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具体含义如下表所示:
名称
具体含义
调整性法律关系
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型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保护性法律关系
是由于违反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关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2.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的具体含义如下表所示: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
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利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
(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
(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横向法律关系
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3.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多向法律关系的具体含义如下表所示: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
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
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权利义务关系
双向(双边)法律关系
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
多向(多变)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
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括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4.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