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欺诈是常见的社会现象。欺诈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意志自由,破坏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任关系,应以法律加以规制,而民法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就欺诈的构成要件而言,应充分认识到欺诈恶意可导致其他构成要件的放宽:在因受欺诈而撤销意思表示时,一般不要求欺诈内容的实质性;欺诈恶意还可以导致因果关系认定上的放宽。就欺诈的法律效果而言,现行法以恢复原状为目标的安排,难以充分实现法益保护和行为预防的目标,应予改进,强化欺诈撤销后受欺诈人的救济措施,并综合运用返还、侵权和违约赔偿等制度,惩罚欺诈行为。
关键词:欺诈;实质性;合同撤销;缔约过失;欺诈侵权;恶意抗辩
2.公共利益观的当代法治意蕴及其实现路径
作者: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利益观呈现出纷繁交织、复杂多样的现实图景,存在多种错误的认识倾向。树立科学公共利益观是化解利益冲突的观念先导,是构建公共利益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科学公共利益观倡导不同利益的多元共生,主张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保持适度张力。公共利益的独立推动了法律本位的演进,公共利益通常是法律保留事项,科学公共利益观亦有了特殊的法治意蕴。公共利益的规范化、类型化、层次化和体系化是完善我国公共利益立法的应有之义。行政决策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应更加注重市场机制和非营利性组织机制的作用,严格遵循价值位阶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法治原则。我国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机制虽已基本确立,但仍应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拓宽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扩展公益诉讼裁决效力,强化公益诉讼责任衔接。
关键词:公共利益观;法律保留;价值位阶原则;公益诉讼
3.合宪性审查从制度到机制:合目的性、范围及主体
作者:魏健馨(天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合目的性;法律草案;司法解释;宪法解释
4.论视为作者原则
——以中美两起著作权纠纷案为视角
作者:樊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雇佣作品原则;视为作者原则;职务作品;法人作品
5.犯罪构成的性质:事实认识方法抑或规范解释模型
作者:李山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犯罪构成性质问题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性和方向性问题。从事实与规范关系视角考察,目前世界范围内对犯罪构成性质的定位有案件事实认识方法与规范解释模型两种。从应然的立场,基于事实与规范关系的法理、犯罪构成理论的目标以及犯罪构成的实际内容等方面的考量,应将犯罪构成性质定位于刑案事实认识的方法而非法律规范解释的模型。这一犯罪构成性质的新定位有着法教义学的重大意义,体现在这一新定位能够深刻体现犯罪构成的本真、合理择定犯罪论体系建构完善的方向和路径、有效推进犯罪认定的司法实践等方面。
关键词:犯罪构成性质;案件事实;事实认识;规范解释
6.行政罚没款的可追偿性问题研究
——以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与归责原则为中心的考察
作者:秦静(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罚没款的民事追偿是指,市场流通环节的销售者因其经营质量缺陷产品的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后,基于该罚没款项向上游供货商或生产者要求民事赔偿的现象。与销售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产品质量追偿权的成立条件不同,行政处罚这一公法上惩戒手段的制裁性以及被处罚人基于过错而形成的责任之专属性,排除了对该公法之债进行民事追偿的可能。销售者应积极寻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主张自身权利,而非将其自身应当承担或本应免除的行政责任转嫁于人。
关键词: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行政处罚归责原则;过错推定
7.20世纪初美国法学与心理学的交叉研究及反思
作者:吴旭阳(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二十世纪初,美国法学进行了一场与心理学的交叉研究尝试。心理学家闵斯特伯格首倡进行法学与心理学的交叉研究,受到著名法学家威格摩尔的激烈反击以及一些心理学家的反对。但是,也有部分心理学家随后开始进行法律行为实验研究及法律心理学研究,法学界的著名学者哈钦斯针对一系列具体主题进行法学与心理学的交叉研究,而威格摩尔在反击之后也开始在这一领域展开研究。此次交叉研究为二战后行为法学派在美国法学界的兴起提供了基础。我们可以由此思考法学对于交叉研究的接受度,以及那个时代心理学影响法学研究的可能。并通过20世纪美国法学各类交叉研究的繁荣,反思我国当下司法实践的现代化变革及法学研究范式的发展。
关键词:法学实验;实验心理学;交叉研究;行为法学;研究范式
8.法官责任追责程序的基本要素
作者:白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官责任的追责程序的构建需要基本要素的完备。基本要素可以分为程序启动、裁决方式、权利保障、救济机制四项。我国法官责任追责程序的基本要素存在缺陷:在过去,我国法官责任追责程序在启动方式上属职权启动模式,在裁决方式上属行政决策模式,权利保障极不充分,救济机制严重不足。经过司法改革,上述问题仍未得到完全解决。在未来,我国法官责任的追责程序应当围绕基本要素进行完善:启动方式上应当实现多元化,在裁决方式上实现诉讼化,同时完善权利保障机制,建构救济机制。在达至理想目标之前,至少应当设置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关键词:追责程序;基本要素;权利保障;救济机制
9.论法官助理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职权界分
作者:瓮怡洁(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
内容提要:员额制、立案登记制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系列改革措施的推进使入额法官面临空前的办案压力。合理的法官助理制度使数量有限的法官处理大量案件成为可能,同时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良好的渠道。界定法官助理的职权范围,应当以能否保障裁判的正当性为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对非讼案件、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职权以及处理审前事务的职权可以划归法官助理行使。我国现行法官助理制度片面重视法官助理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忽视了培养和储备法律人才的功能,导致法官助理岗位丧失吸引力。同时,现行制度未赋予法官助理审理非讼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以及主持审前程序的权力,不利于降低法官的办案压力。为综合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将法官助理岗位分为初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并设定不同的任职条件和职权范围。
关键词:法官助理;功能;职权;正当性
10.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理论反思
——以冤假错案的司法治理为中心
