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精选5篇)

现代社会,作为民众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的体现,民生和民主、民权越来越相互倚重,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民生档案中最为明显地反映出来。随着信息的公开化,民生档案开放利用的程度加大,关于民生档案的政策法规也陆续出台,但任何形式和内容的法规都必须跟得上时代的步伐,满足得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民生档案的法制建设仍然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极大地制约了民生档案的利用,阻碍了民生档案价值的发挥,因此从利用角度来谈民生档案的法制建设成为本文的出发点。

(1)民生档案的利用方式不够明确,未考虑到利用主体平民化的特点。

民生档案受众面较广,利用主体大多是最基层的群众,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利用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各地纷纷采取馆室联动、跨馆出证以及远程服务等措施,促进民生档案的服务工作深入到基层,但在现有的民生档案法律法规中并未将民生档案的利用方式细化,无论传统的还是现代化的都未加以规范,只是着重强调了利用手续,不利于民生档案新型服务方式的合法化。

(2)未注重民生档案利用中公民隐私的保护。

民生档案最为贴近民生,利用率自然最高,据不完全统计,青岛市北区档案馆2007年以来的利用统计中,民生档案的利用占95%以上[1]。利用率之高除了因其受众面较广,更是由于现代社会公民物质性权益意识的提高。同时公民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也伴随着权利意识的提高而提高,作为档案工作者也更有义务保护公民的隐私。但在已有的民生档案规章制度中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却过于笼统,例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六点“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环节并未加以细化,也未对处罚措施进行详细的说明。

社会是运动的,法律却需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将给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我们需正确看待法的滞后性,但正确看待不代表对其缺陷不去指正,因为只有不断发现法律的缺陷,及时对法律进行修订,才能最大限度地改善法律的滞后性。

(1)从客体来看,民生档案法规体系覆盖面较窄。

(2)从内容来看,民生档案服务型规定少于管理型规定。

我国关于档案利用的法律规章多于上世纪90年代出台,21世纪以来档案利用政策多于领导讲话和专门档案管理规定中体现,针对利用服务工作的专项政策增加幅度不大[2]。现有的法规内容中对于档案利用的规定是少之又少,《上海市档案条例》仅在第39、41、44条中对利用工作做出字数不多的规定,虽然适用于各类档案,但并无专指,其中第44条的处罚措施也较为笼统,对利用面较广的民生档案而言,违规程度的界定和处罚力度的把握都是不易的。在此大环境之下,民生档案的规章制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随着《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在各级部门的实施,各地也逐步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关于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通知》,天津市汉沽区《实施宅基地换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但这些文件百分之九十的篇幅都是管理型的规定,虽然也提到了利用事宜,却仅仅停留在利用手续方面,显然不够全面,可见现有的民生档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管理型”规定十分强势,而“服务型”规定却相对弱势。

二、基于利用角度对民生档案法制建设的设想

将民生档案信息利用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维护公民的根本利益是民生档案发挥作用的最终目的,那么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水平就成为关键,而任何一次档案利用服务的飞跃都离不开法制建设的支撑,民生档案自然也不例外,法制建设越明确、具体、与时俱进,就越能推动民生档案利用工作的进步,以及民生档案价值的发挥。

1.提升民生档案立法层面。

我国现有的民生档案法律法规处于档案法律体系的第四个层次及以下,多为档案规章和档案规范性文件,而我国民生档案归属不一,利用工作面临的问题也是纷繁复杂,需要国家从更高的立法层面给予规范和保障。

(1)档案法律所调节的对象都具有普遍性的特征,因此民生档案作为涉及领域最广的一类档案,需要我国档案领域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从宏观层面上增加开放与利用的条款。

(2)档案行政法规所调节的对象都具有专指性的特征,所以对于门类众多的民生档案而言,需制定档案行政法规加以规范,对民生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开放与利用等环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

(3)国务院部门规章是档案法律和行政法规具体化的产物,更具操作性,是我国民生档案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应会同各专业主管部门,尽快解决《劳动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低保档案管理办法》、《医保档案管理办法》等各类民生档案管理办法在国务院部门档案规章中待制订的状态[3]。

