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学论文(精选5篇)

(一)第一代宪法学教材对研究方法的探讨[iii]

从学者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其方法的自觉意识开始萌芽,不同的教材都提及了研究方法,也在一定程度上贯穿了研究方法,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难能可贵的。但是正如学者们自己所言,其所论研究方法也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主要是当时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宪法学研究方法还没有与法理学及一般部门法有根本区别;方法与教材内容联系不大,相互脱节,方法与内容是两张皮;对宪法进行注释成为教材的主要内容等。

(二)第二代教材及论文对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探讨[viii]

如果说第一代宪法学者开启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伟大航程,第二代宪法学人则开辟了不同的航线,其所倡导的研究方法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方法论自觉性也大大增强。[ix]宪法学人所运用的方法举其要,有以下几种:

1、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x]2、经济分析方法。包括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宪法学。[xi]3、规范宪法学的方法。[xii]4、宪法哲学的方法。[xiii]5、宪法解释学的方法,文本分析方法。[xiv]6、宪法社会学方法。[xv]7、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xvi]8、宪法学研究的逻辑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xvii]

方法的多元与流派化是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宪法学研究开始进步的体现。宪法学研究与其他学科一样,忌讳的是只有一种声音、一种方法、一种立场。

但是在“繁荣”的背后也有少许值得反思的地方,本文认为宪法学者在确立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至少要考虑如下因素:什么是研究方法?何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注意那些问题等?以下分述之。

二,什么是研究方法

所谓研究方法是指在探讨问题或社会现象时所持的立场基础和方式方法手段的总和。方法是有层次的,一般而言,方法有方法论和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xviii]方法论基础是本,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是末。方法论基础决定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的运用,而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又为一定的方法论立场服务。学者在论及方法时要意识到自己是在那一个层次上探讨方法的,否则讨论就会失去共同的话语平台。

本文认为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几个层次:

(1)方法论:哲学基础、逻辑、范式、价值、客观性;

(2)普通方法: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阶级(本质)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分析法等;

(3)具体方法:方法手段如:问卷、访问法、观察法、计算机技术、统计分析、利益衡量、价值补充、漏洞补充、文献研究等具体方法

三、什么是宪法学研究方法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宪法现象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宪法学研究方法有一般研究方法的共性,更有宪法学学科特性,其特性是由宪法现象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宪法学所要面对的问题不同于其他学科所要面对的问题决定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比较上,在比较中体现其方法特性。

(一)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方法主要从法的一般规律出发来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围绕法的产生、运行、变更、存废等而展开,宪法是法的一种,也有一般法的特性,但宪法是高级法,其特性也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与一般法的研究方法有区别。因此,把法特别是法理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宪法学中是不可取,因为这种做法只是看到宪法的法的维度,而没有看到宪法“宪”的维度,而“宪”的维度决定了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所在。

宪法学研究方法是以宪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研究对象不同决定了方法具体运用的不同方式,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特性在于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有学者总结宪法现象主要有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2、宪法意识;3、宪法制度;4、宪法关系。[xx]这种总结

当然非常有道理,但是本文想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认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上述四大要素其本质是围绕个人自由、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三位一体”而展开的,宪法就是在上述三者之间划定界限,达到“定分止争”之目的。法的一般研究方法只有用来分析如何控制、规范、保障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时,这时法的一般研究方法运用到宪法学中才有意义,如果法理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用来研究宪法现象及其本质规律,只是简单的“嫁接”,则对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就不大,而这个“转化”要多年的功力,特别要在对宪法现象有深刻的认识基础上才可能完成,否则一般的法理学研究方法对于解释宪法现象是没有说服力的。

(二)宪法学研究方法与政治学研究方法

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要直面政治问题,[xxii]宪法与政治有着天然的联系,离开政治问题就没有宪法存在的价值,关键是宪法学者主动或者被动对待政治问题的态度,如果像“”时期中国情景那样,学者对政治声音只能附和,而不能有自己独立的立场,这才是问题的本质。这种宪法学术完全依附于政治的研究方法是我们所要反对的。今天宪法学的部分学者又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以为宪法学研究方法成熟的标志之一是宪法学研究与政治、政治学的分野,我们以为宪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宪法政治现象,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共同的对象是国家,是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规范、保障等的研究,宪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政治和政治学,这是宪法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只是要以宪法学的方法和立场研究政治问题罢了,而不是说宪法学研究可以回避政治问题。

