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莉:司法体制改革的协同配套系统集成问题研究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聚焦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着力破解司法改革中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以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司法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基础性司法事务为改革重点,采取“建构与试错结合”的方案在全国逐步开展改革。此轮改革的重心在于破解顶层设计上的关键性问题,因此被法律界称为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性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目标要求。“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原创性概念,是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司法改革的新阶段、新范式。”2017年7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贵阳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试点改革,提升司法改革的整体效能。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作出重要指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到党的十九大和党的二十大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思维、战略重点和战略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深刻把握重大改革的逻辑关系,把司法体制及其综合配套改革融入新时代改革开放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之中,确保在规划、部署以及实施各阶段紧密衔接、协同推进。二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在改革中寻求突破,在创新中巩固成果,将一批根植实践、务实管用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机制,对有待跟进的配套措施予以有效整合,激发更强大的集成效应与整体效能。三是重视运用系统思维推动改革和发展深度融合高效联动,齐抓共管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见效,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从夯基垒台、立柱架梁迈入协同配套、系统集成的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并将《意见》的内容列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改革工作规划。《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要求:“坚持加强系统集成。提升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既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又谋长远、破难题、克难关。加强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厘清各项改革举措之间的整体关联性、层次结构性、先后时序性,确保改革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实际成效上相得益彰,不断提升改革精准化、精细化水平。”近年来,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有目共睹的新进展、新成效。那么,既有改革举措的运行是否达到了高效协同、系统集成的标准,发挥了改革预期的效果?改革举措之间是否存在配合不协调、衔接不到位甚至相互掣肘的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使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行稳致远,值得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框架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改革与经贸全球化、人民群众对法治需求增长、司法机关诉讼压力激增等多重因素,驱动我国司法改革不断前行。从历史轨迹来看,我国司法改革与法治中国建设相辅相成、同步推进,历经审判方式改革、司法运行机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四个阶段。其中,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在基础性改革任务完成后迈入的“系统工程”建设阶段,包含对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职业保障、责任制构建等具体改革事项的进一步完善,其目的在于对前三个阶段的基础性改革进行深加工、精装修,以提升司法体系的运行效率和公正性。基于《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总结一些试点先行地区的框架意见,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主要分为四种类型的事项。

(一)优化司法权配置

(二)落实司法责任制

(三)健全司法管理机制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需要持续对人、案、事、财等管理事务进行改革。①深化司法人员管理改革。一方面,针对人案矛盾突出、地区收案量与员额比例不平衡且受限于中央政法编固定比例、员额配置的饱和工作量测算标准不合理等问题,综合配套改革采取“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为标准的员额动态管理机制,构建科学有序的员额退出机制以及交流任职机制。另一方面,规范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明确各类司法人员职责,优化司法人员结构,提高司法人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②深化司法案件管理改革。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健全审委会(检委会)案件讨论机制;探索科学的办案质效指标体系,完善案件质控评查机制。③深化司法保障机制改革。继续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机制。④推动司法案件数字化管理。推广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移动终端办案系统的应用,利用数字技术对司法过程与结果实行统一管理、控制和运用,建设适应网络时代诉讼需求和技术特点的互联网司法模式。

(四)创新法律服务体系

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核心要求

(一)关键词之一:系统性

(二)关键词之二:整体性

(三)关键词之三:协同性

三、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践成就

司法体制改革采取的是“中央主导”和“地方探索”的方式推行,由地方自主探索并设计具体推进方案。为加强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前沿问题的了解,笔者以H省法检系统为调研对象,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成效展开实证研究。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以来,H省法检系统在司法权运行机制、办案模式、科技运用等方面采取了诸多创新举措,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和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就。

(一)有效构建权责平衡、规范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二)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的司法管理体制

(三)深入推进权责明晰、配套齐全的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也是检察官、法官依法办案的基石和保障。H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构建权责明晰的司法责任制上已经取得诸多成效:在法院系统,“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理念的引领下,逐步建立了明晰的司法权责清单体系,案件审批制基本取消,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明显下降,司法权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行使向有条件地保留集体讨论权与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相结合的模式转换;85%以上的法院人员向办案一线集中,院庭长回归审判一线,领导干部办案数量显著增多;各地法院根据自身办案需求,灵活设置速裁、破产、家事、劳动争议等专业审判团队,促进办案效能的提升,努力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在检察系统,通过“职能重塑、机构重组、机制重构”形成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列的新格局;建立普通案件独立办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分权办案的检察办案模式;制定权力清单,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对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和流程监控;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建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意见》,提高检察建议工作水平、强化检察建议监督落实。