作者:殷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冤假错案频发及其相应的司法应对,是描绘我国刑事再审制度实践样态的微观样本。健全冤假错案的及时纠正机制,首要在于刑事再审制度发挥预期功效。刑事司法场域之中,裁判正当性与再审程序实证数据的关联分析表明,我国冤错案件纠正仍缺乏有效的制度路径。部分冤假错案最终得以纠正,无法掩盖再审程序形式化运作的弊病,成功提起再审的案件多取决于偶然事件和法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为了确保再审程序之于治理冤错案件的核心地位,避免程序形式化运作致使纠错机制效果不彰,亟需明确再审启动程序“补充性”“救济性”“衡平性”的本质定位。在此基础上,以案件社会结构理论作为指引,强化再审诉讼构造的实质均衡,藉此提升再审启动审查的有效性,使得启动再审的衡量因素回归事实与法律本身,最大程度消解社会地位差异对于再审案件公正处理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再审启动;冤假错案;及时纠正;司法治理;构造均衡
【读书札记】
11.系统论宪法学的理论洞见与观察盲点
——托依布纳《宪法的碎片:全球社会宪治》读后
作者:余成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内容提要:以卢曼、托伊布纳为代表的系统论宪法学的兴起,源于当代社会的功能分化以及全球化带来的民族国家与跨国社会系统之间的张力。包括贸易、投资、金融、科技、媒体在内的全球社会系统,已经不断突破民族国家的界限,各种超国家体制在没有世界国家的情况下出现了自我宪法化的现象。系统论宪法学挑战了18世纪以来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宪法传统,运用前沿的社会理论工具,推动了宪法理论的升级更新。它不仅揭示了超国家宪法运行与演化的原理,也从宪法功能、宪法领域、宪法过程及宪法结构等层面,提供了一种符合当下实际与未来趋势的理论分析框架。为了更好保护人类个体和社会体制,必须超越个人主义的基本权利范式,将社会权力、组织和系统的维度重新纳入宪法视野。在公共商谈、宗教文化、军事权力这三个维度,系统论宪法学也存在观察盲点,哈贝马斯与伯尔曼的洞见能够加强其批判的潜力。
关键词:系统论宪法学;社会系统论;超国家体制;民族国家宪法;宪法演化
12.慈善法之滥觞
——《慈善法史1532-1827》评介
作者:吕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慈善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琼斯教授在《慈善法史1532-1827》一书中试图通过分析慈善法之“滥觞”,进而为慈善法的核心内容问题寻求合理的解答。为此他回溯至历史上最早的慈善法,即英国《慈善用益法》,并以该法的立法构造及其司法续造为线索,细致地勾勒出慈善法自滥觞以来近三百年的演进历程。向读者们清晰展现了立法者在制定法中强调以监督为核心的理论逻辑和实践困境,以及大法官在判例法中转而强调以赋权为核心的实践背景和规范构造。本书通过对从监督到赋权的立法演进所做的经验总结,不仅向读者们传递了慈善法应更强调赋权而非监督之观点,且也为我国慈善立法及其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慈善法;慈善用益法;慈善信托;监督
【“全面依法治国”专栏】
1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效、瓶颈与出路
作者:魏晓娜(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通过对2018年和2014年基层法院审理的有争议刑事案件判决书的抽样调查,并在一系列核心指标上进行对比研究,发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启动四年来,除了在辩护指标上有明显好转外,在证人、鉴定人出庭率等核心指标上,2018年的数据与2014年的数据相比并未观察到明显变化。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实际效果有限。究其原因,在以“案卷”为中心的审判认知结构和“副卷”集中反映的判决权威结构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改革的实际空间十分有限。深化以审判为中心改革,需要解决好以“两卷”问题为代表的审判认知结构和判决权威结构的问题。为重塑审判认知结构,需要弱化案卷在审判中的作用,强化被告人的对质权;为重塑判决权威结构,需要合理确定院庭长的“审判监督”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之间的界线。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深入推进,会引发审前阶段的连锁反应,客观上强化检察机关指导和控制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合理需要。目前检察机关内部的“捕诉一体”化改革是这种诉求的反映。然而,满足这种需要的正确路径应当是加强“侦诉一体”化。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副卷;司法责任制;捕诉一体
【马克思主义法学本土化研究】
14.国内法的域外效力:美国机制、学理解构与中国路径
作者:霍政欣(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域外效力;法律制裁;法律反制;法治体系
【主题研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
1.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是控辩平衡
作者: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协商性司法存在“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对等”并形成“结构性风险”,侦控方具有压制被追诉人克服诉讼障碍的动因。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及德国量刑协商制度均存在协商性司法异变问题。由于缺乏有效辩护,被追诉人缺乏知情权,认罪认罚在辩护未介入时过早开启且鼓励早认,特有的侦讯制度与羁押制度,以及诉审“配合”等因素,我国的控辩失衡更为突出,并产生一系列负面后果。目前应针对制度弊端调整、完善,尽力推动综合配套改革,关键是诉讼资源配置的控辩平衡,配套措施需重点改革侦查审讯制度及审前羁押制度,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该程序本身的完善,需实现有效辩护,改善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需强化当事人知情权,改善协商程序;需适当把握证据标准,实现质量与效率的统一;需实施有效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同时对共同犯罪案件适用做出一定限制。
关键词:刑事程序;认罪认罚从宽;控辩平衡;司法公正;制度完善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问题再探讨
作者: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概念上看,认罪认罚从宽具有政策、原则和制度三重维度的含义,三者之间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制度维度下的认罪认罚从宽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其核心规则是一种控辩合意程序,目的是以一个相对公开、规范的程序平台落实“职权式从宽”和“法定从宽”,其“协商”意义比较有限,既难以被解释为认罪协商,也不能简单推定为量刑协商。认罪认罚从宽的研究应放在审判中心的视野之下,两者之间的“关系论”既关乎整个刑事诉讼格局的逻辑自洽问题,也关乎一些具体制度规定和实践运作的合理性问题。立足于中国式控辩合意程序的核心定位,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符合当下制度定位和司法背景的规范化、正当化的调整显得意义更为明显。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控辩合意;法定从宽;控辩协商;审判中心
3.协同型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类型分析
作者: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协同型司法;认罪认罚从宽;非对抗性诉讼;自由意志;程序利益