研究对象的大致相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类似,特别是政治哲学与宪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有极大的一致性,因此,宪法学研究方法离不开政治学研究成果的支持。但是,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角度毕竟有极大的差别,因此,又要反对宪法学与政治学研究方法混同。

(三)宪法学研究方法与宪法解释方法

但是,宪法解释方法毕竟不等同于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方法除了宪法解释方法外,还有方法论、其他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其中方法论是理论宪法学研究方法,这明显有别于作为实用宪法学方法的宪法解释方法。

四、什么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

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是指对中国宪法进行研究的方式方法总和。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当然要遵循法学及宪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规律及共通的方面,但是其研究对象毕竟是“中国”,而且是“当代中国”。因此,研究方法注定会有一些特殊。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要坚持一般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共性,也要注意个性,本文不重点探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的方法类型或者提出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探讨在确立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要注意的几个维度。

(一)要有问题意识,注意到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面向。[xxiv]研究方法其实只是说明或者研究具体问题的手段,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是中国问题。目前宪法学界研究方法与内容、问题脱节的情况依然存在,问题意识还不够强。[xxv]学界纯粹谈方法,开了研讨会,也写作了不少研究宪法学方法的论文,但是其方法论上的自觉性还是不够,少有运用自己所主张的方法写作、针对具体问题论述的专门著作。方法与自己的学术著作及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两张皮。

“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这句话对宪法学界而言仍然是有意义的,只有在自己的专著或者论文中使用了方法来探讨问题,方法多元的格局自然会到来,如果硬要创造一些所谓的方法来,实在是不可取的。宪法学学术流派和学术良性争鸣的局面要靠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来形成,对一个问题可以运用一定的方法论从历史、比较、逻辑、价值、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而作出回答,不同的回答构成了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方法存在的地方和意义所在,而这种局面现今还远远没有形成。

方法要以问题为中心,问题是本,方法是末,在问题中体现方法、运用方法。笔者甚至设想,什么时候不谈方法了,在宪法学教材中也不论述方法了,[xxvi]而只是在教材论述中或者研究宪法具体问题时运用方法,这时宪法学研究才会真正成熟。

(二)要对中国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在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中,对中国宪法文本主要有两种大致相反的看法,一种研究者潜意识里认为中国宪法文本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基础,对宪法文本指责成分大于辩护,这种研究者本文称为宪法悲观主义者,宪法悲观主义者研究宪法主要以西方理念,特别是西方自由主义理念为理论基础,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侧重对宪法的原则、价值、民主、法治等宪法理念的研究,这种研究者在宪法学研究会中人数相对较少。另外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本身是良好的、有其正当性基础,认为建设主要是一个现行宪法的实施问题,在贯彻实施中国宪法后所达致的就是状况,这种研究者是宪法乐观主义者,宪法乐观主义者相信,只要运用宪法解释方法对宪法文本进行分析,坚持现行宪法,就能够逐步实现。

应该说,持上述两种宪法观的研究者都有一定的中国宪法问题意识,我们认为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确立既不能建立在对中国现行宪法“妖魔化”的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对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的基础上。既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的优点,也要看到中国宪法文本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这是研究者要保持的适度理论张力。当

然,正如斯密特所持的看法一样,宪法分为与宪律,宪法文本特别是其中的“”部分的决定权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政治决断的结果,研究者从自律的角度看,只能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研究中国宪法问题,这是学者所要注意的面向。

当然,理论上对中国宪法文本进行各种研究都是值得提倡的,这种研究也许是从批评或者建设的角度出发,也许是从合理性论证角度出发。本文主张要对宪法文本持相对“中立”的立场,不事先预设价值判断,只是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实事求是进行客观评价,这是研究者确立中国宪法研究方法时所应持的态度。

(三)在研究方法运用时处理好宪法学研究中的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的关系,即世情与国情的关系。纠缠在宪法学研究者心中的“结”之一是宪法有没有普世性价值,如果有,则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性是什么关系?怎样理解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如果宪法没有普世性价值,则中国宪法价值观与西方宪法价值观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这些都需要从理论上作出回答,否则会影响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选择使用。[xxvii]