(四)大力推动智慧办案,以科技应用为司法办案赋能

H省司法信息化建设3.0已经启动多年,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强制措施、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领域实现深度应用,为建成全方位智能服务的司法运行机制提供了强大的科技支撑,代表性举措包括:一是创新数字化司法管理系统。2014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深度利用数字技术管理司法工作,使司法管理效能获得提升。科技赋能司法功能,实行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卷宗归档形式,探索开发庭前分析报告生成、云庭审、量刑辅助、案件权重评估等功能。二是建立数字化办案协同机制。如检察系统搭建非羁押电子监管平台开展的试点工作,通过实时定位、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等多重设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云”监管;法院系统大力推动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举措以解决立案难的问题;研发类案数据研判模型,公检法三机关针对醉驾、骗取医保、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四类刑事案件创建了线索发现及监督数字模型,将个案智慧转化到类案经验,不仅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而且促进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交流。特别是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类案监督的大数据监督路径,充分发挥了大数据叠加、倍增作用,破解了类案监督线索发现难题。

四、司法体制改革协同配套系统集成的难点与痛点

(一)司法权力运行体系对系统集成的实践抵啎

如果改革视角过于微观,没有实现改革同步和制度衔接,深化司法权力运行体系改革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实践中司法权力运行体系的建设仍然存在以下不足之处,阻碍了司法体制改革协同配套的系统集成。

第一,“系统集成”尚未覆盖整个政法全局。自2003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司法改革一直都聚焦于法院、检察院的一体化统筹推进,公安改革以及正在推进的监察改革并未纳入其中。2018年5月召开的政法口机构改革专项协调会议确定了“推进全方位深层次政法改革”目标,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将其他政法口的改革与司法权力运行体系改革统筹推进,实现从司法改革到政法改革的逻辑上升和格局嬗变。但是关键问题在于体制性改革难以突破,如检察引导侦查规范化、监察与刑事诉讼制度衔接以及执行体制改革等难题,都不是任何一个部门可以独自破解的。不同机关发布的“改革纲要”和“改革工作规划”等也多是内部自查自改,未能充分体现改革进程的同步性和制度的衔接性。

第二,各个部门履职缺乏协同集成性。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政法各部门的共同责任,但实现履职协同的集成化改革目标仍存在一些阻力。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很多工作需要其他部门的协助,却因缺乏足够的支持与配合使其履职受到阻碍,一些地方检察院反映难以从法院调取案卷,法院结案后不及时向检察院送达判决文书,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向法院发出的检察建议难以被采纳等问题。部门内部改革协同集成性不足的现象也比较突出,如捕诉一体化不仅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与检察内设部门改革的配套改革,还是公诉和侦查监督协同改革的举措,但实践中却习惯性地只把批捕和审查起诉“两道程序”变为两道法律文书的合并,捕后不引导、不跟踪,从而肇致案件退补率上升。

第三,案件监督机制新旧衔接不畅。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谁办案谁负责”,基础性司法改革后,领导干预司法、审委会(检委会)讨论个案的比例大幅降低。但是依法独立办案并不意味着办案不受监督,如今院庭长不敢管、不会管、不愿管又成为掣肘司法责任制改革迈入“深水区”的问题。2023年在全国20多个省份推行的院庭长“阅核制”,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所设计的一项审判质量监督制度。如果院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不能直接调整、改变,但可以建议复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提交审委会讨论。值得注意的是,实行“阅核制”并非意味着院庭长可以违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边界直接干预审判,而是要充分用好院庭长的监督与指导作用,严格把关案件质量。

(二)司法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配套难题

司法管理是为实现司法效能的最优化,遵循司法规律,管理和利用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目标的手段和过程。司法管理的对象包括人、事、物,各地通过改革司法管理的方式、更新传统的管理理念,取得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成就。但经调研发现,现阶段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仍然存在创新动力不足、配套支持不到位等难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改革的整体效能。

第一,旧的司法管理体制运行惯性挤压改革空间。一方面,“省级统管”尽管能够解决地方干预的问题,却也加剧了司法系统内部的行政化风险。以法院为例,省级统管改革以后,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了两层法律关系:司法业务的监督关系和司法管理的领导关系。当人财物管理权和司法业务监督权结合,司法行政权将进一步集中于上级法院,并可能出现“司法唯上级化”的现象。如省级法院可以通过对法官遴选委员会以及司法经费预算编制的控制,影响辖区内法院的人事安排以及司法经费,从而实现控制下级法院的目的。另一方面,对司法人员管理而言,存在“多头多元管理”难题。如市(州)、县(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法院、检察院“统一提名、党委审批、分级任免”,而其他副职级法官、检察官依旧由同级组织部管理,如此便造成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被“省级管理”和“属地管理”所切割,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闭环。

