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具体情形如下:
1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人之间因民
商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的,
那么就直接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2
、又如在民法典施行前,张三为一笔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在借
条中注明“担保人:张三”,但债权人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向法院提起
诉讼。
针对这个问题,
我们是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还是民法典的有
关规定呢?如果依据《担保法》的规定,那么张三需对这一笔借款承
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所谓连带担保责任,就是说,债权人可以选择
要求债务人承担,
也可以直接向担保人主张,
或者同时向债务人和担
保人主张。
如果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那么张三仅需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所谓一般担保责任,就是担保人张三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
权人只能先向债务人主张,
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
担保人才承
担保证责任。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
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这种情况,
虽然债权人是在民法典施
行后才提起诉讼,但该担保行为是发生有民法典施行前,所以,还应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