主张宪法普世性价值者认为: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纵向范围是没有例外的。一般而言,西方学者特别是美国部分学者主张民主、个人自由、在民、权力的相互制约、法治、违宪审查等具有普世性价值,这些普世性价值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历史时期所实现的方式是不同的,即所谓的途径差异。而主张亚洲价值观的学者更愿意看到宪法价值的地区特色,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宪法经验是不可以照搬的,主张中国宪法研究者要看到中国宪法所坚持的特色道路,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宪法价值观的道路,他们更加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

其实,人的两面性决定了宪法价值观的两面性,人之为人的普遍性决定了关乎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价值观的普世性。人在不同社会和历史状况的不同存在方式决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与宪法保护方式的特殊性。过分强调宪法的普世性价值会使问题简单化,看不到人的社会性差异的一面。过分强调宪法的中国特色则没有充分认识到人性中的共通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宪法规制方式的一致性。因此,既要看到宪法的普世性价值,又要看到普世性价值的实现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途径的不同。因此,我们不可以照搬西方的制度,也不可以拒斥其成熟的经验,既要看到中国的特色,也要看到中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与世界他国法律趋同化趋势。[xxviii]把普世性价值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既注意到宪法的普遍性原则,又看到宪法原则的具体实现途径的差异,在此基础上运用方法,否则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就会迷失方向。

(四)正确处理“时差”问题。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诸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都不是在同一水平线上,这也是中国基本国情之一。中国宪法与西方国家的宪法也存在“时差”,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法治观念、民主实践、宪法观念、宪法原则、宪法文本、宪法的司法适用等。西方国家近代宪法所解决的问题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还是要认真考量的。由于中国问题与西方问题存在“时差”,当代中国还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实践,主义的背景和前提更是应当研究的重点,即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是什么?如何达致等难题。当然中国部分学者意识到了这种“时差”,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近代宪法诸如控制国家权力,确保个人自由,司法权的独立性等问题。

当然也有少数学者的研究语境是把中国看作成熟的国家,把中国宪法文本无限美化,其研究的中国宪法问题主要目的是对中国宪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证明和论证,这样在研究方法的选择和对宪法问题的看法势必会“水土不服”。同时,在对宪法所研究的问题取舍方面,比较注重“前沿”问题,其实有些宪法问题即使在当代西方也存在重大的观点分歧,这种“前沿”问题对中国宪法研究的实践意义不大,我们主张当代中国宪法研究的重心还是宪法基础理论和主义的背景,这是确立当代中国宪法研究方法的务实态度。

在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时,对当下中国宪法所处的世界革局中的“位置”是要牢记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注意到研究问题的“语境”,才不会照搬西方宪法学话语,其实西方理论有自己的言说语境,离开具体的语境而论述宪法问题是很难对解决中国宪法问题有所帮助的。只有认识到“时差”,才会意识并且发现当代中国宪法学所面临的主要难题是什么?其研究才会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否则就会超越当代中国的宪法实践,其所研究的就不是“中国宪法问题”。

当然,在看到“时差”的同时,研究中国宪法时也要考虑到目前中国宪法与世界他国宪法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即除了历时性的差异外,也有一些“接轨”的共时性问题,这也是确立研究方法时要认真考虑的,我们反对走极端的偏见。

(五)要注意到确立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难题在于实践的亏缺。宪法与法律一样,其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当代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困境在于没有或者很少有违宪审查实践,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违宪审查的案件,只有少数宪法“事例”。因此,学者研究的“题材”少,年轻学者或者海外归国人员只好在研究中引用大量外国宪法案例,这种研究对于了解外国宪法的运用和理解其宪法原则、精神、价值、制度等方面当然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如果其研究不“发现”外国宪法与中国宪法的“对接”点所在,则实用价值也不大,毕竟宪法学研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我们面临的难题是论述外国宪法时引经据典,鸿篇巨制,而中国宪法教材或论文在论述中国宪法问题时则显得相对较“空”。这样,宪法学研究经过多年的发展后就到了瓶颈阶段,这是目前所谓方法困境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我们要继续研究西方国家的宪法,但是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要从西方宪法中提炼对中国宪法发展有价值

注释:

[i]比如在2004年度,中国宪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与浙江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于杭州联合举办了“宪法学基本范畴与研究方法研讨会”。另外也有就宪法研究方法进行探讨的专业论文,部分论文在下文会提及。