第三,逐级遴选与业绩考评机制有待多元化。逐级遴选是一种上下级之间的“双向循环”,既包括上级机关的法官、检察官自下而上逐级遴选,又包括省级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原则上到基层入额的要求。这意味着上一级机关的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欲入额必须调至基层。“逐级遴选”的员额进入机制使得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产生了诸多来自工作和家庭的顾虑,一些调研对象反映“异地入额可能面临住房安置、家属就业、子女上学等现实困难”。在前景不明朗以及员额进入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上级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的入额积极性不强。截至2023年底,H省检察院愿意调入基层入额的检察官助理尚未实现“零的突破”。此外,目前司法员额制配套体系中尚未建立业绩连续评价机制,经过逐级遴选的法官、检察官,进入上级单位后往往面临曾经的工作业绩清零问题,同时也未形成一套专门的业绩换算方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对待遴选的积极性,也是导致基层法官、检察官不愿逐级向上遴选调动的原因之一。

(三)纠纷解决机制创新与改革效果的“非均衡性”

第一,办案思维和规则适用的失衡问题较为突出。鉴于社会矛盾的复杂性,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因而司法机关在办案思维和规则适用上容易产生混乱,从而增加改革成本、影响预期效果。刑事案件办理中较典型的例证是:如在营商环境司法保护方面,不同司法主体对涉罪企业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不同,或新型经济犯罪的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再如在刑事指控方面,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推动以审判中心为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但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证据采信、证据链构建、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客观上影响了刑事案件指控质量;又如以审判为中心和认罪认罚从宽改革共同塑造我国刑事诉讼新模式,却在实践中造成“审判中心”与“检察主导”的张力增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诉讼重心前移和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冲突凸显。

(四)技术应用与司法服务工作的协同性问题

司法信息化建设融入司法改革是新一代科技推动司法改革的新范式,虽然各地司法信息化建设已取得丰硕成果,但在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建设逻辑与既有建设成果之间尚未实现有效的协同融合。

第一,智慧系统建设协同性不强。当前司法信息化建设在系统集合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各个子系统之间缺乏协同联动、数据共享,而数据共享系统的滞后性又制约了整个司法系统的高效运行。例如,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与非羁押电子监管平台工作当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同运用科学技术,但这些工作基本都由检察机关主导实施和投入经费,公安机关协同推进的积极性并不高;再如,公检法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案件管理平台,这些部门各自掌握办案数据,却由于内部缺乏跨部门的资源共享平台,信息沟通不畅,导致不同办案主体对案件信息的掌握不同步,不利于案件办理质效的整体性提升。

第三,智慧司法服务存在定位偏差。智慧司法服务建设的基本目标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的司法需求,将便民、惠民、利民的科技手段融入诉讼全流程。但以法院为例,大多数法院往往将诉讼服务简化为立案服务而忽视了审判、执行等环节的诉讼服务需求。较典型的例证是,各地法院力推的诉讼服务中心仅由立案庭主管,也没有相对独立的业务定位。事实上,人民群众对诉讼服务的需求贯穿整个司法活动,包括一些立案环节以外的诉讼服务也会对司法产生深刻影响,如“加强源头治理”就需要诉讼服务“前移”,但诉讼服务中心在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等方面的职能尚未充分发挥,智能诉讼服务的潜力未能充分释放。

五、提升司法体制改革协同配套系统集成的路径探索

提升司法体制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助力破解内卷化效应的重要途径。从现阶段改革面临的困境出发,先要在方法论上解决“如何改”的问题,坚持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协同思路,再在本体论上解决“改什么”的问题,重点对优化司法权力运行体系、深化司法管理体系改革、促进纠纷解决体系创新、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等一系列改革举措进行协同性优化,从而在广度上构建适应政法工作新格局的司法体制,在深度上向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综合效能发力,在效度上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

