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是否可以将国家的法律不管不顾了?百姓呼声

三年前第一次听到“村民自治”,是从我们这里的老村支书又是县人大代表的口中出来的。那时是为了在我们村上可以落实我的户口问题。虽然是第一次听说这个名词,但是对我的影响却不小!我是女的,家中排老四,上有三个姐姐,每个相隔六岁,我到今天已结婚六年。家中再无其他兄弟,家居湘潭县梅林镇郭家桥村新山组。个个是农民,属于特困户,现在家中尚有87岁的老祖母,67岁的老母亲。

去年十月,73岁的父亲因脑溢血过世,父亲实际是祖母保养的儿子,所以老祖母再无其他的子女,母亲是孤儿,因一生无子,曾因此被我们这里欺得生过四次精神病,最近一次是13年前,那时我读初二,那次就是因为我上面的那个姐姐招郎,但是我们队上允许他落户,却不结他任何的田地和权益,姐姐因此而逼得离婚,母亲承受不了,疯了!那次我差点没读成高中!可以想见,到我时,我只是采取了结婚的形式,原以为留我的户口【生了女儿后,村上当时也上了她的户口在我这里]及我女儿的户口应该是可以的吧?谁曾想,村组已我没招郎为由,不承认我们的户口,更不要提其他的权益了!当时我有写报告,有每家每户求情,有送礼结这里的关键人物,也有请村民商议,当时的决议就是我个人可以留户口在家也可以享受这里的权益,谁知这个权益还没来得及享受,“村民自治”来了!

我们并不清楚国家的这个政策的,粗略的理解应该是国家结自主权与本村民,自己治理自己的问题。按理应该这个决议对于我们底层百姓来说是好事到了不是吗?在我们村组,像我家这种无子的特困户,全组就我家一个,再怎么说村民自治了,全村的人都会关照这个特殊的家庭吧?

事实就是,我是更见不到我们的权益了,特别是像对于我们这种无权无背景的最底层老百姓,那些本来对上面有所忌讳的有“能”之士还无法如此大胆阻扰你,但是现在在有心人士的操纵下故意避开你,不当你回事了:我结婚后,家中的事基本都是由我作主,包括人情,只有村组会议,有时我因为工作的关系无法到会就由我父亲旁听,但是我却疏忽了一件事:没有修改户口本上的户主名字,万万没想到那时他们就会以此为借口,在开那次分田会议时既然要我那时已年届70岁的老父亲在会上当场承认:因为我没有按队上要求招郎,撤消了我在这里的田地,及我应得的权益!并随即就将这份田分结了其他的组民!【关于这种只要户口本上是谁的户主就是谁的话语权的理由,也是在我们信访事前我们村长和当时留守在我们这里的镇代表告知我的,后来信访时,当时接待处理我们这件事的负责人也是这样说的】我是欲哭无泪啊!

去年,【也就是这件事后的两年】父亲因脑溢血过世,他老人家过世不到一百天,也就是今年年初,我家就来了我们村组两个主要的主事人,目的就是要我祖母和母亲退我父亲的田出来,说那时是村组决议了的,我是那时就没份了的。现在要田也是村组决定了的,我家在我们组上只承认有我祖母和母亲的户口的。但是那次我没有将田退出来。这次我们村上在两年后,也就是在2009年6月19日和20日开了两次村组会议,为征收我们这里的田地开的会议,我出席了,并以户主的身份签了字,在随后的良田买卖中,证明在这件事上我是有效的。但是,今天我在我们村组会计口中得知,随后的我们村组实际将买田的补偿款落实到个人身上来,及将农田的重新划分,我是没分的。我的存在是无效的。

这就是“村民自治”的体现了。

我不由得真正的想请问:村民自治,是否可以将国家的大法律不管不顾了?其实像我的情况很简单,家中无子,也再无其他年轻人,我招郎,这是国家允许的,但是招郎后在我们村组却无权益可享,我有权选择不招郎不是吗?谁知问题就是现在却因为我没有招郎,连我个人都不能留户在家,这也是国家允许的吗?我是农民,如果国家将权力如此的下放了,那么我们村组决定我可以落户,却无田地可分,权益可享,那这样我又如何生存?可以说,我是结婚有六年了,我及我仔的户口和田地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现在又是到了关键时候,我知道再次上访也是无用的,那我该怎么办?