[ii]中国研究宪法的学者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以宪法学研究会为标准,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在本文被当作一个群体对待。另外一部分学者也研究宪法及宪法现象,但是他们没有参加宪法学研究会,这一部分学者主要以自由主义学说或者其他学说作为自己的政治哲学基础,对宪法问题进行更加宽泛的研究。当然,对研究宪法的学者进行的这种界分是不精确的、粗线条的,宪法学研究会中的宪法学者也有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理论基础进行宪法学研究的,而宪法学会外的研究者包括所谓的公共知识分子,他们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也有观点上的分野,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规范研究。本文所探讨的方法及其反思主要是针对参加宪法学研究会的学者而言。

[iii]这里所举主要是第一届宪法学研究会干事会及其领导机构成员所编写的教材及专著、论文的观点。

[iv]1982年到2002年宪法学教材索引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发展研究报告》(1982——2002),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57——959页。

[v]参见张光博主编:《宪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张光博著:《法辩》,2002年征求意见稿等。

[vi]参见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吴教授较早提出了阶级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对照与联系实际四种方法。

[vii]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许教授认为阶级分析方法是本质分析方法的一种。

[viii]本文所谓第二代宪法学人的著作主要是指第一代学者指导的博士、硕士第子们所编写的教材、专著、论文等。主要是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当时在读或者后来毕业的博士和硕士。当然在中国参加宪法学研究会并且对宪法进行系统的研究者绝不仅仅限于上述高校的老师与学生,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国外留学回来的宪法学者也对宪法学研究方法有贡献,因此,本文的划分是粗线条的。

[ix]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第二代学者所编的宪法教材都有关于宪法研究方法的介绍,也有少数没有介绍研究方法的,比如朱福惠主编:《宪法学原理》,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潘伟杰著:《宪法的理念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

[x]参见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第9期。童之伟:《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童之伟:《法权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等。

[xii]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以下。

[xiii]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在该书导论部分,郑贤君教授认为自己主张宪法哲学研究方法,并且有高度的自觉。也可参见郑贤君:《宪法学及其学科体系科学性的理论依据》,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江国华博士也对宪法哲学有浓厚的兴趣,其博士学位论文就与宪法哲学有关,参见江国华:《宪法哲学批判》,载《论从》(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等。

[xv]参见韩大元:《试论宪法社会学的基本框架与方法》,《浙江学刊》,2005年第2期。

[xvi]参见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5页。

[xvii]莫纪宏教授所编教材提出了历史、逻辑、实证、价值、比较、哲学研究方法。参见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xviii]有学者认为方法有基本方法与具体方法之分,参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也有学者认为方法有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认为方法有方法论与普通方法、具体方法之分,宪法学者一般谈及的方法事实上都是具体方法,而很少从方法论角度谈及方法,方法论关涉到宪法的政治哲学或者其他理论基础,他决定学者的“立场”。有关方法论的书籍主要是政治哲学或者法理学、法解释学方面的,本文不一一提及。

[xix]一般而言,政治哲学是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当今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主要有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三种政治哲学基础,其中自由主义又因具体观点不同可分为形形的各种派别,除了上述三大派别外,其他如功利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女权主义等也是政治哲学的派别分支。参见[加]威尔·金里卡著:《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xx]参见林来梵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xxi]最先的政治学研究会和宪法学研究会没有分开,宪法学研究从属于政治学研究,第一界宪法学研究会成立后,宪法学研究与政治学研究开始在体制上分开。

[xxii]斯密特把宪法分为与宪律,前者主要是掌握制定宪法权力者,对一个政治实体存在的形式及属性,所作的政治决定。参见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17—18页。

[xxiii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两本书都以“法学方法论”命名,但是谈及的都是民法解释学的内容。

[xxv]至于宪法学要研究什么样的“问题”和“范畴”、如何获得“问题”等,不是本文的主要探讨内容。

[xxvi]国外学者除日本外很少有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比如德国阿列克西是方法论大师,其名著《法律论证理论》探讨了方法,但是在其《宪法权利理论》(ATheoryofConstitutionalRights)一书中也没有专门探讨方法的章节,只是其研究过程中方法自觉性很强,阅读过程中可以感受到。美国的宪法学著作也很少有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在宪法学研究比大陆发达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很少在自己的著作中专门探讨宪法学研究方法,参见台湾学者的宪法学论著如陈慈阳著:《宪法学》,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法治斌、董保城著:《宪法新论》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吴庚著:《宪法的解释与适用》,三民书局2004年版等。