(一)坚持“顶层设计协同地方探索”的改革方法

司法改革方法是以司法秩序形成机制的思考为出发点的一种实践理性。关于改革方法论,主要有顶层设计型建构主义方法论和地方经验型实践主义方法论两种。顶层设计型建构是改革决策者基于国情和发展需求所作出的规划蓝图,具有系统性、全局性特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强调由顶层到基础、由中央到地方来实现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提出、二十大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主导力量来自党中央,更为重视整体布局、利益整合与制度黏合。地方经验型实践是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实用主义方法论,往往是地方司法机关针对履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方法层面或工作机制上的改进,如近些年各地法院所探索的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案件质效评估等做法,都体现了司法改革的地方自主创新性。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已经迈入崭新阶段,融合上述两种改革方法的“顶层设计协同地方探索”既符合我国司法现状又遵循了司法规律。“当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都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面临许多难啃的硬骨头,迫切需要从党中央层面加强统筹协调”,党中央的顶层设计是保证司法改革方向正确的根本前提。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司法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既有同一性也存在一些差异。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时强调:“中央通过的改革方案落地生根,必须鼓励和允许不同地方进行差别化探索。”实践中,“局部试点—评估总结—经验推广”这一经验型改革方法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如公益诉讼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等,解决了一些长期制约诉讼制度完善和案件办理质效提升的老大难问题。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将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有机结合是使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行稳致远的科学方法。下一步改革,需要在顶层设计中注重摆脱部门利益的牵绊,在地方探索中做好经验总结,调动各方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

(二)优化司法权力运行体系,适应政法工作新格局

构建协同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履行审判、检察、警察、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重要职能的机构从概念和体制上被定义为一个特殊系统,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法系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诸多司法改革举措,都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党和国家机构职能等全局性问题。在宏观层面,改革者需破除过去以法检单一推动改革的模式,立足于政法改革全局思维,统筹推进司法权力运行体系改革。

(三)深化司法管理体系改革,为公正司法提供有力保障

统一健全的司法管理体系指司法机关为确保公正独立行使司法权而对司法人力、财力、物力资源进行科学配置,使之形成衔接配套、高效完备的司法管理体系。在财政预算管理方面,基于司法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分离的基本定位,可以相应地采取“两权分离统管方案”,以此来纾解前文所提出的“司法唯上级化”困境。具体而言,司法权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其所需经费应当根据法院、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并建立以案件成本为核心的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属于司法能力建设范畴,其所需经费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由同级政府进行财政统筹。同时,有必要在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以保障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法院、检察院办案经费的需求。

(四)促进纠纷解决机制创新,破解诉讼制度改革瓶颈

(五)推动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的融合,促进司法现代化

六、结语

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表征了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由粗放向精细挺进、由分散到统合发展的客观趋势。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司法体制”依旧是改革的核心,“综合配套”和“系统集成”是改革的路径与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法。”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下一步的规划与设计要立足于政法改革全局视野,着力解决司法体制改革的协同配套系统集成问题,重点是司法权力运行体系、司法管理体系、纠纷解决体系、司法信息化建设等领域改革的协同推进,激发改革的“联动效应”和“共生效应”,形成更加系统缜密、科学合理的新时代司法体制协同配套系统。

(责任编辑:吴洪淇)

【注释】

[1]参见杨力:“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现实命题——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上海样本研究”,《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6年第1期,第53页。

[3]参见“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载《人民日报》2017年7月11日,第1版。

[4]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人民日报》2022年10月26日,第4版。

[6]参见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7页。

[7]参见江国华、李芸书:“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探析”,《时代法学》2018年第2期,第5页。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1〕255号)。

[9]参见《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法发〔2017〕4号)。

[10]参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号)。

[11]习近平,见前注[6],第229页。

[1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19—120页。

[13]参见豆勇超:“系统论视域下全面建设现代化的多维透析”,《系统科学学报》2024年第3期,第74页。

[14]参见姚莉:“习近平公正司法理念的内在逻辑及实践遵循”,《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1年第4期,第51—52页。

[15]胡仕浩:“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国应用法学》2019年第4期,第23页。

[16]习近平,见前注[12],第128页。

[17]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115页。

[18]同上注,第218页。

[20]“七类案件”是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要求重点查办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等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七类案件。

[21]“四类案件”包括:①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②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

[22]参见王禄生:“我国司法改革的内卷化风险及其治理”,《法商研究》2022年第3期,第23页。

[23]参见陈卫东:“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中外法学》2018年第6期,第1415页。

[24]参见黄文艺:“新时代政法改革论纲”,《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第5页。

[25]2023年9月8日,在国家法官学院2023年秋季开学典礼暨“人民法院大讲堂”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明确提出在法院系统内推行“阅核制”。“阅核制”是指院庭长依据审判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对独任法官、合议庭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把关,院庭长不同意的,不可以直接调整改变,但可以建议复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院领导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参见孙航:“一堂课,把‘审判管理现代化’讲明白——‘阅核’与‘审批’不同的理据”,载《人民法院报》2023年9月10日,第1版。