4.职务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作者:汪海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关键词:职务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刑事证据;证明标准;监察制度
【理论前沿】
5.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取向与体系开放性
作者: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迄今已公布三次征求意见稿,草案之间一脉相承,不断改进。较之现行合同法,合同编草案内容上更为充实丰富,体系上也更加完备,值得称道。但同时也应当注重对合同编进一步进行实用主义的设计与改造,处理好合同编与民法总则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尽量减少合同编中的准用性规范,将鼓励交易原则、合同诚信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充实进合同编,并重申合同效力规则,以维护合同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未规定债总的情况下,应确立“合同中心主义”的债法模式,在合同编中纳入准合同规则、债的种类规则和以物抵债规则等内容,以发挥合同编替代债总的功能。面向未来,合同编更需要搭建一个开放的体系来储存更多的规范能量,性质上强调市场交易基本法的定位,规范上强调规则、原则和标准的有机融合,类型上强调有名合同的扩容,从而保持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开放性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债法模式;合同中心主义;体系开放性
6.作为组织的法人
作者:冯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社团、财团、一人公司、独资企业等都是组织,组织可以成为法人的相邻属概念。组织是当今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自20世纪60年代起被作为社会学的独立论题加以讨论。引入组织这一其他学科的概念,有助于重新解释财团、一人公司等是否具有“组织体”这一特征;将组织作为法人的现实基础,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区分法人与非法人,同时也会发现,《民法总则》中的“非法人组织”概念似有讹错。作为法人实在说的一个分支的法人组织体说,向来被理解为是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之一。该说主张法人借助于其组织机构而适于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但事实上无法根据组织的结构要素在组织中进一步区分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同时也仍然无法回答法人相较于其他组织的本质特征。以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构建基础,更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法学应予回应。
关键词:法人;组织;社团;财团;法人组织体说
7.董事职务期前解除的立场选择与规则重构
作者:楼秋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董事职务期前解除;委托关系;董事会独立性;无因(有因)解除
8.粮食基因编辑潜在风险的法律防范
作者:夏志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基因编辑;标识;法律防范;生存安全
9.网络平台信息内容规制结构的公法反思
作者:孔祥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互联网时代,公共表达的主要空间转移到互联网平台。由于技术能力和执法资源受限,行政机关倾向于通过课以平台义务督促平台展开内部规制,对信息内容的规制模式也随之转化为高权干预与私人规制的结合。但由于制定法对违法信息判断标准和平台审查义务界定的模糊,以及对责任设定的缺陷,致使平台的规制活动存在侵犯使用者权利的风险和隐患。规制的不断趋严可能带来“寒蝉效应”,而平台规制外观上的私法属性则使其逃避了公法规则的约束。可能的应对方案为优化平台的法定审查义务,并明确平台的基本权利保护要求。互联网时代如何调处国家、平台、私人的关系将是未来需要继续面对的课题。
关键词:私权力;平台责任;内容审查;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
10.网络隐私政策法律调整与个人信息保护:美国实践及其启示
作者:王叶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隐私政策是衡量网络服务提供者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方式,其既是企业自治的一种工具,同时又直接关系到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在世界范围内,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美国主要采“消费者保护模式”,侧重于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防止企业从事欺诈行为和不公平交易,隐私协议大多情况下并不被认定为合同;欧洲则主要采“数据保护模式”,侧重于强化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控制,同时监管较为严厉,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相比之下,我国立法与实践目前并未体现较为明确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取向,欧美两种模式可兼采改造,在调整隐私政策时,应以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既尊重企业的自治与自律,同时亦注重发挥合同法在隐私政策方面的调整作用。
关键词:隐私政策;个人信息;隐私权;格式合同
【国际法研究】
11.外资准入国民待遇的救济体系论
作者:徐树(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救济机制是外资准入国民待遇制度的重要内容。准入后待遇侧重对已有投资的保护,而外资准入承诺涉及开放和交换市场,因而准入后救济机制并不当然适用于准入阶段。构建外资准入国民待遇的救济体系,应从救济平台、诉权分配、诉请内容、救济方法等角度展开。在救济平台方面,应协调国内救济与国际救济,允许投资者在可诉性范围内寻求当地救济或者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寻求条约救济;在诉权分配方面,应平衡投资者诉权与投资者母国诉权,避免重复救济;在诉请内容方面,由于损害赔偿诉请难以量化和证明、无法跨越准入障碍,可以强化国家间履约责任诉请的救济作用;在救济方法方面,在裁判机制之外,应强化投资调解、争端预防等替代机制的救济功效,更灵活地实现投资者的准入诉请。
关键词:外资准入;法律救济;诉权分配;准入诉请;争端预防与解决
12.数据主权与长臂管辖的理论分野与实践冲突
作者:刘天骄(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全球虽未形成统一规则,但其核心争议始终围绕数据与主权的关系展开。依托现代国际公法秩序的“数据主权论”坚持数据治理依然从属于传统主权,其理论沿革从网络主权向技术主权不断延伸和发展,而建立在互联网世界主义理想下的“数据自由论”强调数据可以排除主权干预地自由流动,并集中表现为对数据及其控制者的长臂管辖。两种秩序主张在实践中呈现彼此竞争又相互交融的复杂样态。实践中,体现二者直接冲突的案例屡见不鲜,而且同一主体主张双重秩序的混合范式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中国数据跨境流动的立法进路需要平衡两种秩序之间的冲突。既要坚持以数据主权为基础的秩序构建,在参考欧盟最新数字战略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现有理论外延,也要正视数字经济时代效率价值的重要地位,避免僵化地固守数据主权,注意行使主权的必要谦抑。同时还需重视对长臂管辖的立法阻断,在兼顾安全与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内外联动的法律体系推动互联网国际治理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跨境数据;数据主权;长臂管辖;全球治理
《清华法学》2020年第2期要目
1.不可放弃的权利:它能成立吗?
