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来说,民事起诉找清管辖法院是第一步!具体如何又快又准的找到管辖法院呢?闵法君给大家梳理了民事诉讼管辖一文,其中包含了概念、基本原则、分类及具体规范,并对各类管辖情形进行了详尽阐释,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进行了系统性说明。
一图总览民事诉讼管辖
一、民事诉讼管辖的意义
1
民事纠纷解决途径
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存在多种解决途径可供当事人选择。除了传统的诉讼方式外,当事人亦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注意!
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条件,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先行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劳动仲裁作为一种行政仲裁形式,其启动并不依赖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
2
法院与其他机构分工
解决民事纠纷的首要问题在于明确主管权问题,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民事纠纷解决中的职能分工。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相较于仲裁委员会更为广泛,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时,方可排除司法管辖权。
3
管辖问题的明确
在确认人民法院具有主管权之后,接下来需要解决的是管辖权问题。管辖权的确定旨在明确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的职能分配,即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二、管辖确定原则
确定管辖依据
确定司法管辖权主要遵循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以及便于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
司法管辖权恒定原则
司法管辖权恒定原则指出,司法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提起诉讼时的法院为准。在诉讼过程中,即便案件情况发生变动,如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变更,或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人民法院辖区的变动,原则上受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不受影响。一旦确定具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查后驳回异议,司法管辖权一般不会因当事人提出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除非违反了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处理
对于发回重审或依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若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将不予审查。
三、管辖类型
管辖类型主要分为法定管辖、裁定管辖、协议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协议管辖允许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原则上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特定互联网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主要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大部分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针对互联网法院管辖的专门规定:
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三家互联网法院:2017年8月,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设立了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2018年9月,又先后增设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
也即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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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二百八十三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主要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关于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确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关于涉外因素的认定标准:
第五百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等。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就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分工和权限问题。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依据是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
原则上原告就被告:
如果被告是公民,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当事人户籍迁出尚未落户,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需要视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是否超一年而定,未超一年,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居住地仅是事实状态,经常居住地则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不算)。
如果被告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般地域管辖例外: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需注意:若双方均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5、6、7种情形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亦具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据“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由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信息网络方式虚拟交付标的的网购合同,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买受人住所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需注意,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对履行地有过约定的,约定优先。
有约定履行地但合同实际未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产品质量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若选择违约之诉,则遵循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复制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
第二十五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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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指特定案件涉及专业的业务知识,普通法院审理有困难,由专门法院管辖。
目前我国设有以下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金融法院
互联网法院
……
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协议限制
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九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异议
异议提出
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以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管辖利益,并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
一般管辖权异议主体为被告,被告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若未在答辩期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视为无管辖权异议或放弃行使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异议处理
当事人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限于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无权对特别程序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此时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