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广东法制盛邦(长沙)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设立广东法制盛邦(长沙)律师事务所。该所为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为浏阳河大道一段588号红橡华园9栋2506-2508、2517-2520,设立资产30.0万元,负责人为胡宇鹏,派驻律师为胡宇鹏,林浩,陈鑫,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eab9e51d015f44cf90a7e8066f6bed6c。
请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市(州)司法局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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