作者:陈景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道德直觉上,理论家很容易承认存在不可放弃的权利。然而,无论是不可放弃的权利的概念,还是它的成立理由,都未获得充足的检验。如果将不可放弃的权利视为一个独立的现象,那么这既不意味着该种权利是不可被正当侵犯的,也不意味着它是不可被剥夺的,而只意味着权利人自己缺乏放弃的“权力”。如果这就是不可放弃的权利的准确定义,那么它将因为会导致权利的冗余而在贬低了权利的重要性,而且还会因为引发无穷回溯的逻辑困境而在概念上无法成立。所以,并不存在不可放弃的权利。
关键词:权利;可放弃;不可放弃;权力
2.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体系性控制
作者:劳东燕(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解释的功能化与实质化,是由刑法追求自身的社会功能所致,体现的是刑法体系的应变性的面向。对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体系性控制,在价值面向上涉及刑法体系的自主性与应变性的关系处理,在方法论上涉及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相互制约。在体系的概念经历演变之后,体系性思考不仅指向逻辑上的无矛盾,而且指向内在价值评价上的无矛盾。体系性思考的基本要求是融贯性。在刑法解释中,为实现融贯性的作业,除特定的刑法法条内部需要保持协调外,不同的刑法法条之间也需要达成协调。同时,融贯性要求也指向刑法的外部,要求实现刑法法条与其他法部门(包括宪法)的协调。在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时,应当根据刑法法条与相应部门法法条的关系性质,来确定相应的概念是做相同的理解还是做不同的解读。在刑法领域,合宪法性解释意义上的宪法案件可分为两类:一类旨在确保国家履行保护义务,另一类旨在限定刑法解释的边界。应当根据宪法案件的不同类型,来实现刑法法条与宪法性规范之间的协调。
关键词:体系性思考;融贯性;功能论;合宪性解释;实质解释
3.论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及其限制
作者:袁国何(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超过追诉期限是国家刑罚权合法发动的程序障碍,追诉时效是一项刑事程序法制度。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的是溯及既往地创设新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溯及既往地加重刑罚,仅涉及犯罪的刑事可罚性,而不涉及犯罪的可追诉性,事后延长追诉期限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应混淆实体法意义上的犯罪成立与程序法意义上的犯罪成立,不应混淆罪刑法定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通过立法延长已经超过的追诉期限,属于真正的溯及既往,因违反信赖保护原则而不应允许;通过立法延长尚未超过的追诉期限,属于不真正的溯及既往,未侵害犯罪人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只要犯罪的追诉期限在新法生效时尚未经过,即应依据新法的追诉时效规则判断该罪是否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关键词:追诉时效;程序法规则;罪刑法定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不真正的溯及既往
4.论共犯脱离基准:因果关系切断说的重构
作者:姚培培(京都大学)
关键词:共犯脱离;因果关系切断说;共犯因果性;脱离行为
5.自动驾驶汽车的缺陷及其产品责任
作者:王乐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安全需要自动驾驶技术自身的安全和一系列配套条件的实现。但因为人工智能的非理性特征、“算法黑箱”、既有设备技术条件的限制、“人机混合驾驶”、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并存等问题的存在,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安全根本无从保障。从当前的技术条件来看,自动驾驶车辆存在制造、设计和警示三方面的缺陷,但其认定方法并不一致。对于设计缺陷的认定,应当融入部分过失责任的要素,以鼓励生产者持续提高自动驾驶技术的安全性能。缺陷认定中对生产者过失因素的考量并不影响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本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仍需要对源自车辆硬件和软件的各类缺陷所导致的损害承担严格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应当借鉴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功能性分类,并细化其认定标准,实现消费者保护和鼓励技术创新的平衡。
关键词:自动驾驶;严格责任;“风险—效用标准”;设计缺陷;算法黑箱
6.论金融法下功能监管的分业基础
作者:郑彧(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以行业分类为特征的“分业监管”模式日益受到学界的指责和批评。在我国,往往把改革开放40年来金融市场所出现的金融问题归究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弊端,并由此引发以“混业监管”替代“分业监管”的学术潮流。但如果仔细推究,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从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业监管,其最多只能称为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而“画地为牢”的机构监管。因此,尽管当今世界进入金融混业和金融控股风起云涌的时代,但那些历经人类上千年金融发展历程所呈现的以“支付中介—信用中介—信用交换—风险转移”为主线的金融工具方式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因此,在可被预见的将来,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为主要区分的分业监管模式仍会是实现“功能监管”最为有效的监管方式。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功能监管
7.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审查基准
作者:王清军(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不作为审查基准进行专门研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从“不法作为优先”“事务管辖优先”及“行政权首次判断优先”等方面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作为义务。对“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裁判争议可通过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得以解读。可从“是否超越监管权限”“是否存在专业预见义务”及“是否存在客观不能”等方面判断行政机关作为义务履行的可能性。对履行可能性判断中存在的裁判争议应从专业性判断与合理性判断的有机统一等方面予以缓解。可从“行为基准”“结果基准”等方面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行了作为义务。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属性、目的及功能,不断完善行政机关全面履行作为义务的判断基准。
关键词:生态环境监管职责;专业预见义务;行为基准;结果基准