序号

(3号黑体,居中)

(内容用小4号宋体)。

(小3号黑体,居左)

(4号黑体,居左)

①(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②(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注应编排序号,注的序号以同1页内出现的先后次序单独排序,用①、②、③依次标示在需加注处,以上标形式表示。

注的说明文字以序号开头。注的具体说明文字列于同1页内的下端,与正文之间用1左对齐、占页面1/4宽长度的横线分隔。

示例[1]张志建.严复思想研究[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2][英]蔼理士.性心理学[M].潘光旦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论文集

示例[1]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

示例[1]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光明日报,1998-12-27,(3)

示例[1]郭英德.元明文学史观散论[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3).

学位论文

示例[1]刘伟.汉字不同视觉识别方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D].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心理系,1998.

示例[1]白秀水,刘敢,任保平.西安金融、人才、技术三大要素市场培育与发展研究[R].西安:陕西师范大学西北经济发展研究中心,1998.

在引用处末尾,正常输入[1]

选中[1]

(一)培养宪法人是我国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总理曾经说过,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这就说明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要实现依宪治国,不仅要求国家和政府的各个机关能够深刻的了解宪法的重要内容和精髓,还要求社会群体大众能够清楚的认识宪法的重要性和并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宪法的学习中去,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使用宪法的良好风气,通过长期的宪法实践活动,使人人都能够成为具有宪法意识的宪法人。而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人才,有责任有义务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增强对宪法的学习和研究,提高自身的宪法意识,进而能够在社会上带头拥护宪法,使用宪法来指导自己的生活和学习,从而产生强大的社会效应,促动更多的人参与到宪法的学习中来,使宪法走进千家万户,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从而使国家和政府能够更好的依法治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说,在宪法教学中培养宪法人,是各高校进行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

(二)培养宪法人有利于的实现

(三)培养宪法人是促进法学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时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某某律师、检察官、法官因为犯了某某罪而被调查、逮捕。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法学教学时没有重视对学生的宪法教学,导致他们在踏入社会后,缺乏宪法意识,不能够严格按宪法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做出有害社会与人民的事情。另一方面,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部分高校的教师只注意对学生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而不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大部分学生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从而也就不能够使他们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运用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是高校法学专业发展的一个弊端,长期以往,只会阻碍高校法学专业的发展。因此,培养宪法人,使学生们能够拥有高度的宪法意识,是促进法学专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

(四)培养宪法人也是宪法教学的重要任务

二、宪法教学中培养宪法人的重要途径

(一)从事宪法教学的教师理应加强自身的宪法综合素养,首先成为宪法人

(二)在宪法教学中注重运用宪法实例,来提高学生学习宪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从我国大部分高校宪法教学情况来看,许多教师由于受传统教育观念的影响,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只是一味的向学生灌输宪法知识和理论,造成课堂教学气氛的枯燥无味,从而大大降低的学生学习宪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教师在宪法教学的过程中,要根据教学内容,合理的使用宪法实例进行分析和研究,调动学生参与的热情,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勇于表达自己对实例的不同看法,这样不仅能够活跃课堂教学气氛,也使学生对宪法内容有一个更加深入的理解。另一方面,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宪法教学中,运用鲜活的教学实例可以培养学生的主人翁意识,从而促使他们提高宪法意识和参与国家政治建设的意识,这样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就能够运用课堂学习的宪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通过长期的宪法经验积累,逐步培养成合格的宪法人。

(三)在宪法教学中注重宪法教学重点,从而使学生具备宪法人意识

(四)在宪法教学中,着重公民基本权利,塑造宪法人格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与社会群体大众生活联系最为紧密的内容,也是社会群体最为关心的内容。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两大类。因此,在宪法教学中,要着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塑造学生的宪法人格。有一位著名政治家曾经说过,宪法学本质上是人学,它的最高价值和核心命题就是人的尊严,可见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学中的份量。大部分学生在学成毕业以后,都会进入到社会成为普普通通的社会大众,那么他们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最关心的就是自己权利的完善和保护。而在学校教育中,通过教师的正确引导,使他们牢牢的掌握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内容,从而促使他们养成良好的宪法习惯,使他们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能够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当自己的权利受到危害时,能够勇敢的运用宪法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从而有力的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