是迎合"村民自治”自动退出,然后由得我年迈的老祖母老母亲拄着拐杖挨家挨户受着白眼讨饭吃?【不要说我们没有想过要他们老人家吃五保,先别说我们为人子女的不忍,就是在三年前提这个问题时,组员会议就一致决议,吃五保是国家的事,与他们无关!有谁说,我们怎么还还敢这么做?】还是我们随便哪个姐妹招郎回家,但是老公和子女却因此得付出无良田分,无权益的尴尬境地,我们谁敢冒这个风险?但是面对着可能的求诉无门,我们到底该怎么办呢?

如此的“村民自治”到底是为了方便谁?

下面是我今天用手机拍的照片,有关我们这里被征收的良田和我家及我祖母的相片:第一张相片是我们这里被征收了的粮田,队上对外宣称只有15亩,用作商业门面;第二张就是我家,我的老祖母,墙上的相片是我去年过世的父亲;第三张是我家的外面,还是1990年的土砖房,我结婚前用了5000多块稍微装饰了下,但是到现在也有七年了。我老祖母老母亲和父亲一辈子勤勤恳恳,本本分分的做人,只是期望老来有所依有所想有所靠,安安乐乐的度过晚年,但是到头来只是因为无子,到老来却连舒舒服服的安享晚年都不可能!父亲临终前的连声痛哭,就是放心不下老迈的祖母和母亲吧?我别无他法,到现在我都保留我曾经的所有报告材料。只期望在祖母和母亲有生之年能够让他们挺起腰杆做人!

THE END
1.好消息,农村新法将实施,农民三大权益有调整,一定要注意!谈到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问题,《新土地管理法》可以说是为我们广大农户的一粒“定心丸”。农民自治制度是农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一来,不管是乡镇级、村级还是组级,都有了一个清晰的合法身份,没人会再去搞破坏。还有,新的法律规定,集体的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侵占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8287829519263782&wfr=spider&for=pc
2.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此外,民法典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频频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前所未有调动了法律适用的释法、“造法”功能,把民法典编纂中难以确定的大量的学术界、司法界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法条”,起到了积极助推民商法发展的作用,支持我国民法典实践与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密接,实现弹性发展。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3.宪法进乡村为民答疑惑文明创建(记者 梁生 通讯员 方允)12月5日,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主办,钦州市农业农村局、中共浦北县委员会、浦北县人民政府承办的202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宪法进乡村”主题活动在浦北县北通镇清湖村举行。为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当天上午,浦北县人民法院组织青年干警和志愿者到活动现场开展宪法宣传法律咨询服务活动http://gxqz.wenming.cn/wmcj/202412/t20241212_8763203.html
4.说拆房就拆房?村民自治有这么大威力?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本旨是保障村民自治,维护村民权益,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宅基地关涉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更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收回,做其他用途。因此,该村民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侵犯了委托人的权益,镇政府应对其进行查处监督。https://www.zaimingwang.com/cms/kehuanli/1862.html
5.村民自治组织法全文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有哪些? 农村村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体讨论制定农村自治章程。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https://www.lawtime.cn/zs_110373/
6.肖立辉:基层群众自治:中国基层民主的经验与道路1998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束了长达十年的试行,村民自治进入了快车道。 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过程中,亿万农民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办法直接选举产生自治组织——村委会的领导班子成员。许多在群众中威信不高、能力较差的干部在选举中落选,或者遭到罢免,一大批年富力强、热心公益事业https://ielaw.uibe.edu.cn/zyflrcjy/fxjyyj/10780.htm
7.农村管理民主(精选十篇)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离不开法律的保障, 有了法律做后盾, 人们才能依法推进农村民主建设。农村民主建设核心是“村民自治”[7], 所以, 本人认为可以以自治权为核心制定《村民自治法》, 弥补《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漏洞和空白, 让农村民主建设有法可依。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ljk77n9.html
8.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杂志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主办关键词:村民自治 法律制度 立法 缺失 完善 随着我国村民自治实践的逐步深入,村民自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对"两委"关系、乡村关系、村民会议制度、村民自治权的救济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确保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必须尽快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 公司https://www.youfabiao.com/hnsfjgzyxyxb/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