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周岁以下,一般原则:母亲直接抚养
案例:(2022)鲁1428民初2244号
裁判宗旨: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女郭某2于××××年××月××日出生,未满两周岁,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依照法律规定,婚生女郭某2应由原告陈某直接抚养。
2.2周岁以下,例外情形: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案例:(2015)阿鲁民初字第6122号
裁判宗旨: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效,故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法律规定,二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原告作为婚生子桑某某的母亲,主张婚生子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亦未提举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存有上述法律规定的禁止抚养子女的情形,故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3.2周岁以下,例外情形: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案例:(2021)赣11民终1227号
裁判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本案中陈雪作为母亲将刚满月的女孩陈某3交给陈有杰家后独自外出,不哺乳、照看女孩,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陈有杰诉请直接抚养该女孩,该院应予准许。
4.2周岁以下,例外情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案例:(2021)冀05民终706号
裁判宗旨:本案中,冯某未满两周岁,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孩子抚养问题考虑的首要原则应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同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冯某一直跟随冯志广生活,冯志广目前有固定住所,其父母可帮忙照看孩子;江换云在外务工,居住场所不固定,不能给孩子成长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孩子患有全面性发育障碍,江换云一人无法承担起照顾孩子和挣钱养家的双重责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冯某由冯志广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5.2周岁以下,例外情形: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案例:(2022)鄂1125民初49号
裁判宗旨: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所生育女儿欧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现原告要求孩子由其抚养教育,被告亦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教育,故对原告请求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6.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一般原则: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一致
案例:(2021)赣0922民初535号
裁判宗旨:关于儿子卢某3的抚养问题,因儿子卢某3现由被告父母代为照顾,原告亦同意儿子卢某3由被告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确定儿子卢某3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当支付儿子卢某3抚养费。但因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此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7.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首要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案例:(2021)赣0203民初35号
裁判宗旨: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虽明确约定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但揆诸实际,原告有过吸毒史,且处于社区戒毒状态。本院认为,抚养权的归属一切当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而原告目前的糟糕状况明显不能给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故对于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到被告名下,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应当善尽作为父亲的职责,一方面努力进取,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竭力提供好的物质条件;另一方面,努力完善自我,塑造良好的形象,为子女的成长提供精神支持。
8.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优先考虑因素: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案例:(2021)青0121民初1815号
案例:(2023)黑0521民初657号
裁判宗旨:近年来杨某2一直与李某共同生活,杨某2在集贤县升昌中心校上学,杨某1近年来一直在外地生活。任意更换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经询问,杨某2人愿意跟随李某共同生活。综上,本院认为,杨某2由李某直接抚养为宜。
10.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优先考虑因素: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案例:(2021)湘11民终1128号
11.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优先考虑因素: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案例:(2022)鲁1428民初688号
12.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优先考虑因素:隔代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
案例:(2023)黑0521民初501号
裁判宗旨:关于屈某2的抚养问题,双方在庭审中均同意由屈某1抚养,且屈某2目前一直由屈某1父母代为抚养,考虑到任意更换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双方对抚养问题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屈某2由屈某1直接抚养为宜。
13.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其他考虑因素:子女的性别
案例:(2021)鄂1123民初699号
14.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其他考虑因素:子女之间的感情
案例:(2021)湘1123民初1196号
15.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其他考虑因素:一方职业的特殊性
案例:(2021)鲁0725民初3297号
16.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其他考虑因素:一方已婚,另一方未婚
案例:(2021)川20民终443号
裁判宗旨:对于邓某由谁抚养的问题,应当从有利于邓某的健康成长和利益最大化角度为出发点,现在原告已结婚但邓某并不知情,被告仍处于未婚状态,并且邓某仍希望原被告能够和好。尽管邓某未年满八周岁,但为了能尽可能地保护未成年的权益,减少对其不利影响,酌定听取邓某的意见,邓某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但更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因是被告方(包括被告母亲等人)拒绝原告探望邓某。同时,邓某在乐至县金顺镇读书和生活已满一年,具有较为稳定的生活和教育环境,认定邓某暂由被告抚养为宜。
17.8周岁以上,一般原则: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案例:(2022)皖1322民初9811号
裁判宗旨:本案中,至原告起诉之日,婚生女王某2、王某3、婚生子王某4均满八周岁,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三子女一直跟随母亲赵某共同生活。庭后,法庭在询问王某2、王某3、王某4愿意跟随谁生活时,王某2表示愿意跟随母亲赵某生活,王某4、王某3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王某1生活。故,本院予以支持。
18.8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父母的抚养能力(经济条件)
案例:(2022)甘1023民初1034号
裁判宗旨:原、被告均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现三个孩子均跟随原告生活,但由于原告无固定收入居无定所,无能力抚养三个孩子,故本院酌定长女何海琳、次女何海霞由原告金婷婷抚养,长子何海军由被告何得龙抚养。
19.8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父母的抚养意愿
案例:(2022)辽1324民初1911号
裁判宗旨: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础,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解和好,应准予离婚。本案原告王某1与被告吴某达成离婚合意,故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由于被告同意原告意见,应由原告直接抚养三个子女,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20.8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情况(有无潜在安全隐患)
案例:(2022)鲁0614民初2501号
裁判宗旨:本案原、被告婚生女儿孙境锾年仅三周岁,被告虽主张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奶奶照看,爷爷奶奶的身体和经济条件更为优越,但是从孩子的成长历程来看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只是辅助作用,更重要的是身为父母的亲身照顾和教育。本案被告有故意伤害等犯罪记录,因此从各方面考虑孩子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21.8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父母一方存在过错
案例:(2022)鲁1428民初1929号
裁判宗旨:本案中,未成年子女王某(2018年出生)现跟随王某生活,综合考量女方在本案离婚诉讼中的过错行为,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本院认为王语诺应由王某直接抚养为宜。
22.8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子女的数量
案例:(2022)豫04民终3805号
裁判宗旨:冯某与刘某1婚生子女尚年幼,虽然在诉讼中刘某1称,其愿意抚养两个子女。但冯某与刘某1的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如果两个孩子均由刘某1抚养,则增大刘某1的生活压力,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根据公平原则,两个子女由冯某与刘某1各抚养一个较为适宜
23.8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子女的生活习惯
案例:(2022)鲁1724民初5483号
裁判宗旨:本案中,自原被告分居后,婚生长子王博岩长期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婚生次子王宁长期跟随张泽盼生活,已形成生活习惯。结合两名孩子年龄和就学情况,被告王振彪长期在外务工、原告在巨野工作的现状,两名孩子继续保持生活现状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本院酌定婚生长子王博岩由被告王振彪抚养,婚生次子王宁由原告张泽盼抚养。
24.8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意愿
案例:(2022)甘0623民初68号
裁判宗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中:“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本案中贺鹏系原告秦某婚前所生,且贺鹏明确表示其愿意与原告秦某一起生活,故原告要求贺鹏随原告共同生活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支持。
25.8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案例:(2021)桂0206民初3015号
裁判宗旨:本院认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处理,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本案非婚生小孩覃某于××××年××月××日出生,至今11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非婚生小孩覃某陈述其由于从小跟随父亲生活,愿意继续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且其母亲去向不明,因此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
26.8周岁以上,其他考虑因素:夫妻一方在监狱服刑
案例:(2021)豫1625民初3497号
裁判宗旨: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长期徒刑,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原告已经三次起诉要求离婚,现又提出离婚,经本院调解仍坚持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由于被告在监狱服刑,无法抚养孩子,两个孩子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可暂不负担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