2.增补档案法律法规中对民生档案“服务型”的规定。

(2)民生档案的利用工作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各部门的档案工作内容,将民生档案的利用工作纳入各部门基础业务建设中,与国家档案馆共同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明确民生档案利用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和不作为行为,并提出处罚措施,引起各部门的重视,将民生档案利用工作落实到位。法律法规既是引领民生档案利用工作的导航,又是追究责任的准绳,服务水平的提高必定有政策法规的变革作为支撑,增加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条款,切实做到有法可依,降低了利用工作中的主观因素的影响程度,真正地促进民生档案利用服务的优化。

3.重视民生档案利用中公民隐私的保护。

《山西晚报》中曾刊登这样一则新闻:一名女子敲开太原王先生的家门,让他们全家填写“居民健康档案”,还说是区卫生局要求的,王先生看了一下,表格需填写个人详细资料,担心上当泄露个人信息,就没敢贸然填写。一则新闻体现出我国公民对自我隐私的保护意识正在逐步提高,然而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和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明显不足,并且民生档案的服务终点在于公民,涉及公民的众多个人信息,因此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是民生档案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1)明确开放与保密的责任。上文中提到要追究民生档案利用过程中各部门及人员不作为行为的责任,笔者认为还应追究利用主体泄密的责任。在民生档案中很多公民信息是以表格的形式记载的,也就是说公民如果合法利用个人这一形式的档案信息,档案本身就会涉及他人的隐私,例如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签字盖章的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由于该名册清楚地记载着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录取专业、学制、培养方式、培养类别、高考成绩等个人信息,利用率较高,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利用本人的档案信息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泄露档案中他人的隐私或者将他人隐私作为他用就是违法的,那么民生档案的法律法规中就必须明确开放与保密的责任,增加责任追究条款,为正确处理民生档案利用过程中两者之间的矛盾提供法律依据。

(2)完善关于隐私权的档案法律法规。民生档案中个人隐私的泄露主要是由于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公民个人或组织有意盗用或无心之失。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是让公民的隐私保护问题凸显出来,亟须法律法规施以援手。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虽然提及隐私权,但不是一部专门针对隐私权的法律规范,仅仅停留在了宏观层面[6]。当前情况下将隐私权纳入宪法还比较困难,可以在现有的档案法律中增加关于隐私权的条款和出台专门的隐私权档案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将民生档案利用过程中范围、侵权行为、责任追究以及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权利救济渠道等内容加以规范,确保民生档案信息安全有效,保证民生档案利用中隐私主体的权利。通过民生档案法制建设,促进民生档案利用工作更加规范地进行,有助于民生效益的发挥和社会需求的满足,不过法律毕竟不是工作指南,多多少少会呈现出原则性的特点,造成可操作性的规范不够明确,那么普法工作就成为民生档案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完善民生档案法规体系的同时,也需让公民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民生档案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扎实做好民生档案工作[J].山东档案,2008(1).

[2]冯子直.汇集(第五集):大力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国家档案局局长冯子直同志在全国档案法制工作会议上的报告[M].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局门户网站.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EB/OL].

[4]百度百科.规范性文件[EB/OL]

[5]张晓芳.国家档案馆发展的新保障:《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颁布实施[J].中国档案,2015(1).

一、培训内容和主要任务

(一)对工商系统执法干部的培训

1、继续加强对28、29号令的培训力度,将其作为一项贯穿全年的培训工作抓紧抓好。一是着重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意义、28号令实施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28号令的亮点等方面加强学习。二是把学习28号令与1996年实施的58号令相比较,准确把握行政处罚的权限问题、告知规定、取证程序、核审制度、行政处罚期限、涉案财物处理、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等八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三是把28号令贯彻到具体行政执法之中,要求执法人员在查处行政处罚案件时,要严格依照28号令规定的程序,开展案件的调查、审批、决定等工作。

2、继续深入学习《物权法》。要对从事注册登记、合同管理工作的干部进行一次普遍培训,重点是学习与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注册、担保物权有关的物权法知识,以帮助其尽快领会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维护物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深入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加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在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中担负的职责、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利以及失职失察的责任规定,更好地履行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责任。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工商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工作能力和执法素质,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4、组织开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执法干部了解和掌握标准和尺度,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确保执法准确、高效,加大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力度,为20*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5、及时开展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各单位法制机构要密切收集《行政强制法》、《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新颁布、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开展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市局法制处应及时完成年度法规选编的编印工作,为各单位的培训学习做好教材服务。