8.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的异化与回归
作者:和育东(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
内容提要:按其原义,法定赔偿兼具补偿与预防之双重目的,无需举证即可按照固定数值或者固定数值范围的下限值确定赔偿额。我国法定赔偿的上下限值在实务上形同虚设,法定赔偿条款已经异化为法院酌定整体效果事实时的程序法依据。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了“酌定赔偿计算方法”政策,其酌定对象为基本事实与部分效果事实,与异化了的法定赔偿的酌定对象呈互补态势。酌定赔偿计算方法在实体法上可以取代异化了的法定赔偿,在程序法上不必援引法定赔偿条款作为裁判依据,这使法定赔偿回归原义成为可能。回归后的法定赔偿应当严格限定于在上下限值范围内确定赔偿额,不能作为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关键词:法定赔偿;酌定赔偿;基本事实;效果事实;惩罚性赔偿
9.从君主命令到令、律之别
——先秦法律形式变迁史纲
作者:朱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法律形式;命令;令;律;权威
10.古代中国上访的道理、法理与今鉴
作者:李平(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上访在当今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得不面对,极具本土特色,且又难以与现代法治理论适配的现象。欲对之加以反思,可从与之相似的传统上访中获得镜鉴,以深入理解其机理、道理。古代上访表现“法外”和“通天”两大特质,且始终呈现官方一面不断试图通过立法将上访程序化并加以防限甚至禁绝,另一方面又总是为之留有缺口,禁而不绝。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所以出现,一则基于王政的合“理”(道)性要求以及天子作为天下终极明理者的责任。另则也源于政权、治权之争和民众对官僚系统不信任。是可见上访问题不仅关乎治,更关乎政。是故对当下中国上访问题的理论思考不可囿于西学而仅置之于合法性、合宪性之下进行,而应立足于政权正当性,即“理”展开。
关键词:上访法外;通天;理;合理性
《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2期要目
【主题研讨——刑事法学实体与程序向度的一体化研究】
编者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美好法治愿景,需要刑事实体法学与刑事程序法学的共同努力。当前我国有些刑事司法案件已不同程度地引起社会各界对个案正义的议论,在刑事一体化理念已经基本达成共识的学术环境下,对司法案件的研究基本上是实体法学者在进行,较缺乏程序法学者的积极参与,刑事程序法领域展开的各种卓有成效的有关证据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研究中,也较缺少实体法学者的声音。刑事实体法学和刑事程序法学研究“各自繁荣”的局面亟待改观。因此,如何将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叉结合研究从理念推向具体和深入,尚有更多的领域和问题等待发掘。本栏目此次以推动刑事一体化研究的具体化为目标,选取以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主题的论文:刑事程序规则的出罪功能及限度;正当防卫制度的证明难题及破解;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维度下的刑事推定研究。期望本栏目此次刊出的论文能以点带面,推动我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研究在具体的案件类型、证据制度、案例研究方法等领域的深入展开。
1.论程序规则的出罪功能及其限度
——以程序违法的实体减轻效果为中心
作者:孙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程序违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实体减轻的法律后果,但实体减轻原则上应作为最后手段。当违法行为导致程序公正性受损时,如果还存在有可能改变此种不公正状态的程序手段,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只有当可能的程序性手段用尽,而程序公正依然无法恢复,或者程序性手段的适用将对实体法实现造成不合理的损失时,方可考虑实体减轻的可能性。并且,实体减轻的适用应以程序公正的恢复为必备前提,其目的在于确保在程序违法既已发生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凭借公正的程序获得刑法最大限度的实现。当程序手段与实体减轻均无法弥补程序违法的损害时,应终止诉讼。
关键词:出罪;程序违法;实体减轻;诉讼终止
2.正当防卫的证明难题及其破解
——激活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程序向度
作者:谢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正当防卫之司法冷遇,在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影响下似乎逐步走向缓解,为了避免激活正当防卫制度适用成为“昙花一现”的实践风潮,需要在正当防卫理论上实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积极对话。近期认定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中,控方均主动承担了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就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样态而言,这的确是更加合理的选择。囿于犯罪论体系的先天不足、主观性事实的证明难度以及对书面证言的依赖,正当防卫之证明绝非易事,需要探索足以长期、有效助力于激活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证明模式。有效兼顾经验法则与证据规则、指引实体要件之程序推进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即是可能之选择,在正当防卫的证明过程中,需要注重经验法则与“概括”的合理运用,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明而非强求“印证”,并容纳产生合理怀疑的多元化形式。
关键词:正当防卫;积极抗辩;主观事实;证明责任;证明模式;合理怀疑
3.证明困难视阈下的事实认定与刑事推定
作者:琚明亮(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法律效果上看,刑事推定实际具有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功能。以“主观罪责型”推定与“证明责任型”推定为例,前者改变了构成要件中主观罪责的证明方式,后者则在此基础上,将有限的举证责任转由被告人承担,使其成为刑事推定的不利方。为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实现刑事推定所预想的制度目标,不但需要对其基础事实之内容予以严格限定,突出其法定性与可证明性,而且需要明确推定事实与裁判事实之间的合理界分,强调事实认定者的心证对推定结果的可能影响,并在适用前提上,仅将刑事推定作为证明困难处境下的末位选择加以使用,在作用范围方面可将其适当扩大至定罪外的部分量刑情节。在立法选择上,考虑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基本立场,刑事立法应当对刑事推定保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态度,尽量减少其创设及适用。
关键词:刑事推定;主观罪责;证明责任;规范适用;法定化
【经济刑法】
4.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规则