(五)在宪法教学中重视提高学生宪法应用能力

三、结语

一、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二)、有利于增强学生对数学的兴趣。在学习的过程中,常常因为遇到问题之后解决的不及时以及考试的分数不好等而让学生失去对学习的兴趣与积极程度,在发现问题的过程中,学生能够亲自接触生活实际,并从生活中发现问题,对于好奇心重的小学生而言,能够大大的提高他们的兴趣,从生活中发现和解决数学问题,解决数学学习中的一些障碍,将会让学生对数学的兴趣大增。

(三)、有利于学生口才的提高

当学生发现问题之际,势必会向老师提出,以获得老师正确的答案,在学生讲述问题的过程中,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发现能力,还能够提高学生的口才以及他们敢于发言的胆量,对他们的综合素质都将会有一定的益处。

二、低年级学生”发现问题”的措施

(一)、创设问题情境,是发现问题的前提

(二)、从熟悉的生活经验矛盾入手

在练习、实践中发现问题是小学数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在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学生已有的知识和生活经验,设计富有生活情趣的数学练习,让学生走进“生活天地”发现数学教学中存在的无穷奥秘,从周围熟悉的事物中学习数学,体验数学的内在价值,进而激发学生的发现欲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例如:教学“人民币的简单计算”,我设计了一个购物的游戏小活动:让几位小朋友到“小小文具店”里去买他们所喜爱的东西,在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让学生动脑思考并发现问题:“你知道这位小朋友需付多少钱吗?”“他可以怎样付钱,你有几种不同的付钱方法?”……此时,课堂气氛格外活跃,学生也能够各抒己见。

(三)、从培养学生分析数感入手

新课标指出:“数学教学应与学生的生活实际紧密联系。”课堂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学生的生活经验和已有知识基础,创设现实生活的游戏情境,培养学生的数感。把游戏活动引入课堂教学,会使学生感到一种欢乐、一种享受,但游戏活动必须紧扣教学内容这条主线来展开。要使游戏活动和数学知识点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让游戏助学,使学生在愉快而欢乐的气氛中学习新知识,建立新的认知结构,使用新奇的教学直观感性材料,奇特、美观的教学工具,设计情节生动的教学情境,具有趣味性的游戏,让学生在看、听、感官等方面感受数学学习的趣味。

(四)巩固与提高:创设情景,激发兴趣,----“提问课”

2、通过生活中的事例来激发学生的兴趣、并发现问题

(五)亲自动手实践、手脑要并用、发现问题

加强实践让学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发现问题

小数数学课堂教学是一个师生之间多向交流的比较复杂的过程,在这个教学过程中,教师作为引导者、组织者,学生通过教师的诱导主动的获取知识。实践,就是教师要为学生创设可以探索、活动、思考的环境,学生都能参与其中,也只有参与其中才能够真正的发现起源于生活的各种问题。例如教学“求比一个数多的数的应用题”的时候,首先要引导学生亲自动手操作:第一,要摆出5个三角形,接着让然后让学生自己发现问题:在第二行先摆了几个,现在又摆了几个?第二行的三角形个数可以分为几个部分?请问第二行三角形的个数应该怎么求得?通过这样的引导,还能让学生理解数量关系,从而进一步的掌握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

[2]加强实践与发现问题能充分发挥学生的智能

在小学数学新课标的要求下: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使学生初步的形成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既是小学数学的重要任务,同时还是优化课堂教学的方向。通过实践,充分的调动学生的感官积极的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从而加强学生的思考思维,不仅能有效的增强教学效果,还能让学生在操作过程中提升学生的能力,增强他们发现问题的可能性,实现学生在主动中求发展。

(六)在课堂中进行讨论、发现问题

1、教师要摆正自己的位置

[1]组织讨论概念、总结、规律。该讨论的内容具有高度的概括性,需要综合性的分析,同时还要运用恰当的语言进行表达。这样的探讨能聚集学生的智慧,不仅能掌握知识,还能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能力。

[2]组织讨论重难点

在数学教学中,越是重难点就越需要学生进行探讨,通过发挥主体作用,积极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从而攻克教学中的重难点。例如在教学推导平行四边形面积计算公式的时候,要求学生动手操作,将平行四边形转换成长方形,填好相应的表格之后,让学生自己发现问题,学生将二者进行比较可以得出,一、比较原四边形和现长方形,发现四边形将其拉正之后就是长方形二、怎么计算平行四边形的面积?为什么呢?学生可以在刚发现的问题的基础上,再结合老师平时所讲的公式,进行分析得出答案,这是推导四边形面积公式的两个至关点,当学生掌握了这两点,那么就能推导平行四边形的面积公式了。通过这样的交流、操作、探讨,学生不仅得出总结,还能发现知识形成的过程,无形中提升了学生的自学能力。

