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翼理论”、大科普战略、科普能力建设、科普法治建设:一以贯之的理念
“两翼理论”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准确把握“科学普及”的极端重要性基础上形成的理论结晶。习近平总书记结合国情实际提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并阐明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大科普战略是指:以习近平总书记“两翼理论”为指导,以“同等重要”为原则,在党的领导下,将“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作为创新发展的两翼,一同规划、一同部署、一同实施,形成全社会、全产业、全媒体互动的大科普工作新格局。国家科普能力表现为一个国家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实力,涵盖科普基础设施、基层科普服务、科普作品、科普活动、科普人才队伍、科普产业、科普交流合作等多个方面。科普法治建设就是科普领域治理的法治化,其主要内容核心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范科普主体和科技创新主体的科普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进而保障公民的科学文化权利。
“两翼理论”、大科普战略、科普能力建设与科普法治建设之间具有理念一致性和目标一致性。理念层面,“两翼理论”坚持“科技为民、把科学交给人民”的中心思想,指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离不开公民科学素质的提升和社会创新氛围、创新文化的形成,只有将“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视为同等重要的“两翼”并行推进,使劳动者的智慧、知识、技术等关键要素交互融合,才能够使其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升,使蕴藏在亿万人民中的创新智慧充分释放、创新力量充分涌流。大科普战略、科普能力建设、科普法治建设的核心理念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公众对科学事业的期盼,维护公众科学文化权益,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科学。四者在价值上高度一致,在核心逻辑上高度自洽,在推动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的进程中,可以形成理论—实践—制度“三维并进”的关系(图1):理论维度以“两翼理论”为总体指导,实践维度以大科普战略为指引、以科普能力建设为具体行动,制度维度以科普法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三维”关系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相协同,提高公民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现代化”这一目标的实现。
以“两翼理论”审视我国科普法治建设的脉络、现状、成效与问题
开创性的科普立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普工作的高度重视。以立法方式保障科普工作,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背景下,回应社会对于科技和高素质劳动者迫切需求而作出的一项创举。1994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国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关于“普及科学技术”的总要求,制定专项法规和实施细则,推动我国的科普工作尽快走上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2002年,世界首部科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出台,在法律上确立了科普作为“全社会共同任务”的重要地位,明确了其性质、内涵和方式,并提出了相应的权责义务及保障措施,从而标志着我国科普工作正式步入法治轨道。
科普法治建设为推动我国科普能力建设稳步向前、科普基础条件显著改善、公民科学素质飞速提升提供了强大保障。2006年,我国科普经费筹集额为46.83亿元人民币,2021年增长到了189.07亿元人民币。科普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全国科技馆和科技类博物馆数量由2006年的519个增加到2021年的1677个。人才队伍稳步壮大、结构不断优化,全国科普专兼职人员数量由2006年的162.39万人增长到了2021年的182.75万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普人员较2006年数据增长约6.5倍。科普活动成效提升显著,2021年全国各类机构组织线上线下科普(技)讲座103.82万次,吸引33.80亿人次参加,约为2006年吸引受众人数[8]的22.8倍。科普能力发展指数稳步提升,由2006年1.00上升至2020年的2.84。2020年我国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相比2005年的1.60%实现了跨越式提升,达到了10.56%。
我国科普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与新挑战
关于加强科普法治建设,保障大科普战略实施的建议
面向21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远景目标,新时代科普工作要深刻领会“两翼理论”重要思想。在其指导下,顺应新形势与新挑战,以科普法治建设保障大科普战略及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顺利实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伟业筑牢科学基础。
以“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科学权利”作为出发点。我国科普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科普发展为了人民,科普发展服务于人民,切实保障落实《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所具备的科学权利中的表现权、参与权、保障权、平等权等,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目的。同时,应建立一定的标准保障公民科学权利,包括要求必须面向所有公民,公平地提供足够数量的、行之有效的科普设施、产品和服务,衡量科普设施、产品和服务是否具有科学价值,使科普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科技信息、意见和服务。
以“明确各方科普义务、建立科普责任体系”作为根本点。规定各主体的科普义务是科普法律制度建设的另一块基石。国家是保障公民科学权最大的义务主体,具有实现义务、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包括建立和发展科普及传播科技的机构、促进公民公平获取科学及其应用的益处、监测科技的潜在风险并及时向公众告知、鼓励和加强科普传播的国际合作、为公众参与科学决策提供机会、在各级教育系统开设有效的科学课程、培养公民从事科学研究所必需的技能。企业和市场部门关于科普的义务主要包括通过科普促进科学进步,以及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科技界的科普义务主要是开展负责任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提高对公民科学权含义的认识,并参与阐明这项权利的含义以表承诺。
以“促进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融通发展、协同治理”作为立足点。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立法优势,以《科技进步法》《科普法》为统领和指导,确立全国性科普立法的框架。全国性科普立法应当着重于:坚持贯彻“两翼理论”指导,树立“大科普、高质量”思维与导向,构建科技创新与普及融合互动的现代化科技治理体系,形成科技创新与普及融合化、生态化发展新格局。在立法技术方面,要增强现有立法技术适应现代科普的新动向,建议重新定义科普概念,定位科普功能,补齐短板。在立法理念方面,要树立“大科普观”,提升现有立法理念适应科普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在立法体系方面,要加强现行的科普法律、制度体系与科教文卫及新闻出版等领域法律的有效衔接。
以“重视地方立法、精准施策、务实高效”作为切入点。科普立法要根据区域、行业的创新特征,实施分类引导,采取符合科技创新和普及规律的法律、政策,逐步提升创新发展的整体效率,保障推动科技创新与普及工作务实高效开展。完善地方性法规,凸显地方立法的地域性和创新性是健全科普法治体系的必由路径。面向未来,地方科普立法须考虑如何在开放和管理中实现平衡——既要考虑逐步面向民间资本开放地方科普产业、激发市场活力,又要对科普产业进行科学管理,确保科普惠及人民的社会功能得以实现。
(作者:张思光,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向小薇、周建中,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编审:刘一霖,《中国科学院院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