作者:王骏(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额较大”的认定是盗窃罪定罪量刑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司法解释采用了数额属性多元化的认定方法,既缺乏理论基础,也难以有效指导实务。司法裁判虽倾向于重视处罚的实质合理性,但并未形成统一的认定规则。通过梳理不同立法例下“损失”要素的定位,可以形成“占有转移”与“财产损失”两种视角下“数额较大”认定的理论方案。基于整体财产保护理念的以客观实质损失作为认定基准的方案,存在忽视我国刑法不同条款对“数额性后果”表述上的差异、对司法实践的认识以偏概全、不能妥适处理轻微实施盗窃的出罪等问题。相对而言,立足个别财产保护思想、以占有转移数额为基础,同时考虑主观指向数额的方案凸显了主观要件对不法和责任的制约,能周延地应对各种案型,值得肯定。该方案的具体规则是:先确定基础性数额即占有转移的财物价值“较大”,以此作为数额上限,再考察故意、排除意思、利用意思等主观要件指向的数额,各数额均需达到“较大”,最终的“数额较大”,是经此多种数额共同认定的结果。
关键词:正当防卫;盗窃罪;数额较大;占有转移数额;主观指向数额
5.挪用资金罪中“归个人使用”的教义学诠释
作者:戴民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与挪用公款罪相比,挪用资金罪的“归个人使用”具有独特的内涵,其独特性源于该罪的规范目的,即维护“私法领域中的身份契约制度规范”的有效性。只有违反身份契约制度规范的“个人决定”,才能损害身份契约制度规范的有效性,才能凸显挪用资金罪的不法。“个人决定”是“归个人使用”要件的题中之义,是挪用资金罪中重要的归责依据。挪用资金罪的“归个人使用”是指,个人决定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等自然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并具有“以个人名义进行的”或者“以单位名义进行,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
关键词:挪用资金罪;个人决定;规范目的;法规范维护说
【专论】
6.合宪性审查的地方制度构图
作者:谭清值(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律法规之外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是否可能直接违宪,以及其违宪问题由谁处置和如何处置的问题,构成了合宪性审查地方制度的核心关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体系是合宪性审查制度构成中最全面、最有效的制度实现载体。目前的地方立法对备案审查中合宪性标准的规定整体上呈现出一种谨慎的姿态。究其原因,国家立法对合宪性审查职责配置模糊、“违宪”责任观念上存在误区、合宪性审查地方实践需求不强等多重因素,严重抑制了针对地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的地方立法。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共筑的“地方人大宪法监督”学说却有力地支撑着合宪性审查地方工作的展开。合宪性审查的地方制度正是由以地方人大宪法监督为主导、同级“一府一委两院”自我纠错为补充的合宪性审查工作体系所构成。
关键词: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合宪性审查;地方制度
7.论信用行政评价的属性及其司法控制
——一种后果取向的分析视角
作者:张运昊(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信用行政评价是信用行政惩戒制度中的关键环节,其合法性对后续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具有决定作用。关于其行为性质与可诉性,理论上存在行政处罚、行政确认、主动信息公开和行政事实行为四种认识。司法实践中,法院虽然通过严格的规范演绎推理否定了信用行政评价的行政处罚属性,但是未能就其行为性质与可诉性达成肯定而统一的认识。后果解释在信用评价案件中具有可适用性,通过澄清隐藏在司法判决中的后果考量,并以后果权衡的均衡性为标准,应当将信用评价定性为行政确认和政府主动的信息公开。在审查进路上,法院应进行独立审查和分类审查,根据不同的行为定性采取不同的审查强度,建构不同的审查标准。
关键词:信用行政评价;后果解释;行为性质;可诉性;司法审查
8.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证据链构造
作者:张卫彬(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钓鱼岛;证据链;领土主权;国际法院
9.论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作者:陈铭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关键词:法官惩戒委员会;运行现状;法律地位
【争鸣园地】
10.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解释与适用
——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为中心的初步观察
作者:梁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信息公开
11.论《民法典(草案)》主体制度的双层结构与立法完善
作者:张保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内容提要:正在编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采用抽象主体与具体主体双层结构,具有进步意义,但该双层结构仍不完善,存在抽象主体不彻底、具体主体不系统以及总体上重抽象主体轻具体主体的问题。抽象主体与具体主体共同构成了当今民事主体的不同层次。抽象主体代表人类的平等理想,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必要假设;具体主体代表人类的差异现实,是实现区别调整的必要设定。该法典应当在坚持抽象主体理想的同时着力关怀每一类具体主体。总则编的主体部分应当增加一章规定妇女、消费者、商主体等具体主体,还应创设涵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非自然人,以与自然人相对应。民事法律适用时,应当优先审查法律中是否有具体主体的规定,如无,则适用抽象主体的规定。
关键词:抽象主体;具体主体;自然人;法人
【史论】
12.清代因案修例的现象还原与性质界定
——兼论其对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启示
作者:黄雄义(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因案修例;大清律例;司法创制;案例指导制度
13.韩非子“以法为本”思想的逻辑自洽性和历史合理性
——兼论其利弊得失对现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作者:肖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
关键词:韩非子;法家;法治;法律思想
《当代法学》2020年第2期要目
【民法典编纂专题】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独立保函只能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该保函才是有效的,而其他的主体出具的独立保函是无效的。独立保函可以看作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宜认为其是对保证合同从属性的突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事实上是承认了一种全新的不同于保证的担保方式,而非对既有保证制度的突破。既然独立保证效力上独立于基础关系,其部分排除从属性,因此,在独立保证中,保证人行使抗辩权要受到严格限制。独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也有权对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在独立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情形下,债务人应无条件地负有偿还保证人所支付金额的义务。