[26]参见丁亮华:“司法‘去地方化’改革反思”,《法学研究》2023年第5期,第104页。

[27]参见李建明、许克军:“‘以审判为中心’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冲突与协调”,《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第119—128页。

[28]参见周佑勇:“智能技术驱动下的诉讼服务问题及其应对之策”,《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第16页。

[29]如有学者指出,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高度集中的监察权在案件办理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具有渗透司法过程从而影响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全局的“监察中心主义倾向”。参见刘艳红:“监察中心主义倾向的理论反思”,《中外法学》2024年第1期,第111页。

[30]参见高志刚:“司法改革方法论的反思性整合——一个实践理性的视角”,《法学论坛》2022年第1期,第99页。

[31]习近平,见前注[6],第224页。

[32]“鼓励基层改革创新大胆探索推动改革落地生根造福群众”,载《人民日报》2015年10月14日,第1版。

[33]黄文艺,见前注[24],第7页。

[34]参见胡仕浩,见前注[15],第33页。

[35]参见叶姗:“司法经费保障条款的预算法治实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第144页。

[36]参见卞建林:“轻罪治理的程序响应”,《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2期,第49页。

[37]姚莉、罗白睿:“深入推进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载《检察日报》2024年3月21日,第3版。

[38]参见陈柏峰:“诉源治理的机制和原理”,《法律科学》2024年第1期,第60页。

[39]参见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激活在线诉讼制度效能打造全链条、全周期、全天候在线服务新格局”,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9月27日,第3版。

[40]魏斌:“司法人工智能融入司法改革的难题与路径”,《现代法学》2021年第3期,第20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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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防办主任属于什么级别人防办的全称是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办主任的级别:县市人防办主任是正科级。地https://iask.sina.com.cn/jx/sh/4DFtvp38FKkH.html
7.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是什么级别区人大常委会2006年工作要点2006年 ,是实施我区“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开局之年 ,也是为今后五年顺利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一年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 ,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围绕广http://www.sudunlaoyingcha.com/wmgw/446476/
8.中央编办主任什么级别?网友(匿名用户)职场问答官方认证职Q平台账号 https://zq.zhaopin.com/zpdOutputQuestionForXZH/8877545
9.县委办主任有什么权力?律师普法县委办主任有权。县委办公室为正科级单位,但是主任一般由县委常委兼任,为副处级干部,是县委主要领导之一,掌握重要职权,行政级别为:八至十一级。https://www.110ask.com/tuwen/9739596899851931765.html
10.深圳市质量工程师学会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 1 1.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 定》的通知(1990 年 11 月 10 日人职发〔1990〕 4 号) 7 2.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 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1991 年https://www.szqtc.com/sz/m/view.php?aid=253
11.出股骨颈下型骨折部分嵌插导致的诉讼中,各方医事法治力表现如何?李永丰 广东省医学会医鉴办 副主任 本案例在审判过程中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在出具了鉴定意见后,在没有新的鉴定材料的情况下,又出具了一份“补充说明”,且补充说明意见与原鉴定意见的结论相矛盾。这是极不严肃的行为。司法鉴定应具有相应的法律性、科学性和专业性。司法鉴定人应在事实证据清晰的基础上结合https://www.cmtopdr.com/post/detail/cbb2d918-deb5-4c21-9600-f08d4b6275d6
12.为何法制办主任说:一说到法治,我就觉得好笑超级账号5律师所以,县法制办主任会说:“你说到法治,我就觉得好笑。从中央到地方,一层比一层弱,到最后就是这个样子。”所以资溪县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的大队长会说:“有些东西,政府主导的,不是说你法律法规怎么弄。一句话,说到底,就是权大于法。” 也就是说,本应当是率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政府,违法对他们来说已经成为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632143.html
13.36岁才当上区政府办副主任还有前途吗?如果你非要跟省厅、部委的同志们相比,那你36岁当上个区府办副主任,确实已经是进步够慢的了,在省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02267750/answer/3041346216
14.乡镇平安办主任是什么职务副科级。根据查询中国人民政府官网得知,乡镇平安办公室主任是副科级职务。乡镇平安办主任有贯彻执行国家及总公司平安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公司和平安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平安管理、监督工作等职责。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7016388662611063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