(二)对社会培训

面向社会的工商法规培训工作,既要加大力度,又要注重方式方法,法规培训每年要有新内容,要有市场经营主体希望了解和应该让市场经营主体知道的内容,使培训取得实效,取得最大社会效益。在市场经营主体中树立共同创造、共同维护市场投资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观念。

二、搞好法律法规培训的几点要求

(一)抓好领导干部和法制骨干的培训。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各分县局法制机构也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学法活动。加强系统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基层各工商所队法制监督员的培训。由市局法制处牵头,采取专题培训的方式,对系统法制骨干进行新颁布法律法规、案件核审、执法程序及执法文书使用的集中培训,提高法制骨干的综合素质和执法监督技能。

(三)继续完善科学高效的培训考核机制。各单位在培训工作中,应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按需培训,使干部法规培训区分不同层次、照顾不同需要,最大限度的发挥培训工作的效能。市局法制处牵头,其他处室配合,继续完善工商法规考试题库,作为检查和考试备用,以促进各单位的培训和学习。

(四)已废止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要明确不能再用。要充分学习掌握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处理以往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处理的案件。

关键词:电力多渠道缴费;缴费交易;合规风险

电力多渠道缴费交易[1]渠道按直接为电力客户提供缴费服务的组织和机构划分,可以分为电力公司自主渠道、金融机构渠道、第三方渠道。电力公司自主渠道是指供电公司自己建设、自己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收缴电费和管理的方式方法,统称为自有渠道。自主渠道主要包括营业厅坐收、收费员走收、自助终端、移动营业厅、充值卡充值、网上营业厅等方式。金融机构渠道主要是指为电力公司缴费业务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与供电公司签订代收代扣协议,由商业银行使用电力缴费接口,自建电费收费系统,并出具收费凭证。非金融机构渠道是指电力公司的售电缴费业务,为电力客户提供购电缴费业务的社会化机构。根据合规范围界定的普遍性,考虑电力多渠道缴费交易的特殊性,其合规交易行为不仅要接受外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制度约束,而且深受经营规则、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等非正式制度约束。多渠道缴费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合规性必须通过科学的手段识别合规风险点或者说制度的风险点。

一、合规风险理论研究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合规风险指的是银行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3]主要是由于组织自身违背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造成,内生性比较明显,一般情况下无法计量。根据现有国内外各大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实践,[4,5]总结出合规风险管理大致经历了“管制缺乏—严格管制—放松管制—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自我约束并重”的历史变迁轨迹。

(1)宏观层面各项立法规定。在实体营业厅缴费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明确合法的交费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法》、《担保法》引申出的《供用电合同》内容包括供电的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等条款。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供用电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等情况下的电费缴交责任和违约条款,并在合同中引入担保、抵押等经济手段。

签约银行柜台、银行委托代扣缴费方面,有电力工业部印发的《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客户办理银行代缴电费时,与银行签订《代扣电费协议书》进行扣缴交易。

广义的网络缴费交易指的是通过各种通信渠道(主要包括银行专用网、互联网络和移动网络)完成缴费交易。[6]涉及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银行卡业务办理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等。

对于电力多渠道缴费而言,这些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各方的权利责任有着最直接和最密切的关系,因而它们应当是交易各方所需遵循的最主要部分。

(3)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与职业操守等。企业行业协会是行业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产业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在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这些自律性公约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但是作为共同签署的约定文件,签署方有遵守与执行的义务。例如电力客户行业协会、电力企业行业协会、广义的消费者协会等等互益型组织所制定的行业准则和行为守则也应成为相应的合规规范来遵守。

(4)企业伦理与社会规范。在这里的企业伦理是广义的,涵盖蕴含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企业伦理常识、伦理准则和伦理活动。而社会规范是指在微观经济市场中的企业为了保持其经营活动的竞争性、良好的企业形象、社会各界好评、社会责任等而应遵守的社会行为准则的总和。因为企业伦理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相比具有相对弱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良好道德素养的驱动。

2.当前电力多渠道缴费交易行为的风险点分析

二、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一)落后的教育行政管理理念,法律意识淡薄

(二)不健全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三)高校行政管理中,某些处分决定不适度、不合理