关键词:独立保证;保函;追偿
2.身体权的现代变革及其法典化设计
作者:刘召成(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传统伦理观念,民法上的身体权被构造为消极性利益,与人体相分离的身体组成部分被认定为物,但是现代伦理观念转变与科技发展提出了变革身体权和身体认定标准的现实要求。身体权因宪法基本权利的辐射作用、民法一般人格权的改造作用和知情同意规则的迫切要求,逐渐发展出积极自我决定的权能,成为以人格发展为目的对于身体排他的自我决定权。在这种情况下,身体的判断标准从物理一体性转变为功能一体性,与人体相分离的身体组成部分并非一概为物,其中仍继续发挥身体功能的分离部分在教义学上应归入身体的范畴,受到身体权的保护。目前,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对身体权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完善空间,应当对当前科技环境下身体与身体权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而明确的规则设计。
关键词:身体权;积极性内容;知情同意;身体;功能一体性
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中的伪命题:共同生产经营
作者:陈凌云(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释【2018】2号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规则: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举债合意。此举有助于解决“一方名义所举经营之债”性质认定难的问题,但认定规则的内部关系,尤其是“共同生产经营”规则的独立性值得商榷。因经营者兼具夫妻身份,而忽略了经营形式、债之发生原因和经营者过错,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违背了商事组织运行规则。实质上,因适用共同生产经营规则而认定之夫妻共同债务中,部分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并非夫妻身份,而部分经营之债为企业债务,部分债务因“举债合意”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其他部分则因家庭受益而最终满足“共同生活”认定规则。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生产经营;举债合意;共同生活
4.论受害人自甘冒险现象的侵权法规制
作者:周晓晨(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受害人自甘冒险现象的规制有独立抗辩模式和综合适用模式两种。我国应采综合适用模式,不应采独立抗辩模式。从裁判结果看,自甘冒险案件核心在于合理分担损害,应对当事人的行为作综合评价,不能仅因自甘冒险就一概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害。从法律传统看,独立抗辩模式是英美法欠缺体系思维的产物,综合适用模式更符合我国民法的体系思维传统和司法传统。遏制侵权责任泛滥的正道应在强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而非引入独立抗辩模式。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后继续采纳独立抗辩模式并杂糅综合适用模式,仍不理想,但限缩至“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较二审稿有所改进。若草案条文以其现状成为法律条文,解释论上应严格限制该条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自甘冒险;抗辩事由;损害分担;过失相抵;民法典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专题】
5.中国刑法何以预防人工智能犯罪
作者:郭旨龙(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机器人;单位犯罪;预防性犯罪化;风险归责;严格责任
6.论法定犯裁判事实证成中人机协同系统的建构
作者:孙树光(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的研究应该兼顾技术发展边界和司法实践需求,由定罪系统的全局性模型建构转向裁判事实的要素式模型建构。而法定犯裁判事实证成过程中客观事实与规范事实的强结构性和弱伦理性,决定了其在讲求形式逻辑却存在常识障碍的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建构中操作性更强、契合度更高。针对法定犯客观事实与规范事实比对过程中结构性特征的强弱和伦理性色彩的浅重,匹配相吻合的人工智能概念表示和知识表示架构以奠定裁判事实知识图谱数据基础,与此同时嵌入允许例外的图尔敏论证逻辑建构裁判事实的解释模型,进而充实法定犯的裁判事实综合数据库和司法裁判规则数据库。将已然标准化、形式化的法定犯裁判事实类型通过人机协同系统算法化、流程化,以实现法定犯司法裁判智能化的目的。
关键词:法定犯;人工智能;裁判事实;裁判模型
7.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挑战与回应
作者:付晓雅(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中的知识产权相较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在类型和被侵犯的行为样态上均有新的发展,这使得当前知识产权刑法体系应对起来捉襟见肘。主要表现为对侵权后果客观量化更加困难,以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追责路径存在缺陷。究其原因,既有知识产权刑法体系的疏漏,也有先刑后民审判程序安排的缺陷,还包括风险社会中知识产权权利的复杂化。合理的应对方法包括: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上,应将新的侵害行为和种类包括到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中;在司法上,可采用刑民实质融合的审判模式,并应合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从客观结果精准量化的认定路径转向综合后果考量的认定路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民审判程序;立法完善;刑法解释
8.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定位
作者:成协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常用的一种诉讼功能划分,对于体系性地认知和解释行政诉讼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从比较法的视角观察,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区分标准有二:一是诉讼目的,二是法律争议的性质。行政诉讼的功能首先要由《宪法》做出规定。我国宪法规范中并无类似于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4款的一般性诉权保障条款。相反,包括《宪法》第41条在内的规范框架,确定了合法性在宪法价值中的优先地位,这构成了我国行政诉讼客观诉讼定位的宪法基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款、合法性审查原则以及判决种类,进一步夯实了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功能。行政诉讼的客观诉讼功能定位,能够实现对合法权益的更完整保护以及对公权力行使的更全面监督,并为司法机关高效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提供了制度空间。
