种消费方式曾在80年代初遭到严厉的批评。
[18]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9页。没理解错的话,本文讲的传统文化及儒家伦理与苏文所指本土资源,二者的含义应是基本重合的。苏文所提出的价值、观念、心态、习惯、传统以及行为模式正是本文所要表述为文化的东西,而中国民间社会的习惯与传统主要是以儒家伦理为渊源的。
[20]转引自《周末》1998年9月25日第2版《一项民意调查表明——公安法院行风最差》。
[21]例,某高等学校的一位法学硕士在研究了七年法律之后。痛苦地放弃了法律报国的打算。他发觉中国要根除人治达到法治还需要较长时日。见吴静:《中国法制更健全》,载《南方周末》1999年1月l日第2版。
[22]参见马长山:《伦理秩序、法治秩序与公民意识——兼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意识形态构建》,《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4期。
[23]司法不公的另一极端后果是黑社会现象发达。当人们求助无门或权利实现在诉讼中屡屡受阻备受诉累时,他会转而选择更为直载了当、干净利落、成本更划算的非法手段或请黑社会人物出面了难。是司法不公引起人们求助公平与正义的成本大幅度上升,于是,导致一种解决问题的低成本方式——黑社会了难行为盛行。《南方周末》1999年6月11日第七版记者孙保罗《抢车》一文所报道的湖南与贵州及湖南与江西之间的“连环扣车”案。对这一问题作了生动的诠释:贵州人周学德的汽车无辜被湖南洞口县外贸部门扣押,周在向有关部门求助无门后。逼上梁山,扣了湖南新邵县石新其的车。石新其在两省公安部门推诿中绝望,铤而走险扣了贵州人杨秀伦的车。在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合法保护时,一个恶性循环私自了难的抢车逻辑链就这样形成了。
[24]文化,在有的学者看来,包罗万象,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概念。本文无意也无力对其作精确的界定,但为了防止产生歧义。引起误读,行文至此,又不得不作一说明:本文所指的文化或者说传统文化,不是指停留在诸子百家、历代学者脑子中的思想,而仅指世俗社会、民间百姓既定的行为模式、思维定式、传统的行为习惯、惯例,局限在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上。在本文中,传统文化主要地是指儒家伦理,二者可作同一理解。
[2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26]参见[美]法里德·扎卡里亚:《文化决定命运——李光耀访淡录》。金灿荣译;[韩]金大中:《文化决定命运吗——关于亚洲反民主观的神话》,金灿荣译。载刘军宁等编《公共论丛》第3辑,三联书店1997年版。
[27]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6、11页。
[29]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
[30]陈独秀:《旧思想与国体问题》。
[31]《礼记·中庸》。
[32]唐浩明的三卷本长篇历史小说《曾国藩》对曾国藩这种顽固的等级观念,在正义面前徘再三的心态有十分成功的刻画。不少人对书中所描述的曾国藩那种极其圆润、回避矛盾的中庸之道和不露锋芒的官场哲学极其崇敬。这对形成正义、公平的法治社会有很大的消极作用,毒害了一些人的心灵。
[33]转引自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0页。
[34]梁启超:《组织能力及法治精神》。
[35]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36]周其俊:《雾都争说塌桥案》,《新民周刊》1999年4月5日,总第14期。
[37]参见由嵘:《现代东亚法文化的性质及其借鉴意义》,《湘江法律评沦》第2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8]参见梁治平:《法辨》,载《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版。
[39]田纪云:《这次修宪的意义重大》,《人民日报》1999年3月14日第4版。
[40]吴虞:《家庭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转引自蔡尚思:《孔子思想体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76页。
[41]《论语·学而》。
[42]《孟子·尽心上》。
[43]《孟子·滕文公上》。·
[44]蔡尚思:《孔子思想体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76页。
[45]《伦语·学而》。
[46]《孝经·孝治章》。
[4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见《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0页。
[48]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一章家族。
[49]《论语·子路》。
[50]参见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第22—33页。
[51]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l期。
[52]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差序格局”一章。
[53]李庆善:《中国人新论——从民谚看民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3、295页。
[54]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页。
[55]细算起来。实际上要多走三道关系:主管执行庭的副院长、执行庭庭长、经办法官。依笔者的直接体会,审执合一事半功倍,审执分离事倍功半。而且目前各级法院中执行庭往往人数最多,实力最强,都把执行庭作为法院最主要的庭室。这会引起法院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发生偏差。法院更主要地是行使审判职能,执行仅是派生职能。
[56]钱穆:《中国文化对人类未来可有的贡献》,《中国文化》1991年春季号。
[57]李慎之:《泛论“天人合一”——给李存山同志的一封信》,《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5年第2期。
[58]转引自叶晓青:《中国传统文化在近代》,《历史研究》1985年第1期。
[59]严复:《与张元济书》。
[60]梁启超:《论新民为今日中国第一急务》。
[61]梁启超:《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
[62][美]克罗曼:《共创中美法学教育未来》,《法学家》1998年笫6期。
[63]范忠信:《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
[64]刘军宁:《从法治国到法治》,《公共论丛》第3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8页。
[65]张春生、陈斯喜:《准确把握“法治”的含义》,《法学研究动态》1998年第8期。
[66]江泽民:《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
[67]刘再复、林岗:《传统与中国人》,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68]刘军宁:《从法治国到法治》,《公共论丛》第3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8页。
[69]范忠信:《中西伦理合璧与法治模式的中国特色》,《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