在高校对学生进行处罚时,尤其是涉及到学生的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之时,应当坚持适度、合理的原则,在涉及实质性损害权利或剥夺权利时,尤其要遵循正当性原则和最低损害原则,把维护学生基本权利放在重要位置。尽管高校在行政管理事务上拥有较大的自,但在具体的管理行为上,必须依据法律设置正当的程序促使自主管理权的合理行使。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应当拥有知情权、选择权、请求权、申诉权等,能够采取实际行动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但在具体管理行为上,很多高校并不重视正当程序,形式化、走过场的现象比较严重。此外,针对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救济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针对学生的裁决做出后,很难实现依照行政程序的复议过程。

(四)不完善的权利监督机制

三、构建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对策

(一)更新学校领导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识

在更新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识的过程中,要首先从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领导出发,针对他们进行特定的法治教育,以达到提高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领导法律意识的目的,从而形成正确的行政管理理念。要促使他们做到树立法治意识、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计划或执行决策,将法律的威严凌驾于个人的权威之上,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通过这些方式,促使我国高校的行政管理实现法治化,以达到规范化治校、保障学生基本权利的目的,同时促进我国的法治化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三)校纪校规特别是对学生处分的制定要合理、适度、规范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要格外重视科学和高效。校纪校规的作用不仅仅是方便行政管理和约束学生行为,而且包括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方便、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等。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形式主义,做到以人为本。例如,在图书馆门口、教学楼宣传栏、寝室楼道、食堂门口等地张贴校纪校规,方便同学们学习和遵守。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不断加深的过程中,要十分注意提高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的认同感,拉近学生和学校的距离,以增强学生的自律性,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校纪校规的遵守中来,最终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推进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的目的。在制定高校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坚持合理、适度及规范的原则,行政管理工作要以维护学生基本权利为首要目标,切实避免出现高校行政管理不按照规定程序实行、走过场等现象。另外,还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行为救济制度,确保学生在得到某项裁决或者处分之后仍然能够按照行政程序提出复议。

(四)建立完善高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四、结语

关键词: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广东

1概述

我国管辖的海域基本属于半封闭性还去,横跨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海岸线漫长、海域辽阔、岛屿众多,而且海洋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多样性。但随着城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渐凸显,尤其是临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近海海域受到的污染更为严重,赤潮频繁发生,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家具,生物的多样性也在逐渐降低。因此,建立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对海洋生态环境、濒危生物物种以及海底独特地质地貌的保护和修复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本文以广东省的实际情况为例,就当前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一简要赘述。

2存在的问题

2.1骨干保护区数量较少

根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类型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名录(2004年-2015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到2015年,我省将规划建设166个海洋与渔业型自然保护区。其中,起骨干支撑作用的国家级保护区5个,省级保护区为8个,其他均为市级或县级保护区,这一类的保护区占到了总量的92.2%。在这些保护区建设规划中,还有一些生态脆弱区、众多珍稀濒危和重要经济品种的“三场一通道”等等没有被纳入保护。

2.2经费投入相对滞后

2.3法律法规不完善

3对策

3.1做好规划

对全省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做好先期摸底调研工作,应对每一个拟建的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的生物资源、生态环境以及规划范围等进行科学细致的调查,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努力建设成一个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骨干、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网络、市县两级自然保护区为通道,完全覆盖全省内陆水域、海洋的种类齐全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协助全省21个市做好新一轮的《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重点抓好全省近岸海洋生态系统以及珍稀物种的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尤其是做好一批保护区晋升更高一级别的工作,壮大省级和国家级保护区的数量和规模。

THE END
1.深度解读,举报法律法规详解及其法律定义要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各类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宪法性法律,还包括行政法领域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 *** 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http://www.syxycc.com/6459798A6cAb.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年修正)法规规章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http://www.yongning.gov.cn/zz/gonganynfj/fggz_8154/t5539220.html
3.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从原则到实践的探究一、法律法规的定义与作用 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确保各方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 二、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 基本 法律: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基本系统,包括宪法、国籍法等。 https://www.cjan6a6c.cn/ke-yan-xiang-mu/454920.html
4.导游·政策与法律法规1.1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治国法律法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不仅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下列不属于法律服务队伍的是(法官)[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法官属于法治队伍中的人员] https://m.163.com/dy/article/JH7HAQM2055653HI.html
5.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内容 培训时间: 培训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https://www.360wenmi.com/f/filefyubqcg6.html
6.调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研究成果业务研究(科),司法助理员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总结https://www.lawyers.org.cn/info/32fb732695b84c26849c5d8f897f7a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