关键词:行政诉讼;主观诉讼;客观诉讼;主观权利;宪法基础
9.论党组织与国企监督机制的融合
作者:杨大可(同济大学法学院,德国柏林洪堡大学)
内容提要:《民法总则》对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使监事会成为所有蕴含营利性因素国企的必设机构,进而成为可供党组织选择的融合对象。相较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监事会因其监督职责的内核与党组织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为核心的领导作用高度契合,可作为更为妥适的融合对象。将党组织整体融入现行监事会的“集中参与”模式更为可行。国企党组织本身享有的针对董事高管的人事任免权、薪酬决定权以及针对“三重一大”的决策权,将成为监事会与党组织融合后对公司经营管理实施高效监督的有力保障。
关键词:党组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集中参与;监事会
10.政府管制的私法效应:强制性规定司法认定的实证研究
作者:万江(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政府管制;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实证研究
11.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逻辑与面向
——权力属性视角下的实践分析
作者:周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智慧司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检察体制改革中占据愈发重要的地位。纵观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呈现出各有侧重的改革逻辑,并逐步走向系统的机构设置样态。围绕去行政化、实现检察独立的中心思想,从国家层面推行了大部制改革、主任(主诉)检察官制度以及“捕诉一体化”等制度设计,但也随之暴露出一系列与诉讼机理不相适应的弊病。追根溯源,其原因在于多重改革目标下形成的掣肘效力,检察权的核心权能仍有待厘清。未来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法律监督为核心地位,将检察权运行模式的优化作为内设机构改革的主线,注重检察监督力量的整合,划定权力清单、保证检察权独立运行,并推动内设机构与办案团队静态与动态的结合。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捕诉一体化;检察权;法律监督
12.关于刑事当庭宣判的逆向反思
作者:孙皓(天津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庭审理扮演了愈发重要的角色。以认罪认罚从宽、司法公开等政策思路为导引,加之司法机关在内部结构上的调整,当庭宣判成为一种受到大力倡导的案件处理模式。然而,这种即时决策的广泛化却未见得裨益于法治效益的总体提升。运用逆向反思的逻辑手段,藉由实证数据的提取,不难发觉当庭宣判在数量增长背后的一些隐患。只有当价值、程序以及主体等要素之间达成高度平衡,庭审实质化才能真正催生出符合正当意涵的判决方式。
关键词:当庭宣判;庭审实质化;刑事司法;逆向反思
13.诉权的权利属性塑造及其限度
作者:任瑞兴(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河南大学司法文明研究所暨民商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尽管诉权已经被提升到了人权的层面,但诉权的权利属性生成的内在逻辑并不清晰,这直接影响到在法治建设中对诉权的价值定位与制度设计。诉权的权利属性乃是现代性思潮中主体性哲学的产物。主体性哲学所体现的主观理性、个人主义、程序化思维等要素,为诉权的权利属性塑造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基本的主体框架以及直接的程序技术,由此诉权的权利属性得以形成,并成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然而,寻求正义乃是诉权贯穿于人类法治历史之中的基本意蕴所在。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之诉权观念,尽管成为当前诉权的主导性理念,但其在主权国家框架内所呈现出的人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状态,以及其个体理性偏离生态理性的价值取向,使得诉权的寻求正义之意蕴难以充分彰显。
关键词:诉权;主体性哲学;权利;正义
14.在能动与克制之间
——“查戈斯群岛案”中的国际司法政策探析
作者:朱利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际法院在具体判例中适用和解释国际法的活动是一个展现多数法官司法价值、理念、倾向、哲学或逻辑的活动,并因此形成国际法院不同时期或能动或克制的司法政策。这在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中更能得到展现。国际法院2019年在“查戈斯群岛案”中发表的关于当事国同意原则、习惯国际法的查明、自决权与殖民地领土完整之间的关系,以及违反国际法的后果的咨询意见展现了国际法院平衡能动与克制的高超司法艺术,说明当今国际法院具有较强的司法勇气、责任和担当及较为明显的反殖民主义倾向,对弱小国家比较有利。我国应警惕个别邻国可能仿照本案炮制和滥用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程序,还应警惕它们利用国际法上的自决权向我国已经与外国签订的解决领土问题的协定发难。
关键词:司法政策;查戈斯群岛;当事国同意;习惯国际法;自决权
15.国际反恐与人权的协调发展
作者:孙璐(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恐怖主义作为世界性的公害至今仍未根除,国际反恐现已成为全球性、多层面的广泛行动。恐怖主义、反恐先后与人权发生关联,而人权保护早就是人类文明的普遍共识。恐怖主义、反恐与人权的现实关系可以总体上梳理概括为:恐怖主义是对人权的最大践踏;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包括少数人权薄弱和失衡;整体人权建设有利于恐怖主义萌芽的铲除;当前反恐活动给人权保护带来一些挑战。在此基础上,为促进反恐和人权的同步发展而提出如下建议:人权主张在反恐危局前应作出适当让步;改善少数族裔的人权以防范其受恐怖主义利用;为实现反恐使命而整体促进人权;反恐活动要注意兼顾人权保护。
关键词:恐怖主义;国际反恐;人权保护;反恐战争模式;人权克减;人权建设
《法学论坛》2020年第2期要目
【特别策划专题一:数据法学专题研究】
1.公共空间运用大规模监控的法理逻辑及限度
——基于个人信息有序共享之视角
作者: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应对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风险,安抚公众对风险的恐慌情绪,公共空间大规模监控随之诞生,并迅速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中全面运用。公共治理不能取安全保障而舍隐私保护,公共空间大规模监控的运用并非以牺牲隐私权为代价,而是在保障安全法益的同时兼顾隐私法益的保护。在此“既保障安全,又保护隐私”的法理念下,公共空间大规模监控的运用体现了风险治理从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趋势,并促进了个人信息保护从自主支配到有序共享的逻辑转换。为寻求安全保障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路径,在公共空间合理运用大规模监控措施,就必须加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的阶段性控制,建立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实现个人信息的有序共享。
关键词:公共空间;大规模监控;个人信息;安全法益;隐私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