[3]组织谈论解答开放性的习题

小学生因为受到定向思维的影响,导致思维比较狭窄,他们发现问题的能力有限,因而教师应该从多角度出发为学生创设具有一定开放性的习题。通过在课堂上的探讨,让学生能够自主的发现多种不同的解答方法,有效的培养学生散发性、求异性的思维,从而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数学思维习惯。

(七)注重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培养发现能力

倘若要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意识,就要在日常的生活中培养学生善于查找问题的习惯,并且教师在教科的过程中也能够有意识的培养学生的寻找错误的能力,著名教育家叶澜教授曾经说过:“一个教师写一辈子教案难以成为名师,但如果写三年反思则有可能成为名师”。其实我们的课堂教学应该属于一门遗憾的艺术。我们所经历的每一堂课都会存在不同的问题,总会有一些教学内容或者是教学方式不尽如人意。所以在我们的每一节课后,我们教师在教学中自觉地与自己展开“对话”,积极的去反思与发现在教学的成与败一级出现的问题。但是课后的发现是具有多方面的:

一是发现学生的学习行为。课堂应该是属于学生的,他们是课堂的主角,也是课堂教学的主体。对于课堂教学好与坏的评价主体不在于教师教得如何,而应该着重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在课堂教学之后,教师要细心回顾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表现,同时将学生对于学习的独特见解和存在问题做好记录,尤其是要对学生们在学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做深刻的反思与总结,力争追根溯源,以此来提升学生在课堂上发现问题的积极性。

二是发现教学精彩之处。其实我们的每一堂课都会有一个或者多个闪光点,我们教师要善于不断的去捕捉。在课后还要认真的把课堂的精彩之处做好详细记录,这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也为以后的教学提供参考,以此逐步形成属于自己的独特教学风格,通过这样的形式其课堂教学效率也会得到提高。

(八)、设置问题,唤起学生发现问题的意识

发现问题不是从刚开始就能够自然生成的一种能力,而是需要从小就开始培养和锻炼的,老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讲课的过程中故意出错,然后看下学生的反应,是否能够找出问题所在,及时的提醒老师的错误,然后再将其改正,这样不仅能够让学生的思维跟着老师的思维走,还能够促进学生发现问题的积极性和提升他们的能力,例如,老师在讲述乘除法480÷12的过程中就可以将问题设置如下:计算:480÷12里面当当除到被除数的十位正好除尽,被除数个位上的数字又是0时,应该在商的末尾添上一个0。老师就可以针对学生总是忘记在商的末尾商0的这一现象,在讲课的过程中就可以将最后的那个0忽略掉,然后以便激励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这样既能提高学生的记忆力,还能够提高学生的观察发现能力。详细解题过程如下:

(九)、及时的解答,适当的奖励,是让低年级孩子保持这种积极性的保证

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好奇心比较重,自尊心也比较强,当老师在鼓励他们发现问题的同时,就应该及时的为他们解决问题,不能够因为学生所问得问题超乎想象的简单就拒绝为学生解答问题,甚至嘲笑学生,这样不仅会伤害到学生的自尊心,还会让学生失去对发现问题的兴趣和积极性,因为学生觉得那是多此一举,他们发现了问题却得不到老师的解决,渐渐就会失去动力,甚至对数学的学习动力都会随之消失,并且学生还应该将腰低下,与学生建立起友好的关系,以平等的地位相处,尽可能的让自己成为他们的朋友,平日里能够打成一片,建立起和谐、互助的关系,并且,学生提出的问题,老师应该让学生觉得不是肤浅的,有一定的探讨价值,并且对于一些问题可以组织全班同学与老师一起进行探讨,让学生觉得老师和同学都对他们所提出的问题表示重视。

