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科学普及法治建设,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学普及的重要论述,聚焦“四个面向”,以扎实有效的履职实践推动科普工作高质量发展。为聚焦科普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实践中的短板弱项,在深入调查研究中建言科普,在立足本职岗位中助推科普,在讲好创新故事中服务科普,加强对科普法的宣传阐释,加强对科学知识的传播,加强对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科普教育。6月9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进行协商议政。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6月9日,十四届全国政协第五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在北京召开。图为双周协商座谈会会场。人民政协报记者姜贵东摄
政协委员发言▼
全国政协委员,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原副秘书长白少康:
加强科学普及法治建设更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为筹办好此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周强副主席率队于4月中旬赴广西、上海开展专题调研。从调研情况看,我国科普法治建设成果显著,特别是2002年科普法实施以来,科普工作顶层设计不断优化、工作机制不断健全,科普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全民科学素质快速大幅提升,我国科普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委员们认为,应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精神,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科学普及法治建设。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的重要论述,在法律层面明确“两翼理论”的指导性地位,强化科普功能定位,全面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切实以高质量科学普及助推高水平科技创新。
完善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的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强化全社会的科普责任,打造优质资源、创新方式方法,满足科普对象的新需要新诉求,推动科普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促进大科普格局形成。
认真总结吸收各地在贯彻实施科普法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特别是一些地方在推动科普事业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方面的探索经验,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固化下来,为科普工作提供更具指导性、操作性、实用性的制度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河南省委会副主委,郑州大学副校长单崇新:
缩小科普城乡和区域差距
目前,我国民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呈现显著的地域差距和城乡差距。近年来,随着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欠发达地区的群众温饱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随之而来的精神层面、文化层面的需求显得更加迫切,而科普资源大多集中在大城市或发达地区,突出表现在:
科普服务能力差距大。与公众不断增长的科普需求相比,基层科普基础薄弱,尤其是社区、农村等科普服务能力偏弱。
为此,建议:
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加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科普工作”的要求,在科普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强化法律在科普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加大对上述地区的资源倾斜力度。
加强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城乡之间资源统筹,加大东部地区对中西部地区的科普资源帮扶力度,将农村科普工作和提升农民科学素质纳入乡村振兴规划,推动建立农村科普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和妇女等群体的科普服务。
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密集优势,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科技人员下乡等活动,引导科普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让农村群众在家门口能接触到科技知识,让农村孩子也能近距离接触到科学成果,感受到科学魅力,激发科学兴趣,在其心中种下科学的种子。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科协主席吕国范:
推进科普场馆高质量发展
科普场馆是面向公众进行科学普及和科学教育的主阵地,是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平台。
调研发现,我国科普场馆建设和发展中还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经费投入尚不能满足科普高质量发展要求,东中西部之间科普场馆建设存在差距,县级科技馆数量较少。二是科技馆社会协同机制有待完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技馆建设运营有待增强,展览更新及运行维护水平各馆差异较大。三是科普场馆内容建设及运营管理的智慧化水平不高。为此,建议: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推进科普场馆投资多元化。将以科技馆为代表的科普场馆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政府投入;对支持科普场馆多元化投入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扩大科普场馆覆盖率,加快我国现代科技馆体系建设步伐。
保障场馆公益属性,探索运营维护社会化。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精神,在科普法修改时确立科普场馆在公益性基础上探索社会化运营的法律制度,赋予民间投资主体充分的自主经营权,赋予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在保证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经批准享有市场化运维权,拓宽收入渠道,促进科普场馆可持续发展。
加快场馆数字化赋能,推动科普服务精准化。应引导推动科普场馆加快数字化进程,充分运用人工智能、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探索数字化+展览、数字化+教育实践。鼓励和支持数字企业、新媒体融入现代科技馆体系建设,加快数字科技馆发展,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展览,建设科学教育直播平台,构筑科普新场域,增强精准科普服务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
以法治引领护航科普产业发展
我国科普法规定科普是公益事业,同时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并可按市场机制运行。此次调研了解到,上海对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战略,构建科普社会化、市场化、国际化工作格局,以地方性法规明确“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产业发展”,同时在实践中作出了探索。
上海的启示在于,推动科普从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化动员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模式转变,实现公益性科普事业与经营性科普产业同步发展。
国家出台科普产业规划,将其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谋划、通盘实施。对科普产业实施税收优惠,企业科普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加计扣除;建立科普年度采购清单制度,对科普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购买;建立科普创业园区,孵化、扶持科普企业发展;设立科普产业引导基金,对专精特新科普企业定向支持;支持科普企业引进国外优秀科普成果,开展国际科普产业交流合作。
