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法制办重组后,利益相关群众的法律咨询怎么答复?

这些天一直在写法制办的事,据说在法制圈子内有点声名狼藉,许多人见面就关心地询问这方面的问题。

其实,我也不知道答案,尽管这次机构改革会推的很快,但毕竟我们是最基层,所以仍然在焦急地等待中。

当然解决路径可能是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但这又与目前行政复议改革中只保留政府复议的思路相左。或许有一天会取消行政复议这种内部监督(直接成立行政法院?),理论上讲也不是不可能。但改革仍在深水区,相信聪明的肉食者一定会给出完美的解决方案。

其实不止是行政复议,司法和法制这两个部门的重组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我们这几天就遇到了一件。

市民因成立业委会的问题多次向政府热线反映。现申请政府法制办,区住建局明确以下问题:小区划分为AB两个独立物业服务区域的理由和依据;2、占多少比例小区业主同意才能才能满足划分条件;3、小区业主是以AB区业主单独区分计算比例还是以AB区业主合计数计算比例。

这样的法律咨询我们法制办每年收到不少。这是来法律咨询的吗?但愿你相信。如果真咨询法律,现在有司法局的法律援助热线,有律师的免费咨询服务,人家的目的其实很明确的,就想借行政机关的力量来达到自己的意图。政府的政务服务热线12345(有事问政府)不时转来这样群众咨询法律问题的来件,要求限期答复。我们负责的同事高度负责,尽管工作繁忙,仍然认真查找法条并予以答复,要求我审批。

其实啊,我忍耐此事已经很久了。何以如此?

一者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所有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与公民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负责法制事务的政府法制办亦不例外。查法制办14项职能,包括最后兜底的“区领导交办事项”都没有对群众的法律咨询答复职能。

二者区政府法制办代区政府行使行政复议职能,也就是说以政府的名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监督,这是行政复议办公室的职能。如果法制办事先答复了行政相对人,事实上会造成了先入为主,有失被动审查的原则,而且极不严肃,一旦有类似案件,你无论维持和撤销都将会严重影响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三者区法制办是政府的法律顾问、助手和参谋,这当然说明有咨询解答职能,但这种职能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对群众来说,法制办不存在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否则就与普法办等法律服务机构职能作冲突。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法制办也不过是有对《行政复议法》等几个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普法权,而对实体内容无权答复,除非在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

前面我已经讲了,但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政府法制办不具有答复群众法律咨询的法定职责。

政府法制办不具有答复群众法律咨询的法定职责。但问题来了,重组后的司法行政机关呢(司法局)呢?

那这种咨询以后怎么答复?你答复了以后会不会成为被告?

自2008年5月1日以来,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较为常见的一种。尤其当这类申请和申请内容不明确更是增加了实践过程中的回复难度。

咨询类申请指的是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要求政府机关就政策文件、法律规定、行为活动或特定事项等提供指导和解释的申请。咨询类申请大多以设问的形式提出,例如,申请公开“劳教制度废止之前,上海有多少劳教场所?”、“某某区国资委监督管理某某国有资产项目中是否有某房产的政府信息?”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以设问形式提出的申请就不是咨询类申请,例如申请公开“某某区国资委监督管理某某国有资产项目中有某房产的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摘自《咨询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探析》,肖卫兵,《法学论坛》,2015年第5期)

这样的申请可真是让我们法制办人头疼死了,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什么事与法无关?岂不都与法制办有关?

在最高法院审理的于淑珍与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要旨部分,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当然是个好消息,法院不受理了,可以减少我们多少工作压力。但法院不受理归不受理,当事人可都不是省油的灯,他们往往向上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效能机关等投诉,你又得给这些大爷们解释一通。给法官解释易,给党委机关行政机关解释那叫真难啊,因为你一个法律人永远也叫不醒一个不懂法的人。为此,我都要崩溃了。

但现在新问题又来了,司法和法制重组后,你的三定方案还写不写法律咨询?如果继续写,估计以后新组建的司法局可有事干了,天天回复这些人就行。再说你又不是司法机关,面对着有利益关系的咨询人,你怎么能让他们满意?想想都头疼。

我是不是又想多了?好像那是人家司法局长的事,咱一个法制办主任,真是想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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