(十)、构建模型,形成“发现问题”培养方法

[1]不打折每天卖10件时,每天盈利额为(原价-进价)×销售件数=(500-100)×10=4000元

[2]打5折每天卖50件时,每天盈利额为(原价×0.5-进价)×销售件数=(500×0.5-100)×50=5000元

商家想方设法地搞了很多打折促销的办法,常见的有直接在原价基础上打折,还有满100送50,满100减50,满200减100,买一赠一、买三赠一等等。下面我们就对上述的部分促销活动进行分析,怎样的优惠最实在。从表面上看,打五折和满100减50,满200减100差不多,都是减了一半,实际上,付出的钱不一定一样。比如一件300元的商品,在各种优惠条件下,顾客实际付款如下:

[1]打5折:360×0.5=180元

[2]满100减50:360-3×50=210元

[3]满200减100:320-100=260元

学生A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各种看似相同的优惠,实际上付出的钱是不相同的,直接打折是最划算的。还有“买一赠一”实际上就是打五折。“买三赠一”实际就是打七五折。参加这些活动时,就要看自己的需要了,如果这件商品经常要用,多买点,可以享受到这些优惠,如果不常用,就不要贪图便宜,买了积压在家里。学生A从刚开始的一头雾水到现在的豁然开朗都是通过建模的方式一层层的进行分析解决而得,最后不仅增长了见识,也解决了不少数学问题。

(二)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法治观念的培养,影响了法制教育的实效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是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所谓“法律素质”,是指人们认识上、行为上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素养和能力。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用法能力构成了法律素质的三项基本要素。可见,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除了要传授大学生法律知识,还要帮助大学生培养法治观念,树立法律信仰,从而使大学生将法律知识和法律信仰外化为守法、用法、护法的行为。然而,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注重传授法律知识,而不注重学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导致学生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因为畏惧法律而学法、守法,而不是出于对法律的信仰而学法、守法。

(三)传统的教学方式较单一,降低了课堂教学效率由于教材篇幅和课时的限制,目前部分高校的法制教育仍采取传统的方式,即在课堂上只注重灌输课本知识,而缺少师生之间的互动和交流,也忽视了课外的实践教学,这种单一的教育教学方式,无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突出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使学生对基础课缺乏热情和兴趣,降低了课堂教学效率,影响了法制教育的实效。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二)学校教育方面的原因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主要依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来完成。从教材内容含量来看,法制教育在形式上有弱化趋向,这为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增加了难度,也对教师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课程内容多而课时有限,所以教师在教学时,有时只能对重要的知识点进行讲解,缺乏师生之间的交流,而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往往因课时限制而无法进行。其效果是大学生只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概貌,能够知法,却不懂法,更不知道如何用法,至于培养法治观念,树立法律信仰更是难上加难。

(三)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随着几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司法状况有所改善。然而,国家机构的执法力度仍然有所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司法腐败现象。在信息时代,大学生可通过多种途径获取信息和知识,一些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也被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报道和转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看法,大学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有时不能理智地看待某些事情,这些负面报道使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了不信任,甚至对法律失去了信心。所以,当前社会中的行败现象、司法腐败现象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冲击也是影响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的原因之一。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与模式

(一)提高授课教师的专业素质,优化师资队伍前面已述,有些高校的基础课教师往往是由德育教师担任,而没有专职的法制教师授课。若没有一支专业的师资队伍,法制教育工作难以取得成效,进展缓慢。因此,高校应当优化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立一支专业的师资队伍,能够使学生更加深入理解法律知识以及法律精神,从而保障法制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作为一名高校法制教育专职教师,要了解法制教育的目标,要注重知识的积累和教学方法的完善,以及注重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这样才能够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二)改变目前单一的法制教育形式,实现教育形式的多样化目前,大多数高校都是主要依托“基础课”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但由于“基础课”内容的深度、课时等方面的局限性,所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不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开拓其它的教育形式,来弥补基础课的不足。比如可以组织学生观看法制宣传片、开设法律选修课、组织法律咨询、设置法制教育宣传栏,通过校园广播、校报、讲座等多渠道宣传法律知识,营造浓厚的法制文化环境。

(三)完善教学模式和方法,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方式和手段目前,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仍然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授课老师应该注重完善教学模式和方法,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除了采取传统的教学方式以外,教师还应注重对教学方式和手段的改革,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方式和手段。

1.将课堂教学方式从单向灌输方式转变为灌输方式和启发方式相结合。所谓启发式教学,就是在传授知识的基础上,提出问题,鼓励学生独立思考。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突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习惯,帮助学生开拓思维,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在教学中增加互动环节,加强教师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活跃课堂气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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