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成立科普产业协会,科普产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建立认证制度,实施自律管理,推进产学研用联盟。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会副主委,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义芳:
推动构建良好网络科普生态
随着科普生产和传播的主体多样化,一些新媒体、自媒体科普从业者鱼龙混杂,网络信息纷繁复杂,科普产品和内容良莠不齐,伪科普和谣言也屡见不鲜。为此,建议:
完善正向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打造专业性网络科普平台,完善网络科普平台、作品、产品的评价和激励引导机制,鼓励开发动漫、短视频、游戏等多种形式优秀科普作品。支持和培育网络科普队伍,鼓励和支持科学家、科技工作者开展网络科普,鼓励科普内容创作者通过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鼓励科普责任主体与优质网络科普力量合作。
细化发布与监管责任。增强科普领域安全观,坚持科学普及正确的价值导向,进一步细化对平台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的具体要求,如应当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对信息发布者的资质认证、审核和规范管理,通过完善规则、加强信息科技手段应用、建立技术官或科学顾问制度等方式,构建科普信息科学性审核机制和平台内部合规运行机制等。明确网络平台和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和举报。明确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网络科普信息的监督管理,网络平台应配合监督检查。
完善治理规定。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借科普名义误导公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明确平台未尽审核之责、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按照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平台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的规定。明确将违法违规信息治理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畴。依法整治网络传播中反科学和伪科学的内容。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崔丽娟:
进一步发挥科研人员的科普优势
科技人才的成长离不开国家的培养,科技工作的开展也得到了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科研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把科研成果回馈社会,服务公众。
为此建议,完善科研人员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制度和激励措施,营造更加有利于科研人员做科普的宽松环境,进一步发挥科研人员的科普优势。
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计划中合理设置但不强制科普工作任务,将科普绩效纳入项目验收体系,与科技创新成果同样作为考核指标。进一步鼓励院士、科学家等科技领军人才发挥表率和带头作用,一线科研人员成为科普主力军,推动前沿科技成果向科普资源的转化;鼓励博士、硕士研究生参与科普实践,培养科普后备人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有计划地向公众开放科研设施,结合大科学装置(备)、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开展前瞻性科普。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商会副会长,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CEO陈天石:
加强前沿高科技领域科普重视科学伦理教育
同时也要看到,前沿科技领域的高速发展也带来一些潜在科学伦理问题。不受伦理约束的科学探索和科技滥用将可能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为此,建议:
科普法应进一步明确,重点面向青少年加强前沿高科技领域科普,鼓励采用文学文艺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科普方式。
科普法应进一步强调科技伦理的重要意义,明确规定科学伦理教育是科学技术普及的关键组成部分。科技伦理不仅是科普活动应遵守的规范,本身也是科普的核心内容,是科普活动应宣传的关键知识,应从小教会孩子不能触碰伦理禁区。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
科普立法更要科学立法
加强科学普及法治建设,修改科学技术普及法是关键。科普法修改草案,根据时代发展和实践需要,在现行法基础上填充了很多新内容,但是仍存在一些缺憾。主要体现在:一些基本概念不清晰,逻辑结构需要理顺,法律责任设定不够科学。为此,建议:
明确将社会科学纳入科普内容。同时,对“科普组织”“科普人员”“科普产品”等基本概念作明确清晰的界定。
理顺逻辑结构,明确各章节、条款的划分依据、排列顺序,确保逻辑清晰、前后贯通、体系完整。
在“科普责任”一章,以激发和保护多元主体参与积极性为导向,按照“侵害科普组织及人员合法权益”“应履行科普责任未履行”“履行瑕疵”“滥用职权”等不同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以及不同的违法主体,合理设置法条先后次序与惩罚梯度,明确国家立法目的与责任设定优先级。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会副主委,上海市科技馆馆长倪闽景:
加强青少年科学教育是科普工作的重中之重
青少年科学教育是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关键。为此,建议:
科普最重要的对象是青少年,面对着人工智能的突飞猛进,做好国家科学标准是科学教育当务之急。应该从理解科学大概念出发,强调知识的内在联系,突出科学探究的逻辑;把科学探究必须掌握的方法工具拓展为“数学、实验技术和数字化技术”。同时明确国家制定的科学课程标准,应成为全社会为青少年提供科学教育服务的依据。
各级政府应当逐年提高青少年科普投入水平,促进中小学不断丰富和整合校内外资源,开展多样化的实践活动,培育多样化的大脑。地市级以上城市应建立科技馆,并规定学生每年需要到科技馆参观学习,尚无条件建立科普场馆的地方,应建设流动科技馆进校服务。推动每校都有科学工作者计划,鼓励科学家担任中小学科普副校长。
专家学者发言▼
九三学社中央科普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果壳互动科技传媒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嵇晓华:
“硬科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我做科普19年,又先后涉及科研、科创工作。我认为,科普是动员多元主体参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超级连接器。用科普手段把前沿科技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能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增进科创链条上多元主体间有效沟通和理解,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科普工作。
我提过一个概念叫“硬科普”,指的就是为了降低前沿科技的理解门槛,服务硬科技的科普。
为此建议,突出和完善用科普方法、手段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用“硬科普”促进科技创新,并加以制度保障。
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创新载体和技术转移机构,以线上和线下多种方式,搭建科技成果的科普展示平台,用科普手段和方法促进科创各要素连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果。
强化实体经济产业与科普的结合,推动和鼓励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面临重大技术突破领域的实体产业利用科普化手段,开拓市场、提升品牌、提升社会认知。
高科技龙头企业将科普作为引导社会形成理解和支持行业发展的重要方法,以获得社会各界认可,获得区域及全国性科创资源聚拢。
原标题:《如何加强科学普及法治建设?委员专家们这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